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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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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建立起完善的、能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领导组和管理体系,行

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经营生产安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工作质量对公司主管副处长负责。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

⑶组织项目施工,聘用业务人员时,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人数、施工专业等情况,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并且具备一定素质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确定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并制定考核办法。

⑷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对分解到的目标、指标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

⑸建立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协施工队伍必须及时向人事劳资部门、安全部门申报,必须事先审核注册、持证等情况。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准入场上岗。

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并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⑺领导、组织施工现场每半月一次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在限期内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接到安全监察书和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单等,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力量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必须报请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

⑻依据公司、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施工作业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在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配备安全可靠的劳动保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施工。

⑼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发生事故时,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与伤员的抢救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复发生事故。

⑽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及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公司及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

2、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工程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

⑵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总体和施工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工程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组织领导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并制定工程项目安全培训实施办法,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措施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外协施工队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⑷配合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工程项目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督促工作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⑸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⑹工地发生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员工教育、防范措施落实,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3、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职责

⑴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

⑵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行项目整体技术交底。

⑶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专业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⑸应用“四新”时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药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在新工艺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⑹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⑻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4、领工员、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领工员、施工员是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质量对项目副经理负责。

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外协施工队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⑶负责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三级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个阶段特点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⑷经常检查所管辖区域的作业环境、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⑸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班组(外协施工队伍)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⑹对工程项目中应用的“四新”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⑺发生各类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5、协作队伍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⑴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指导。

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⑶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到证件齐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⑷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公司有关部门报批,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⑸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内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

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所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⑺发生各类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抢救工作和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⑴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工作质量对项目副经理或车间主任负责。

⑵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安全自保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指导。

⑶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班前交底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标准,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做好班前、工作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做好班组长日志。

⑷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本公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⑸班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相关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般不安排单人作业,二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

⑹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积极性,支持他们的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班组安全生产环境。

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要立即组织抢修,保护好现场并如实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配合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

7、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各级从业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岗位工作中对自己、对环境、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工作质量对班组长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⑵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以及各种设备、工具、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指导。

⑶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岗位安全检查表内容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熟悉掌握本专业(岗位)安全技术知识,了解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及应急措施。

⑸对本人使用的设备、设施、工附具与吊索具等,在操作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或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协助予以解决。

⑹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事特殊危险、立体交叉或多人作业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多人在一处施工中,都有责任向别人提醒注意安全的责任,达到自控、他控、互控的效果。

⑺操作过程中严禁违章作业,对不安全的作业要求要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危险作业面交底不清、防护设施不完备、不能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可拒绝接受任务。

有权对本公司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公司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予以处理。

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从事非工种的特种作业和无证或学徒工独立上岗操作。一般技术工种操作非工种设备时,应经过公司领导批准,无独立操作能力时不许单人作业。

⑼每天工作完毕后或交接班前,必须做到七不走(即工作未整理、电源未切断、工具未擦拭、设备未保养、现场未清理、工具箱未锁好、现场仍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不走),要严格执行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制,如上道工序不符合规定,下道工序有权拒绝继续施工,否则,造成安全质量事故追究下道工序人的失职责任。

⑽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等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直接报告上级安全部门,并立即抢救,要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

9、项目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分管安全专业和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对部门领导负责。

⑵掌握综合管理、施工生产等方面的安全技术和法规标准,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宣传贯彻。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基层专兼职安检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⑶掌握本单位安全机构及成员情况、领导分工、安全现状、特殊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分布,了解各主要工种安全规程、特种危险和精、大、稀设备的安全状况,并经常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基层安检员的日常工作。

⑷按规定定期对基层单位、项目部、作业队(工班)进行各种安全监(检)察(查),发现问题与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复查结果;纠正违章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定期对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和岗位安全检查表推广使用工作检查指导。

⑸参加制定和修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重要的危险作业、施工要点进行安全监护,并落实检查各项防范措施。

⑹积极参加事故抢救、救援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与对事故、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考核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⑺按规定编写安全监(检)察(查)月、季、年通报和工作总结,做好各种文件、信息收集统计和档案工作。

⑻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预防为主、从严务实、遵纪守法、勤奋工作,不弄虚作假,以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石心肠切实做好安监(检)工作。

10、项目专(兼)职安检员安全生产职责

⑴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监督施工项目、作业程序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并随时检查项目部、各作业队、工班的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

⑵熟悉掌握本公司的危险与特种设备、精、大、稀设备,危险物料储存、尘毒危害点、安全关键环节、部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分布情况,掌握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作业程序。

⑶熟悉施工安全技术知识和标准,参与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检查。根据上级安全目标管理和公司安排与要求,制订施工安全目标,督促和协助有关领导与人员实施。

⑷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含民工)参加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活动,填写教育登记表。参加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工班安全例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文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⑸经常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员工违章或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进行及时教育纠正,必要时进行处罚。

⑹定期对使用的设备、工附具、吊索具、原材料堆放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无力整改的要报告上级部门,并协助解决。

⑺积极参加事故救援抢险,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⑻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形式齐全,执行有效。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施。

四、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项目部职能部门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防火防爆安全工作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监管,安全监察部门协助管理,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项目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项目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做到“四有”:有责任人,有安全制度,有消防组织,有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放置在安全、醒目地点,必须悬挂明显标志。

5、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项目部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有针对性的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域,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区域,仓库、废品集中站和办公生活及机械站等区域。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使用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和生火作业。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案及紧急救援措施。建立防火制度,组织义务消防队,每班有消防员;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建立各级消防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2、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浙建建成(1997)282号文件《浙江省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作为评定标准打分。

3、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4、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报》或《简报》,公司、分公司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六、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各协作队伍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并向项目部安质科汇报当月安全情况。项目部根据每月安全检查结果,召集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协作队伍有关人员,召开安全分析会,对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以及讨论交流经验、制定整改措施、提出对下一步工作的改进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

七、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务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八、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 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PE

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九、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的运输

(1)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2)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厢、船舱内装运。

(3)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船,应遮盖、捆紧,雨雪天运输时,必须作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时必须要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4)运输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专船,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等不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如用柴油车运输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

(5)用汽车运输时,车厢内应清洁,不得放有铁器,装卸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车速不许超过20km/h。

(6)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在平坦道路上,汽车50m,人力车5m;在上、下山坡路上,汽车500m,人力车10m。(7)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禁止接近明火、蒸气、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如遇中途停车,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m 以上。

(8)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炸药和雷管等爆破材料。

2.爆破材料的贮存

(1)贮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必须干燥、通风,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相对湿度≤65%,库房周围5m以内须将一切树木、干草和草皮清除干净,库内应设消防设备。

(2)炸药贮存前必须严格检查,不同性质和不同批号的炸药不得混堆在一起,尤其是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单独存放。

(3)爆破材料的贮存仓库与住宅区、工厂、铁路桥梁、公路干线等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该大于下表的要求

(4)库房内的成箱炸药,应按指定地点堆在木垫板上,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7m(成箱硝化甘油炸药只准堆放二层),堆放宽度不超过2m,堆与堆之间应有不小于1.3m宽的通道,药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5)爆破材料(炸药和雷管)箱盒堆放时应平放,不得倒放,移动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碰撞。

(6)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贮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一般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7)爆破材料仓库必须设专人警卫,并应严格执行保管、消防等有关制度,严防破坏、偷窃或其他意外事故。

3.爆破工程施工施工: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1.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2.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

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5.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6.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7.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8.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9.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0.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1.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12.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3.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4.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5.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 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十、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的专项使用。

2、设立项目安全应急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确保费用的专项使用。

3、任何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管理人没的责任。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2、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3、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安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5、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停产半天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8、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9、坚持上下岗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0、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11、上岗后不做其他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12、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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