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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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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7

TSYZ/ZD06-2016

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公司安全工作由经理负责,并担任安全负责人。具体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部署、检查由管理室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各部门、科室设置安全环境管理员。其职责是:

⑴管理室全面负责本站测试与科研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卫生工作。按月或按季给检测场所工作人员发放保护用具、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灭火器具等进行日常控制。劳保用具的发放量,按领导办公会决议执行。管理室结合本站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卫生责任制,落实到人。

⑵管理室安全监督员对本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在开展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履行包括评估和报告活动风险、制定和实施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阻止不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具有监督各科室、各检测室安全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相关规定的职责和加强安全防护的建议权。

⑶各部门安全环境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执行实验安全技术的规定。深入检测实验室落实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当发现在风险分级、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较大隐患时,要及时立即上报,并督促本科室其他检测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领导批准,可以参加安全检查组工作,协助编制安全计划、进行安全环境卫生检查、开展事故报告分析等。

⑷能源配置(含水、电、气等)由管理室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负荷均衡安

全。监控办公电器设备的使用,夏季空调、电扇、冬季电炉、电暖气等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禁止出现常开不停现象。超过用电负荷时,要优先保证检验各科室的检测、报告等工作使用。

⑸管理室每月一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

编制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

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

2007年

普通大专毕业3年

2006年

成人大专毕业4年

2005年

普通中专毕业6年

2003年

成人中专毕业7年

2002年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5年

普通大专毕业6年

2003年

成人大专毕业7年

2002年

普通中专毕业9年

2000年

成人中专毕业10年

1999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71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实现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对公司环境、安全管理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规范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垃圾池及其周围须定期清理外运,垃圾应分类处置。 2)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应搞好排放和清除,不应对厂区造成污染。 3)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及包装物料的贮存仓库。 4)存放硫酸(盐酸、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及防护设施,进行必要

的防腐处理,以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5)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粉尘的岗位,采取配置隔音装置、除尘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6)对污水处理站配备污水在线检测装置,以防不合格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4、特别作业区卫生要求 1)特别作业区内的操作应当在无菌状态下进行。 2)定期对特别作业区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3)特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无菌的工作服、鞋、帽、口罩等。 4)非特别作业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特别作业区。 5、清洁作业区要求

1)产成品烘干包装岗位及化验室地面应铺设瓷砖或其它卫生材料。 2)车间内墙壁应保持清洁,车间内门窗必须封闭完好。 3)包装间必须设缓冲间、更衣间,进入的车辆等必须清洁、无尘。 4)各生产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要保持清洁。 6、控制实施 1)安环处根据厂区环境现状,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表》。 2)安环处按《废弃物管理规定》定期对厂区废弃物分类处置,以防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并做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挂牌标训,记录齐全,帐物卡相符。 二、成型钢材及钢筋要分类堆放整齐。成品、半成品等要分类按规格堆放,应有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三、坚持文明生产,班组必须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场地清”保持场地整洁。 四、工地道路畅通、平整、整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乱堆乱放,随时清理,无散落物。 五、工地上电线线路按标准架设,严禁私拉乱接,机械设备应定人使用、保养、清理,配电箱加锁。 六、各工种、班组,在各生产区域应设专人负责打扫清理,保持生产现场清洁整齐。 七、保持生产场地排水系统畅通,雨后及生产用水及时排出,确保生产场地无大面积积水; 八、整个生产现场卫生、场容场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安全生产纪律 一、进入生产现场的一切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各种劳动防护用具。 二、进行生产现场施工,精神要集中,不违章作业,不儿戏玩耍,不追逐打闹。

三、严格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生产现场,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作业。 四、生产现场和各种机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其它一切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玩弄或开动机电设备。 五、生产登高作业,要走安全梯道,不准攀爬排栅,不准乘坐钢井架笼上落。 六、生产现场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其它一切非机电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拉乱接。七、高处作业时不得随意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和杂料,以防物体打击造成伤害。 八、进入现场生产的各专业工种人员要服从领导听指挥,要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活动,不复随意缺席 安全生产技术 一、做好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我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生产用电管理制度、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三、施工用料、机械等必须按平面布置图位置堆放整齐,经常保持场内道路畅通,消防工具设备(灭火器、消防水龙头)要按崐图示位置放置,标志明显,生产场地的危险部位和地段要设置醒目的警告牌。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8293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洁打扫、废弃物清运处理。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综合办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室,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标准和制度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车间内(外包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厂区地面卫生:厂区地面卫生清扫专门由保洁公司负责,其卫生清扫范围是厂区内所有硬化路面(包括水泥路面及砖砌路面) 第十条厂区绿化带卫生:公司各部门按照安全环保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改造等合同或协议时,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期间所占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等上面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六条必须按安全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汽车和自行车。 第十七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严禁损毁、攀摘各类花草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十八条严禁从楼上向外抛扔任何杂物,严禁在两层以上的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 第十九条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时,按综合办划分的硬化路面卫生责任区,各部门配合进行清理工作。 第二十条遇雨雪天气时,各部门首先清理本部门卫生区积雪,将积雪清扫成堆或均匀地铺到绿化带内(以不压坏花木为标准)。清理完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区环卫生产安全运行,提高各类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进一步提高环卫质量和环卫效益,特制定环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单位职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各机驾人员和各类操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机驾、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安全知识、安全管理、学习培训活动,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各单位负责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协助处理有关安全事宜,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关会议、事故的处理等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定期汇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记录台帐。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季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教育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到月度环卫考核,跟踪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期抽查。 六、机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驾驶和操作。环卫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到

人。垃圾中转站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传动部位应定期注油,保持润滑,确保安全运行;环卫车辆应逐日擦洗、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出车前必须严格遵循机动车辆安全检修规程,确保车灯、刹车制动良好以及轮胎气压正常,严禁带故障行驶。 七、对环卫工人居住地(转运站、公厕等)、宿舍、休息点等张贴生产安全规则制度、并进行用火、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取暖设施、灶具、灭火器等符合安全标准,确保环卫职工人身安全。对环卫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包括公厕、转运站(收集站)、垃圾处理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排除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环卫行业生产安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 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要求 1、每位员工应保证个人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归类放在办公桌一侧,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 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 并随时保持清洁。 4、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 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5、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闭显示器,节约用电。 四、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天早上在上班前,将个人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会议室的办公桌擦拭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所有窗户、门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闭电器、照明电源。 4、办公区域的绿化植物由行政办公室每周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剪等工作,自行购买的小型绿化植物由个人每周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5、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等重要区域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五、监督与奖惩 1、公司安全质检部不定期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首次劝导责任部门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同时进行例会通报。第三次扣罚相关员工与部门负责人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71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样本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实现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对公司环境、安全管理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规范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垃圾池及其周围须定期清理外运,垃圾应分类处置。 2)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应搞好排放和清除,不应对厂区造成污染。 3)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及包装物料的贮存仓库。 4)存放硫酸(盐酸、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及防护设施,进行必要

的防腐处理,以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5)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粉尘的岗位,采取配置隔音装置、除尘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6)对污水处理站配备污水在线检测装置,以防不合格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4、特别作业区卫生要求 1)特别作业区内的操作应当在无菌状态下进行。 2)定期对特别作业区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3)特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无菌的工作服、鞋、帽、口罩等。 4)非特别作业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特别作业区。 5、清洁作业区要求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条例,我社区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对公司环境、安全管理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规范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垃圾池及其周围须定期清理外运,垃圾应分类处置。 2)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应搞好排放和清除,不应对厂区造成污染。 3)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及包装物料的贮存仓库。 4)存放硫酸(盐酸、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及防护设施,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以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5)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粉尘的岗位,采取配置隔音装置、除尘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6)对污水处理站配备污水在线检测装置,以防不合格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4、特别作业区卫生要求 1)特别作业区内的操作应当在无菌状态下进行。 2)定期对特别作业区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3)特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无菌的工作服、鞋、帽、口罩等。 4)非特别作业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特别作业区。

5、清洁作业区要求 1)产成品烘干包装岗位及化验室地面应铺设瓷砖或其它卫生材料。 2)车间内墙壁应保持清洁,车间内门窗必须封闭完好。 3)包装间必须设缓冲间、更衣间,进入的车辆等必须清洁、无尘。 4)各生产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要保持清洁。 6、控制实施 1)安环处根据厂区环境现状,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表》。 2)安环处按《废弃物管理规定》定期对厂区废弃物分类处置,以防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并做好记录。 3)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7、相关文件记录管理 1)《现场卫生管理规定》 2)《废弃物管理规定》 3)《物品定置管理规定》 4)《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 5)《检查记录表》 6)《污水处理厌氧工序操作记录表》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订本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落实。实施“五常法”卫生管理。 2、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必须有符合卫生,有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 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货物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存放。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垃圾容器、泔水盛放容器。上、下水畅通,无积水、无污水、无蚊蝇孳生地。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并勤灭蚊、蝇、鼠、蟑螂等“四害”。 4、加工经营场所:包括⑴.食品处理区、⑵.非食品处理区和⑶.就餐区。 ⑴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专间、主厨房和前餐区场所,为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⑵非食品处理区: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为准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库房、餐用具保洁场所。 ⑶就餐区: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场所划分: 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水果间等。 二、主厨房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炸、烤、烘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三、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四、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辅料的场所。 披萨沙拉间卫生管理制度 1、用于加工食品的刀、墩、案板、盆、桶、筐、容器、抹布等必须标志明显,做到生、熟、荤、素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盆、桶、筐等)用前必须消毒。 2、装调料、辅料的容器必须加盖,用后入柜(或上锁)存放。 3、加工制作必须采用新鲜洗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的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辅料。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新鲜、干净、无污染,食品加工出台后一般不超过2小时。不得向顾客供应隔天餐、及可能影响健康的食品。 5、对附餐的质量品尝须用专用工具,严禁用不卫生的勺或用手抓菜肴品尝。 6、披萨沙拉间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加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 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服务、操作,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提交健康培训合格证或门店柜台统一保管,以便检查。 3、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 4、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初级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食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54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82.03.20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4.26 【实施日期】198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7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

某公司环境保护及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维护南方轴承有限公司生产、工作环境及其排放的安全、清洁、净化,防止安全及工业卫生事故。对有关三废、尘、毒、噪声的管理、治理和排放提供规范,对涉及污染物产生、处理的设备提出特殊的管理和检测要求。保证公司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组织体系 2.1 公司建立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工业卫生和环境 保护管理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第一负责人,生产副总任第二负责人,由各部门、各生产线(车间)负责人若干名组成。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在安全、工卫、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2.2 公司安全、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公司办 公室承担。公司办公室也作为公司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公司的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指令一人作为专职安全环保员。 2.3 公司应建立纵向有层次、横向有配合,管理有深度,责任清楚、 职能细化、人员落实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网络。使管理

能够覆盖全公司、全员。各部门、各生产线(车间)主要负责人,均为其所属部门、车间安全环保小组组长。各工段均设置安全员,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 2.4 安全环保委员会和下属安全环保小组每月各召集一次会议,讨论 公司和所属部门安全环保重大问题。研究公司安全、工卫和环保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安全、环保工程方案,提出安全环保措施,作出决策和决定。 2.5 安全环保委员会和下属安全环保小组,应编制公司级及所属部 门、车间的安全环保教育的培训计划,并纳入总的培训计划之中。 协助培训主管部门、准备教材、聘请教员。组织培训。 2.6 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制订年度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编制、 宣传和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具体考核办法。负责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处理。 3、安全作业管理 3.1安全作业和报告审批制 对临时动力接线、危险作业、高空作业、易爆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填报高危作业申请单,明确作业人选、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维持时间后,经过部门审核,生产副总审批后,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作业。 3.2安全作业监护制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管,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为指导,以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灭管理中的盲点盲区、死角死面,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格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城区格化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能的履行情况。 市区范围内道路实行二级分类管理考核方式。市市容管理达标路以上道路按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进

行管理和考核,城区其余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按照市市容管理达标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 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格化管理的范围为:东至金湖路,南至大道,西至西三环,北至良常路。 格考核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格化考核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1、联合勘查制度:户外广告实行格责任人员与广告科工作人员联合勘查制度。 2、巡查上报制度:格责任人员实行日巡查日登记制度并接受随机抽查,每月上报一次巡查及登记情况。 3、责任到人制度:格实行执法大队管理员、责任队员、分管中队长和中队长分级负责制度,环卫处实行公司经理、班组长和保洁员分级负责制度。 4、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制度:市容中队和相关科室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许可和执法情况及时通过平台沟通互相反馈。 格化考核区域划分 1、市容秩序格区域划分 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格化考核区域如下:

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doc

06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7 TSYZ/ZD06-2016 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公司安全工作由经理负责,并担任安全负责人。具体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部署、检查由管理室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各部门、科室设置安全环境管理员。其职责是: ⑴管理室全面负责本站测试与科研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卫生工作。按月或按季给检测场所工作人员发放保护用具、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灭火器具等进行日常控制。劳保用具的发放量,按领导办公会决议执行。管理室结合本站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卫生责任制,落实到人。 ⑵管理室安全监督员对本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在开展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履行包括评估和报告活动风险、制定和实施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阻止不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具有监督各科室、各检测室安全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相关规定的职责和加强安全防护的建议权。 ⑶各部门安全环境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执行实验安全技术的规定。深入检测实验室落实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当发现在风险分级、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较大隐患时,要及时立即上报,并督促本科室其他检测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领导批准,可以参加安全检查组工作,协助编制安全计划、进行安全环境卫生检查、开展事故报告分析等。 ⑷能源配置(含水、电、气等)由管理室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负荷均衡安

全。监控办公电器设备的使用,夏季空调、电扇、冬季电炉、电暖气等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禁止出现常开不停现象。超过用电负荷时,要优先保证检验各科室的检测、报告等工作使用。 ⑸管理室每月一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 编制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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