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点、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及优点、缺点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一,产生的原因
中央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决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国中央政府有各种处理方式,或者由相应的中央行政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进行管理,不属地方政府系列;或由中央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但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统一领导;或甚至在自治的地方政府外另设隶属于中央的行政体地方政府,从而形成各种情况的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
二,行政并列体制
瑞典的郡督制就是行政并列体制.瑞典的郡为地方自治体,存在一个自治体地方政府.瑞典中央政府在郡内设有郡督和协助郡 督工作的郡政委员会作为其代表.他们的任务是管理国家在郡所设的各行政机构的工作.郡 督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6年,对中央政府负责.郡督通常是政界显要,高级文官,内阁部 长.郡政委员会成员14人,由郡议会任命,任期3年.郡政委员会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在 该郡的行政,它无权向郡议会发布命令,郡议会也不高于郡政委员会,两者平行,各司其职 .中央各部门在郡的行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中央部门设有驻郡机构,如全国公路委员会,古迹,环保委员会等,其职责由郡政委员会代行:另一种是在郡内设有直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的专业机构,但该机构受一个非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郡议会各任命若干人)领导,如劳工委员会,建筑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森林委员会,教育委 员会等,其主席通常由郡督兼任;第三种是由专业人员领导的驻郡机构,如郡公路局等,直 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三,国家代表制 ,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如法国的大区专员,省专员;另一种为法定的 ,如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选举产生的省市长是当然的国家代表.
(一)法国的大区和省专员
法国现有的地方行政建制与行政区域的划分,创建于拿破仑时代,从1959年开始,法国政府建立"地区性行政区域制度",将几个省组合成一个"经济发展大区",1972年实行大区改革,正式采用"经济发展大区"一名,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通过后,直接采用"大区"称呼,成为一级政府建制.法国地方政府建制分为大区,省,市镇三级全法国有22 个大区,96个省,36000多个市镇. 大区的议决机关是大区的议会,它有权决定本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监督行政和财政管理情 况,维护本区利益和通过预算等.大区议会包括两个机构:(1)大区会议,其中一半成员是 从本大区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另一半议席按各省人口比例进行分配,议 员由省议会,市镇议会选出.(2)社会经济委员会,系咨询机构,由大区内的社会,经济, 文化,卫生,教育,体

育,科技等各界人士推举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40-110名之间.两者 都任期5年.两机构内部均设有若干委员会分管具体工作.大区议会的决议由大区议会主席 负责执行.大区主席同时是大区行政首长,领导大区各行政部门.大区主席同时是大区行政 首长,领导大区各行政部门.另外,中央政府在大区设有共和国专员作为国家代表.他保证 法律的实施及监督行政工作,负责听取并向法国总理转达大区社会及其主席的意见,统一领 导中央驻本大区的机构.在《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前,各省设有省长一人,省长是中央政府驻省的代表.在《权力下放法案》生效后,省长改称为"共和国专员",地位未变,但权力大大减少."共和国专员"由内阁通过,总统任命,代表中央政府驻省,行使国家权力,统一负责中央各驻省各机构的活动.省专员作为国家代表,监督法律,法令和中央政府决定在本省的实施,并定期将本省行政需要及实际情况向中央政府报告.省专员指导市长工作,监督省和市镇议会,以及公立公益事业机构工作.省专员作为本省最高行政长官,领导各部门工作,负责省内财政与治安,掌握警察,治安和宪兵部队,可以规定某些治安措施并保证其执行.作为省的代表,他负责编制本省财政预算,实施省议会决议,任免地方官员,向议会和省委员会事先通报与省有关
的各项事务.法国地方政府机构由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部门首长组成.1982年实施《权力下放法案》后,省长的部分职权转归省议会议长.虽然各行政部门仍在省长统辖之下,但省长只在省行政部门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负领导之责,而在履行地方自治性行政职能时,这些省行政部门则由省议会议长领导.
(二)荷,比,丹的省(郡)长
荷兰,比利时的省长,丹麦的郡长,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为议长后,再由中央政府任命为省( 郡)长,主持议会工作,代表中央政府监督基层政府的自治事务.以丹麦为例,丹麦的郡设部议会,由13至31名议员组成,承担本郡管理.郡议会选举一人为 议会议长,郡议长即为女王任命的郡行政长官——郡长(在1970年地方行政改革前,女王任 命的郡长为议会当然的议长).郡长以郡行政长官的身份,对郡内中央政府管理的大部分行 政事务负责.郡长及由议会选出的其他四名成员组成地方管理委员会,以郡长为主席,代表 中央政府,监督基层行政单位的活动.
(三)西班牙和法国的市长
西班牙与法国市长由地方选举产生,但依法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管理选举,征兵等项工作,在这些事务上,他们接受上级管理当局的领导.市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单位,其自治权和地方管理权受到宪法保障.各市由市政委员会治理,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市长和副市长则由市政委员

会或市民选举产生,他们作为市政委员会的主席和行政长官,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市长的权限来源有两个:作为国家在市镇的代表所拥有的权限和作为市镇的代表拥有的权限.作为国家的代表,在上级管理当局领导下,市长负责公布和执行法律,法令,执行一般性安全措施,履行立法机关给予的特殊职责(如建立和修改选民册,主持选举机构,征兵等).作为市镇代表,市长主持议会会议并负责执行议会决议.
四,双重领导体制
在民主集中体制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 ,因而拥有两方的权力.如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 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接受中央和上级行 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作为后一种身份,除完成中央与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工 作外,还代表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中央和上级政府在其辖区内所设置的行政 机构的活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