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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

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用

地,总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

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具有

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通过政府产权分摊购房人

出资负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变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双轨制为普通

商品住房单一制。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

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共有产权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协调

发展的方针,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共有产权房的政府产权部分主要以显化土地出让金构成,并逐步过渡到货币补助与土地

出让金显化相结合, 条件成熟时,可直接以货币形式补贴购买一定价格及标准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形成共

有产权住房。

第五条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

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包括

共有产权房管理工作在内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房管理工作, 市区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

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共有产权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比例确定与价格管理

第七条购买共有产权房,个人出资额应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出资额相当。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通过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多个项目点的调查测算,确定平均值,经济适用住房的平

均价格占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的比例,为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即相当于经济适用住房出资额的产权

比例,也称为基本比例,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向社会公布。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市民政局《淮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淮民〔

160号)规定办理。

用住房供应量和低收入线标准、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购共有产权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目前市区共有产权房产权基本比例执行

7:3,即个人占70沪权,政府占30府权。

第八条 应积极创造条件,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调整产权比例配售共

有产权房,实现多层次保障,避免夹心层,实现不同层次保障的无缝对接。

第九条

对城市拆迁中符合配售共有产权房且拆迁补偿金额低于市物价局《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

迁补偿补助标准》(淮价服〔2007〕17号)规定的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个人最低出资份额为 50%若要

增加出资份额的,以每 5个百分点的倍数增加。

对城市拆迁中配售共有产权房的,按市政府《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淮政

发〔2009〕114号)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共有产权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

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收购储备一年以上的共有产权房,

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核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

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共有产权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质价

相符,对认购资格和房价监督与确认,在依据有关政策照顾低收入户的同时,确保政府所有权部分的利益 不受侵蚀。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房管理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共有产权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 的价格,统一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共有产权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和轮候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市区两年以上城市户口;

(二)

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 2009〕

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市经济适

(二)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 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由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购共有产权房申请表,

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

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

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相关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形

式要件和程序完成审查,并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对

申请家庭进行抽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予

以登记,并将申请人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审批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取得的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共有产权房。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

核准面积为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共有产权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每人20平方米。

第二十条购买共有产权房,在核准面积以内的,个人拥有规定的产权比例。在居住期间,仍符

合购买共有产权房条件的家庭,免交国有产权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购买共有产权房,在核准面积之外的

面积,按照完全产权价格购买,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第二十一条共有产权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

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共有产权房、出让土地,并注明以共有产权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产权比例,以及完

全产权价格购买的面积。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登记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部分,并负责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共有产权房购买人,可以选择以下之一的方式退出共有产权房的保障:

(一)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国有产权部分住房,形成完全产权。在5年(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内购买的,可享受原共有产权房的价格, 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加

第6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市场价低于原价或此价时取低价)购买, 8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

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买。

(二)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日期为准)的,可以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房的,经购房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部

门出具证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市。

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时,由出让人按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同时须经共有权人确认)

向共有权人交纳政府产权部分的房屋价款,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三)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收入高于规定标准时,购房家庭应向共有产权人交纳国有产权面积部

分的房屋市场租金。

第二十条、第二^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在共有产权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

共有产权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

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

9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共有产权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 产业集中区域。土地成本低的地段, 须优

先安排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危旧房集中的地段,要优先安排改造,配套建设适当量的共 有产权房。

第三十四条

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

确定项目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方案。

第二十三条

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共有产权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四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办理征转用报批手续,并

按限房价、定地价的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共有产权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 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二十六条

共有产权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具体项目执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共有产权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

构申请共有产权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销售共有产权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 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由住房保障基金提供担保,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按土地出让条件要求,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并向政府无偿提供或由政府回购的

共有产权房发生的税收,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共有产权房项目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在市内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其土地出让金上交国库后,全额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用于支 付购买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部分、共有产权房土地项目的整理、回购储备共有产权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共有产权房年度建设总量一般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

10%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共有产权房

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

式约

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具体承办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房的回购、移交、管理等工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共有产权房项目投资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共有产权

房项目规划方案前,应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共有产权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直

接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

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

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共有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可以共享项目周边城市绿化指标,项目外的基础设施,由政府优先

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共有产权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共有产权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共有产权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共有产权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

业实

施。

第三十九条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共有产权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上销售备案制度,并由市住

房保障中心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并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集

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房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第四十一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共有产权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

产权关系等均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共有产权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

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共有产权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

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共有产权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

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四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住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

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 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共有产权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擅自提高共有产权房、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进行处罚。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共有产权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责成其补缴所购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相似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依法予以处罚。

共有产权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而出租的,一经发现,由共有权人追讨政府产

权部分收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和淮阴区、楚州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

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2016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__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__第一条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持有,并代政府运营管理相应资产。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委托机构负责制订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金融部门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属性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定;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出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配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采取限定建筑面积,竞地价的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 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审核配售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 住房)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2020版)

YOUR LOGO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020版)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2020 版)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__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__第一条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即[1]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2014年4月,住建部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2] 2017年8月,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首个共有产权房完成就业审核,虚报家庭10年内禁止再申 6日,朝阳区房管局发布《关于锦都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部分申购家庭就业情况审核结果的通知》。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区锦都家园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申购登记公告》规定,非朝阳区户籍家庭的申购家庭须在朝阳区工作。通知称,申购家庭务必如实申报。对不如实申报,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家庭,将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目的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之后在贵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广。它的主要目的是让中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减少买房成本,市民以后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操作 2007年8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doc5)(1)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doc5)(1)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分析 1、推广阶段(1998~2000年) 依据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1998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68号),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防洪费等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半征收。同年10月1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 [1998]第54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领导机构、项目来源、成本构成、购买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购买办法》、《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一批相关政策,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全面推广。 此阶段一个明显政策导向是市政府相关部门力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建设、促成单位和城镇居民购买。明确规定:“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市政府做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此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敞开向社会供应,购买者尚没有收入等方面的限制,只是原则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建设上也没有明确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还基本属于开发企业凭着“感觉走”的阶段。此阶段市场呈明显的买方市场特征。但此时市场总体上持观望态度,景气不旺,政府和开发企业很大精力花费在推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项目,消除购房者顾虑方面。 2、发展阶段(2001~2003年)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 贾珊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 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北京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 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即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减轻 其购房压力,政府和百姓一起解决住房困难。北京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 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据北京市住建委透露,今后五年,北京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 加快房源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北京市将加快推进今年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项目尽 快入市,加快形成有效供应,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需求,同时为稳控房价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原则 (一)在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原则上,申请家庭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由此可见,共有产权房的配售主要从无住房家庭的居住需求出发,严格限制申请 人资格。 二、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 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 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 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 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 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 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 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住[2008]2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52508 京建法〔2017〕16号 京建法〔2017〕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承诺书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承诺书 一、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文件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以及申购公告中明确的相关内容。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遵守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上述文件和申购公告明确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条件。 二、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房产、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 三、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 (二)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 (四)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四、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诺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诺如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时,不得选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或将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予以腾退后再选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五、如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资格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按照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注销网签信息、退出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撤销登记等处理,若情节严重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如本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未遵守本承诺,违反共有产权住房文件及公告相关规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以及网上签约信息被注销、房屋登记被撤销等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造成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正式模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581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正式 模版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银行帐号为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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