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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标准

目录

1. 总则

2. 组建范围

3. 消防队职责

4. 建设标准

5. 人员配备

6. 装备配备

7. 日常教育训练

8. 灭火救援战斗

9.防火检查

4 建设标准

4.1 微型消防站执勤(值班)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微型消防站宜设置专用执勤室,室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电话机、电台充电座等设施;

b)执勤室内应悬挂灭火救援流程图和各项规章制度,执勤动态牌应动态显示在岗情况;

c)执勤室内应设置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消防靴、水带、灭火毯等装备叠放应符合战备要求;

d)训练用器材应单独放置,避免与灭火专用器材混用;

e)没有条件单独设立专用执勤室的可与消防监控室合并使用,或者在其他库室、房间用明显标志单独划分专用区域,但应设置器材装备放置架,其他要求同上。

5人员配备

5.1 人员构成

5.1.1 微站消防站设管理干部、站长(副站长)、班长、队员等岗位,日常管理应以本单位职工为主,由安保、工程或物业管理等部门协同负责。

5.2 人员选拔

5.2.1 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的选拔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以本单位职工为主;

b)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

e)热爱消防工作,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f)身体健康,体能达标;

g)取得相应的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本职工作。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

a)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其它不适合担任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的情况。

5.2.3 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干部、指挥员(站长)的选拔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b)具有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中级以上国家消防职业资格;

c)具有消防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监督管理、指挥能力。

5.2.4 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 221的规定方可录用。

5.3 人员数量

5.3.1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a)火灾高危单位每班不少于6人:

b)除火灾高危单位外的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班不少于3人;

c)一般单位每班不少于2人;

d)易燃易爆场所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满足防火巡查和战备执勤的工作要求。

表1 易燃易爆场所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标准

5.3.2 当组建单位因人员等原因组建确有困难时,微型消防站队员可由安保、工程、物业等部门员工组成,但不得影响战备执勤。

6 装备配备

6.1 微型消防站的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等应不低于表2、表3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微型消防站按人员数应配置1-2辆器材装备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

表2 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6.2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微型消防站队员的灭火防护服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正面左前胸和后背、消防头盔两侧应标有区别于公安消防队的“微型消防站”字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防护服后方印“微型消防站”字样。白色特黑字体(仿宋字体、加粗),反光质材,字高9.5厘米,宽7厘米。

b)灭火防护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单位名加编号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2厘米。

c)消防头盔两侧印“××单位”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5厘米。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8、灭火救援战斗

8.1 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8.2 值班制度

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a)设正、副站长,轮流担任值班长,且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长在位;

b)确保二十四小时有队员在队担任值班员,负责火警受理和队员召集工作;

c)微型消防站人员接到出动信号后,1分钟内迅速赶赴微型消防站,按规定携带相关器材装备,3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

d)值班人员应坚持值班工作交接制度,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值班情况,明确可调集的消防员情况和联系方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值班工作。

8.3. 接警出动

11.3.1 遇有下列情况时,微型消防站必须立即出动:

a)接到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报警或者主管部门的指令时;

b)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c)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8.3.2 值班人员受理报警时,应问清一下情况:

a)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

b)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

c)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或部位名称,详细地址或具体位置;

d)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8.4人员职责

8.4.1 微型消防站队长职责:

a)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战备制度,组织维护保养执勤器材装备,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b)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全体人员熟悉和演练;

c)按规定组织本队人员开展业务训练、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本队人员的灭火救援技术、技能;

d)熟悉本队消防人员的分布、去向、联系和召集方式等情况,掌握辖区基本情况,掌握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处置对策;

e)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f)组织开展防火巡查;

g)组织实施本队其他日常工作。

站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由副站长代行队长职责。

a)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扑救初期火灾和抢救人员及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队报告现场情况; b)根据现场情况及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战斗行动;

c)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注意观察火场情况,确保参加作战行动人员的安全;

d)在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8.4.3 微型消防站的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a)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b)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c)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8.4.4 战斗员职责:

a)了解本区域或本单位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

b)熟悉本区域或本单位重点部位的生产流程可能发生灾害种类的处置对策;

c)掌握基本的灭火救援技能,熟练操作相关器材装备;

d)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服从指挥员的指挥,圆满完成战斗任务;

e)保持个人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8.4.5 驾驶员职责:

a)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等相关情况;

b)负责车辆和车载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灭火器具,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8.4.6 值班员职责

a)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b)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c)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d)接警出动后,应立即报公安消防队、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8.5 组织指挥

8.5.1 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作战行动的组织指挥通常分为站、班两个层次。

8.5.2 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实施统一指挥,微型消防站协助工作。

8.6 火灾扑救

8.6.1 微型消防站中要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作战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8.6.2 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的行动要则,可参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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