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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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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2-

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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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4-

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或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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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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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申达作物科技有限公 司消防安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目录 第一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 第二章防火检查制度 (4) 第三章防火巡查制度 (5)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 第五章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8)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 第七章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0) 第八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2) 第九章车间消防安全职责 (13) 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4) 第十一章特殊(水、电工)消防安全职责 (15) 第十二章安全设备部消防管理职责 (16) 第十三章需方安全问责制度 (18)

第一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宣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教育职工做好部门、岗位、防火重点部位防火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充分利用厂内宣传工具宣传本单位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培训职工会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并熟悉在火场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对全厂的电工、电焊工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章防火巡查制度 (一)各车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开始结束或下班后液化气房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029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8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沪消[2008]73号)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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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4-

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64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标准版本

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

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行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2、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对岗位调动应进行转岗消防培训。 3、消防培训由单位人劳部门和消防职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有培训签到、记录、试卷等形成工作台账。 4、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消防日活动、重大节假日开停车和季节变化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6、消防宣传应采取张挂消防横幅、标语、图片,出黑板报、消防宣传专栏,内部刊物,开展知识竞赛,组织参观消防站等形式进行。

防火检查制度 1、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2、防火检查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防火检查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或车间、部门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通知限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6022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单位: 二〇一〇年一月

单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3)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6)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9) 5、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25) 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1) 8、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33)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制度 (35) 10、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37)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消防责任人(签字):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 指导手册(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手 册(试行) 一、组织制度规范化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1. 1 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留档备查。 1. 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留档备查。 1. 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 4 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的扑救。 2. 单位(部门)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部门) 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部门)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火灾对环境的污染。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负责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有效管理,确保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日常消防工作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3.3.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关心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甚至损坏消防器材。 四.工作程序 4.1、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标准,严格履行本公司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 4.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责任人,明确专兼职消防员,配备必

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保养维护或更新。 4.3、火源管理、仓库管理等工作,遵守本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4.4、电源管理(包括电器设备安装、临时用电管理等)遵守本公司关于用电管理的规定。 4.5、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时,应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生产车间和职能部门每月组织自查,各岗位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4.6、消防安全教育除按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外,同时强调:: 4.6.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进行考核,并有记录。 4.6.2每月初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员工会议,对全体员工进行包括消防安全方面内容的教育,并有记录。 4.6.3半年一次召开义务消防队员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并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6.4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内部刊物宣传安全法规,报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消防案例教育。 4.6.5积极开展“119”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使每位员工领会《消防法》,学懂消防知识,在各重点消防部位发生意外火灾时能妥善处置。 4.7、消防器材管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东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建设标准》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定标准 (一)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电(焊)工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等,岗位责任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位。 (二)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档案,记录完好。 二、消防审批、法律文书的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包括单位内建筑物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复印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公安消防机构历年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处罚意见书等),要求按年份顺序依次归档。 (四)上述法律文书应统一装订,集中放臵在消防控制中心。 三、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一)各类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二)各类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及贴邻布臵;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臵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三)各类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定标准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臵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臵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

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生产,保 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生产。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生产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4 职责 4.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4.1.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1.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9301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公司行保安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4.凡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5.公司成立以分管行政安保的副总裁为组长,各部门负

责人为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各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6.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7.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组织实施。 8.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三、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9.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公司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章; (5)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9.保安部的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

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专职(志愿)消防队宜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 (五)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宜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合法性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相关行政许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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