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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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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朝代立法思想立法成果夏商天罚神判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西周xx-综-35,xx-综-32,xx-综-60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1、公布成文法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③邓析书“竹刑”

2、李悝《法经》xx-综-43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③历史地位:第

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

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秦代“缘法而治”云梦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两汉xx-综-44,xx-综-42,xx-综-61,xx-综-61“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上请”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主要罪名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

饮酒;通行饮食魏晋南北朝xx-综-39,xx-综-37,xx-综-43律令科比格式《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条”。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隋《开皇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恶。注意:恶比“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唐

xx-综-63,xx-综-6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武德律》开端;《贞观律》;《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宋xx-综-41,xx-综-38《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元xx-综-39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四等人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明明刑弼教《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问刑条例》明孝宗《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清xx-综-38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律《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则例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会典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少数民族《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二事》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朝代中国古代特色制度西周xx-综-3

7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秦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赎。汉

1、告诉与举劾;录囚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条”。

4、规定流刑;北周首创五等流刑

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

3、废除宫刑唐(xx-综-60,xx-综-34,xx-综-39,xx-综-62,xx-综-33,xx-综-43,xx-综-69,xx-综-38)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注意: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8、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过失杀” “戏杀”

9、保辜。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08-57宋xx-综-61,xx-综-32,xx-综-3

3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刺配。

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元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明xx-综-601、奸党罪。

2、充军。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注意: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记林冲,处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5、厂卫。

6、申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7、九卿会审(圆审)

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10、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清

1、发遣比充军重。

2、文字狱比照“谋大逆”判罪

3、秋审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西周xx-综-34,xx-综-35契约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借贷契约:“傅别”。婚姻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

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继承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汉专卖盐铁酒专卖对外“丝绸之路”;互市。唐契约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婚姻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专卖盐茶酒专卖对外互市;市舶和市舶使;宋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明婚姻

1、义绝新解。

2、教令权和主婚权清废除匠籍

1、贱籍豁免为良

2、明确典、卖。

3、独子兼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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