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4]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

最后,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处理申诉374714件,其中各类再审案件收案的只有48214件,而这收案数包括了因抗诉而收案的,可见再审立案之困难。肖扬在2006年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称,还有八十多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面对执行难,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又陷入了新的痛苦煎熬中,有的还无奈街头叫卖生效判决书(如武汉,广州、西安等地的拍卖生效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司法公信力。

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例如“银法造假案”、[5]“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6] 等等。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一)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

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1首先,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支撑,

1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

而只有公正才有公信。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对所有可以接受法律评价的社会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其他机关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也是维护司法权的基本前提。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树立司法的权威,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或其表征,人们常常用“三化”加以概括,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所谓“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审判案件,受制于各种权力。[7] 其实,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共同导致了“非独立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但通过评比、考核、听取汇报、部署工作,上级法院几乎具有了所有的上级机关应当具有的权力,成为了下级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可见,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为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取得好的考核名次,下级法院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使得二审法院因已对原案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受理上诉也很难做出不同的判决,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当事人想通过二审获得第二次司法救济的期待只能落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致沿用国家干部称谓,设立了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等级体系,建立了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法官管理体制。在审判中,事实上级别低的法官要服从级别高的法官,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基本不存在。

要保障法院的司法独立,就必须使法院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而现今的情况却是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必然难以克服,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决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

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

在司法机关的内外部都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体制下,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会将自己的意见与心声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到有权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主体,希望通过办案机关以外的权力来影响、干涉司法进程,而有关机关为了体现自己权力的正当性,常常会通过批准信件、行使质询权等方式来具体地过问具体个案,甚至会将权力机关的具体意见强加给司法机关,这种作法一方面容易导致司法活动的庸俗化;另一方面也延宕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加大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难度,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反过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又直接导致当事人及公众不能认同判决,除了当事人在可能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以外,还会对生效判决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申诉,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并进一步消解司法权威。

由此可见,司法不独立的体制弊端根本不能给民众信任司法提供多少满意的担保。

(二)法律观念——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

传统法律观念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深层意识原因和历史原因。在中国人的意识和理念深处,我们还是一个崇尚权力、权力至上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不习惯讲规则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尚未摆脱熟人关系的社会,遇事不靠法律、不讲程序,我们存在着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以及过分理想的无讼法律观,使司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存在无形的障碍。

在法与权力、权利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体现出极强的人治主义和工具主义。其表现为: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法律只是帝王统治臣民的工具;在司法上,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职业化法官,中国古代的审判官是地方行政官,曰父母官,是一个地方的大家长,这正如家族(庭)内由家长族长兼任家内纠纷的审判官的情形一样;诉讼也只能以“请老爷为小的做主”的方式提出,而不是用平等双方争讼时诉诸一个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威的方式提出。但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是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而不是高高在上。这在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有所体现。如国外有的法院正在推行的“圆桌审判”方式,即让法官脱掉法袍,走下审判台,与民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围坐在没有高低排序的圆桌前,平心静气地讨论如何解决纠纷,就体现了司法的亲和力。而在我国,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在制度层面上虽然已经被否定了,“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的法制观念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我国法院大楼越盖越高,法庭越来越庄严,审判台越来越高,不少法官仍以“大老爷”自居,仍有不少老百姓认为,进法院就意味着

进“班房”,简单地视司法为“刀把子”,将司法机关视为“专政工具”,而现在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只是新瓶装旧酒,实质上仍然是“坐堂问案”式的权力本位司法,这样就使司法更加远离民众,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同时,在法与德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认识和主流思想是道德在法律之上,是法律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相比,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屈法律而全道德。这样,在老百姓的文化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的脑海里并没有实体法是如何规定的,程序法又该如何的书本知识,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某种“人情正义”观,法院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必须要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即法院的处理结果必须要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得不接受各种价值观念的评价,只有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裁判行为和判决才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法官必须得尊重既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来确定并实现个案中的正义;裁判结果不得与一般的法律心理相背离。司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合理主义”的影响。清官们往往可以灵活变通,重视缓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为百姓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通过司法实践,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调和。这也使得国人形成了一定的“清官情节”,使得人们心中形成了对现代法官实践社会正义的期望。然而,中国的现代司法建立在西方理性主义逻辑的基础上,开始倾向于重视程序正义,无视我国农村人口占到9亿多,相当多群众从未接触过法律,他们的法律意识与常识还很贫乏,根本不懂什么法律程序,一味地要他们打官司讲证据、讲举证质证等,反倒被公众认为是法官在有意刁难他们行使诉权,无法相信这种司法会给他们的争讼带来实质正义。

当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最根本价值取向当属“无讼”的法律心理。“无讼”思想是孔子最早倡导的,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8] 在他看来,理想的社会应当是“无讼”的社会,“无讼”是实现“和谐”的首要条件。在儒家文化的代代熏陶下,人们信奉“和为贵”,把诉讼看成是极不光彩的事情,甚至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2在以无讼为有德行、以诉讼为耻辱的社会氛围之下,息讼、止讼于家族、家庭乃至个人而言,也是爱惜自己颜面、保持自身品德、维护家族声誉之所需。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的案件在报到官府之前,就在宗法家族的多方劝解说教之下化为乌有了。当然,“无讼”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

2古代在纠纷的解决上,素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至境,其文化根源是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伦理和中庸之道。曲阜孔庙碑刻“忍讼歌”,说明这种文化本质上反对冲突和对抗。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自然经济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归根到底是农业文化的产物。农业社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静态社会,农民世世代代被定着在静态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这便注定了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来保护、维持和发展农业社会生活。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和谐”、“无讼”理想,都是与这样的农业社会生活和文化相适应的,即农业性的安定太平追求。

另一方面,由于作为“无讼”理想最完美的话语表现形式的儒家思想被历代统治阶级所利用和强化,“无讼”被染上浓厚的政治色彩,统治者痛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争讼是非,重狱轻讼,信奉泛刑主义,使民事审判刑罚化,对鼓励、教唆、帮助当事人“兴讼”的“讼师”更是深恶痛绝。自“唐律”开始,法律上便将“教唆词讼”以犯罪行为论处,对鼓励、帮助人们进行诉讼的“讼师”予以打击,将其作为一种颇有效的息讼方式。息狱讼、求“无讼”、维护社会的和睦安定,成为了中国古代各级官员的首要职责。听讼虽然是各级官员的分内职责,但他们的最大政绩并不在于审理了多少诉讼案件,而在于他们是否通过种种努力息讼,使治下百姓皆以争讼为耻,达到民风淳朴、无讼是求的社会效果。

这样,在民众厌讼、法官息讼的共同作用下,人们选择追求“无讼”,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淡化了社会公众的诉讼意识和权利意识。在这种追求无讼的法律传统心理下,在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的基本国情下,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不会选择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公信力也就更加无从提起。

(三)法官素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主体(本文仅指法官)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司法主体要从自身查找原因。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来体现,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因素。法官是司法权的承载者,法官素质的提高,是司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法官应该是高素质的人才,这是由法官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官的权威来自法律,而法律规定是抽象的,如何将法律的一般规定从抽象过滤到具体化,从而实现案件处理中的具体公正,这正是法官在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时的作用和职责。低素质的法官不可能带给当事人和一般公众正确而深刻的法律认识,也担当不起公正适用法律的重任。

然而,由于我国自古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的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而建国后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在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法官职业化建设未能受到重视,缺少完备的法官培养和管理机制,使得目前我国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仍相当缺乏。据前些年的统计,全国法院系统本科以上学历法官的人数只占全部法官的10%都不到,甚至一些法盲

也混进了法官队伍。[9] 众目睽睽的司法考试制度,虽然提升了法官的准入“门槛”,但是“门槛”提高了,法官的待遇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缺乏吸引力,以致形成了一种逆向机制:法院系统许多人通过司法考试后,就转行当律师去了。报载有的法院三年来除了选调生以外几乎没有进人,法官队伍出现严重“断层”。[10] 尽管这些年司法人员素质在提高,但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

正是我国法官素质在应然与实然上的冲突,使得我国法官的社会评价普遍不高,自然无法奢望民众信任在他们主导下的司法。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国司法改革的其中一个价值趋向就是实行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该说,这一改革趋向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正确的,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应当注意到,目前我国社会生活的规则化程度不高,普通民众的规则意识不强,如果严格实行专业化治理,未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虽然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使得法律的操作更具有可预期性,但是造成了司法与社会的隔绝。法官逐渐以专业化为理由排除社会生活对司法活动的任何影响,日益游离于社会之外,成为“两耳不闻窗外之事,一心只读法律条文”的现代苦行僧,自我封闭,与世隔绝。日本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法院系统,表现出浓郁的行会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气息。[11] 台湾学者也认为,台湾的司法因为忽略了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从而陷入了“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民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司法的困境,司法的专业性越高,社会的疏离感越强”。[12]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迷信职业化,在职业化方面缺乏本土调研,搞水土不服的“大跃进”,导致在职业化过程中诞生的不少法官仍然是“法条派”,在形形色色的不同案件中机械地适用法律,把法庭看作赛场,把法官当作裁判,形成一种“竞技式司法”,走向所谓“纯粹的程序主义”,认为没有关于结果公正性的衡量标准,只要遵循了既定的程序规则,无论出现什么结果,当事人也必须认为它是公正的。[13] 这种“法条派”法官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没有从我国正处于从乡土社会缓慢蜕变发展的国情出发,将法理与常理全然对立起来,很明显是错误的。司法必须要植根于现实社会,反映普遍的观念意识,承载浓厚的人伦道德,符合社会生活的规律。不了解当地社会,不考虑当地的观念意识、人际关系和伦理规范,一味以一元性的官方法律文本来处理当地的纠纷,这种方法和处理结果不可能解决乡土中国环境下的问题,只会不断地让我国的公众重复秋菊式的疑惑。

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人员素质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那些准备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法官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而构成这种理性判断能力之基

础的,就是既熟知“常理”又精通“法理”的司法“职业智慧”。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一些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绝对既判力,它也还是不能唤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

今天的法官已经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自动售货机”,输入法律即出来裁决结果的可能几乎不复存在。司法素质不是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可以概括得了的。可以看出,正是对司法素质存在误解,我国的依法治国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拖累。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对策

(一)过渡独立,公正司法

由于中国司法体制的“三化”弊端和司法独立在西方司法文明中起到的积极效应,在不少学者的思维中,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更不用提司法公信力,这几乎是无需论证的公理。但笔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中,绝对的司法独立,只会成为某种形式主义或毫无内容的功能主义,只能是一种水土不服的西方法律移植,我国目前应当提倡一种过渡性的司法独立。

面对司法体制的“三化”弊端,要重塑司法独立的理念,我们可以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央设立专门的法院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情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诸如此类的措施还有很多,也是值得一试的,但这些围绕司法独立而采取的措施却与司法公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许多人认为司法独立会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对司法独立的实际效益缺乏足够的信任与期待。在我国,可以肯定的是,公众对司法腐败的诟病远甚于执政党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人员对司法施加的体制性不当干预的批评。这也是在我国推动司法独立的努力一直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

司法公正面临的主要危险是来自司法外部的非法干涉,司法越独立,其抵御此种危险的能力越强,司法公正就越有保障,但如果司法体系自身不过硬,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大因素,那么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司法的外部寻求确保其实现的力量。在中国,就有不少法官把司法独立变成了对腐败势力的依赖或工作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结构性的司法独立反而蜕变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障碍。

司法的主要价值是对其他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并由此为公民权利提供

体制性的根本保障。司法独立未必有助于司法解决其自身的问题,但当司法基本解决了其自身问题后,司法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却无法离开司法独立的保障。我们不能等到司法腐败及其他司法本身的问题解决后再去考虑如何通过建立司法独立的机制帮助司法切实充分地施展其制衡作用,事实上,这两件工作应当而且只能同时进行。反过来说,我国实现司法独立的关键在于遏制司法腐败,切实提高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司法技能和效率,公正司法,解决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在于各种旨在完善司法独立的直接性措施。这也正是笔者倡导的过渡性司法独立的要旨所在。

(二)法制宣传,民主司法

由于中国广大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匮乏,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很难自我革新,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将责任承担起来,采取积极的措施革新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在这种变革中,法制宣传教育无疑是最为基础性的措施。而通过各种媒介的法制宣传和各类院校的正规法学教育,加强普法工作,也不失为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但是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司法机关本身也投入法律宣传教育,改变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才是在法律观念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出路。

在我国现阶段,最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多集中在法院,我国法官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负有法律宣传的责任,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的。因此,人民法院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不仅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公正履行司法职责并不冲突。2003年11月,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担任了辖区内中小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在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法院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送法下乡,就地办案,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当然,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的是全体公民,而那些真正参与司法的公民对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才最有发言权,尽管目前能参与司法的公民只是相当少数,但他们对司法的评价却往往决定和代表着真正的司法公信度,所以笔者坚决认为这部分特殊人群才是真正的司法受众,除了法制宣传教育外,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民主司法,加强司法主体与司法受众的互动,才能从根本上使司法获得真正的公信力。

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

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要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第二,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要求有关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第三,切实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及时查处;第四,注意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第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使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民也能参加审判,而且在一个更深层次上,有助于把普通民众的良知和直觉引入司法裁判过程中,使得判决更加接近大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从而也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总之,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行法制宣传教育,并着重加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参与性,才能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司法的认同感。

(三)系统培养,能动司法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针对司法人员职业化程度仍较低的现状,我们必须构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相适应的法官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法官的群体素质。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法官培养体系应该由法律的学科教育、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在这一系统中,鉴于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律学科教育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学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环节,是法官职业的准入途径;法律职业培训主要是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非学历性质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主要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补充和更新,是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研修活动。这样,系统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应该能发挥出一个良好的整体效能,有可能促进法官职业化,实现建设高素质的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目标。

同时,针对司法职业化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提倡能动司法。在中国的语境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蕴涵的合理性,努力培养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从而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只有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参酌公共政策、民风民俗民意、案件起因背景等因素,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为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懈努力,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全面提升。

法官应当始终能动地处理案件,克服“胜负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的消极思想,通过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流,确保各方当事人拥有影响诉讼过程

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在尊重司法中立性的前提下,通过法官能动性的适当发挥,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实体公正;二是恰当地驾驭庭审过程,提高司法效率,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三是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程度,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四是通过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最终使当事人理解裁判结果,实现案结事了。而这些都有利于使公正的判决转化为公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诚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14]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我们只有倡导系统培养法官职业群体,促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并要求法官坚持司法能动主义,善于协调法理情理的关系,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司法机关拥有强制力量,而处于弱势的公众“惩罚”司法机关的可选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撤回“信”或干脆“不信”。因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惩罚手段虽然是唯一的,但却是最终手段,直接威胁司法权威和存在的基础。[15]由此,从司法主体和司法受众的维度出发,阐释法官素质、法律观念、司法不独立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并据此提出解决建议,不失为研究司法公信力的较全面之分析思路,希望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培根.论司法[A].培根论说文集[C].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200.

[2] 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91-94.

[3] 贺大为、谢云挺.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J].半月谈,2005(21):23-24.

[4]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J].中外法学,1997(2):26-30.

[5] 李凭、李斯阳、高方亮.银法造假核销巨额贷款锦州中院原院长将受审[N].华商晨报,2005-3-26(1).

[6] 李同欣、崔佳.他们为何要编造25起假案?(监督与思考)[N].人民日报,2003-09-19(5).

[7] 张卫平.琐话司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7.

[8] 孔子.论语[M].张燕婴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32.

[9] 王立民.法官素质与司法腐败[N].文汇报,2001-11-28(6).

[10] 曹勇.求解法官荒[N].南方周末,2005-9-16(2).

[11] 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评述[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28-35.

[12] 苏永钦.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58-64.

[13] 李昌盛.法庭是赛场吗[N].人民法院报,2006-06-14(5).

[14] 孟子.孟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55.

[15] 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政府公信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调研报告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也是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要素。政府的公信力体现了政府的信用能力,是指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公信力的强弱, 取决于政府所拥有的信用资源的丰富程度, 取决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具体形象。政府公信力有赖于政府率先做到诚信, 而对政府信用的认识要从政府的权力开始。深层次上讲, 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并非源自国家,而是来源于国家背后的公众委托; 政府行使权力最终所维护的不是抽象的国家意志,而是具体的公众要求。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的复杂性、开放性和多变性已经很突出,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因素: (一) 时代及社会因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如人口膨胀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失业问题,健康问题,犯罪问题,交通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另外,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峻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失信行为涉及范围从商品生产者到销售者,从普通老百姓到政府要员,从政治、经济到科学、文化和艺术,从国内到国外,其足迹可以说是遍及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在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政府信用也必然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 政府因素。第一、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差,暗箱操作使行政神秘化。在我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往往被忽略、忽视或有意模糊,恶意封堵政府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部门习惯了发号施令,习惯了“关门制定政策”。一些人在维护政府形象的旗臶下维护着某些地方或某些个人的私利,而臵公共利益于不顾,千方百计封堵真实信息。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信息不透明带来

公共政策与政府公信力

公共政策与政府公信力问题研究 (侯新华安顺职业技术学院561000) 摘要:公共政策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公共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因为缺少公众的参与、法律制度不健全及信息不公开等原因,导致公共政策最终失败,致使政府公信力降低,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加强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监督水平和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来推进政府公信力建设。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 政府公信力;问题研究 我们党和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问题。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1],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来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改革正步入深水区,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如何提高政府公信力,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共政策与政府公信力的关系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身的行政行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不仅关系政府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涉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

任度。 公共政策的过程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的评估、公共政策的监控、公共政策的终结[2]。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最主要的管理方法。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政府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公众而言,从公共政策的制定到公共政策的终结,如果政府对公共政策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及对最终效果不满意,都会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政府部门失信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问题。 社会上的人们对政府公信的担心远甚于对人际信用和公司信用 的担心。2012 年的一项公民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公信力同比降低了。在“政府公布的各种调查数据网民信任情况分布”的选项中,有304人(55.88%)对政府公布的数据表示“怀疑”;有185人(34.01%)表示“多半相信”;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布渠道,网民信任情况分布”的选项中,有361人(66.36%)选择“相信自己的判断”;287人(52.76%)选择“相信网络爆料”;106人(19.49%)选择“相信官方说法”[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公信力已经到了很严峻的地步,必须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来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公共政策过程中政府公信力缺失原因分析 (一)公众缺乏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通过制度形式确立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整个过程的制度,如:选举制度、听证制度及信访制度等,但这些制度对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政府公信力

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而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是政府的一种执政能力和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事关政府存亡,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而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事情却反映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在下降,本文以这些事件入手讨论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和如何提高公信力。 关键字:政府公信力执政能力提高公信力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很多大事,像北京举办奥运会,上海举办世博会,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些大事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在崛起,中国人可以挺直腰板。但是,在这些光芒的背后却隐藏着危险,而这些危险可能让我们的国家面临非常严重的困难。比如,厦门PX 项目事件,云南PX事件等这些事件在发生时政府曾经出面为群众解释利害,说服人们相信政府,可是结果他们不相信政府的言论,无论政府说的正确与否,人们都是选择抵制的态度。这些事情都说明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到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了,而我将从政府公信力这一角度讨论中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和解决办法。 2 问题的出现 百度网关于公信力的解释是:公信力是指在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品性,是指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一般认为,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也就是政府信用的问题,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于政治伦理范畴。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机构的社会形象或道德评价的问题,即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主要是政府的道德形象。二是公众对政府机构和官员们行政能力的信任问题,即政府是否拥有对内管理好自身事务、对外管理好社会事务的能力,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满意。三是对各种政策的信任问题,即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是否公正可行,政策制定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各种政策之间的协同和衔接性如何,特别是新旧政策之间是否有一定的连续性,能否得到公众的信赖等等。 过去大多数学者和政治改革家认定:政府公信度的提升依赖于政府业绩的提高,因而,公信力的提升也源自于提高政府绩效能力。不过比较以往的数据,如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24. 66万亿元,是1978年的67倍;人均GDP则由381元升为18665元,是1978年的49倍;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然而2006年《小康杂志》调查发现,政府官员在“信用最差的5个职业群体”位居榜首[1]。这就让我们看到了政绩与公信力之间貌似没有直接的关联。还有不少人可能还记得:2011 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在面对记者的提问时铁道部发言人的回答:“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这样的事情被人们看作是当前政府公信力严重缺失的生动体现,而类似的事例则不在少数。应该说,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出现的公信力危机和近年来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样一个“大众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政府行为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不再是无法解密的“黑匣子”,其所作所为可以被轻易曝光和放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那些被曝光的案例来看,不少地方政府显然还未做好在公众放大镜下运行和工作的准备,仍然以传统的执政理念和处理事务的方式来处理各种日常的或者突发的事件,其结果往往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和质疑,政府公信力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进一步流失。这也就导致政府公信力在逐渐下降,民众对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而最终可能导致经济、安全、民生等各方面的严重损失。 2 政府公信力重要性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公共治理的合法性根源。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府公信力产生的根源来自于对政府合法性的确认,合法性与政治现象相生相伴,它是指社会性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西方启蒙思想家主张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议或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与维护

简析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与维护 ——以2013年昆明安宁PX项目事件为例 摘要:政府作为最主要的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影响力和号召力,它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是政府形象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向前发展,却存在着一些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现象,部分公众不相信政府,这是一个严重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主动维护和提高其公信力,本着以人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监督制度,加强相关制度制定实施建立健全资信系统,发展电子政务;同时,公众应该尽可能的相信和支持政府,提高公民意识,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做一个理性爱国的现代公民。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政府信用公共权力公共利益政府形象安宁PX项目政府公信力的含义 政府公信力,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获取公众信任的能力,是政府依据于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其公共行政活动中依据自身的道德状况所表现出来的与社会公众建立自愿的稳定的并能在紧急状态下外化为物质力量的信任关系的能力。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政府公信力涉及两个主体:信用方(即政府),信任方(即社会公众)。它包含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内容。其中,政府信用包括三个方面:决策信用,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政府的决策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尊重客观规律,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公开和民主,出台的政策能否体现出连续性。行为信用,也即政府行政过程中严格依法律规定行使其管理职权,不越位、不出位,不乱行使职权;程序信用,即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公开,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便于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政府信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民众信赖政府和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执行能获得民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民众支持、拥护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及民众之间形成融洽、和谐的关系等。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行使公共权力,政府应该是负责任的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透明的的政府。 二、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务人员的作风上,切实 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为建设 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就改进机关作风,优化 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一)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 亲自引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 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 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

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三)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压滤机滤布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市、县政务大厅应有的作用。抓紧建设开发全省行政许可(审批)网络平台和系统软件,试行行政许可和管理网上审批。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它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同时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五)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行政案例分析53542

行政案例分析 题目1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的“馒头办”属于什么类别的机构?非常设机构 题目2 结合《郑州馒头办》案例和行政机构设置的相关原理,你认为“馒头办”是否应该设立?不应该设立 题目3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馒头办”真实的职责或作用是? 罚款, 收取办证费, 获得指定面粉供应商的利润 题目4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调查发现Y县河道管理所竟有10人未成年就上班,这暴露了该县编制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编制管理工作无人认真负责, 编制管理缺乏基本的资料审查程序, 编制管理人员严重渎职 题目5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2008年该所的编制从18人调到81人,而2013年实有在编人员是69人。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编制弹性过大,有随意性, 扩编没有实际依据, 监督缺位, 公共权力被滥用 题目1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从老唐担任E市副市长的过程来看,这属于哪种行政领导产生方式?选任制 题目2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洪部长和丁书记提议选用老唐为副市长体现了领导者用人的什么原则?唯才是举, 知人善任, 用人所长, 敢用比自己强的人 题目3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和行政领导相关知识原理分析,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决策, 用人 题目4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把李辉副市长日程安排表的几项事情按照“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和“不必要亲力亲为的事”两类进行分类,你认为副市长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应该是:参加市长办公会议, 在市委听取全市上月工业生产情况的汇报, 批阅文件 题目5 《27岁副县长被免职》案例中,你认为徐某被快速提拔过程中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干部任免与选拔程序? 未通过选举成为副县长之前,已经进入县政府党组成员之列, 连续破格提拔, 缺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缺乏任职公示程序 题目1 《听证会怎么成了“走过场”?》案例中,按照行政决策体制相关理论,听证会应归类于哪一决策系统?公民磋商和参与系统 题目2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主要反映了决策中的什么问题?方案论证的科学化问题 题目3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中,三峡工程论证小组作为专家咨询系统,其主要作用是

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自身因素是公信力缺失的主要根源 1. 行政管理理念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浓厚的官本位的传统思想一直贯穿历朝历代。“官是管理者,民是被管理者”的官民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根深蒂固。这一思想的影响是造成人 治社会思想根深蒂固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地方出现非常严重的人治现象,长官意志作风在 许多官员身上非常突出,在为政决策过程中,没有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过多的依靠自 己的主观判断从而造成了地方建设的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损失。民主意识淡薄,民主政 治水平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差距很大。更为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 官员自身并没有从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完全向民主化转变,民主行政观念的缺失直接导 致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就是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政 府官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对人民的利益漠不关心、唯上是从、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 官僚主义作风。一些领导干部正是受传统“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思想影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面对大众媒体时,带有明显的压制民众倾向,最终才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其次公众评论政府领导干部的标准过高。领导干部的道德很重要,但并不是每个领导 干部都能达到圣贤的标准,有的或多或少会在人性上存在一点暇疵,但公众以仁人圣贤的道 德标准来评测领导者的执政能力,显得过于苛刻,使个人道德参杂到与政府公信力的判断上 更是有失偏颇。 2. 政策失衡导致公信力缺失。 一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地域性差异。上级政策在政策出台过程中,虽经过大量的调 研和征求意见,也考虑了各地情况,但由于各地社情、民情千差万别,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使政策执行产生一定的偏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导致群众对地方政策丧 失信心。 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时期性差异。上级政策没能充分考虑不同时期发生的社会变化,制定的政策缺少连贯性,政策执行的尺度不一,导致群众认为是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不力,耍了花样,地方政府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三是地方政府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个班子一套思路,一 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朝令夕改,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 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 四是部分政府开出“空头政策”。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开展,在没有经常深思熟 虑的情况下,草率出台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兑现给群众的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 3. 政府信息未能公开或未能及时公开,制约政府公信力提升 社会公众对政府认知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是否能够及时对信息公开是制 约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使公众能够了解和认识政府执政理念、行为,而且能够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缺乏信息,信任关系就无法建立,政府公信力就无从谈起。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政府失信行为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政府与公众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众处于信息劣势,无法获得政府的 完全信息,只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出发,对政府提出质疑和给出差评;而政府作为代理人在行使权力时,由于公众无法直接监控政府行为,政府出于自利考虑可能会做出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