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

注意事项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

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

1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2至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2、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1至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

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

3、总、分包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分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里包括不具备资质

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3、挂靠

挂靠是与违法分包和转包密切相关的另一种违法行为。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

关系的;

(3 )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

权利;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第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

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

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

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页眉

第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 注意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 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 1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2至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2、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1至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 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 3、总、分包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分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里包括不具备资质 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

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案情] 原告北京东科达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忆高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明,董事长。 原告诉称,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京东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4万元。原告将设备安装后,被告将该设备投入使用至今六个月之久,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000元(不含应付的尾款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 被告拒付。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34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损失3450元。 被告辩称,原告依据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合同向法院主张权利,就是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也认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原告设备进厂后,应当给付至总价款的60%,现在被告已付款218000元,已达到总价款的64%。原告起诉的 105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在设备安装验收后三日内给付。事实上,本案的工程至今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被告不应给付原告诉请的合同款项。

另外,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现正处于设备试运行阶段。被告也是分包商,没有验收的决定权,工程的验收决定权在于业主和委托的监理公司。原告设备安装后经监理公司和总承包人检查后,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却不予修理和更换。由于初验不合格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才没能正式的验收,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不能支持的,既然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不应给付,故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已承包的京东第一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价款为340000元。工作内容包括水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男桑、女桑内的干蒸房及配套设施的制做安装。原告于2006年12月底安装调试完毕。发包方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使用。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18000元,尚欠105000元(不含尾款17000元)。此项工程未经监理公司验收。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已于2006年12月底将此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给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虽然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约定,验收后付款,但发包方河北信达有限公司确已投入使用该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承认该工程已完工,但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监理公司未予验收,且验收的责任不在被告,在发包方和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给付工程款,现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钢屋盖工程工程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分公司工程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ZZZZZZZ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 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分 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工程分包人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有效期止:XXXX年X月XX日资质证书号码:XXXXXXXXXXXXXXX 有效期止:XXXX年X月XX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有效期止:XXXXXXXXXXXXXX 2 责任范围: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3 双方的义务 3.1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3.2 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3 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 发生事故,应当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 施工现场各自必须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技术协议注意事项

工程技术协议注意事项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同意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 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托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7.设计单位:甲方托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8.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治理部门。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11.合理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差不多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依照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托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经要、函件及通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要报审!) 1 总则 1.1 为合理利用社会施工力量,规范工程劳务分包,控制分包成本,防范分包风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制定的。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所称“分包”系指工程劳务分包。 2 分包权限和职责 2.1 分包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分包和所有劳务分包由项目经理部合约部门组织经公司经营开发部批准后,由项目部签订合同。2.2 重点工程、分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分包由公司经营开发部组织,项目经理部参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项目部组织实施。 2.3 公司经营开发部为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保持,负责分包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4 项目合约部为项目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权限范围内的分包管理、履约检查、分包结算和组织分包业绩评价,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资料。 3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见图3)

图3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4 分包队伍资格评定与注册 公司成立工程及劳务分包资格认证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认证登记程序进行资格评定,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册。 4.1 认证登记条件 4.1.1 自愿申请在本公司登记资格认证并参与施工的工程及劳务分包

队伍。 4.1.2 从事公路桥梁施工、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施工资质、资信度好、技术设备精良的企业单位。 4.1.3 承诺遵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4.1.4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接受本公司统一招标,特殊情况下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调度。 4.1.5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4.1.6 近三年内,完成在建工程合同履约率高,顾客评价良好。 4.2 认证登记所需资料 4.2.1认证登记资料: 1)认证登记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简历表及证书复印件;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主要设备清单; 6)资金状况(含固定资产部分); 7)近三年的施工业绩和所在项目评价表(新成立的不提供)。 4.2.2 各申报单位所需资料精装成册,报公司经营开发部审核。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送补充资料,公司将在每年的12月份对各单位的资格进行重新考核认证,并为各单位建立档案资料。 4.3 《合格分包商名册》管理 4.3.1 分包单位资质评定以后,公司经营开发部将为其建立档案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资质条款 明确约定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如系借用或伪造应当承担的责任。 2、前期准备条件条款 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具备的立项批复、土地取得、规划许可、资金来源等条件,其中特别关注的是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35%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是否齐备。关于自有资金是否达到35%,应审查其相关付费凭证。如果在约定期限内达不到这些条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对承包人前期所作准备工作应当给予的赔偿。 3、监理工程师权责条款 明确约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中应当明确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的权责关系和联系方式。 4、限制转包分包条款 约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必须明确约定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5、质量等级条款 明确约定质量等级,如果发包人对质量等级有特殊要求,如国家优质工程,地方优质工程,则应当明确约定达到特殊要求的奖励办法,未

达到特殊要求但是达到了合格要求的奖罚办法,以及发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6、价格条款 对于价款应当明确约定,比如"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应尽量避免"暂定价""造价约多少万元"、"完工后据实结算"之类的约定。 7、支付条款,约定预付款和临时结算,争取支付前移。 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应明确约定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以及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结算单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银行放款利率加息。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8、工期条款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一讲—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 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钢屋盖工程工程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冷公司工程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ZZZZZZZ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工程分包人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知效期止:XXXX年X月XX日资质证书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有效期止:XXXX 年X 月XX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效期止: XXXXXXXXXXXXXX 2责任范围: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3双方的义务 3.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3.2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3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施工现场各自必须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页共3页

签订工程合同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工程合同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工程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这是当事人在签订工程合同之前需要充分考虑的,并且这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是工程合同签订的不好的话,势必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影响。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就是在签订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起草阶段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需求、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及附件。 1、明确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内容,以及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2、合同价款方式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 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并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可调整范围。 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 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 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5、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6、设备招标文件的起草,在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 公用工程的配套情况,设备吊装,就位等实际工况,结合具体设备自身的安装要求,约定卸货、吊装、就位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7、招标项目若涉及二次深化设计,要求对设计深度和最终实现的功能,应在招 标文件中给与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必须写明付款方式,供货期、运输、吊装等涉及后期合同签订的关 键因素。 9、招标文件对企业资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售后服务承诺、相关业绩 等信息必须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 10、关于招标的纪律要求,招评标规则、标书份数等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 明,以利投标人能认真准备和完善的提供。 11、关键的工程或设备在项目初期,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或前期的技术 澄清,再组织开标。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07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

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设计分包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方:中国XXXXXXXXXXX公司设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1 第二条合同签订依据1 第三条工程设计依据2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2 第五条工作范围、技术要求及执行要求2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2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3 第八条合同价款3 第九条付款进度与支付方式3 第十条双方责任与义务4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与保密6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6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7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7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清单:7

委托方(甲方):中国XXXXXXXXXXX公司 设计方(乙方): 鉴于甲方承担XX厂XXX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鉴于乙方具有承担下述工程设计所需要的资质、业绩、能力,乙方愿意在甲方承担工程设计的该XXX项目中YYY(装置)部分提供工程设计及相应现场服务工作,并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为此,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述工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用的下述名词和术语,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它明显含义,其定义为: 1.1“工程”是指甲方承担的XX厂XXX项目工程设计工作中委托乙方 实施工程设计的YYY(装置)部分。 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 简称甲方。 1.3“设计人”是指承担YYY(装置)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和责任的一方, 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简称乙方。 1.4“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单位。 1.5“天”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十二点到下一个午夜十二点的期间。 1.6“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前一天的 时间段。 1.7“合同价款”是指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乙 方按合同要求实施,并完成工作内容的价款。 1.8“设计文件”是指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应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二条合同签订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甲方提交给乙方关于本工程的委托(二零XX年X月X日)。

分包合同施工队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 工程分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为了完成工程的 修建,经双方商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在遵守甲 方与鄂尔多斯市兴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该工 程的承包合 同文件及附件(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分包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本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2、安全施工协议。 第三条总承包合同 乙方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1、甲方提供总承包合同供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和条件下查阅,乙方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所有总承包合同条款,并且除非本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认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接受甲方与鄂尔多斯市兴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总承包 合同及其它协议,并受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 2、乙方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予遵守、履行和依照的所有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乙方应避免因其任何行为错误或疏漏引起或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分包合同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范围、内容: 3、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满足总承包合同要求,满足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阶段性及最终工期目标要求。 第五条工程质量 乙方应遵守总承包合同中工程质量的合同条款,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1. 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竣工工程优良品率达到95%以上,并能达到甲方的质量目标。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包括经济及相关责任),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有关人员,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甲方。 3、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甲方的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时间(工程缺陷责任期)遵

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 __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 __ 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应当注意的九大 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

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流程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流程 一、专业合格供方 1、凡签订专业合同前,必须先办理专业合格供方。 2、专业合格供方办理条件: (1)持公司四证一照,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2)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上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3)填写一份合格供方表格,必须手写。见附件一 3注意事项 (1)四证一照:既安全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税务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2)以上证书不可超过使用年限。安全许可证书基本是三年一检;资质证书必须有上一年的年检凭证;营业执照必须有上一年的年检凭证,如果执

照有更新,执照编号变化后和资质证书上的执照编号不统一,请到执照的办理部门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有上一年的年检凭证。 4、以上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必须是红章,复印无效,所有文件一式两份。资料准备齐全来我公司办理会签。 5、会签结束后,请带所有资料的原件来我公司办理入场证。(注意:请带与复印件相同的原件。例如:复印件为副本2,原件也请带副本2,带其它副本则无法办理)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办理完入场证后,可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见附件二 2、注意事项:分包合同内容不可更改,如有更改,视为无效。未尽事项可见合同的第17条补充条款,增加内容。 附件一

编号:JL/CX17-02- 合格专业供方评价认定书 专业供方名称: 推荐单位(公章):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二O 年月日 分(子)公司评价会签部门 工程管理部:年月日 安全质量部:年月日

企业发展部:年月日 物资设备部:年月日 财务部: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年月日 内控审计部:年月日 办公室:年月日 经营开发中心:年月日 成本预算部:年月日 x x x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制 填写说明 1、本《认定书》由评价方填写为《合格专业供方评价认定书》中的:第1、9、10页;由被评价方填写为《合格专业供方评价认定书》中的:第3、4、5、6、7、8页。 2、对专业供方评价与认定,其评价内容包括: a) 对专业供方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安全资质、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行和保障劳动者权益行为能力进行调查评价; b) 对专业供方的员工素质及其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调查评价; c) 对专业供方的主要机械设备进行调查评价; d) 调查过去合作效果,与其他公司合作经历; e) 对专业供方经营及效益近况的调查评价;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