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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

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所有消防台帐(工作表格,不包括《防火档案》)为消防安全活动和消防工作记录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所有消防台帐必须使用黑色水笔记录,做到填写详细、书写认真、规范整洁,不得存在缺项、漏记、涂改现象,禁止补记。 三、所有消防台帐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和保管,年终存档备查(相关资料必须按集团公司《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 四、其它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中相干规定、要求等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等要求不符的,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的相关要求执行;单必须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备案。 五、本说明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补充内容,在表格的使用和填写过程中如与相关单位实际情况相悖的,以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执行。 六、《防火档案》应根据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或未提供标准样本的,由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制订统一格式的建档资料(待发,不齐全部分由各单位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建立健全并报当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燃气公司的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和外来工程承 包商在公司相关部门授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的需提前办理动火证。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1、所有带气动火作业。 2、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闸井内的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1

1、燃气调压站站房外、围墙内的动火作业; 2、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 4、其他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签发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一)。 (一)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作业的主管单位签发二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二)。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已经签发的《动火证》在作业方案和动火介质有变动时需重新审批。动火证不得涂改、代签。 第九条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作证也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火证也应停止室外高空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客天下大厦工程项目部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客天下大厦工程项目部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处方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管道煤气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灾危险性。 二、掌握煤气发生泄漏时的预防措施。 三、管道煤气总阀的开关,必须落实责任人,每天关闭时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员到现场监督,并作好开关登记。 四、经常检查接头、开关阀是否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发生气体泄漏,严禁使用明火,关紧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停止使用各种电器开关。 六、厨房内使用煤气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专人看管,使用完要专人关闭。 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客天下大厦工程项目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公司工厂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工厂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罐区; (3)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

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 度(通用版)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 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 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 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 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 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 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0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学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5.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和用电审批制度办理。 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生产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在指定的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不能在固定动火区动火的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动火人,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外单位因施工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4、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作业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

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动火证管理制度

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 一、目的:为了能够使工作中的作业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切实确保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三、责任者:动火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动火班组长、动火人、监护人等。 四、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轧机周围20米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设备附近或现场有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五、申请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副总批准,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编制防火安全措施方案,班长填写动火申请表,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 (1)、在禁火区所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赤热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部门,应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动火中的各项动火安全措施预案,方可申请动火,否则综合部不予批准。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班组班长办理,动火证最终由公司综合部门负责人审批,一级危险区动火区,由综合部报副总审批。 (4)、综合部门向动火负责人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动火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且在动火作业中切实实施,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区域变更的,都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申请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全面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监护人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佩戴胸前,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具“动火证”。 七、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容器设备内动火,必须事先将其内以及附近的可燃物、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 (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并必须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指标,合格后方可动火。 (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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