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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

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5、国家文物局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6、《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

7、市文物局《关于尽快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的通知。

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应当在该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应的点和位置树立清晰的保护和控制标志。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文物古迹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一旦破坏了就不会再有了,所以参观文物古迹的时候,要注意好不要破坏这些古人留下的遗产。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近年来,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xx县文体旅局、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推进文物执法,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多方努力,加快xx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xx县一直没有自己的博物馆,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建一座博物馆十分必要。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建设的需要,为展示我县的传统文化,提高全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挖掘和保护文化遗产,20xx年政府投入5000余万元兴建了博物馆,20xx年再次投入3100万元用于博物馆的室内布展工作。xx博物馆位于城南新区,庄子大道与仁和路的交叉口,是xx的一项重要文化建设工程。博物馆与南侧的城市展览馆总占地面积44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博物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博物馆的造型取自于青铜方樽和汉阙,两馆之间用一脉斜坡缓缓相连,像一列正在行进中的高速动车,昭示着xx社会经济正以稳健的步伐向前更快更好的发展。两馆是xx灿烂的古代文明和光明发展前景之

间的对话,在时间和空间上表达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xx博物馆分地上四层,地下一层(2800平方米),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负一层是库房区,一层是接待、服务大厅和临时展厅,二层、三层为固定展览区域。二层是被专家形象地誉为"中国原始第一村"的《尉迟寺遗址》展厅,系统介绍了原始先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景,观众可体验到当时的原始风貌,领略和感知xx先民的广博智慧。三层是《古蒙神韵》展厅和《楹联之乡》,展示xx厚重的文化和馆藏的珍贵文物。 为弥补县博物馆展品的不足,县文物局邀请省博物院青铜器修复专家金学刚对馆藏的一批青铜器、象牙化石进行了修复,共修复青铜器26件、象牙化石2个。文物局还组织人员下乡征集民俗文物,共征集民俗四轮大车3辆,木制播种机1件,木犁子3件,纺车1件,这批展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研究价值,反映了xx淳朴敦厚的民俗风情。 xx博物馆陈列突破了通史展览的陈列结构,立足创新、科学选题、精心取舍,充分利用馆藏文物突出展示xx史前、春秋战国的辉煌。场景设计错落有致,新颖独特;陈列语言运用丰富和谐,文物展示富有节奏感,置身xx博物馆,给人以浓厚的历史气息和明显的时代精神。xx博物馆的陈列在注重学术、艺术定位的同时,又能以人为本,满足广大观众的审美心理,寓教于美,寓教于乐,达到雅俗共赏的效果。xx县博物馆于今年4月对外免费试开放,接待了亳州市第一季度经济调度会和省、市领导以及县内、县各部门组织的参观近万人,社会反响巨大,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数字博物馆项目申请书

数字·艺博专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联合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摘要 数字·北京艺术博物馆(简称“数字·艺博”)是以确定馆藏文物数量、提高文物管理水平为基础目标,以调查馆藏珍贵文物资源、采集文物基础信息为基本形式,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的数字化基础工程。通过数字·艺博项目,将北京艺术博物馆打造成一个重要的文物数字化展示、保护与交流的专业平台,一个集观赏性、知识性、互动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字博物馆,成为北京市乃至全中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管理机构。

1项目背景 1.1艺博介绍 北京艺术博物馆坐落于明清宝刹万寿寺内。万寿寺始建于明朝万历五年(1577年),是皇家专用庙宇,历经康熙,乾隆,光绪皇帝几次大规模翻修,形成了集寺庙、行宫、园林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其总分为东中西三路,共占地50余亩,有“京西小故宫”之美誉。北京艺术博物馆现收藏各类古代艺术品近八万余件,上起原始社会,下迄明清,藏品门类广泛,主要包括历代书法和绘画,碑帖及名人书札,宫廷织绣,宫室瓷器,古代家具,历代钱币及玺印等,还收藏了上自宋代下至民国的古籍图书十余万册。 北京艺术博物馆日常主要提供三类展览服务,首先是体现其“博物馆”属性的馆藏文物展示,艺术博物馆定期举行各种主题的古代文物展,例如《天地之灵—商周玉器珍品展》、《清代帝王生活侧影展》、《吉祥物语—中华名族艺术珍品展》等;其次是体现其“艺术”属性的当代艺术家作品展,例如《传灯者—冯耀午佛教人物造像展》、《翰墨情缘—张翁图书法作品展》、《在路上—郭大公纪行摄影展》等;最后还包括北京艺术博物馆所在地万寿寺的保护及对外展示。万寿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将皇家行宫与寺庙结合的建筑群体,寺内建筑雕梁画栋、独具匠心,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 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

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 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③、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简版

1 前?言 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推荐,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古迹遗 址保护协会)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颁行,至今已有15个年头。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 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澄清了当时文物保 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 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交流和学习。《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 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 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 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 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应该说,《中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 学开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 金时期。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文物家底,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 动文物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 750处,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三峡文物保 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 得显著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汶川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 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蒙古博格 达汉宫门前区维修工程、柬埔寨吴哥窟周萨神庙和茶胶寺维修工程等援外项目,则向世界展 示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念、技术和水平。 在15年里,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兴未艾。安阳殷墟遗址、洛阳隋唐洛阳城遗址、 成都金沙遗址和西安大明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工程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为解决遗址保护利 用、阐释展示、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实现、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等问题提供了基于考古学研究的 新模式,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探索了崭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 下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共赢发展的有效途径,既实现了考古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了文化多样 性,又使文物保护的成果真正惠及地方,惠及民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15年里,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 拥有了47项世界遗产,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监测、研究等各个方面逐步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完 整性等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普及,以及丝绸之路、大运河这类巨型线性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近年来,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xx县文体旅局、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始终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 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推进文物执法,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多方努力,加快xx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二、以文物普查为抓手,夯实工作基础 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夯实文保工作的制度。普查工作中逐步形成县文体旅局指挥,县文物局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xx 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7处,其中新发 现191处、复查86处;调查登记消失文物36处。基本上摸清了分布在这些乡镇文物点的保护现状。所有普查结果均以“一户一档”要 求制作成文物电子档案,并对已公布的文保单位专门划定了保护控 制地带,所有电子档案已上报省文物部门数据库。20xx年下半年, 县文物局再次对县城内的古建筑进行复查,对复查后的古建筑如何 保护利用,提出了建议,已上报给县有关部门。 三、以历史遗产保护为重点,推动工作深入 制定古建筑修缮计划,加大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xx县政府先 后投资了300余万对马玉昆府第、陆将军府进行了全面维修。马玉 昆府第是清末爱国将领马玉昆的府第。陆将军府系陆建章任陕西督 军(1914-1916年)时新建府第,是淮北地区仅存的民国初期的两处 名人故居之一。两处古建筑由于年久失修,毁坏严重,为加强对其 保护,我局邀请省古建筑专家到陆将军府实地查看,制定了保护维 修方案。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维修,维 修后的马玉昆府第已对外开放。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ICOMOS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

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基于分类预警评估体系的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_深圳市宝安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思考

1.2文物古迹现状分级统计 宝安区的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2处和5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为12处,区级文物保护点为21处,街道级文物保护点为39处,社区级文物保护点为6处。此外,还有未定级文物共3处,包括1处古文化遗址及2处工业遗产(表1)。 2保护方式与保护范围划定 2.1保护方式 《宝安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被定位为《深圳市紫线规划》的下层次规划,是《深圳市紫线规划》的延续,为宝安区行政辖区的法定图则、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及文物保护详细规划等的编制提供指导。重点是对宝安区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指定式保护。 对于尚未达到划定城市紫线级别的街道级和社区级的文物保护点,采用登录式的保护方法,即暂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的要求,由文管部门做出标志性说明,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进行管理。 2.2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4批、第5批的分类,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确定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则式划定方法,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有关因素,因地制宜地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则式划定方法是以《广东省文物保护单 位“四有”工作规范》为主要依据,并参照《深圳市紫线规划》,对指定式保护的各类型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2)。 为保证较强的操作性,考虑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关系,对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提出以下4点原则: (1)一般情况下,位于城市建成 表1 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分级统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点街道级文物保护点社区级文物保护点未定级文物保护点合计级别 数量 百分比 (%)251221396388 2.35.713.623.944.36.83.4100.0 表2 宝安区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通则式划定方法 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当代文物古墓葬 古遗址 类别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建筑本体外20 m,或院落围墙外6 m 古墓葬封土外缘线以外6 m或墓口以外20 m,将墓道、墓包及相关的自然环境一并划入 遗址中心部分或重要遗迹现象的外缘以外60 m,或本体部分围墙以外20 m 保护范围外扩30  m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748019290.html,/ 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doc

房屋拆迁需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需保护文物古迹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历代留存至今的文物古迹不计其数。文物古迹是历史的沉淀物,它代表着时代信息和文化底蕴,是需要人类对其进行保护的宝贵资产。另外,文物古迹还具有着无法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等基本特征,一旦失去就永远无法再拥有。因此,要求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要切实保护好被拆迁地区保存下来的大量的文物古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进行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时,将拆迁片区涉及到的文物古迹,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计划书。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若必须拆除或迁移文物的,应当依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古迹的保护,需要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有参与人的共同执行,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因为这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江苏拆迁律师原江【https://www.sodocs.net/doc/748019290.html,/mlist1398/5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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