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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有些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下面来详细介绍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对上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

《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制品;⑤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管辖与时效

1.地区管辖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级别管辖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3.共同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移送管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行政处罚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行程序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七、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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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

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制度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 处理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漳州台商投资区福井小学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管理制度 我校内部矛盾纠纷调节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节领导组 组长:张志勇 成员:蔡丽芬、陈丽琰、白结弟、林慧佳 二、矛盾纠纷派查制度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事故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事故管理,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主动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总厂各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处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 3.2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主管专业的报总厂及其以上级事故的调查处理(见附录7.2)。 4 程序 4.1事故分类 4.1.1按照企业事故发生的性质分: 4.1.1.1火灾事故; 4.1.1.2爆炸事故; 4.1.1.3设备事故; 4.1.1.4生产事故; 4.1.1.5交通事故; 4.1.1.6人身事故(包括中毒事故)。 4.1.2按照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性质分: 4.1.2.1水污染事故; 4.1.2.2大气污染事故; 4.1.2.3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 4.1.2.4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4.1.2.5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4.1.2.1放射性污染事故。 4.2事故分级和损失计算 4.2.1事故的分级: 4.2.1.1 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集团公司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b)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c)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及以上; d)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3套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4.2.1.2 报总厂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总厂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且累计休工在30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0个工作日); b)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常志清(学校校长) 副组长: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学校副校长)成员:学校各行政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事故及隐患报告电话为:3189600。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常志清校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副校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张庆华:协调处室各类矛盾。 刘雪梅: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 田永红:协调后勤各部门、各员工之间矛盾及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处,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

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基层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从学校的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党办、工会、队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基层单位处理本单位矛盾纠纷的优势,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单位。以党委办公室为主,负责调解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工会负责调解校内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保卫处、德育处负责调解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

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受控状态:发放编号: 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2014-01-06 发布2014-01-15 实施

版本历史记录

1.目的 通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有效控制事故、事件的扩大,并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控制。 3.定义 3.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3.2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4.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职责 5.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2 设备部负责事故的报告、处理、统计等工作;负责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和正在扩大的事态进行控制、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和采取纠正等预防措施。 5.3员工代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监督。 6.工作程序 6.1 事故、事件分类 6.1.1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分为四类: a)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执行。 c)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 d)急性中毒事故: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6.1.2 事件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件) a)生产(工艺)事件: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错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件; b)设备事件: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件; c)交通事件: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二、著作权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著作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749571370.html,/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https://www.sodocs.net/doc/749571370.html,/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https://www.sodocs.net/doc/749571370.html,),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矛盾纠纷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纠纷要有专人负责分管,及时处理,做到有记录、有分工、有结论,努力做到纠纷不上交。 2、纷排查以防激化为主,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要及时介入、主动调处,坚决防止纠纷激化。 3、查情况要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重大疑难纠纷发现后,要在一小时内向镇调处中心报告,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和预防激化制度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矛盾纠纷: (1)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矛盾纠纷; (2)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有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线索和苗头; (6)有自杀等其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调解主任汇报,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调处,防止激化。 3、人民调解员不得对重大矛盾纠纷迟报、瞒报、扯皮、推诿,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倒查制度 1、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逐级进行责任倒查。 2、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末位警示、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3、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制度 1、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处前提出,也可在调处中提出。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回访制度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83-79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对策,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监站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各类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4.2 各单位发生工伤及非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安监站。 5 工作程序 5.1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5.1.1 井上下生产现场职工本岗位劳动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及以上机运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者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等报告调度室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保护现场。凡发生轻伤事故,本人或当班班长应报告调度室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调度室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医务、救护人员奔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同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调度室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以上机运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突发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突发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1.目的 规范处理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的程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能迅速、果断地处理紧急事件,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维护辖区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对突发危机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3.2.各部门主管负责管辖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联络和处理。 3.3.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紧急事件。 3.4.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职能范围内改进、预防和纠正措施活动。 4.工作程序 4.1.物业服务中常见的紧急情况 a) 火警、匪警、盗警; b) 设备设施突发事故,如煤气泄漏、水管爆裂、大范围停电等; c) 电梯困人; d) 交通事故; e) 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f) 灾害天气; g) 其他情况等。 4.2.火警的应急处理 4.2.1.公司任何员工发现火警后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客服中心、中控值班员或秩序负责人。 4.2.2.中控室值班员或当值领班、秩序负责人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呼叫责任区义务消防队员、巡逻保安员赶赴现场,确认火情情况后,向消防部门报警。 4.2.3火灾情况较重时,应报告公司领导,由领导亲临现场协调指挥。

4.2.4.工程设备值班人员接火灾报告后,立即进行火警情况下的设备应急操作,如关闭客货电梯、停电倒闸等。 4.2. 5.现场人员协助消防队灭火,组织客户疏散。 4.2.6.火灾处理后,秩序部负责人应填写《事件报告》,分析原因、追究责任人。并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如“119”出警,秩序负责人应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 4.3. 匪警、盗警的应急处理 4.3.1.任何人发现匪、盗警情况时,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中控值班室,值班员接到匪、盗报告后,迅速呼叫责任区巡逻保安赶赴事发地点以了解现场情况。 4.3.2. 确定发生匪、盗警事件,应立即联络秩序负责人,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110”。 4.3.3. 事件处理完毕,秩序部负责人应填写《事件报告》,分析原因上报相关领导。4.4. 设备设施突发事故的处理程序 4.4.1.水管爆裂的处理程序 a)工程维修部接到水管爆裂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抢修,同时向工程主管、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报告,并与自来水公司联系抢修。 b)如需大范围、长时间停水时,客户服务部门应及时做好客户沟通工作,将相关停水通知张贴在显眼位置。 c)清洁人员应做好现场清洁工作,及时排水并清理路道积水,以免发生人员滑倒事件。 d)事件处理完毕,工程负责人应填写《事件报告》分析原因上报相关领导。 4.4.2. 煤气泄漏的处理程序 a)工程维修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或发现煤气泄漏情况时,应立即向工程主管、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报告,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b)如确定为煤气泄漏时,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进行抢修,客户服务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学校,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制度

※※小学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制度 一、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为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稳定和学校教学协调发展,有效保障和谐校园的建设,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学校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解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学校教育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尽快建成学校人民调解机构,力争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疑难纠纷不出不出校,非正常上访零发生,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1、建立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结合学校本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大调解制度,指导各教研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在上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成立学校人民调解领导小组,负责人民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2、奖惩保障。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五)、工作步骤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尽快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人民调解联络员,健全机构、构成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积极打造“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确保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新街小学校内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方案》,以使校内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 (一)、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后勤副校长) 副组长:※※(学校教学副校长) 成员:※※※※※※※※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最新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纠纷的处理 程序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环境纠纷按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民事纠纷。 (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 (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特殊之处: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于从环境侵害行为到由它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污染物有一个迁移、转化和作用的过程,即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暴露相对于污染行为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只有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 (3)因果关系推定。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侵害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以环境为媒介;环境侵害是通过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转化来进行,有复杂的作用机理,加之很多污染后果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如果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沿用严密的因果关系论,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5-04 法释[200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生物科技公司事故处理控制程序

生物科技公司事故处理控制程序 ADF-CX24-2017 1.目的 对客观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部门关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相关文件 3.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订。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4.2各职能部门执行本程序。 5.工作程序 5.1事故的划分 5.1.1伤亡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均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划分:1)一类――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

人。 2)二类――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3)三类――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 4)四类――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5)五类――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1.2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5.1.3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5.1.1条进行划分。 5.1.4职业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5.2事故报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5.2.1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事故发生后,采用逐级报告的方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合同违约处理程序 一、引起合同违约的事由 1、合同不规范; 2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 3、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工程管理出现重大异常; 4、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5、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二、合同违约处理程序 1、安全管理 ①、违约情况发生后(无论责任与否),合同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在解决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②、划分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罚款,扣减履约保证金。 ③、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协商。 2 、质量管理 ①、违约情况发生后(无论责任与否),合同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在解决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②、划分质量事故责任,实施质量罚款,扣减履约保证金。 ③、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协商。 3 、进度管理 ①、下达赶工指示:协作队伍在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工程进度与竣工时间不符时,则可以向协作队伍下达赶工指示,且协作队伍无权对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②、调整施工任务:当协作队伍的进度计划已延误,又不采取积极措施时,停止对协作队伍的付款,并调集其他协作队伍,承担由此

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费用 ③、终止合同:如果协作队伍严重违约,包括拖延工期又固执地不采取补救措施,则终止合同,同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费用。 4 、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①、违约情况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立即米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在解决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②、实施环保、文明施工违约罚款,扣减履约保证金。 5 、计量支付与验收管理 ①、尊重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②、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协商。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风险控制图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风险控制 不相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与审批权限划分 阶 业务风险
经理 导组 开始 1 接到事故报告并 纪录事故基本情 况 赶赴事故现场组 织救援 2 积极配合 上报安全生 产事故 D1 安全生产领 安全科 相关部门

事故基本情况纪录不 详细,会影响事故救 援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如果事故调查的过程 3 不按规范的程序进 行,就很难找到事故 发生的真正根源 审查 形成《事故调查 分析报告》
上报事故情况
配合工作
D2 公布事故 如果不严格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不认真 总结事故教训,整改措 施落实不到位,就很难 审批 真正防范事故再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仍然存 在安全隐患 6 监督检查整改措施 执行情况 落实整改措 施 审核 调查结果 4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5 总结事故教训并提 出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措 施 D3
结束

2.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控制表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控制
控制事项 详细描述及说明 1.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纪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 D1 故伤亡情况等信息。 2.安全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3.安全生产领导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资料、提取物证、 纪录证人证言、计算损失、进行技术鉴定等;安全生产领导组开展事故调查时应按规定的 程序和职权进行, 以保证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 安 阶 段 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纴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 控 措施等;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应提交经理进行审查。 制 4.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界定责任程度并罗列其违法违规事实,按相关 程序和处理建议追究其责任。 5. 安全科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及处理经验,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提交安全领导组审核 D3 和经理审批。 6.安全科应积极组织和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大程度防范同类事 故再次发生。 应建 相 规范 关 D2 全生产领导组通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
?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规 范
参照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资料 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
?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安全生产领导组、安全科、相关部门
? 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委会成员、安全科长、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749571370.html,/s/blog_475b6ef801000c9b.html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淑贤,女,时年63岁,爱新觉罗·溥仪的遗孀,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 被告:李文达,男,时年72岁,公安部离休干部,1993年11月5日去世。 被告:王莹,女,离休干部。 被告:李金酉,男,深圳市某机关干部。 被告:李金河,男,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士后。 被告:李海,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机械工程系博士生。 一审案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092号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中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号:(88)民他字第2号 [案情] 一、起诉与答辩: 1987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挽回影响、赔偿损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已经国家版权局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李淑贤遂于1987年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申诉。1988年1月郑天翔院长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查处理,并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权归属问题,国家版权局早在1985年11月就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也通知了当事人,有关部门也已按此处理意见执行。如法院立案审理李淑贤的起诉,即意味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权尚未确定,国家版权局的处理决定无效。这就必然会涉及我方与海外签订的根据《我的前半生》一书内容改编的电影、电视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导致我方遭受损失。据此,我院同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处理意见,经过研究,于1988年8月电话答复:“此案原告是以两被告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以版权管理机关已提出过处理意见而法院就可以不予受理,理由并不充足。因此,此案还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再督促下,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5日受理了此案。李文达应诉答辩称:李文达对此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该书著作权应属溥仪和李文达共有。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事实和纠纷发生的起因: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中央领导同志阅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领导选定了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拟修改书稿及由李文达具体帮助做此工作均争得了溥仪的同意。 1960年4月至5月间,李文达在香山饭店为溥仪整理修改稿件。在附近工作的溥仪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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