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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金属最新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某有色金属最新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某有色金属最新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暂行)

?总则

?为了加强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110号),以及交易所发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和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批发商会员、生产商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所按照电子合同成交价格的20%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会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部分上市交易品种或全部上市交易品种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措施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数额较大值收取。

?交易所决定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上市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

若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

若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会员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异常)之规定处理。

?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即N交易日、N+1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则第N+2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净盈利会员所持订货量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会员持有双向订货量, 则其净订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订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订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会员单位净订货盈亏的确定

会员持有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单位净订货盈亏=会员持有该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总和(元)/[ 会员持有该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净订货量(手)×交易单位]

会员持有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总和,是指会员持有的该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订货量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申请“转让”范围的确定

在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会员的单位净订货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的所有订货。若会员不愿按上述方法转让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转让”申请。

?净订货盈利会员撮合成交范围的确定

会员单位净订货盈利大于零的订货列入撮合成交范围,委托交割成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的订货不列入撮合成交范围。

?撮合成交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撮合成交的分配原则

?在撮合成交范围内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撮合成交范围内单位净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以上的订货(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订货);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以上而小于6%的订货(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订货);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订货盈利小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而大于零的订货(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订货)。

?以上各级撮合成交的分配比例,均按申请转让数量(剩余申请转让数量)与各级实际符合撮合成交规定的盈利订货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撮合成交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订货数量大于或等于申请转让订货数量,则根据申请转让订货数量与单位净订货盈利6%以上的订货数量的比例,将申请转让订货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订货分配撮合成交数量;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订货数量小于申请转让订货数量,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订货数量与申请转让订货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订货盈利6%以上的订货数量向申请转让订货会员分配。再把剩余的申请转让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订货盈利3%以上的订货数量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单位净订货盈利大于零的订货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的执行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于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原则自动执行,减少订货量措施结果作为第N +2个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减少订货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电子合同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电子合同规定的正常水平。

?由上述减少订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该电子交易合同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订货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上市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品种施行单边持仓总量限制,具体数量根据相应的当期社会商品流通总量制定并另行公告通知。

?每个会员所持有的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单边订货量最大限额不超出该上市交易品种单边订货总量的30%;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单边订货总量少于50万手时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会员某个上市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额。

?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订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订货量计算。

?会员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订货量超出最大订货量限额的会员,交易所有权限制其增加该上市交易品种的订货,但允许其转让订货。对超过最大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所有权进行代为转让。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会员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填写完整的《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履约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资金来源说明;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会员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订货量合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应向交易所提供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代为转让制度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会员的权益,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所对该会员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该会员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补足的;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该会员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执行代为转让的程序

?通知

结算数据显示会员当日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催款通知。?执行及确认

?次交易日上午10:00前,有关会员必须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其间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会员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会员进行“订立”交易。

?若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所将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向有关会员发送“代为转让”的结果。当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对于上述2、3、4措施,交易所无需书面通知。

?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交易所采用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交易所每天公布各上市交易品种的官方指导价格。各上市交易品种的官方指导价格为该上市交易品种卖方委托交割成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结算价按照数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目前无委托交割成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品种,官方指导价格为该品种最近二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平均价。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计算)偏离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交易日采取提高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等措施控制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超过20%时,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买方向卖方支付(或卖方向买方支付)的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的10倍。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大于等于25%时,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买方向卖方支付(或卖方向买方支付)的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的100倍。

?异常情况处理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

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人员谈话,提醒风险:?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会员涉嫌违规;

?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附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6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2021新版)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2021新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3418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2021新版)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是强化管理体制的有力工具,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 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 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 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2021)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2021)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2454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2021)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操作模式流程简介

现货电子交易操作模式流程简介 一、合同订金贸易,实时获取价差 1.预期未来价格上涨:先“买入订立”,再“卖出转让” 第一步:缴纳20%的保证金签订“买入订立”电子现货合同——资金开仓 第二步: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再“卖出转让”现货电子合同——平仓变现 2.预期未来价格下跌:先“卖出订立”,再“买入转让” 第一步:缴纳20%的保证金签订”卖出订立”电子现货合同——资金开仓 第二步: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再”买入转让”电子现货电子合同——平仓变现 二、全额预订操作,实现保值增值 第一步:根据投资计划,按照交易品种的最小交割单位或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准备足够的资金。 第二步:买入现货 1在交易时间段内“买入订立”合适数量的现货电子合同 2订立成功后进行“买方交割申报” 3:查询买方交割申报结果 第三步:卖出货物变现: 1 在交易时间段内进行“卖出订立”相应数量的现货电子合同 2:订立成功后进行“卖方交割申报”,并选择“委托交割”。 3查询卖方交割申报结果 操作须知: 1、交割申报成功后,转让预订,划转注册仓单,收付资金,全额预订结束。 2、交割申报不成功,获得延迟交割补偿金,第二日可继续进行卖方交割申报。 三、受托申报业务固定收益交易 第一步:根据投资计划,按照交易品种的最小交割单位或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准备足够的资金。 第二步:“卖方委托交割受托(以下简称卖方受托)申报”,成为受托方 1,在16:16-16:29进行“卖方委托交割受托申报” 2,查询卖方受托申报结果 第三步.“卖方委托交割受托转让申报”,资金变现 1,在16:16-16:29进行“卖方受托转让申报” 。 2,查询申报结果。 四双向开仓业务固定收益交易 第一步:计算投入资金。根据投资计划,按照交易品种的最小交割单位或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准备足够的货物资金和20%的合同定金。 第二步:买卖双向同时同价开仓——锁定风险 操作须知: 1订立合同应该选择行情波动较小的时候操作。 第三步:当天进行“买方申报交割”—获得仓单 第四步:第二个交易日起每个交易日进行“卖方交割申报”—获得延迟补偿金(万六)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须通过国际中心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各合约交易设置不同权限,具体的权限根据交易所及国际中心公告执行。国际会员可为自身或其代理的客户向国际中心申请调整相关合约的交易权限,国际中心审批后执行。

2020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

现货交易基础知识集锦

1、炒白银如何开户? 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为例,全国免费开户,目前有三个交易品种:白银,铟与云锗。 开户流程如下: 1、直接把身份证正、反和工行正面扫描件传给我,一小时内就能开户成功。(用手机拍照也可,但要清楚) 2、拿到交易账号后,通过工行网银在网上办理账号绑定。(也可以去当地的工行柜台办理绑定) 附:建议把工行卡开通网银,这样就不用去当地的工行柜台跑了,直接在网上可以绑定的。 开户是免费的,开户资料就三样东西:身份证正、反和工行卡正面扫描件,总部审核通过后就开户成功了。 2、做多与做空? 做多:是指预期未来价格上涨,以目前价格买入一定数量的交易品种,等价格上涨后,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利润的交易行为,特点为先买后卖的交易行为.一般的市场只能做多,这种模式只有在价格上涨的波段中才能盈利。即先低位买进再高位卖出。 做空:是指预期未来价格下跌,将交易品种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利差价利润。其特点为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现货比股票多一种赚钱模式,就是做空。 做多和股票是一样的,低买高卖。但现货可以做空,比如你认为1000这里要跌了,可以在1000卖,如果真跌到了950,你在950买进,简单说,就是高卖低买。一手的波动利润是50点(实战中要扣掉3点手续费),10手就是500元的浮动利润。这种先高卖,后低买的盈利模式,就叫"做空"。 所以,现货不管涨跌,只要有波动,就至少有50%的赚钱概率。 现货的赚钱模式: 价格上涨时(做多):先买入订立,后卖出转让; 价格下跌时(做空):先卖出订立,后买入转让; (订立就是进场的意思,转让就是出场的意思。) 3、大宗商品是什么?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泛亚有色金属交 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中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中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年月日 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元,交割月份。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 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 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业部各业务岗位职责 第二条营业部在营业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下设业务岗位有开户资金岗、委托交割岗、客户服务岗、业务发展岗、网上经纪岗。 第三条营业部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 (二)制定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业务规则、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三)带领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不越权、不违规; (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内部监管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发现并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六)负责制定、落实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自律管理,组织考评工作; (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运用经营权; (八)负责柜台系统密码的授权管理及超级用户密码的管理与授权; (九)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营业部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做好所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内部监管体系的运作,切实防范经营系统风险; (四)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五)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与日常考评工作; (六)经常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与媒体的联络,做好形象宣传工作; (八)当营业部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文秘工作,管理文件; (二)负责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的招聘、培训、试用、聘任考核、奖惩,办理员工档案托管、社会保障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保证人、财、物的安全; (四)负责营业部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周边单位的公共关系; (五)接待来信、来访、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年检等法律手续; (六)负责属下员工的岗位培训; (七)与当地公安、工商、环卫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络,保障营业部的正常经营; (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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