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

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 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物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季度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厂内发生除轻伤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厂部要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病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埃塞俄比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 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 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 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 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 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为确保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我院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已对本院各环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总结汇报如下: 一、门诊、病房楼应急灯少数不能使用 经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应急灯进行逐个检查后,发现全院有2处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对此我院后勤部立即对毁坏的应急灯进行更换,确定应急灯全部正常使用。 二、灭火器存有无过期现象 我院现用的灭火器多数是在xx年重新配备的,无过期现象发生,组织职工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进行灭火演练,确保职工熟练掌握火灾现场逃生知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三、被褥存放室没有安装灭火器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被褥存放室没有配备灭火器和排风扇,对此我院高度重视,要求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在医院存放材料的仓库室立即安装灭火器、排风扇,并进行线路检修,确保医院存放的易燃物品室不留安全隐患。 四、氧气瓶放置欠规范 医院氧气瓶主要集中在病房区,虽贴有"四防"标识,个别病人任在病区吸烟,对此问题我院对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对病人及其家属做好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乎全院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命安

全,我院对此也非常重视,定期检修线路,排查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上级领导部门发现我院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今后我院一定继续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院内安全生产不留隐患。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11月24日,教育局领导对我校安全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了很多宝贵提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平安稳定,根据教育局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制,进一步排查治理影响学校安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职责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 校长赵云国任组长,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邢腾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安全工作小组。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学校安全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基础,以实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平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南都讯记者杨亮因为在一宗工人装修触电身亡的事故认定中程序存在瑕疵,取证不够扎实,珠海市斗门区安监局近日惹上官司,并被法院判决败诉。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2014年4月7日下午3时许,珠海斗门城南白藤三路泰和苑一处商铺突发意外,一名孙姓工人在装修时触电身亡。 斗门区安监局发出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死者孙某没有电工证,违章在带电线路上作业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 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XX单位“X月X日”XX(事故类别)事故调查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

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增强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过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过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过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孟玉明(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李福生(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武占东(政府办副主任) 李富河(安监局局长) 成员:刘亮全(经济局局长) 李赋(建设局局长) 宋利斌(交通局局长) 李晓东(卫生局局长) 许占军(民政局局长) 李占宝(宝昌镇镇长) 佟小军(广电局局长) 张金(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新(气象局局长) 路树枫(财政局副局长) 荆永河(环保局副局长) 薛向英(安监局副局长) 张少纯(安监局副局长) 张常青(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志明(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有运(太旗石油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1、总指挥 (1)负责发布应急指挥命令。 (2)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 (3)负责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应急处置的要求。 (4)宣布救援工作结束。 2、副总指挥 (1)负责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协助总指挥对事故的严重性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2)负责分管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落实。 (3)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3、专家组 (1)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和技术支持。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加油站应急预案(包括加气站) 1、储油罐火灾爆炸事故应急着火爆炸原因: (1)对汽油罐计量作业时操作不规范,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2)维修动用明火或其他外来火源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1)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操作,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作为第一灭火方案。 (2)作业人员用石棉被覆盖油罐口或操作井,或直接用推车式灭火器对着火罐进行喷射灭火。同时对其它未着火油罐操作井用石棉被覆盖,防止着火扩大。如无法盖井盖,有现场操作人员用灌区内35Kg干粉灭火器向井内喷射干粉灭火。 (3)如火式扩大,通讯警戒人员拨打“119”报警。 (4)如火灾较大或发生爆炸,因果断撤离加油站内人员和闲散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5)对火灾爆炸现场进行警戒,同时疏散站内车辆及加油站周围居民。 2、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着火爆炸原因: (1)槽车内油品积聚大量静电荷未导险,计量作业时引发罐车口着火; (2)卸油胶管绝缘,摘卸油管时产生静电分离电位差放电引起卸油口着火; (3)卸油时未做到完全密闭,现场聚集大量油蒸气,启动车辆打火或敲打铁器等产生火花引起油蒸气爆炸或着火。 (4)卸油作业时遇到雷击或明火。 应急救援措施: (1)保管员立即停止卸油,副保管员停止营业、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窒息。当火势未灭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进行封盖灭火。同时,油罐车驾驶员应净油罐车迅速驾驶离现场在进行补救。 (2)卸油管口或卸油胶管着火,用石棉将油罐出口阀关闭。用手提干粉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灭火。 现场油蒸气爆炸或卸油时遇雷击、明火等外部火源造成爆炸引起着火,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阀门,断电、停业,同时应对着火罐车或储油罐用推车灭火器、消防沙等进行迅速灭火;油罐车司机要快速将着火驶离储油罐区。驶向较安全地点施救。如果火灾较大无法控制,因果断撤离加油站所有人员及车辆,并通知附近居民马上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联防组织请求灭火支援,加强加油站周围警戒,等待支援。 3、加油站起火事故应急 起火原因: (1)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由于电器短路打火导致着火; (2)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电机长时间运转,导致皮带轮或电机过热起火;(3)加油机被车辆刮倒,碰撞导致起火。 应急救援措施: (1)现场人员停止一切活动,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熄灭。当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程序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程序简易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 程序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 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 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 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

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篇一:安全事故报告范例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工地***事故 填报单位:xx公司申报人:(单位一把手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总包企业详细名称:xx公司地址:xx路44号企业法人:xxx企业委托法人: 电话:企业类型:国有国民经济行业:建筑业隶属关系:xx 总公司直接主管部门:xx委员会二、分包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电话:企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发生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全部原因: 七、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形式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籍贯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损失工日为6000个)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元。 十、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事故报告、抢救情况。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等意义进行分析。 十二、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 措施名称简要内容完成措施 单位、人员完成期限验收人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表)十五、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见附后材料,均为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2、法人委托书3、经济补偿方面的公证书及协议书4、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

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1.工程名称: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 2.事故情况:燃气管道破裂,致使少量燃气泄漏 3.事故发生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8:20 4.事故地点:港航路与赤湾六路交汇处 5.事故影响及伤亡人数: 本次事故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事故详细经过: 2012年8月7日8:20我司在赤湾五路路口污水进行管道基坑 进行正常施工开挖,当时现场指挥人员因临时有事不在场,离开了 5分钟,当时和管沟作业点成垂直交叉的方向上约1.5米处存在有 燃气管道,挖机司机进行土方开挖时,挖土范围内存在有一块大石,挖土过程中撬动了大石,由于不清楚该大石的具体形状与体积,大 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位于赤湾六路上的一条PE250的市政地下 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上刮破一个鸡蛋大小的漏洞,造成了少量 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了施工,并及时报 告我司现场主管人员,我司现场主管人员立即封锁施工现场、设置 安全警戒线、疏散周边人员,并邀请交通协管人员进行周边道路交 通指挥,防止了事故进一步产生的危害。同时上报业主、监理、燃 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当日上午8:50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相关抢险人员到场后关闭了上游气源阀门,至中午14.40完成了对受损燃气管道 的更换。 7.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开工前业主提供了详细的地下管道布置图,同时燃气公司对我司项目部进行了详细的交底,并签订了《保护协议》。每次进行 地下管道施工(涉及燃气管道)时,均派专人进行跟进。对于业主、 监理和燃气公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于此次燃气管道刮破导致燃气泄漏事件,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施工阶段处于施工管线未期,挖机司机存在着安全麻痹思想,在我司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离开现场不到5分钟的情况下,挖机司机 不清楚作业点距离燃气管道约有1.5米范围内存在的大石具体形状 和体积情况下继续进行开挖施工,大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和施 工作业点成垂直交叉方向上的燃气管道。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说封闭现场,疏散周边人员、邀请交通协管 人员进行周边交通指挥,通知燃气公司、工程监理及业主;全力配合 燃气公司抢修部做好抢险维修工作。)至中午14:40将受损管道更 换完毕并恢复市政管网供气,此次抢险过程中幸无人伤亡。 通过此次事件,发现我司有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因此我司将在以后的时间内着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并将 在以后的施工中认真贯彻业主、监理及相关监管单位指导与监督,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人: 北京中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项目部20xx年x月x日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4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6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通报,去年7月至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起,目前,其中3起已经进行处理,共追究责任人15名,追究责任单位12个。其中,去年年底由于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处以29万元的处罚。 去年12月30日,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过调查,安监部门给予该公司处29万元的处罚,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空调操作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罚款4万元;公司工程部经理、前工段车间主任等人由公司按内部制度处理。并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名涉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还对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责令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0月24日,关上街道办事处的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查,该商铺存在无照经营、有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管理

方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该事故处理中对昆明永兴企业管理公司罚款15000元;责令官渡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责令官渡区工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对官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燃油商铺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还通报了今年发生的2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1月25日,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在清运存料过程中由于山体发生滑坡,造成4人被埋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7万元。调查查明,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对重大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该重大隐患整改协调不够及时。事故将追究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马金铺街道办事处4个责任单位及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另外,今年5月8日,东川区因民冶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XX公司“XX.XX”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公司XX车间(或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X月XX日星期X (XX:XX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XX车间XX岗位 起因物: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故严重级别: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伤亡人员情况: 作业种类: 二、事故损失 总损失:XX万元 (1)直经济损失(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三、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 事故的报告经过; (6)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对事故发生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为报告书核心部分)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它可分为三类: ①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 C三级: 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辨识表(参考)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70号 第4、5、6、17-19、20、 21、23-25、29、33、34、 36-39、42、43、57、5969、 7、73、74条 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0号 第4-6、13-16、19-20、 22-23、30-34、36-38、 48条 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05.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号 第10、16、19、21-23、 44条 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 正] 2013-07-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5号 第7-28、29-35、38、39、 42、44、46条 公司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9-26、28-39、42条公司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13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6、7、13、14、19-22 条 公司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6-7、9、14、16、 26、33条 公司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23-30、38-40、66 条 公司 9 工伤保险条例2011.01.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4、10、14-18、23、 26、29、31、33-35、51-53 条 公司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17、32、36条公司 1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3号第6、9、11、21、23、 26、27条 公司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第4、5、7-8、11-14、 17-23、26、30-42、46、 55、59-60、66、68条 公司 1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火浪吞没10人电石厂是否瞒报? 皋兰县一电石厂昨日下午发生重大事故;昨晚9时17分记者向皋兰县安监局询问时被告知还未接到上报 随着一声沉闷的巨响,泛红的上千度高压气浪冲破电石厂塔炉的料口,扑向正在炉前干活的10名料工……顷刻间,10人被火浪吞没。这是昨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兰州市皋兰县县城附近一家电石厂的惊人一幕。昨晚西部商报记者赶到省人民医院采访此事时,居然遭到厂方人员阻拦。晚9时17分,记者与皋兰县安监局的领导取得联系,对方称安监局未接到事故报告。 大抢救! 烧伤科夜里紧急会诊

昨晚8时50分,记者根据线索赶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在病区走道、抢救室和监护室等处,一个个皮肤被灼伤的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名伤势较严重的伤者被医护人员送进一间病房进行特护救治,医护人员按照抢救计划,忙碌着调集设备和血液,对伤员进行抢救。 记者在监护室里看到,护士们忙碌着核对药物,并且时刻关注着每位伤员的伤情变化。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的资深专家邓津菊带领治疗小组的成员,对每位伤员的伤情进行会诊,研究治疗方案。此外,省人民医院值班领导积极协调呼吸等其他科室,及时组织人员协同烧伤科对伤员进行救治。 记者了解到,这批从皋兰县送来的10名伤员,均为烧伤。其中伤势严重的几人已实施了气管切开救治。记者发现,监护室里的伤员,头面部、四肢等部位严重烧伤。 红火浪! 瞬间吞没10名工人

记者在病区里看到,许多伤员的家属已经赶到了医院,他们在 抢救室外等待着,都为自己的亲人捏了一把汗。今年43岁的工人顾 九和的左手手指被灼伤,面部也有伤。据医生介绍,他是10名伤员 中伤势最轻的一个。 顾九和告诉记者,他是皋兰县西岔镇人,已经在这家电石厂干 活两年了。他们都是压料工,每班10人。昨日下午4时许,他们这 组跟往常一样来到三号电石炉前,与上班的工人交接班。大约在接 班后不到10分钟,让他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事情发生了:只听到“轰”一声沉闷的爆炸声,一团上千度的高压火浪直接从电石炉的 料口冲出,他只感到眼前一片通红,与自己一起干活的10人顿时被 火浪吞没。他和另外几个工人一起,踉踉跄跄地走到厂门前。此时,厂里的值班人员已经带领救援人员赶来救人,厂子里的负责人也积 极调配车辆,联系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大约在下午4时30分,所有的伤员都被厂方用车向兰州方向转送。因为路上修路的缘故,他们的车时不时地被堵。晚6时许,他 们10人全部被送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到达医院时,医院的医护人 员已经做好了抢救准备,他们觉得自己都有希望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