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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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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们更多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不断涌现的热点舆论和新闻事件也让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国司法公信力还存在缺失,司法公信力建设任重而道远。

1.从司法权力本体层面。

一是司法主体公信力欠佳。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和腐败丑闻造成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无能和无德的印象,法官职业水平和职业操守不断遭到质疑。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时往往试图通过“找关系、托熟人”的方式以期案件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虽是中国人情社会的历史原因使然,但也能极大反应出人们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信任。二是司法独立活动受扰。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排除任意干扰能力较低,裁判结果更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左右摇摆,不仅包括不能有效对抗来自不当社会舆论的侵害和干扰,还包括无法对公权力干扰司法权运行的有效抑除。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力量的过于强大使得司法权活动体现出“行政化”和“舆论化”特征。三是司法“乱作为”或“不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滥用司法权。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2.从社会公众认知层面

一是信访不信法。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焦,而且愈演愈烈,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不断攀升的涉诉信访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足,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最直观表现和结果。二是司法执行难。法的执行是法律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验证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有力方式。“执行难”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在执行阶段采取消极态度,故意逃避责任甚至对抗执行,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其正当权益,进而对法院公信力产生质疑。三是无限制申诉再审。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法院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接受范围时,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是法院裁判发生了错误,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申请再审,漠视司法裁定的终局性与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现状的成因分析

1.法官自身能力素质的影响

法官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在司法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状态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而现实中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部分法官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不佳、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法官中立性不再等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法官自身能力素质问题折射着司法公信力不足、制约着司法公信力提升。因此解决法官能力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

司法公信是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树立起来的,受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度大打折扣。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社会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权力阶层事端频出,“官二代”、“富二代”公然挑战法律威严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社会进入了“拼爹”时代,老百姓对腐败问题极度反感,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法院本身的违纪违法事件也让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二是司法地方化的影响。我国各级地方法院无论在人事还是财政物资方面都听命或依赖于同级人大和政府,法院独立性被不断淡化,转而被赋予政治色彩,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基于地方政绩或其他方面利益的考量,地方政府插手司法活动,致使法院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甚至直接听命于公权力,直接影响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三是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在信息时代媒体开放的今天,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绑架着所谓“民意”、“道德”,在监督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始料未及的影响力,社会舆论以其强大的力量妨碍着法官的专业判断甚至左右司法结果,使民意代替法律成为法院断案依据,法律丧失权威。

3.当事人自身利益影响

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除了司法机关自身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之外,还一定程度上包括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基础的薄弱。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手段,为达到胜诉目的,即使进入诉讼,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部分当事人一旦败诉便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四处告状、长年上访,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致使司法公信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对策

(一)注重法官队伍建设,加强能力素质培养

建立全面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掌握审判权的法官既具备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业务能力,也要具有高尚的品格和职业操守。首先,要提高法官专业素质。要完善法官准入机制,提高选任标准,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应用能力的考察,从源头上提升法官职业能力,同时确立任职期间法官定期培训制度,强化专业学习,补充法律知识,加强法院间的学术交流,打造学习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其次,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素养,树立法律职业道德观,确立司法职业道德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内部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价值观,外部加大法律监督制约力度,严查严惩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再次是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建立优良的司法传统,塑造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以此重塑法官在公众心中的正义形象。

(二)强调司法活动独立,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权独立对提升法院公信力至关重要。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让司法独立化、法院独立化、法官独立化,让司法权威得以保障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强调司法独立,当务之急是要理清各级地方法院与同级政府、人大及党委的关系,做到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明确,相互尊重。在舆论监督方面,学习和利用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条件下的沟通技巧和渠道,积极回应公众的问题和质疑,同时规范媒体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以防误导群众,引导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逐渐消除社会舆论的越位监督。

(三)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开。首先在法官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活动真正获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认可,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是相辅相成的,完善程序法律体系是提升司法公正的有效渠道。由于现阶段我国程序法较于其他部门法还比较抽象,所以,完善程序法条、细化程序责任可有力地规范法官行为,防止程序不公。再次,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力度。这里的司法信息不仅包括司法规则、适用法律的公开,还包括审判活动公开、审判结果公开等,做到以法律和事实说服公众。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管辖规范建设、加强案件审判规范建设、加强执行规范化

建设、加强法官行为规范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形象。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渠道与方式、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保障机制,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深化法律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提升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重视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加强司法宣传,通过现代媒体及社区活动开展基层普法活动,让公众可以认识到法院的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通过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活动等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总之,树立全民法律信仰是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公众具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

结束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 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公正的重要性。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要履行这些重任,要强化警民关系,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就务必要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公安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和认同程度。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各级公安执法部门日积月累方能实现。而这种日积月累,不仅要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基础,更要有健全的执法机制作保证。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

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要以整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个别单位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过大等亟待破解的难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找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工作,使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以真诚的服务来赢得公信力。积极创新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降低服务门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加强亲民便民执法服务软环境建设。 以最大限度的警务公开来增强公信力。公开才能公信。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

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 “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法委推进政法机关司法公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作风,提升我局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 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 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55762336.html, 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作者:李玉清 来源:《活力》2015年第06期 一、坚持执法理念人本化,以严格的队伍管理助推执法公信力提升 (一)坚持以人为本,筑牢执法公信的思想根基。“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执法思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要做到在一切公安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树立民本思想,根植服务理念,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小案破起,关注民生,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民警的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的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二要破除特权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要使广大民警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并以此来报效人民、服务人民,使社会公众从我们的执法活动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从我们的服务中体会到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亲和力,以此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坚持创新发展,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一要深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要积极深入人民群众之中,从群众期盼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实做好群众工作。要通过深入开展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引导和多领域、多层面的警民共建活动,大力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公安形象和工作成果,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增强对公安工作的深度感知,切实把公安机关的创建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广大群众的内心安全感受。二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要在做好“三个必训”(入警、晋职、晋衔)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个性化培训,坚持因人施教,因材施训,拓展教育训练模式,确保培训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临战处置指挥能力。要紧紧围绕修改后的“一法两规”,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全面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水平。三要大力推进科技强警。要不断加大科技建设投入力度,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率。要大力提高民警科技知识,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着眼培养开发高精尖人才,探索与高校联合开办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并壮大公安机关急需的科技人才专业队伍。 二、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以严格执法过程助推执法公信力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要规范执法流程。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具体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明确注意事项和主要法律依据,努力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能。二要推进硬件建设。继续深化执法功能区建设和应用,确保案件100%在办案区内办理,100%录音录像备查,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强化办案保障措施,为执勤民警配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和规范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提高了执法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当事人乐于私力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三)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体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执行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程序公正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结果符合程序公正 2 、首次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为宪法条款的是()。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3 、依法纠错的含义是()。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要纠正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 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错误都要纠正 刑事案件的错误要纠正,其他案件的错误不纠正 4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以及()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治各种特权行为。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 立案 侦查 检察 6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靠的是()。被告陈述词 原告陈述词 证人证言 证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法制建设 8 、国家专门机关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 最终事实 主观事实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应用 05.2011 编者按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目前中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在审阅了北京一中院报送的《若干指导 意见》文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特地写了如下一篇读后感: “‘公信立院’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已提出近3年了,如何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大家都在思考和探索。司法没有公信就不会有权威,更不会有效能,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无 从发挥。因此,我们各级法院都应高度关注在新形势下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这个 问题难度很大,但看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 导意见’使我增强了信心。这份意见在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 紧迫感、准确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立足于从法院自身工作上找 原因,从以规范促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明促公信、以效能促公信、以民主促公信五个 方面,提出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实现途径,看了以后很受启发。我认为一中院及 明达同志在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上是下了功夫的。我也相信,这份意见措施如能认真付诸实 践,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所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该意见没有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因 此也无法提出如何有效避免和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的对策措施。对于留下的这一遗憾,我希 望一中院的同志在条件成就时再作研究,另抒高见。” 为此,本刊特刊发作为北京一中院《若干指导意见》基础材料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 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借鉴参考。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 调研报告 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针。王胜俊院长更是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本调研报告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思路和对策。 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其主要原因我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院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相继进行了加强和谐司法、公开司法和民生司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具体表现为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 *本课题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课题主持人:王明达;课题负责人:吴在存;课题组成员:薛强、胡嘉荣、陈荣、刘井玉、伍涛;课题主要执笔人:刘井玉、伍涛。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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