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

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安全检测费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修理费以及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

绿化工具购置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绿化养护费,但不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购置清洁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费等清洁卫生费用;

维护秩序所需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秩序维护费用,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等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分摊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的折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需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房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交费面积:

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面积;

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出售的,按照报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方案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信息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未书面通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未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多数业主”)书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

案,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的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由机动车停车位(库)所有权人交纳的费用。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

第二十条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

过3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抢险等车辆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章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适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物业类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指导价,并向社

会公布。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计算面积、交纳责任人等规定一并代为收取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因物业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采取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并及时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第五章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废土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建筑废土清运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签订的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返还房屋装修保证金。

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保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保洁,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

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按照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保洁、二次供水的损耗、通风、照明以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使用的公共水电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业主分摊。对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其公共水电费分摊比例。具体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付公共水电费前,应当将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向业主公示。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确定机动车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建筑废土清运费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

幢(梯)公示。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办法规定调整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及其他经营收入的收取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情况;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入和有关支出情况;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及代收代缴情况。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职责及时处理。其中,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引起的争议,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厦府〔1997〕综15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物业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物业管理条例配套规定

3.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4.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5.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6.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7.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在水面保洁、海塘维护、后勤服务等生产活动中的控制目标之一。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无事故的管理目标,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加强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领导,为各部门、分公司提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所需要的资金

和物资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各类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科学办事,以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严禁以省时、省力违规操作。 第九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必须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即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大搞铺张浪费,也不能以讲经济效益而影响安全生产、二者必须统一,讲经济效益是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十条在各类生产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本公司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做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员工在任何时候,任何作业区域都要规范好人的作业行为安全,使物处于安全状态,切实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都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同辖区治安保卫部门的联系,做好公司的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厦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厦门物 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厦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决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

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全

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强化对员工的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内部规章制度》,各部门员工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分工,加强对本制度的学习和领会,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中公共制度和相应制度,并严格加以实施。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物业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 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 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 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10经常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客服部岗位职责 客服人员在项目经理统一安排下,负责文档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1、负责部门的文件撰写、整理工作; 2、负责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建立业主信息台账; 3、做好员工的考勤、考核管理; 4、负责管理辖区内业主档案和物业档案,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遗失、损坏; 5、负责本部门各类通知、公函、报告的收发; 6、负责接听服务电话,属于业主投诉及报修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处理,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 7、熟悉各种收费程序,负责接待上门交费的业主,并做好收费记录; 8、热情接待来访的业主及其他人士,对他们的咨询事项给予热情、周到的答复和解释; 9 负责办理各类外来人员的出入证件; 10 负责向辖区内业主发出书面缴交各项费用的通知书; 11 通过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工作; 12 负责组织业主意见征询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则 1、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制订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努力维护好物业辖区内的治安安全;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对辖区内的巡逻、值班工作,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登记工作; 4、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5、负责做好综合管理费收取工作; 6、熟悉楼宇情况、以动态、巡查等方式预防、发现、制止各类事故如: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按规定着装,文明值勤,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厦府[2003]28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06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03]283号2003年12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制订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条例》所称物业的前期管理是指首个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规划手续批准的范围;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 (三)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的旧城区、城中旧村区及其他区域拟实施物业管理的。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2019最新万科物业管理公司全套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最新万科物业管理公司全套物业管理制 度汇编 目录 前言 (6) 第一章管理架构 (8) 第一节组织架构 (8) 第二节职能部门及岗位职责 (8)

总经理 (8) 副总经理 (9) 行政人事部 (10) 客户服务部 (15) 财务部 (19) 招商部 (25) 工程部 (28) 安管部 (33) 餐厅 (38) 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 (41) 第一节公文流转制度 (41) 第二节会议管理制度 (42) 第三节印鉴管理制度 (43) 第四节档案管理制度 (46) 第五节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49) 第六节业务宴请制度 (51) 第七节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52) 第八节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53) 第三章人事管理制度 (54) 第一节员工聘用、调转、晋升及离职管理制度 (54) 第二节劳动人事关系 (63) 第三节考勤与假期管理 (72)

第四节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 (78) 第五节培训管理 (83) 第六节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84) 第七节员工奖惩制度 (98)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102) 第一节资金管理制度 (102) 第二节资产管理制度 (112) 第三节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117) 第五章综合业务管理制度 (121) 第一节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121) 第二节招商部管理制度 (131) 第三节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132) 第四节安管部管理制度 (143) 第五节保洁管理制度 (159) 第六节绿化管理制度 (164) 第七节餐厅管理制度 (166) 第八节应急预案 (172) 第六章工作流程 (193) 第一节综合管理 (193) 1、招聘申请工作流程 (193) 2、招聘工作流程 (196) 3、新员工入职管理流程 (202)

物业管理部装备设施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部 装备设施管理办法 、范围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原石油工业部 《石油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塔西南公司物业管理部的实际,特制定物业管理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部所有部门和单位。 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1、装备设施:生产、生活各类装备。 2、操作人员:指经过国家和企业内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等相应 四、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容器、仪 资质证(包括安全资质证)的专职人员。

组长:阿里木江.托乎提 副组长:李忠军 成员:邢勇、塔西甫拉提、邹宪伟、胡振军、李银龙、胡新军、李燕、阿布都热合曼、马树强、山迈、徐丽、王春红、郭从静、银小洪、黄梅、苏里旦阿不都、阿里木江卡德尔、余新、卡斯木(乙方) 五、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办法。 2、统一制定、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各项制度和规程并监督执行。 3、组织或参与设备购置选型、安装调试、竣工验收。 4、负责审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及老旧设备更新,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工作。 5、组织或参与各项设备管理业绩考核指标。 6、负责设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和处理工作。 六、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科职责: 安全环保科是物业管理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物业管理部行使设 备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办法。负责物业管理部有关设备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部设备大修理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会同计划财务部门对各类设备报废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3、负责设备油水的技术管理。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处理和上报等工作。 4、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优工作。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设备管理先进经验及其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5、负责对进口设备配件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积极组织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的工作。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1、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条例 (1) 劳动用工制度 (2) 员工行为规范 (3) 员工福利制度 (4) 企业奖惩制度 2、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职责范围。 (1) 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2) 财务部门的职责范围 (3) 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4) 服务部门的职责范围 3、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岗位责任制。 (1) 经理室人员岗位责任 (2) 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3) 管理处人员岗位职责 二物业管理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1、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1) 选派素质好、业务精通,对工作负责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2) 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从物业维修养护的角度,对即将交付使用的物业 进行严格验收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准确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修整

(4) 与建设单位签订保修实施合同,建立物业保修制度,明确保修项目内容、进度、原则、责任和方式 (5) 物业接管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6) 应向建设单位索要全套图纸技术资料,以方便对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7) 明确在物业接管中接收的仅是对物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以及政府所赋予的有关权利。 2、楼宇入伙手续 (1) 入伙通知书 (2) 入伙手续书 (3) 收楼须知 (4) 入住合约 3、物业管理公约 (1) 明确业主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2) 明确物业开发商应享有的权利 (3) 明确物业管理者的权利与责任 (4) 明确对物业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管理 (5) 对物业全部或部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规定 (6) 管理费用的规定 (7) 法律责任 (8) 其它事项

4、住户手册 (1) 居住区概况 (2) 居住区的管理 (3) 业主或住户须知 (4) 日常管理与维修 (5) 物业管理条例 (6) 综合服务 (7) 其它应该注意的事项 5 住宅区房屋及有关色设施接、代管制度。制定和实施住宅区房屋及有关设施的接、代管管理制度,有助于住宅区房屋及有关附属设施的整体综合功能的发挥,利于城市文明住宅区的建设。包括: (1) 对房屋及有关设施接管范围的规定 (2) 对房屋及有关设施接管标准的规定 (3) 对房屋及有关设施接管接、代管程序的规定 (4) 被接、代管的房屋及有关设施的施工图纸资料应该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使用 (5) 对房屋代管权责的规定 6、房屋管理服务制度 (1) 房屋维修养护管理 (2) 房屋室内装修、拆改和设备管理 7、住宅区管理制度 (1) 房屋养护与维修的管理规定 (2) 维护住宅区环境的管理规定

物业总公司综合部工作职责

岗位说明书系列 物业总公司综合部工作职(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401物业总公司综合部工作职责 Resp on sibilities of the Gen eral Departme nt of the Real Estate Corporati on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物业总公司综合部工作职责 综合部是物业总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其主要工作 职责如下: 1、负责物业公司日常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 2、协助公司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妥善处理保管各类文件、图纸、资料、档案。 4、配合公司领导做好现有食堂、澡堂的经营管理。 5、对于公司所承接的新项目,及时指定项目有效的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考察论证和项目合同的谈判,报公司审批后并参与合同签定工

作。 6、审阅各项工程的实施情况报告,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负责工程验收工作的审定。一般新项目的实施细则,拟订重大项目的实施细则并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7、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种项目费用的催收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考勤制度。 &负责安排各部门工作任务的下达,检查并督促工作完成情况。 9、认真管理公司的财务,建立健全的各项财务制度。 10、负责物业公司劳务人员的招聘、考核、辞退、内部调配及合同签订工作。 11、做好后勤保障物资的采购,劳保用品的审核发放工 作,固定只产的统计。对于低耗物品入库、发放、领取、购 置均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本格式进行保存。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 shi on Desig n Co., Ltd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 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

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物业综合部部门规划

综合部部门规划及部门职责潍坊市北斗星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正在稳步发展中,随着公司各部门的成立,综合部也逐步走向完善和正规,了解部门工作、明确部门目标是我们综合部每位员工的职责,现在围绕公司现状,特制订综合部部门规划,方便各位员工更加全面具体的完成工作,成为公司的得力助手。 综合部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围绕公司的经营目标,建立健全整套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手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公司员工社会福利,高效率地配合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好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 一、部门内部工作: 整合部门内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对综合部职能的调整,整合部门内部资源,确定部门人员工作内容,明确各人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根据部门需要随时进行部门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随时根据公司安排工作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 二、后勤保障工作: 综合部的工作相较于其他部门比较繁琐,对内对公司、对外对政府,还承担外来领导来园区参观时进行接待的工作,兼具服务与管理双重职能。 但综合部工作质量的好坏,完成任务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实现,对公司总体工作目标也会产生影响。面对

现阶段后勤工作的情况,综合部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强与各部门工作的联系配合,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1、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加强与各部门工作的沟通及配合,强化各部门的制度化管理,加快信息反馈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办公物品的采购和配给工作。 (二)配合公司标准化管理,加强制度制定落实工作,做到有据可依。 1、综合部配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一直对公司的政策在做调整,制定了奖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手册、物业管理守则等,日后工作过程中还需完善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加班休假制度、奖惩条例、出差相关规定等; 2、加强制度更新管理工作,对于制度的逐步完善加强新旧制度的更替及时存档; 3、加强公司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并做好整理和反馈工作; 4、加强公司资料档案、部门档案文件及员工档案的管理,做好公司相关数据的存档备份工作,统计各部门文件档案情况,进行分类后制定相应的归档制度及流程。 (三)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能及岗位,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1、确定和区分每个部门的权责,使每个部门的职责清晰明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 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财务科制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会议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二、科长按期组织编审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表,定期上报,对各项财务指标组织测定、分期考核,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及时向领导提供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三、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账表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呈报有关财务报表。 四、按财经制度和成本开支范围及费用标准复审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及时正确地记账、标账、对账、清账。 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现金使用范围,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现金当日核对,银行存款月终必须与银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六、现金管理不允许白条抵库,不经领导批准,不能擅自借款,票据(正规发票)报销必须有领导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妥善保管有价证券和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运行。 七、各项经费使用,按主管局规定的标准支出: 1、经费中的福利开支,由财会和办公室提出,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支出。 2、经费中的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费、旅差费、油料费、修理费、招待费和业务费、印刷费、复印费、会议费等由财务核算,主管领导批准支付。 八、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条例》,严格财务制度,严密审批手续,财务要事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领导心中有数。 质量保证制度 一、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公司坚定不移的口号,物业管理服务以其特殊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工作中应自始至终地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 二、以人为核心,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管理质量、促服务质量。 三、充分调动全公司职工关心服务质量中,注重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奖优罚劣,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四、严格按照物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来规范员工,认真学习,从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 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奖惩制度 一、一切工作人员,对其所分管的工作,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竭尽全力,决不允许讲条件,要加班。 二、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扣0.5天工资。发现二次,扣1.5天工资。 三、如工作需要,一切人员禁止在早晨或中午喝酒。酒后不准上岗。发现一次停止工作三天,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发基本生活费。

物业公司保洁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 内部监督考核制度(保洁) 第一章总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整洁及其所带来的舒适和优美,是 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它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会由此 直接带来心理上的舒适感与美感,因而成为物业管理区域文 明的第一象征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整洁的物业管理区域 环境需要常规性的保洁管理服务来保证。 第一节保洁管理的涵义和原则第 一条保洁管理的涵义 (一)保洁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宣传教育、监 督治理和日常保洁工作,定时、定点、定人进行垃圾收集清 运、地面墙面清扫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清洁等,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通过清、扫、擦、 拭、抹等专业性操作,维护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的清洁卫生,从而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物业小区。 (二)保洁管理的重心,是防治“脏乱差”。“脏乱差”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其成因主要是部分业户随手乱 扔垃圾、高空抛物、乱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随意排放污水 废气、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 乱张贴等,若不加以重视,易造成规模性、持续性、破坏性

的不良后果。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 保洁工作,促进业户整体素质的提高,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出现 “脏乱差”的情况,实现物业管理的基本宗旨和目标。 第二条保洁管理的原则 (一)保防结合,以防为主 在保洁管理工作中,要注意预防,即通过管理,纠正业户 不良的卫生习惯,防止“脏乱差”现象的发生。优良的物业 管理区域环境的造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作用的结 果,也是管理标准与业户素质不断调适的过程。物业服务企 业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引导业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从业户的基本素质、基本行为规范抓起,大力纠正各种 不良卫生习惯,提高业户的环境整洁意识。 (二)规范制度,完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要 求,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保洁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实现物 业管理区域保洁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节保洁工作的重要性 第三条保洁工作创造了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保洁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生活的需要,是业户接触最 多、感受最直接的一个方面。整洁的周围环境,使人身体健 康、赏心悦目,提高工作效率;反之,将引起广泛的物业矛 盾纠纷。物业管理应尽最大努力为用户提供一个整洁的工作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 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索引号:XM001-004??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2011-04-07 ]????点击:606????字体: [ ] (2010年12月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 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 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