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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

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听了各代表小组预备会议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馈相关领导部门,提请重视

与改进。

4、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主人翁责任感强。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学习,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

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留调入者代表资格的,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5—8%,5人以下的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代表占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主席是当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威。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

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通过。

主席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相应的职能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各代表组推荐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经营委员会,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题。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整改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问题和生活福利事项,包括医药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工作。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反馈工作,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

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工会委员会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2、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推荐等工作,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

3、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改善职工福利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

5、定期听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生产福利、组织宣传、女工、经审等工作委员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可同时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

3至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

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

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管理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科室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科室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 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2、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

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班组民主管理 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3、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器材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合方案等等。

4、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7、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

生效。

第三十六条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可报告部门工会、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 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会交办的任务;

2、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四条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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