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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干部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学校党组讨论决定,提出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学校干部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学校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学校党组、党支部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 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

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 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个月。 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篇:诫勉谈话记录字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任职廉政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目的意义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2、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三、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2、谈话内容:(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四、组织实施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4、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承办。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编号:DLHBC-DG-XZ-005 版本号: 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3日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1.目的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领导干部。 3.工作原则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4.提醒 4.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4.2 提醒对象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4.3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3.1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4.3.2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5. 函询 5.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5.2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意见,报处党委批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 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市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制度: 1、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处方点评制度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监测、分析制度,每月将日均药费超过1000元的分管医师排序、单日药费超过2000元的患者分布、每周消耗金额超过2万元药品的分管医师排序和患者日均床药费科室排序,并将汇总情况和合理用药分析报送院领导,并进行全院通报。 2、药剂科对临床科室每月使用量前10位的药品及使用量前十位的科室和医师进行公示,并分析其用药合理性,在每月质控会上进行全院通报。 3、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每月组织对全院临床科室、临床医生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督查。每月抽查处方1000张、病例100份,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的科室和医生,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科室或医师,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召集有关科室主任或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药品使用情况、评价结果、处理结果在院质控会上通报全院。

二、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①、未达到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②、不合理使用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③、因不合理使用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④、对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2、谈话诫勉的对象: ①、临床科室负责人; ②、相关临床医师。 3、谈话诫勉的程序:谈话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 4、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谈话由院长或主管院长主谈,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参加,并进行记录,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 5、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①、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②、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③、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④、对本月进行了诫勉谈话的科室及医师,下月要做为重点对象对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控。

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

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单位)关于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年以来,XX(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坚持把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来,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毛病;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一、提高认识,领悟实质,切实加大对政策的学习力度 XX(单位)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列入XX(单位)中心组进行了认真学习,切实了解和把握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质,确保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XX(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分散自学、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学习,充分利用XXX“组工论坛”阵地,由部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讲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深刻含义,同时,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印,做到机关干部人手一份,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专题学习。并将文件转发到各乡(街道、镇)、县直单位,要求各单

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的具体表现 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不力;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一些问题;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或对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挥霍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领导交办或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询函或诫勉其他问题的党员干部,均列为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 三、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明确提醒、询函和诫勉的对象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2012年x月x日,发生xx事件,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24事故,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 较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x月x日,此次安全事故,先后上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委 会,可见公司内部对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x月x日下午,对我个人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且公司党政xx书记、xx总经理两位领导百忙中挤出时间,亲自约谈。没有偶然,只有必然, 面对安全事故,我们必须深刻反省,深层剖析,找到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来吸 取经验教训。客观的原因不赘述,主观上,因为我的问题,给公司抹黑,拖公司后腿,我感 到寝食不安,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项目经理,我负有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和管理 责任。在原先自我批评与检讨的基础上,这些天我又客观征求意见、深层次查找存在问题, 认真分析原因,并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力求新的改进与转变, 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观念、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为能较好的完 成神府后续工作及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越在大干快上的时候,作为领导者和指挥者,越应该冷静, 换个角度,明锐捕捉安全责任落实的疏漏和真空,真正把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给现场的员工以警醒无影灯,不让麻痹松懈滋生出安全的阴影。 1 2、施工技术复核审查不严格。xx构件刚度不够,设计无检算,在现场已经发现问题后, 没有及时得到妥善复核与技术改进,没有起到科技先导、严格把关、动态调整的作用。作为 技术出身的干部,没有在应该具有相对优势的方面,给务实向上的大学生们以引领。 3、项目应急措施处置不妥当。紧急应急措施未细化,没有预备后备责任人,项目人员动 态调整后,相应的组织机制及人员没有动态调整,没有全面细致的预想,没有演练,没有给 相关的人员明确相关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紧急应急,速效救心,随身携备,泰然不惊。这么 关键的事项,我没有督促落到实处。 4、综合安全监管构架未给力。没有偶然,只有必然。事实上,之前已经发现事故苗头, 现场明细与图纸不符,比设计图纸降低标准,现场管理技师已经多次来项目部反映问题力求 改进,然而,经过一个个员工的手与眼睛,一层层的关口和限制,从操作工、技术员、质检 员、安全员到管理干部,从现场、工区到项目部,从材料到技术,没有反映出来,没有反映 上来,慢慢将小病拖成了大灾。立体的监管,多渠道的监控,还是耳目失聪。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汇总起来,确实反映出在相当一些问题上,从我这里开始,就有 了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就有了落实不到位的隐患,就有了不稳定和谐的因素。我作为项目 经理,领导管理素质、能力与水平还很不够,还亟待充电与提高。 二、整改措施 2 以xx事件为契机,结合安全活动月活动的开展,在项目部范围内实在掀起排查安全隐患 的活动。在这半年的诫勉期内,在公司领导的真切关怀和正确指导下,我必须严于律己,认 真整改,确实提高自己。 1、加强自身学习。学习工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工程管理理论,学习领导行为艺 术,学习社交与口才,学习工程技术及“四新”运用,学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通过这 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项目宏观管理的统筹与掌控上,能得心应手,提高自己的 综合素养。 2、完善项目管理。在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监控等方面,在制度上完善从严,在分 工上明确从实,在责任上落实从细,在操作上可行从密,严格监控,细化应急,动态跟进, 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操作流程办事,按工作标准办事,保证项目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组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2015.06.28 【实施日期】201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8日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

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实施谈话,按照党员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领导、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或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5、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一周内,向党组织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内,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党员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党员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党组织。 6、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除党内职务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党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自我批评。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8、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局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免费文档网https://www.sodocs.net/doc/786966624.html,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任命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对其提醒:

(一)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或其它途径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提醒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达约定的谈话场所接受谈话提醒。谈话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确定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应提前把谈话要求通知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七条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的原因和目的; (二)要求提醒对象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对提醒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四)要求提醒对象表明态度。 第八条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提醒后报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后了结。对提醒过程

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最新)

谈话时间 2019年月日时分至2019年月日时分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汉族籍贯政治面貌党员 2003年1月文化程度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现在住址××: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市纪委决定由我和××同志代表组织与你进行诫勉谈话。按照规定,这次谈话要做记录。 今天找你谈话的内容是:×××× 以上情况是真实情况吗? ××:是真实情况。 ××:你作为××,负责××工作,对××应负××责任,请你谈谈本人意见并表明态度。 ××答:以上情况属实,我作为××,负责××。对于××,我要承担××责任。我一定认真吸取本次教训,深刻反省。感谢组织上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给我改正的机会,我深刻感受到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厚爱,我一定会吸取教训,请组织放心。 ××:希望你以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答:我以后会在工作中更加注意,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强化自身建设,发挥好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带好队伍,履职尽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问:你还有什么事情要向组织交代或说明的吗? ××答:没有。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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