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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

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 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如何处罚的规定。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上述数十项项目其中一项申报不实即可能影响海关正确地实施贸易管制、征收税款和贸易统计。执法实践中影响海关贸易统计的案件也比较多,案情也相对简单。第二款影响海关关监管秩序是指,当事人运输货物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向海关申报不实,但有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即该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即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也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同时也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两种情形:

一是申报不实与当事人填报错误,纯属笔误和失误的区别

二是同伪报行为相区分。申报不实同伪报在表现形式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在报关环节发生的报关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情况,但实际上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特别是在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上,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性为上和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如何确定当事人

一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违法行为人。二是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为违法当事人。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

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满洲里海关办理简单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我关区十八里公路口岸、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黑山头、室韦等口岸发生的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四条现场海关发现案件,凡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如现场有缉私警察在场,由缉私警察办理;缉私警察不在现场的,由口岸值班关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资料。

第六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关员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者由其代理人签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十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

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将案件移交给缉私部门按一般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二条案件审批由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根据本关(办事处)情况采取当场审批、电话或传真通知等形式进行,制发处罚决定书后由现场关员根据本关实际经分关关长签发后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缉私局负责对承担案件办理的关员登陆《海关缉私办案系统》的授权工作,现场关员办理行政简单案件时应按照程序要求录入《海关缉私办案系统》。

第十四条简单案件办理完毕后,办理案件的部门要每月将案卷材料移送所在缉私机构法制部门保管,缉私法制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部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一般规定

二个原则:双人办案、回避原则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包括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和物品、提取化验鉴定的样品、查询存款和汇款、收取担保等活动。

执法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

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可以说,成为证明根据的事务、事实、定理或真理,就是证据。证据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中,但它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则体现在法

律事务中。

(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发票、报关单、货物说明书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走私货物、侵权货物、旅客携带的外币、伪造的加工贸易手册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

货运渠道的案件涉及电子数据类的证据比较多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描述或书面记载方式提供的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缺陷不能真确表达意志的人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案件证人以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五)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最了解、最清楚有关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处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切身利益,所以对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一般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是

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收集书证物证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程序规定第47页

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

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目前业务现场查获的案件移交的主要材料。旅检渠道的有,货运渠道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

第二十条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

签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行政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并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能够直接送交行政法律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海关可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也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直接送达。海关对授权委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并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海关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送达法律文书的,比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

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七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海关发现包括 1、公民、法人、有关组织的举报、检举、控告;2、违法行为人自首;3、他行政机关移送;4、司法机关退回;5情报来源;6、海关监管、稽查、加贸等业务部门发现。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法事实;二是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有违法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1、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包括违法行为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既遂;2、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达到触犯法律、法规的程度;

3、违法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的证据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有关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2、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违法确有必要。

受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送主管关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据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

第二节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

注意把握两种的区别。

1、询问的一般策略方法:询问证人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注重与证人的沟通交流。需要双方相互信任和了解。被询问人是否愿意和办案人员合作,很大程度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个人魅力和工作能力,取决于他们的言谈举止和谈话方式。

对询问内容大体有数,对证人的情况大体了解。表明身份,交代询问目的,提出要求。

被询问人自由陈述,询问人辅助提问。

对可疑情节的追问

2、对不同对象的询问

根据询问对象的性别选择询问方式

根据询问对象的年龄选择用语

根据询问对象的文化程度选择用语

根据询问对象的职业特点选择询问方式

根据询问对象的作证心里选择用语

根据询问对象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选择询问方式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办案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二条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 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

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 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

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 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 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 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 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2020年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新京报快讯(记者高敏卢通实习生王苑锟)今天(2月21日)晚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发布《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2·15”杀人案情况通报》称,嫌疑人张某某因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以致发生“2·15”3人死亡案件。 此外,南郑区 ___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南郑区法院已经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高度重视当年案子,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有了最新结果会进一步通报。 由于“2·15”案件引起巨大关注,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张母致死案 ___中关于原告未请律师、被告人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等引起巨大争议。为此,记者请教了律师,律师认为,就 ___显示的内容来看,上述争议点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因怀恨在心作案杀人 通报披露,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 ___张某某(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

(47岁)当场杀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潜逃。 ___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他于xx年至xx年在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xx年8月回家。张某某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今年2月15日,张某某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某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某某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嫌疑人潜逃中曾回家取钱 通报显示,2月16日21时许, ___张某某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 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 4.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偷税案件还要移送吗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偷税案件还要移送吗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8月对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应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该纳税人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增值税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100万元。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相关账证,发现其采取开票不入账的手法隐瞒了销售收入58.5万元(含税),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而销售成本已经结转。 鉴于此,稽查局决定将甲企业少缴的增值税8.5万元定性为偷税,按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这一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税务机关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对甲企业偷税行为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问题上稽查局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 纳税人被查出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甲企业偷税8.5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已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4%,显然已构成犯罪,但甲企业偷税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是否还需移送,《税收征管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下简称《移送规定》)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稽查局内部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移送。理由是既然对这一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就更不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要移送。因为《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并没有将处罚或追诉时效作为是否移送的依据,因此,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应当移送。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应作为移送的依据。是否移送,不仅要看偷税案件是否达到对犯罪的追诉标准,也要看是否超过了《刑法》对犯罪的追诉时效;即使达到对犯罪的追诉标准,如果超过对犯罪的追诉时效,也不需要移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是应不应移送的依据。如果偷税犯罪行为既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也超过了刑事处罚追诉时效,税务机关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如果虽然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但没有超过刑事处罚的追诉时效,税务机关仍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法理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7c7749427.html,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然后根据采信的证据演绎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叫法律事实。采信证据的过程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期间、举证的范围、所举证据的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效证据的否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等方面。法官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运用相应的规则综合分析、运用当事人提供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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