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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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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推荐

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新农合之间的异同(在关系上)?侧重于不同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保有什么区别?

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3、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4、筹资结构是不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和农村新农合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缴费不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高,交的钱也就多。

3、报销比例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70%左右和75%左右。而且,新农合可报销的医药目录比城镇医保少,新农合在乡镇医院报销比例高,在市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比城镇医保低,最高封顶也比城镇医保少。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里返的钱一直可以累计,用不完的的自动累计到下一年,而新农合到了一年就清零。

5、管理的部门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有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

6、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低于城镇居民医保。

比如说参加了新农保之后,可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的新农合有没有什么规定,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就是说我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打工,我可以既参加新农合(保)又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吗?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吗?

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冲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否则,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该制度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参加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可以吗?

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保。如果农村居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每个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不能存在重复的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办理新农保停保手续。以后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

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3.工作场所工伤问题

注意: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关(即工作原因)这三因素如何判定(认定)?

即什么是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工作时间?

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包括非法延长的时间

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

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

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

八、因工外出期间

如何认定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要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如何认定与工作有关?

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七种认定的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1、退休返聘人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均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5、农民工的工伤处理——

例外的情况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

自杀或自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适用主体

1、城镇区域内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公务员

3、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失业保险法不适用于:

1、求职未果的毕业生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居民

提交哪些证明?

1、用人单位的程序义务

出具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名单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的程序义务

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能够领到多少?

失业保险基本待遇—失业保险金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救济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患病——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可以领多久?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若用人单位没有交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社保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待遇如何?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

根据《社保法》56条规定,职工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生享受的产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生育医疗服务

根据《社保法》55条规定,生育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至少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4、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入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

5、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待遇有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对公司,当事人,会承担什么样的相应的责任?

公司:《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当事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值得看社保征收移交税务的5个问题分析(附相关案例)

值得看!社保征收移交税务的5个问题分析(附相关案例) 全文4472字,阅读时间6分钟 文:任超,社保工作人员关于社保费征收权归人社部门所有、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行使,还是应当归税务部门所有并行使,这么多年学界、实务界争论不休,主要围绕的就是行政效能高低、基金收支安全、便民与否等方面。一、政策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仍然是搁置争议;终于在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有了定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下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道路!社保费地税统一征收,到底是地税全责征收,还是代征收,在文件中并没明确,从彻底改革的角度来预计应该是走向地税全责征收,但从社保征收到社保委托地税代征收再到地税全责征收这条路如何走的更顺畅,有很多实际操作中的

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更多配套制度化建设及信息系统建设跟上。二、目前现状1、上海、西藏、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吉林和深圳、青岛等10多个地方的社保费依然是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2、而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在22个地税征收的地方,大部分采取的是“税务代征模式”。分情况来看,目前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四类。以江苏为例,职工社保由社保核定、地税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均由社保自行负责征收;以广东为例,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由地税负责征收,职工社保的一次性补缴业务又分不同分别由地税自行核定和由社 保核定,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由社保负责征收;再以厦门为例,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均由地税负责核定及征收、职工社保一次性补缴又由社保负责征收!三、存在问题分析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如何跟进修订,明确全国统一征收模式。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贯穿于登记、审核、征缴、稽核、欠费追缴、待遇发放等整个管理服务过程,征缴只是其中一个环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 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得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就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得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得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得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得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得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得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得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得培训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得,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培训协议得,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得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得培训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得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得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得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得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得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 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她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得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得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得工资得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得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得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得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得问题.如果就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得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得补偿.但就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得)。 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就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得,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就是断开得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得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得,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得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得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得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就是续签还就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得效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002年10月12日,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役合同”),由东方篮球俱乐部聘请马健服役二年,马健应得工资总额为一年人民币60万元(税后)。其中,第3.6条款约定:“因为乙方(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雇乙方,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服役合同签订后,马健通过了体能测试并由东方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的2002-2003年度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的比赛和训练,共上场19场,计344分钟,得分为68分。2003年2月28日,东方篮球俱乐部向马健发出《通知》,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了与马健的合同。马健致函中国篮球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获书面答复。2003年4月29日,马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马健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健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篮球俱乐部撤销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服役合同,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的服役合同的内容,马健、东方篮球俱乐部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方篮球俱乐部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与马健解除劳动合同。在马健经过大半个赛季的比赛、训练后,仍未能在场上有出色的发挥,担当起东方篮球俱乐部所期待的球队主力之一的情况下,东方篮球俱乐部有理由相信马健对其所担任的工作是不胜任的,无法达到当初双方签约的目的。因此,东方篮球俱乐部依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与马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在服役合同第3.6条款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东方篮球俱乐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由于马健一方的草率、没有经验等订立合同的情况;东方篮球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其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工标准理由正当,该条款本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故,马健要求撤销该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对马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马健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只有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其与东方篮球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第3.6条款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故该条款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应当被撤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在马健医疗期满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东方篮球俱乐部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健存在伤病,但现不能证明是原有伤病,在医疗期间东方篮球俱乐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东方篮球俱乐部辩称,马健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原有的伤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保护。马健是作为著名运动员引进的,但其表现与主力球员的水准差异明显,东方篮球俱乐部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6条款解除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系争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东方篮球俱乐部可以行使解除权,与马健解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准备在充分,还是建议带上课本的好数字,字母 1.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C.工厂立法 2. (B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 )。A.9岁以下学徒 4.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5.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 A )A.6周岁B 6.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 )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12个月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C)的工作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8. 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的是( D )。D.抚恤金 C 9.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C )C.50%的优待 10.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A )缴纳失业保险费。A.1% 11.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2.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B )。B.8% 13. 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14.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法属于( C )。C.社会法范畴 15.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 )。B.2年D 17.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 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A、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 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 A )A.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20.地方总工会( C )。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1. 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2. 订立集体合同(A)A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 健康检查费用由(A )。A.用人单位承担 24.对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 配工作,但军龄的年限要求是( C )。C.20年 25.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 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不属 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 D )。D.社 会保险关系 26.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 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属于 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 B )。B.社 会保障基金运营关系 F 28.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 )的固定职工,与配偶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 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A.1年 29.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 )。 B.按小时计酬 31. 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 务的主体是(A )。A.用人单位 32. 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 察工作的部门是(B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G 33.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B )。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4.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 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 )以上。 D.25% 35.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B )。B.1.5% 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 )。A.患职 业病的 38.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A.职工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 41.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 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C )。C.劳动 保障监察活动 42.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 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 )。C.劳动监察机 构 4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 )。 A.1个月 46.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之一是(D )。D.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 4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 休假一般为(C )天。C.15 48.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 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0.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义务满(A ),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 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即可领 取失业保险金。A.1年 16.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B )。B.无 过错责任原则 51.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 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 )。A.未成 年工登记证 52.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 成年人的单位是(B )。B.边远地区企业 53.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死亡事故从死亡 人数上看是指(B)。B.3人以上10人以下 54.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 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 )。D.30人以上 5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死亡事故从死亡 -可编辑修改-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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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社会保险案例集合

社会保险案例一 请解释下面哪种情况下小王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1、小王是今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毕业没有找到工作 2、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对岗位不满意后提出辞职,赋闲在家。 3、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4、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并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当地社保部门给小王联系了一份新工作后小王嫌弃新工作薪水较少拒绝前往工作。 5、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 答案: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要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一下要求(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在上述情况中,第1种情况小王未曾参加过工作,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2种情况小王虽然参加工作且缴费已满1年,但是属于自愿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3种情况小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4种情况中,小王拒绝再就业的要求,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第5种情况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因此,在5种情况中,小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赔偿的情况是第3和第5种。 社会保险案例二 【问题的提出】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52万人参加考试。报考的公务员的人员中,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成为了报考的主力军,请问,在当前的公务员报考热中,说明了一些什么的社会问题? 【具体内容】 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当时这一工作报考人数仅为4400人,20年过去了,报考的人数涨了344倍。竞争比例也从原来的9:1,发展到现在的77:1。其报考率和录取比例已经成功成为中国第一考试,胜过了中国传统竞争激烈的高考与考研,其热度年年居高不下。 公务员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现象,在国外,最优秀的人材往往倾向于从事创造性强的科研工作或者开办实业,这些都能够充分刺激国内生产力的增长。美国之所以一直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优势,就是拥有大批的优秀科研人材和企业家。公务员本质上属于服务性工作,大多数工种对技术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要求并不高,而我国目前大批优秀人材蜂拥而至去报考公务员,既是对人材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我国未来长远的经济和科研能力的竞争。 【原因介绍】 由于实施了阳光工资以后,公务员的平均薪酬实际并不比很多企业和热门行业高,其吸引力主要来自稳定的岗位和收入,以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中国传统的观念也对公务员的身份评价较高。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红书第48页) 王某每天为公司接送会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关系,故王某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自带车辆在公司门口“拉活”,公司每月支付“租车费”,在个人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 答案: 王某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王某拉活这项工作不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保险其个人缴纳。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 有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具备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予支持王某的任何请求事项。 二、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非全日制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区别: 标准全日制用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半天,每周不超过24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工资发放上区别: 全日制用工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每月至少发两次工资; 保险区别: 全日制用工单位给其上全险,小时工资为9.7元; 非全日制用工无五险,不用上保险,小时工资为16.8元,小时工资中已含保险费; 合同区别: 全日制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有双重劳动关系,但需单独缴纳公司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或建议订立书面协议; 试用期不同: 全日制用工一般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明确的试用期,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解约不同: 全日制用工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提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无需通知期,口头今天提出解约,明天就可以不用来; 经济补偿金:

劳动社会保障法任务

劳动社会保障法02任务_0006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 A. 集中就业 B. 分散就业 C.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D. 国家安排就业 2.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A. 60天 B. 98天 C. 120天 D. 150天 3.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自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 60日 B. 6个月 C. 1年 D. 2年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A. 预防第一,安全为主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 安全第一 D. 安全为主

5.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A. 3个月 B. 5个月 C. 7个月 D. 8个月 6.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以上劳 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A. 乡级 B. 县级 C. 市级 D. 省级 7.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 A. 基于劳动合同而提供的劳动过程 B. 劳动过程除去加班加点过程 C. 劳动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 D. 劳动过程 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 A. 中秋节 B. 元旦 C. 国际劳动节 D. 解放军建军节 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21 课程代码:0297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 1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中也用了最多的篇幅进行阐述。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

【承包】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关键字】承包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障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障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障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障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障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障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案例: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者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解读:《社会保障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障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案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 解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障登记且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障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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