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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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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

的重视。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目录

1反垄断法概述 (4)

1.1 反垄断法概念 (4)

1.2反垄断法的内涵 (4)

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4)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5)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5)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5)

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5)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6)

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6)

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7)

4结语 (8)

1反垄断法概述

1.1反垄断法概念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

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如德国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些机构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具有执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职能。其中,美国、日本的主管机关还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通过以主管机关为中心的行政程序进行,并以司法审查为补充。

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

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先天的缺陷,所以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专门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

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系。如第2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第二章又专门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不一一列举;(2)采取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3)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4)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以配合此法的实施,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法律性质的差异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保护对象的差异此外,二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伦理性与政策性的差异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反垄断法最早出现在美国,产生的标志为《谢尔曼法》的颁布。美国建国后,产生了托拉斯组织和垄断行为,这些托拉斯有效地垄断和控制了市场,维持和操纵价格,其形成及力量的加强,遭到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加之,二战德、日两国纳粹组织皆实行强制经济垄断以维持战争,所以战后各国对垄断的管制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纷纷颁布反垄断法。可见反垄断具备阻止社会霸权形成的社会政策以及保护市场竞争制度,

以促进生产和分配的合理的经济政策两种功能,从产生时起即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二法的立法目的上,承担的立法责任也互异。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竞争现象,无论是经营者实施之限制竞争行为或是使竞争无法展开之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精神是维护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商业伦理问题,竞争者之行为有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是否侵害了其他竞争者权利。换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质量。反垄断法重在保障市场竞争之自由,防止独占事业滥用其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竞争充分、结合行为妨害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重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不公平,有违商业伦理、道德行为的产生。营业竞争秩序,确保营业竞争行为之自由及正当,促进经济之繁荣与安定等。

价值取向的差异在价值取向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交易才会灵活,其实这即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立法程序上的差异由于反垄断法之公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如德国的卡特尔局,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这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企业结合之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法实施之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应属于私法范畴。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由法官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把握。司法途径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处理程序。

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两法相互交叉,相互补充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很多时候是交叉存在,并相互补充的。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尽管两个法律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交叉存在,相互补充的。

调整对象相同无论反垄断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如此方能实现竞争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根本目的相似两者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政策上,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时他们都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结语

综上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许多方面的差异。表现为二法的法律性质,价值取向、特点、目的等各不相同。但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转,二法可以功能互补,且在某些行为上发生交叉和竞合,所以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同之处。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孟雁北,寇艳华主编.竞争法典型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价值 分析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对该制度设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功能进行明确,将制度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目标和履行功能的情况作为思考判断的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和反垄断法实施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救济目标和功能包括对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两个方面。在实现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方面,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一样具有解释、明确反垄断法和恢复受损的竞争秩序的作用。而就公共实施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实现最佳威慑效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2]。作为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宽恕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主要在于其是一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佳威慑效用实现的工具。法律实施制度所意图实现的威慑效用,主要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所能够产生的对理性行为主体的行为导向与遏制效果。法律实施产生威慑效用的作用原理主要在于,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当经由法律实施调整过后的成本效益分析使行为主体得出从事违法行为成本大于收益时,自然会打消

从事的念头,这时威慑效用就起作用了。就反垄断法领域而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最佳威慑理论,构成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最佳威慑效用概念的基础。最佳威慑理论认为,对垄断违法行为设置什么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是分析评价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威慑效用所要讨论的核心课题。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意味着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成本投入,相关制度设计应努力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的目的。最佳威慑理论最基本的前提性假设是“处罚的目的……是在于威慑无效率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有效率的违法行为”[3]。该理论所追求的不是最大威慑,而是介于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之间的一种最佳状态。在制裁垄断违法行为这一问题上,威慑过度会压制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决策,减缓社会福利的增长;而威慑不足则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科学的规则设计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在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方面的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一方面,宽恕制度通过扩展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的信息和证据来源渠道,在有效节约实施成本的同时,增加垄断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也增加了不合作的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受处罚的可能性,从而客观上加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效用;另一方面,宽恕制度对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可以起到很好的分化作用。在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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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垄断协议 【考点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45)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它垄断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447)(多选题)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例题·多选题】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中,被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明确禁止的有()。()

A.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 【答案】AC 【解析】(1)选项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并不违法;(2)选项D:“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而“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和销售商)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的协议,并不违法。 【考点3】垄断协议的豁免(P449)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反垄断法律制度题库7-1-8

反垄断法律制度题库 7-1-8

问题: [单选]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采取()。 A.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 B.强制的事后申报模式 C.自愿决定是否事前申报的模式 D.自愿决定是否事后申报的模式

问题: [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合并,向商务部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A.商务部应实施两阶段审查制 B.商务部的初步审查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 C.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 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选项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问题: [单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和书面审查的方式 B.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D.国务院法制办不得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选项A: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选项C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 出处:山东11选5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8110129279.html,;

问题: [单选]以避免甲市全体人民被传染禽流感病毒为借口,甲市政府发出通知,禁止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本地市场的猪肉均由该市定点的屠宰场供应。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甲市政府的行为构成()。 A.强制交易 B.地区封锁 C.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正常经营活动 D.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 选项B:地区封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专题内容围绕垄断行为展开,体例逻辑清晰,内容呈现一定规律性。以客观题形式考核,分值为4-6分。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等为常见考点,考频指数分布比较均衡。2020年教材对不同垄断行为的表述,有较多变化,需引起注意。 目录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经营者集中与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审查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特别提示】本点为核心考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效果原则,是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D正确)。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 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论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摘要:宽恕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抑制垄断形成以及消除已有垄断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身的特点使得执法机关的效率得到提高,并且使得办案的准确性更大。由于它的优越性,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我国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宽恕制度,但是相比而言,立法的水平以及司法实用程度均有所欠缺,有待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卡特尔适用条件 作为有经济法中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一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其中的宽恕制度更是对垄断行为起着重要的抑制作用。我国在反垄断法中也确立了宽恕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一、宽恕制度的涵义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核心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卡特尔被发现之前,或者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反垄断制度。该制度旨在减免卡特尔成员公法上的责任,鼓励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竞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违法卡特尔,提供卡特尔的相关信息,从而促进对违法卡特尔的发现,调查和处理。宽恕制度是卡特尔执法的有效政策工具,它有利于破坏卡特尔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卡特尔的执法效率。通过对卡特尔从内部分化瓦解,以解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类卡特尔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对及时查处核心卡特尔、提高执法效率、吓阻违法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 二、宽恕制度的特征 首先,制度本身的目的是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取卡特尔内部难以主动发现的违法信息。卡特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的限制竞争的联合,其目的在于避免竞争可能带来的风险,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只要存在追逐更多利润的可能性,同业经营者就愿意通过卡特尔开展联合限制竞争。卡特尔成员利益的紧密性和行为的秘密性造就了卡特尔的隐蔽性。一旦同业经营者之间形成卡特尔,竞争关系就暂时性地退而居其次,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对外的伙伴关系,若东窗事发,卡特尔成员往往相互包庇,配合销毁证据,给执法查办活动制造障碍。宽恕制度就是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从卡特尔内部寻找揭露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特征 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交往(包括买卖关系)或者给其他同行一定的好处,使之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以及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和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 以价格手段打击、挤垮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和其他强势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的行为; 以贿赂或过重的馈赠方式争揽顾客的行为;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产品标识以及一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发生混乱认识的表示或说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关系的竞争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手段的不正当性;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客体的多重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 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 经济法(第四版)-王晓明-题库与试卷】10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D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B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 )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4、甲制药厂组织参观乙制药厂实验室时,甲厂一名技术人员暗中提取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溶 1

液样品。回到甲厂后,该技术人员与他人一起分析了溶液的成分,得出了乙厂新开发的一种药品的配方,甲厂迅速根据此配方推出了一种新药。乙厂在市场上见到这种新药十分震惊,经调查查清了其中原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损失,并停止生产这种药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B ) A、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B、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D、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5、某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的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B ) A、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该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 D、该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C)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2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与相关市场界定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①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②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相关市场界定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3)界定相关时间市场: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4年)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技术市场 C.相关创新市场 D.相关时间市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但是,并非任何的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D.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考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 B.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效果的行为 C.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 D.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选项A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排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B当选。选项C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的限制,选项D当选。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与诉讼 1.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1)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提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2)多元反垄断执法机构 ①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行为。 ②商务部:经营者集中行为。 ③国家工商局:其他垄断行为。 (3)反垄断调查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①专家出庭: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②专家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4)诉讼时效抗辩: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教学难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会导致竞争的无序,会导致经济增长机制的破坏,会极损害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与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市场的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最优效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得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资源稀缺(scarcity):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必须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 要让利用资源效率高的市场主体继续获得资源,继续发展;让资源利用效率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资源是有限的,欲望是无限的。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Competition 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份额、利润、资源、交易机会等的争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例:邮政储蓄:零风险、高利润、拉存款、高回扣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法管不到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DUFE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研究 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学号:2013100550 专业:经济法 姓名:左越文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摘要 摘要 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工具,它在打击垄断协议以及提高执法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作为粗线条立法的产物,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宽恕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确有必要结合本国今后反垄断执法的实际经验,逐步完善宽恕制度。本文按照“基本理论解读——国外制度述评——完善我国制度”三步走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和论述,以下是对各部分内容的概述。 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从宽恕制度的概念、宽恕制度的特征、宽恕制度的要件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宽恕制度介绍。该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的宽恕制度简单介绍,以期待为完善我国宽恕制度有一些立法上的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及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从宽恕制度适用主体不明、宽恕的时间模糊不清、宽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三个方面对我国宽恕制度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总之,我国应在坚持社会利益本位和我国法治的基本国情的情况下,使宽恕制度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保持协调与互动,从而保证宽恕制度作用的最大化,以实现其遏制垄断协议,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宽恕制度,卡特尔,反垄断法

Abstract Abstract Forgiveness system is an effective tool for enforcement of the anti monopoly law, it in the fight against the monopoly agree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law enforcement efficienc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However, as a product of the thick line legislatio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system of forgiveness provision is too principle, make them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ir future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gradually perfect the system of forgiveness.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y of "-- an interpretation of foreign system -- a review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ystem of logic" three step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the following is a summary of the contents of each part. The first part: the overview of the anti monopoly law of forgiveness system. This part mainly from the forgiveness system's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 system of forgiveness forgiveness system's requirements on the anti monopoly law forgiveness system are introduced.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forgiveness system.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main part of the system of forgiveness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to look for some reference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n the pardon system in china. The third par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China's anti monopoly law system and our forgiveness forgiveness system. This part mainly big three of our forgiveness system were analyzed and aimed at these questions to propose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main body of leniency program is unknown, the time to forgive, forgive the vague organ discretion. In a word,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the standard of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situation, make the forgiveness system and China's anti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and maintain coordination and interaction, so as to guarantee the maximum forgiveness system function, to achieve its containment monopoly agreement, the maintenance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fair basic purpose of freedom! The competition order. Keywords:leniency program,cartel,anti-monopoly law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2019年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12页word

专题九反不正当竞争法 【教学分析】 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的学习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和概况 2、掌握四种假冒仿冒行为 二、能力目标 1、能够辨别不正当竞争行为 2、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维护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角度,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引起的法律事务 3、能够运用所学民事诉讼程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代表作为经营者的原告或被告,完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诉讼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2、难点:如何判别某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设计】 以案例讲授为主,引导学生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讨论,使学生参与到教学中,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以课外实训为辅,使学生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教学内容】 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咱们理解了目前在咱们国家存在的市场主体——企业,现在这有这样一个厂家,大家来看看他都干了些什么事? 案例导入 某洗衣粉生产厂家,同时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并在

广告中声称:“本厂利用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了新一代洗衣粉,去污力强,无污染,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其他普通的洗衣粉含有大量的磷等化学成分,使用过多会导致老年痴呆。” 启发学生思考 问题一:如何看待该厂的做法? 学生讨论 [该厂明显是诋毁其他洗衣粉生产厂家,作为消费者可能因为该厂的这则广告而不去选择其他品牌的洗衣粉,专选该厂家生产的。那么,同行(生产其他品牌的洗衣粉厂家)的洗衣粉销售会不会受到影响?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二:再想想,如果这个厂家并没有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他的洗衣粉实质上和同类产品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或者是购买该厂洗衣粉的你,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受欺骗。 学生讨论 综上所述,这个洗衣粉生产厂家的目的在哪? [是不是相比其它厂家销售的更多一些,赚的的钱多一些?] 【结论】作为一个“商人”,不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服务等领域,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根本目的是不是追求自身财产价值的增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大多数行业来讲,经营者是唯一的吗?很明显不是。要达到目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竞争就形成了,好的竞争手段使得商家获得了市场,赚取了利润,差的手段当然造成了销售额下降,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这是市场的自然法则,如果没有竞争,市场就犹如一潭死水。但是,竞争能不能像上述的洗衣粉生产厂家呢?运用类似的手段进行竞争,会不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比方说上述洗衣粉厂家的同行业竞争者。那么,放任自流的话,整个市场会不会发生

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摘要:宽恕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抑制垄断形成以及消除已有垄断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身的特点使得执法机关的效率得到提高,并且使得办案的准确性更大。由于它的优越性,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我国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宽恕制度,但是相比而言,立法的水平以及司法实用程度均有所欠缺,有待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卡特尔适用条件 作为有经济法中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一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其中的宽恕制度更是对垄断行为起着重要的抑制作用。我国在反垄断法中也确立了宽恕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一、宽恕制度的涵义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核心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卡特尔被发现之前,或者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反垄断制度。该制度旨在减免卡特尔成员公法上的责任,鼓励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竞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卡特尔,提供卡特尔的相关信息,从而促进对卡特尔的发现,调查和处理。宽恕制度是卡特尔执法的有效政策工具,它有利于破坏卡特尔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卡特尔的执法效率。通过对卡特尔从部分化瓦解,以解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类卡特尔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对及时查处核心卡特尔、提高执法效率、吓阻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 二、宽恕制度的特征 首先,制度本身的目的是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取卡特尔部难以主动发现的信

息。卡特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的限制竞争的联合,其目的在于避免竞争可能带来的风险,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只要存在追逐更多利润的可能性,同业经营者就愿意通过卡特尔开展联合限制竞争。卡特尔成员利益的紧密性和行为的秘密性造就了卡特尔的隐蔽性。一旦同业经营者之间形成卡特尔,竞争关系就暂时性地退而居其次,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对外的伙伴关系,若东窗事发,卡特尔成员往往相互包庇,配合销毁证据,给执法查办活动制造障碍。宽恕制度就是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从卡特尔部寻找揭露卡特尔的突破口,从而提高反垄断法实施效率的规则体系。该制度鼓励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知悉或尚未掌握足够证据展开调查前,向其供述卡特尔情,或者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协助调查并提供重要证据,而此时揭露卡特尔的“告密者”可以获得减少或免除垄断法律责任的处理。以最大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的企业,在衡量巨额罚款或罚金与卡特尔利益后,必然会对自身所从事的卡特尔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势必会激化卡特尔部成员的猜忌或冲突,使他们暴露在被同伙出卖的巨大法律风险之下,从而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抑制和打击卡特尔。宽恕制度的实施不仅节约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和财务成本,而且获得了更多有力的证据,提高了揭发和查处卡特尔的机率。 其次,通过减少其公法上的责任引导其主动申请宽恕。卡特尔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各国和地区都将对实施卡特尔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同时卡特尔成员也将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宽恕制度所涉及减免的垄断法律责任只是刑法或行政法上的责任,无法减免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因为:首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分别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卡特尔成员的自首和揭发行为可减抵其应受惩罚性,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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