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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部交接班制度

安保部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

1、警员要按规定着装,提前十分钟上岗接班,并相互实施礼节;此时应由交班警员在

登记簿上记录交班(亦即接班)时间并签名。

2、交接班时,交班警员必须将需要接班警员继续观察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通讯器

具等装备器材,以及代办情况向接班警员交待、移交清楚。

3、交班警员要等接班警员对岗位巡视一遍进行验收确认后才能下班。如无特殊情况,

接班警员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接班时间十五分钟。

4、接班警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警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警员离开岗位

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警员承担责任。

5、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警员离岗前,由接班警员在登记簿上记录上班(亦即交

班警员下班)时间并签名确认。

6、接班人员未到岗或虽已到岗,但未办毕交接手续并签名确认时,交班人员不得下班。

否则,其间发生的问题,由两人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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