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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

(五)屡次违纪的;

(六)酒后违纪的;

(七)勾结院外人员违纪的;

(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语挑衅、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组织、纠集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院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个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损毁校园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违反管理规定私自搭接电缆线路、安装交换机、路由器或者其它通信终端设备,给校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院管理秩序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门窗向外抛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组织或者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侮辱、谩骂、威胁、恐吓、造谣、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以及行为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买卖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超时滞留学生公寓(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一次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办理外住手续擅自搬离宿舍或者在宿舍内保留床位而又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每学期违纪计分累计达10分以上,给予以下处分:

违纪计分10-2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纪计分21-30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计分31分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院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以下处

分:

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事先将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考试现场设施或者身体部位的;

(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

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

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含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依照不同情形给予处分:擅自离校1-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离校4-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擅自离校8-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擅自离校11-14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离校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提供伪证或者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三条新生在入学资格审查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纪

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学院纪律或者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违纪学生处分的职责:

(一)系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和资料的整理;

(二)教务部负责对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学生的处理;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对违反其他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的处理;

(四)保卫科负责联系、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宜;

(五)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各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由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

调查了解学生的违纪事实,并根据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反学习纪律的,上报教务部;违反其他日常行为规范的,上报学生工作部;

(三)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教管领导小组做出处分决定,经系主任批准生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系将处分意

见连同学生本人认识、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由职能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生效;开除学籍由学院教管领导小组作出处分决定后报院务会研究通过;(五)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学院、保卫科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视为送达;

(八)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十)学生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

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系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2011年3月16日学院院务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滇院字[2006]49号文件《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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