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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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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市总《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汽集团下属基层工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模板。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单位实际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提高会计基础规范化和财务管理水平。

上汽集团下属沪外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制度及所在地区上级工会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一条基层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第二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工会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及时足额拨缴,并按规定留成,由直管单位工会统一上缴上汽集团工会。

行政补助基层工会时,应有合规列支渠道,经相关审批程序,由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基层工会收到行政补助款时,应纳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支出时,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在对应的支出科

目列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五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求,面向一线职工,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

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按照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

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不得发放现金。

文体活动需要聘请的教练、裁判、评委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的,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组织活动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市公园月票、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基层工会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并需签订委托协议。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

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基层工会可于会员生日当月给予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头胎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标准不超过100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各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慰问制度规定,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二)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心理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5、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三)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同级行政。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要求按照《上汽集团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同级行政。

3、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群团(职工、基层)服务站、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

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发放按照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基层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工会法》

规定,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动用工会经费购买使用性或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上汽工会关于动用资本性支出的财务规定》要求执行。

(五)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捐赠或赞助需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并按照《上汽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对外捐赠流程》进行。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根据自身经费实际,合理确定各类常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同级纪委和上级工会备案。第七条基层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工会资产处置的,按照《上汽工会关于资产处置的财务规定》执行。工会主席外出无法履职或实行一定金额授权审批的,应书面授权。书面授权要素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程序和责任。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后授权书方能生效。

第八条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会年度工作做好年度经费预(决)算工作。

第十条预算编制

(一)年度经费预算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和本年度基层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二)上汽集团下属工会经费收支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均属编报范围。基层工会主席对预算编报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会财务负责具体经费编报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并经工会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于1月30日前向上级工会报批后执行。(三)预算年度执行日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四)预算收入的编制。预算收入科目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基层工会要确保收入来源依法合规。工会应将提高经费收缴率作为经费收缴工作的重点,“拨缴经费收入”方面,预算收入同比去年减少的应将原因予以详细说明。“投资收益”方面,工会投资设立的工会企业得到清理的,投资收回时(1)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属于股本的冲减投资科目、属于利润的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得将投资收益做往来款项核算。应分未分配利润的应说明原因;(2)投资损失的,报经批准认定缺失无法收回的,投资基金科目和投资科目对冲。(五)预算支出的编制。预算支出科目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预算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一要切实将工会经费用于惠及员工、促进和谐、服务大局上;二要从严控制和切实压减行政性支出及大型活动开展的有关费用;三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外出考察学习和严禁公费旅游。工会必要的差旅、用车、住宿等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财务标准;四要压减办公业务用房的超标准修缮,固定资产添置或更新、大宗物资采购等费用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算说明书的编制应详尽,特别是将工会大量经费用于某一重点工作或品牌工作的,要予以详细描述。(六)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及追加调整

(一)要按照预算确定的收入计划积极组织收入,按规定比例对拨缴经费做好本级“拨缴经费收入”与“应付上级经费”的核算,并按照上级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二)要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至少每年二季度、三季度报表终了,要以书面形式向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加强预算控制。 (三)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遇有特殊情况,收支总额有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10月按上级工会财务有关规定进行,以一次为限,其

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没有履行追加预算程序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工会主席报告。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一)会计年度终了,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二)年度决算是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决算说明书要全面反映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经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实绩和问题。对经费支出结构比例、大额款项支出、投资无收益、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应予详细说明。(三)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的编报程序与预算草案编报审批程序相同。

(四)基层工会编报的财务报表均为单体报表,须做到“账表一致、表表一致、年初年末对应科目余额一致”;表式填列无遗漏、格式统一(年报A3)、资料完整、印章齐全、装订成册,并做好各类附表的编制工作。

(五)直管单位工会编制的年度工会经费决算汇总报表为合并报表。

第十三条预决算的监督

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

审计监督。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按照年度预算科目并结合各类支出费用的开支标准准确执行。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要遵循事前申请、经办、费用开支标准审核、签批等程序。做到经费开支预算控制、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十六条财务报销应按会计人员审核、主席审批、出纳复核报销的流程办理。授权审批的,要明确授权范围、权限、职责。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无主席(被授权人)“一支笔”审批签字不报;

2、大型活动无预算不报;

3、发票无税务监制章不报;

4、发票抬头、品名、单价、金额等要素填制不正确不报;

5、发票(或收据)未按要求复写不报;

6、定额发票无收款单位公章不报;

7、无经手人签字不报;

8、报销现金的,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报;

9、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不报;

10、其他不符合财经纪律的不报。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按规定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实名规范签收。

第十八条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未履行追加预算程序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内部会计稽核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工会财务应分设会计、出纳岗位,明确责任,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财务规范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出纳根据审批的结算单据经复核后进行日常报销。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做好日记账的登录。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发票、收据及附件是否合法合规,要素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四条会计应定期对库存现金、定期存单等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报告表》报送领导。每月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管理印章与票据。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分别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发票、收据应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其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应按上级工会规定履行规定程序。支票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设置登记簿对购入、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平时由出纳放入保险柜保管。出纳外出或请假时,由第三人保管。要按银行规定规范背书或转让,作废的支票应剪角后归入财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不得兼任经审。

第二十七条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工作调整,离职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分管的财务工作以书面形式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并对未了事项逐一说明。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应由工会主席或其授权人负责监督,移交清单作为会计资料存档。基层工会须向上级工会上报《财务人员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十条不准“坐支”现金。

第三十一条不准“白条”抵库。

第三十二条超过结算起点的,不准以现金报销。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用现金支付的支出,如遇抢险救灾、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等,应按单位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支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不准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私存到个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三十六条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第三十八条现金收入应当日存入银行。当日送存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两人经手,并于次日尽早存入银行。

第三十九条库存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根据经审核的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不符,应报告工会领导,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大额现金报销应两人以上经手;以现金形式发放帮困款等款项的,要签收到最终受款人;由工会工作人员代签的,要将最终受款人签收单作为报销附件;最终受款人签收有困难的,应注明代签人与最终受款人关系或身份证号码。

第四十二条与现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记录(票据销毁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销毁)。单位会计应定时对现金收入票据进行稽核。

第四十三条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银行账户结算。

第六章工会收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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