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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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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

征。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

政〔2011〕103 号)规定,自2011年11月21日,此项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转让前五年都是唯一)。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权籍登记中心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将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售房所得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购买方缴纳,下同): 税率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一手房)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t i m e s;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

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ti me s;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2、非普通住宅(含别墅)为4%;3、写字楼为6%;4、商业营业用房及其他房产为6%。)

附: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2014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445号)

2013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

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2〕423号)

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2012年1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如下:

(一) 1999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2002年 6月1

2 日 至 2002 年 8 月31 日 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

2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 3600 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以上的住宅。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厦财农[2001]121号)

(二) 2002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厦国土房〔2002〕145号)

(三) 2005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 7000 元 /m2 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5]62号)

(四) 200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7000元以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

(五) 2008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2240元以下。 (《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290号) (六)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4688元以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58号) (七)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3824元以下。 (《关于公布2009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8〕525号)

(八) 2010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2600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0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9〕389号)

(九)2011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5840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1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10〕372号)

(十)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关联知识: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房地产税收政策即使会成为房奴,我们还是想买房,但房地产税是怎么回事呢?在买房前我是否应该要了解房地产税相关内容,以防后期带来无谓的麻烦。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一、房地产税费一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一览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部门一、土地证之前1土地登记费1.6元/?国土资源局2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等级分类国土资源局3土地效益金评估1×土地出让金勘测院4购图费首幅648元,复晒80元勘测院5勘察测量费定线:按红线长度1.2元/M勘测院、规划院测点费:326元/点,管线定线:1.4―1.6元/M6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0000元/公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1元/?景观分析15000元/公顷交通影响评价15000元/公顷电子文件上述计费的10%7拆迁管理费12-20元/?拆迁办8土地使用费1元/?国土资源局9契税3%市财政局10耕地占补平衡费10元/?国土资源局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0元/?国土资源局12新菜田基金20000元/亩国土资源局13征地不可预见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14土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15规划服务费0.2%*工程造价规划局16价调基金住宅3元/?建委收费办公建5元/?建委收费办17市政配套费150元/?建委收费办18水增容费10元/?建委收费办19综合管网设计费1.6元/?*建筑面积规划院20人防工程质检费7.5元/?人防面积市人防办公室21人员掩体设计费 总投资10万元三类工程按设计概算的2.5%,二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3系数,一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2系数部队专业设计院22供电设计费5%*工程造价电力设计院23排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公司24给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设计院25煤气设计费5%*工程造价煤气设计院26采

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课件 今天主要是针对房产交易中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一下。二手房交易通常应该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其根据不同标准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区分住宅和商用房;,区分交易时限是否超过5年;区分住宅面积,主要是90平米以下,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及140平米以上。区分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等。由于涉及税种较多,而且不同税种的优惠范围是交叉于以上四个方面,因此,我这里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商用房为三大类,分别介绍相关税收政策。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商用房的基本划分标准:在我们吴忠市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划定为普通商品住房: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并根据地区实际上浮10%来确定当年普通商品住宅的成交价格。超过标准的为非普通住宅。 一、普通住宅 对于普通住宅,区分90平米以下及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 首先介绍一下对于这两者统一适用的一些政策有: 1.营业税:(财税【2011】12号)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业税; 2.契税:(财税【2010】94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3.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在2008年 11月1日(含)以后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在2008年11月1日以前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贴花; 4.个人所得税:依据2011年7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与房产交易相 关的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90平米以下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非普通住宅 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住宅。 1.营业税:(财税【2011】12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契税:对于非普通住宅,不论是否满5年,也不论是否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均按照3%正常缴纳。 2. 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普通住宅是一样的,统一适用的税

房地产开发预售阶段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教学文案

房地产开发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预售阶段其实与施工阶段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同一个阶段,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特殊性,笔者将其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分析。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的主要税种均作出了规定。 (一)营业税 1、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当然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均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自觉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否则存在涉税风险。但房

房产交易纳税问题详细讲解(附案例分析)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详解 (附案例分析) 《纳税辅导》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期内容为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交易双方所涉及税费政策解析。 在历次房地产业的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国家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也屡次发生变化。同时,由于二手房交易的房屋类型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住宅还可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交易的类型又可分为正常转让、互换、赠与、受赠后再转让等,不同情况下对交易双方征收的税费均有差异,是日常咨询的重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目前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应判断是否普通住房、是否满5年两个因素,确定是否缴纳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根据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

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一、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范围:住宅和非住宅。 对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典当等行为均纳税征收范围。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税种、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政策规定,个人住房交易中将会涉及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这样八个方面税费及基金。 1、营业税:个人销售住房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售房收入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属转让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行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举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三、流转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规定: 1、税率 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税率为11% 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2、新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为新项目。 实际工作中,认定老项目的其他情形: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施工合同,可以辅助有付款记录、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3、销项税 (1)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 号”: 销售额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二(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

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2)销售折扣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例如:同一项目户型的相同期间中,因为司庆当天9折优惠。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要求核定销售额。 (3)预缴税款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 卖方:①印花税--0.05%,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买方:①契税--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②印花税--0.05% 实际举例 第一类:二手商品房 甲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现在以65万元给乙。那么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65万×0.05%=325元 营业税=成交额×5.5%=65万×5.5%=35750元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 用)×20%=(65-48-3.575-0.0325-4.8)×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乙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因此其契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房产交易涉及6大税种

房产交易涉及6大税种,一下就哥哥税种做简单的总结。另外附上二手房交易 专题。 一是契税政策。 财政部1991年对以房产进行投资征收契税作出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率为3%—5%。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城镇职工购买第一次的公有住房,享受免征契税,同时规定(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房产征收契税。 1999年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家在2007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积率三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将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明确对承受抵债房产征收契税。2010年财政部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另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二是营业税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 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2000年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

房屋买卖营业税的规定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最新规定 热门城市:

二手房交易过户和税费的计算

二手房交易过户和税费计算(2010修改版) 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所需材料 一.正常过户 1、交易税费 1.营业税(税率5.55% 卖方缴纳) 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①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另: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5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 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若在一年以内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1%退还。 注: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 另注: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3. 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4. 契税(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 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注: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5.测绘费 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 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一般说来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的,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济南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的。 6.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 7.登记费(工本费) 80元共有权证:20元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修订稿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基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可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此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 1.5%的

房地产交易税费计算及银行按揭基础知识

房地产交易税费计算及银行按揭基础知识 一.按揭基础知识 ●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房款给发展商,以 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银行按揭的成数通常由五成到八成不等,期限由1年到30年不等。 根据还款方式分为: (1)等额本金按揭贷款:就是根据贷款金额除以贷款期限(10或15年*12个月)等于本金,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递减,中途有钱可以多还或提前结束,这种方法比较实用。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将支付较多的利息,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由于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 (2)等额本息按揭贷款:就是本金不变,利息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平摊到每个月,如果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这贷款时间内每月所还的金额是不变的。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办理程序 一般是: 1、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契约》,并交纳40%房价款。 2、到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贷款手续,提供银行要求的资信证明资料(见下文),由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质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银行批准。 3、银行根据《法律意见书》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该按揭申请: (1)银行批准,由律师所安排申请人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代理申请人办理预售合同现房房产证抵押登记手续。(2)银行不予批准,申请程序终结。申请人与发展商另行签订付款协议或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履行。 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文件包括: 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 1、本地户口 (1)单身 户口本、身份证、个人银行流水账(半年)、单身证明、工资证明。 (2)结婚 户口本、身份证、个人银行流水账(半年)、结婚证、工资证明。 (3)离婚 户口本、身份证、个人银行流水账(半年)、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未再婚证明)、工资证明。 ●商业贷款利率及贷款年限 ●基准利率(年) 4.9% ●贷款时间 1年—30年 ●男子最长年限至65岁女子最长年限至60岁 ●贷款时间为5的整数倍 ●贷款首付最小额为总房价的40% ●贷款金额必须为整数倍。 1、首套 以家庭为单位,首套贷款利率为4.9%,首付比例为20%、30%、40%,贷款额度为80%、70%、60%,全部为基准利率。 2、二套 无任何优惠政策。 3、外地户口不允许二套贷款及拥有二套住房。 二、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上限可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上限可贷款50万元。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

房产置换交易税法相关规定

房产置换交易税法相关政策汇总 房产置换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其特殊性在于买卖行为的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房屋置换是买和卖的双重行为,一次置换成功,相当于两次交易,即卖掉原来房产,再买进一套符合需求的新房产。针对这种置换行为,应如何缴纳各项税费问题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细细则》规定:“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房产置换双方虽然没有取得货币,但获取了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视为有偿转让不动产,依法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一、房屋住宅类型 房屋通常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往往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44倍以下。 二、购买住房环节 购买环节涉税问题较少,个人通常仅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字〔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1998〕38号令发布,2010省人民政府令〔2010〕119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契税的税率为3%”。

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又《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9〕14号)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一)契税 契税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税种,其他税种一般都由货物的

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市局党组将2009年确定为“优化地税发展环境年”,并明确提出税政管理工作应深入探索政策宣传辅导有效方式,提供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税种、分行业、分事项的多角度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的工作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和自然人纳税人全面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我们按不同房屋性质类型,将我局主管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政策进行了整理,以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查阅,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目录 前言................................................ - 2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 - 1 -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 (1) (一)营业税及附加.......................................... - 1 - (二)个人所得税.............................................. - 2 - (三)契税.................................................. - 4 - (四)印花税................................................ - 6 - (五)土地增值税............................................ - 6 - 二、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税收政策 (7) (一)营业税及附加.......................................... - 7 -(二)个人所得税............................................ - 8 - (三)契税.................................................... - 9 - (四)印花税............................................... - 12 -(五)土地增值税........................................... - 12 -三、普通住房. (13) (一)营业税及附加......................................... - 13 -(二)个人所得税........................................... - 14 - (三)契税................................................... - 15 - (四)印花税............................................... - 17 -(五)土地增值税........................................... - 18 -四、其他住房. (18) (一)营业税及附加......................................... - 19 -(二)个人所得税........................................... - 19 -(三)契税................................................. - 20 -(四)印花税............................................... - 22 -(五)土地增值税........................................... - 22 -第二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 - 24 -

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20)

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20) 二手房转让缴税降低 目前,我国二手房转让需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新规,增值税 替代营业税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 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 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 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非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地区:去年的“3·30新政”对免征条件有所放松,从“满5年以上(含5年)”,调整为 “满2年以上(含2年)”。今年2月又进一步“松绑”为除北上广 深外,所有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均免征营业税。 以一套2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简单计算,比较“营改增”前后税负差异。 增值税方面,北京执行的政策为,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 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 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差 额征收增值税。 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 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税方面,业主个人转让不满五年或非唯一的二手房时,要按照差额的20%征收个税。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

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 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那么,同样一套房,“营改增”前后,究竟能为普通二手房业主节约多少税费呢?举例来说,北京市民李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出 售了其购买不足两年的一套60平方米二手房,假设当年买入价为 100万元,缴纳税费2万元。5月1日前,这套房屋需缴纳营业税 10万元、个税17.6万元、契税2万元。 5月1日起,这套房屋改为缴纳增值税、个税和契税。增值税纳 税额为{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00÷(1+5%)}×5%=9.52万元;个税纳税额为[{200÷(1+5%)}-102]×20%=17.7万元;契税纳税额为{200÷(1+5%)}×1%=1.9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卖方税负减少0.38万元,买方减少 0.1万元。(案例中不包含附加税) 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 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 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 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 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 的增值税。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对此,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7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7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 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纳税义务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 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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