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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国标版)

一、填空

1.新版《安规》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4.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6.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7.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8.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9.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10.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1.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撤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12.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13.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 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4.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15.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16.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17.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8.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9.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20.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21.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22.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23.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24.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

25.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26.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27.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28.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

29.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30.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 漏油应及时拭净。

31.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32.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33.冬季室外作业采用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34.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35.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36.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7.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39.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40.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2.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3.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4.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45.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46.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47.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人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

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48.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49.任何人进人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

50.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

51.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52.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53.禁止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54.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脾。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55.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56.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57.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附近;除氧器、热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58.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59.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60.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61.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62.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63.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64.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65.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6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6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罪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68.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69.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人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70.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他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71.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72.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73.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74.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75.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76.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3mm。

77.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78.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79.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80.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81.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82.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83.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6.2的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84.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85.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86.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87.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88.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89.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90.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91.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92.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93.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94.严格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95.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96.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97.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98.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99.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100.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10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10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10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105.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106.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107.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108.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109.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110.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111.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112.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13.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14.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

部防护用品。

115.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116.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117.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118.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119.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120.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121.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22.不应将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123.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124.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人工具箱内。

125.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时,必须使用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基本内容见附录A。

126.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时,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应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

127.火力发电厂在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使用热控工作票。

128.水力发电厂在水力机械、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使用水力机械工作票。

129.水力发电厂在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的工作,使用水力自控工作票。

130.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栏可以使用附页。

131.非集控运行发电厂,热机与电气联系进行停送电,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132.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根据消防规程的相关规定,同时使用动火工作票。

133.工作票应使用统一格式,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但不得删减。

134.工作票一式两份,检修人员手执一份,运行人员留存一份。

135.各单位应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入、工作票签发入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

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136.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由计算机生成的工作票可采用电子签名。

137.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

138.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

139.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在同一现场作业期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组成员。

140.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工柞票。

141.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42.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厂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143.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处置,但必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了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144.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145.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及编号。

146.票面需要填写数字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母线可以使用罗马数字);时间按24 h计算,年度填写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写2位数字。

147.“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填入此栏。

148.“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149.“工作班成员”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人“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xxx等共人),其他人员姓名写入附页。“共入”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有监护人的应明确监护人。

150.“工作地点”栏:写明被检修设备所在的具体地点。

151.“工作内容”栏:描述工作内容,要求准确、清楚和完整。

152.“计划工作时间”栏: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填写预计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时间。

153.“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填写检修工作应具备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周密、细致,不错项、不漏项。检修工作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隔断的安全措施,必须写入安全措施栏。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则在相应栏内填写“无”,不应空白。

154.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根据“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中的要求,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的,由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在相应栏内做“√”记号,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

工作许可人在对应的“执行情况”栏中填写“无”;需要检修作业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写人在相应的措施后注明“检修自理”,工作负责入完成该项安全措施后,在对应的“执行情况”栏内填写“检修自理”。

155.“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156.“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157.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由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开始时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158.“工作票延期”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当班值长(单元长)或值班负责入确认签名。

159.“允许试运时间”及“允许恢复工作时间”栏,当班工作许可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160.“工作终结时间”拦;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161.使用热控工作票和水力自控工作票时,“需蹲退出热工保护或启动装置名称”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同时填写主保护退、投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单附在工作票后。

162.“备注”栏填写内窑: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说明的交待事项,如该份工作票因故未执行,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未拆除等情况的原因;中途增加工作成员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63.工作票的签发。工作负责人填写好工作票,交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由工作票签发人对票面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

164.工作票的送达。计划工作需要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值长处,临时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送值长处。

165.工作票的接收。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166.安全措施的执行。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单元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167.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人员应填写停、送电联系单,(电气)运行人员应根据联系单内容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通知热机运行人员,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运行人员姓名,停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人员处备查,热机运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对于集控运行的单元机组电气倒闸操作票并经审查后即可执行。严禁口头联系或约时停、送电。

168.现场措施执行完毕后,登记在工作票记录本中。

169.工作许可。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

170.开工后,严禁运行或检修人员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171.工作监护。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172.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两小时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173.工作班成员变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学习,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员姓名、时间并签名。

174.工作负责人变更,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入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值班日志。

175.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应符合工作票的要求,方可工作。当无工作负责人带领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76.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2h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177.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主管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178.发电企业领导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79.已执行的工作票应由各单位指定部门按编号顺序收存,至少保存3个月。

180.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职责是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181.工作票中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82.工作票管理中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183.工作票管理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的安全职责: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备、正确执行负责、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

准确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

184.工作票管理中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职责:工作前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和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安全。

185.工作票管理中值长的安全职责: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责、不应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186.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87.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188.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189.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190.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191.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

192.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193.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194.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195.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196.堆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不宜超过60°),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陡坡。

197.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轮机、螺旋卸煤机、翻车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应禁止使用。198.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

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199.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200.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201.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紧急停运的“拉线开关”。皮带上方适当位置宜安装高置停运装置,以备紧急时刻自救。各段皮带及转运站等重要场所应设有皮带起动的警告电铃。相关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起动预警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上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202.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203.发电厂内应划定燃油(气)区。燃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应办动火工作票。

204.必须制定燃油(气)区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气)区人员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汛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人口处释放静电。

205.燃油(气)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206.燃油(气)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树木等易燃物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207.燃油(气)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燃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208.卸油区及燃油(气)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气)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气)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气)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209.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梢。

210.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211.油区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212.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213.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214.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215.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216.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217.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218.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219.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220.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221.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222.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223.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224.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

225.除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人靴内。

226.除灰前应先通知运行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完毕后也应通知运行人员。

227.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

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228.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229.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230.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燥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桥架。

231.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捅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232.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人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防止高空落物。

233.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靖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234.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235.进入炉内、锅内(汽包)、烟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须有1名工作人员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236.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粉仓煤粉烧尽,防止积粉自燃。发现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粉仓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粉时,禁止入内。

237.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行工作。

238.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2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应抓紧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应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239.打开汽包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将人孔门打开,不可将脸靠近,

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将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包内。

240.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不宜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在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241.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3.4.3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

242.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所有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并有一人站在事故按钮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243.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包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244.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玻璃碎裂伤人。245.安全门校验时应保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246.现场校验人员应作好噪音防护措施并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待检验的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247.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

248.在脱硫塔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与该脱硫塔相连的石灰石浆液进料管、石膏浆液排除管、事故浆液排出管、事故浆液进入管、出人口烟道的阀门或挡板门关严并上锁,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249.进入电除尘器本体检修前,必须停止锅炉吸送风机运行,微开吸送风机出入口挡板。当本体内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进入本体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本体内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轮流工作和休息。超过50℃时,严禁进入本体内工作。进入本体工作时,应由专人负责进出本体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每次进出本体由本人签名。

250.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离本体,待吸风机停止及出入口挡板微开,本体内部灰尘减少,温度下降后再进入。

251.在进入灰库检修时,必须将灰库气化风机停止运行,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启动”警示牌。或将进入灰库风管道阀门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252.石灰石卸料机在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伸手检查卸料机内部叶轮。

253.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如:脱硫塔、球磨机、衬胶泵、烟道、箱罐、管道等),不应做任何焊接工作,如因设备系统必须进行焊接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程序。

254.进行具有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取得相关资证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

自检查。

255.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56.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257.液氨卸料时,应排尽管内残余气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液氨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的惰性气体压送。

258.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抢修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判别事故部位,切断液氨、气氨来源。及时打开水喷淋系统,喷水吸收泄漏的氨气。及时报告值班长,并与相关岗位联系,

259.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在检修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检修。

260.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

261.没有得到运行班长(值长或机组长)许可时,严禁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气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262.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进行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263.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有关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人员的许可(工作票和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264.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265.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266.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67.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68.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269.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2人进行。

270.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严禁将氯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应采用淋水法增加氯气挥发量,但水温不宜过高,严禁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271.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应与水接触,防止腐蚀。

272.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273.化学车间酸库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排放。

274.化学车间加药间、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必要的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275.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必要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276.酸系统发生泄漏缺陷需进行检修时,如需动火作业,应先在动火区域或设备内部检测氢气浓度,防止因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

277.采用电解悔水或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的系统,必须保证车间内通风良好,次氯酸钠储罐必须设置必要的排氢装置,防止氢气在储罐内聚集。

278.电解制氯间内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警示标志。279.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m的围墙。

280.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和氢罐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制

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

281.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282.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283.不准用手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284.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285.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CO2,N2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换。

286.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l.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5℃时不高于-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不小于10℃时,不高于0℃,应均不低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287.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标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288.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89.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90.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291.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宇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

292.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293.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94.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

29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

297.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298.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mm高的护板。

299.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300.特殊型的大型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0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 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302.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书。

303.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各处于正常状态。

304.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应进行动荷重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305.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有关机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306.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和稳妥地绑住,吊索(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打滑。

307.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308.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309.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mm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C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应报废。其他绳索也应遵循同一原则。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3)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5) 2.3 倒闸操作 (5) 2.4 高压设备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0)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5) 3.4 工作监护制度 (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6)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8) 4.2 停电 (18) 4.3 验电 (19) 4.4 接地 (20)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1)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3) 6 带电作业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6) 6.3 等电位作业 (27) 6.4 带电断、接引线 (29) 6.5 带电短接设备 (30) 6.6 带电水冲洗 (31)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3) 6.8 感应电压防护 (33)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3) 6.10 保护间隙 (34)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5) 6.12 低压带电作业 (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6)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0)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3)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5)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6) 11 电气试验 (50) 11.1 高压试验 (50)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标版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标版) 一、填空 1.新版《安规》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4.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6.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7.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8.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9.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10.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1.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撤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12.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13.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 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4.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15.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库 (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017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C)。 A、上锁 B、挂上警告牌 C、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2、只有经过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并得到(C)的同意后,才可以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调整和检修工作。 A、分场技术员 B、运行单元长 C、值长 3、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进行调整工作(例如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 ,须由(C)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A、安全监督部门 B、技术部门 C、检修单位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规定,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A)行灯。 A、12V B、24V C、36V 5、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应少于(A)人。 A、2 B、3 C、4 6、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A)工作。 A、轮班倒换 B、连续进行 C、同时进行 7、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

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B)煤流的方向取煤。 A、顺向 B、逆向 C、顺向取过再逆向 8、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A)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A、分类 B、混合 C、分层 9、挖掘石方应该(B)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 A、从四周向中间 B、自上而下 C、挖空底脚的方法 10、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时,且堆置土方的高度不准超过(B)。 A、1 m B、1.5m C、2m 11、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A)的审核许可。 A、有关技术部门 B、安监部 C、总工程师 12、(C)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A、一般不可以 B、特殊情况可以 C、禁止 13、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C)mm 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 高的护板。 A、1000 B、1200 C、1050 14、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B)。 A、防毒面具 B、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自救空气呼吸器 15、使用砂轮机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用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B)用砂轮的侧面磨削。 A、可以 B、禁止 C、有安全措施时可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1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 2、1 一般安全要求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4 2、3 倒闸操作5 2、4 高压设备工作9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10 3、2 工作票制度10 3、3 工作许可制度15 3、4 工作监护制度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6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18 4、2 停电18 4、3 验电19 4、4 接地19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21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36 带电作业24 6、1 一般规定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25

6、3 等电位作业27 6、4 带电断、接引线29 6、5 带电短接设备30 6、6 带电水冲洗30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2 6、8 感应电压防护32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3 6、10 保护间隙33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34 6、12 低压带电作业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39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42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44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4511 电气试验491 1、1 高压试验491 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501 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511 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5112 电力电缆工作531 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531 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5313 一般安全措施56 附录58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58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9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

(完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力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级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GB/T 26860—2001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器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 界定的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电]压low 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2 高[电]压high voltage;HV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3 发电厂[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纵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职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职员、电力调度、试验职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职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职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职员、实习职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职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职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3.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范围内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仅留1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变电站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1.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2.根据负荷大小、设备状况、检修试验等任务,调整运行方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作业任务。 3.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地记录运行日志,按时抄报所规定的表单和报表; 4.做好调荷节电工作; 5.做好设备缺陷的检查记录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内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 7.做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变电站,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站必须进行登记。

《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第9条本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版

1总则 1.1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一般安全措施 2.1工作人员 2.1.1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2.1.4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1.5所有参加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2013年版)的相关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6所有新入厂(公司)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岗位)三级相应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对电工特殊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2.严禁无证上岗,熟练的掌握电工基本知识和所负责工段的电器 设备情况,严格按照用电、停电及其它因设备要求所规定的程序作业,不得任意违规作业,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3.对停电检修、带电抢修及登高作业时一定要按规定的操作法做 好挂牌、专人监护等作业前的计划准备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始有终完成每一项任务。 4.对供、配电设备、仪表屏、电线电缆沟及各种电气运转设备要 严格按工艺规定时间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5.落实防护措施,特别是对电气控制室等关键场地做好防护工 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6.杜绝火种,对电气设备有异声、跳火现象要立即检修,防止火 灾事故发生。 7.正确使用各类电工专用工具,特别是在带电作业情况下,不能 有麻痹思想,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8.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特别是在发生触电情况下的救护工

作和发生电气火灾的扑救工作,熟悉救护业务和消防知识,能在应急情况下会 正确处理好各类事故,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9.电气灭火 : 火灾发生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可能是带电的,如不注意,可 能引起触电事故。根据现场条件,可以断电的应断电灭火;无法断电的则带电 灭火。电力变压器、多油断路器等电器设备有大量的油,着火后可能发生喷油甚至爆炸事故,造成火焰蔓延,扩大火灾范围。这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a、触电危险和断电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切断电源,扑救人员身体或所持 器械可能接触带电部分,造成触电事故;使用导电的灭火剂,如水抢射出的直流水柱、泡沫灭火机射出的泡沫等射至带电部分,也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火灾发生后,电气设备可能因绝缘损坏而碰壳短路,电气线路也可能因电线断落而接地短路,使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构架、地面等部分带电。也可能导致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触电的危险。 因此,发现起火后,首先要设法切断电源。切断电源要注意以下几点: 1)火灾 发生后,由于受潮或烟熏,开关设备绝缘能力降,因此,拉闸时最好用绝缘工具操作。 2)高压应先操作断路器而不应该先操作隔离开关切断电源,低压应先操作磁力启动物而不应先操作闸刀开关切断电源,以免引起弧光短路。 3)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适当,防止切断电源后影响灭火工作。 4)剪断电线时,不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以免造成短路;剪断空中电线时,剪断位置应选择在电源方向的支持物附近,以防止电线剪断后断落下来造成接地短路和触电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试行) 1 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经考试合格上岗。 ,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修订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器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GB/界定的及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低【电】压 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高【电】压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书店的电压等级。 发电厂【站】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备。 电力线路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关站 有开关设备,通常还包括母线,但没有电力变压器的变电站。 断路器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成开关。 隔离开关 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 个人保安线 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伤害的接地线。 双重称号 线路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同杆架设多回路中导线安装位置,如: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配电设备 用于向一个用电区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线路、控制盒计量等设备的统称。 工作人员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3.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围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仅留1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变电站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1.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修订版

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2011-07-29发布,2012-06-01实施 目??次 前言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作业要求 4 5安全组织措施 5 6安全技术措施 9 7电气设备运行 11 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13 9 带电作业 14 10 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 16 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17

12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7 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17 14 电气试验工作 18 15 电力电缆工作19 16 其他安全要求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20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27 附录E(资料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附录F(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33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电气倒闸操作票格式 34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和7.3.4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22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竟成、蔡崇积、刘亨铭、张雷、陆懋德、戴克铭、王尚顺、胡翔、聂宇本、林勇刚、何沿锟、赵亚维、李智勇、卢建明、葛乃成。

用户也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也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 作规程》(新版)

用户也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在电力生产中,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已经成为本行业的一项基本准则。多年的用电管理工作实践证明,严格执行《安规》对减少用户侧事故的发生也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用户不认真执行《安规》,同类事故屡次发生 在一些大用户中,存在忽视电气安全,不认真执行《安规》的现象。尤其是对《安规》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至主管科室,下至运行人员都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结果是同类事故屡次发生。 2000年6月14日,某35kV变电站在“春检”中,一运行人员接到厂调“合上35kVI段PT刀闸”的操作任务,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走到正在运行的35kV进线刀闸间隔,未核对设备的双重编号,随即合上了35kV进线刀闸线路侧接地刀闸,造成一起带电合接地刀闸的误操作事故。 2001年元月5日,同样的事故又一次发生了。当日该35kV变电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电气安全通用规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气安全通用规程(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电气安全通用规程(标准版) 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转,电气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西水创业公司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等全过程和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和非电气人员。 运行部负责电气安全通用规程的制定,生产单位严格执行。 1、总则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2)电气设备的安全电压为12V-36V。 (3)电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规程 (4)任何工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制止。

(5)凡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据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罚。 2、安全用具的使用 (1)为了保证工作安全,在执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根据工作性质使用适当的安全用具。 (2)变电所必须准备以下安全用具: 高压绝缘棒、高压验电器、绝缘胶皮手套、绝缘胶皮鞋、绝缘垫板接地连线、安全标志、灭火器、灭火砂及其它灭火用具等。 (3)电气设备维护运转岗位及设备检修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准备不同的安全用具。如:绝缘棒、绝缘垫板、绝缘手套、绝缘胶皮鞋,高低压验电器、接地连线及移动接地板、安全带、安全标志牌及灭火用具等。 (4)安全用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不得与其它工具混放。 (5)凡直接与运行电压触及的安全用具其绝缘能力必须能安全承受设备运行电压,其它各方面安全用具经常保持应有的效能,不得马虎勉强使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 目的 为加强我厂电气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人员 3职责 3.1 生产调度技术部负责本规程的编制。 3.2 电仪维修车间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3.3 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监督。 4 控制要求 4.1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4.1.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4.1.2 电仪维修车间制定地点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4.1.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1.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2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2.1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2.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4.2.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2.4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4.2.5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3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4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4.4.1 一般安全要求 4.4.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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