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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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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法院

引言

在法治国家,司法被人称为救治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1]。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都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虽然在个别媒体的报到中,由于个别法官的裁判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官的个人因素,而是众多因素的组合。本文试图从多方面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

从横向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一是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社会纠纷时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视线理性社会认知的结果。二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三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具体包括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法律素质指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判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

从纵向上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法律信仰三[1]关玖.司法公信力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个层进关系及其社会心理。首先是信任,社会公众普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与理性运行,而不怀疑它会肆无忌怠地践踏民意、破坏公正。这是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层次,其实是信赖,社会公众在遇到重大事故或社会疑难纠纷无法排解时,心甘情愿地将司法作为解决争端、谋求正义的靠山,敢于把相关事宜托付司法权力评判、裁决,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这是司法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最后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感受、认识和升华,是主体对法律的神圣体验,是个人生活终极目的的认同与感情归宿,是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与遵从。司法以其独特的秉性、高超的技艺、不偏不倚的判断获得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正义守护神”的社会角色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司法权威在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高度一致的情况下被同化为社会内心信念的产物。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最高表现。[2]

综上,司法公信力在横向上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纵向上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从具体到具体的横向过程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的立足点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从具体到抽象的纵向的过程揭示司法公信力的终极归宿应该是制度信任而不是个人信任。

二、基层司法的现状

1、信访而不信法

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据对信访量的不完全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每年受理信访案件达10万件,2010年共接待信访1066687人次,同比下降21.43%。如此庞大的信访量,已形成“信访洪峰”,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信访人信访目的尽管多种多样,但有一点事共性的,即不是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或其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

2、无限制的申诉再审

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这种做法完全漠视裁判文书的终局性与公信力,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拘束力为无物,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突出表现。

[2]汪兵.转型期司法公信力研究.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

3、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裁判既判力、执行力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致使执行人员常因找人不见,无功而返。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度本就不够,加上其恶意藏匿转移财产,而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使执行工作常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境地;银行等协助执行主体拒绝协助,寻找各种借口和托词拒绝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甚至恶意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有的行政机关拒不协助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等。虽然经各方努力,执行难问题现已有所缓解,但因被执行主体、协助执行主体甚或整个执行环境潜意识里欠缺司法权威理念,故执行难状况距离根本的好转仍然任重道远。

因此总体来看,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呈逐年下降趋势,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对和谐社会构建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

三、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极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从其内涵分析,即表明司法不具有公正性及权威性,而导致司法缺乏公正性及权威性的原因,从内外因素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

1、依靠个人的自律忽视制度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官的素质虽然影响司法的公信了,但是如果把司法公信力的降低的重要原因归于法官素质则有失偏颇。在更深层次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及司法不独立造就的。法官的审理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在法院内部,必要的警示教育单单存

在于纸面,或仅仅限于走过场,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所设部门很难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司法体制的缺陷

我国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论述。

3、社会公众法治教育错位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这是我国普法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每到国家规定的普法日或者法治宣传日,大街上、电视上、新闻媒体上、官方日报上,充斥眼帘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如何走入基层为普通民众送去法律!但,这样的活动也只限于单单的走走过场,开开大会而已,活动过后,烟消云散,民众依旧是那时的民众,法律依旧是官员手中的法律。普法教育活动搞了几年,但收效甚微,近似一场竹篮打水游戏!放眼世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在全民心中树立了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新中国建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彻底砸碎公检法,那时我国的法治环境可以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来形容;1978年以来,虽国家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但也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年的时间。因此,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未能在全民中树立。查究我国法治现状的困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在全民中全面的普及法律教育,而普及法律教育,学校则是关键!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开设任何法律课程;培养孩子社会意识、公民意识,小学只有思想品德教育,初中以及高中只有政治教育。而在大学时期,非法律专业也只有几门简单的诸如《法

律基础》教育。

4、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反观我国的司法活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其中是否有人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解决方法

前文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其中既有法院内部的因素,也有历史社会原因,还有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在明晰原因的基础上,本人对如何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提出以下看法:

1、强化制度监督

我国法院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必须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从依靠个人的自律转变为依靠制度的约束,把一些影响法院自身形象,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因素彻底排除在外。

2、培养法律素养,注重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教育

不可否认,经过建国以来的普法教育,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一些人在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务时已习惯性的以法律为行事标准,但我国实行了上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社会公众在在封建社会中毫无民主可言,君主以及官员的个人意志在国家事务中占重要地位,信访制度近年来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吹捧,不能不说也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信访制度越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越卓有成效,也就越削弱了司法的功能。如果社会公众遇到问题和和纷争,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处理,而是通过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解决,一方面表明公

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另一侧面也表明公众的法律素养的缺乏。要想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彻底扭转这一局面似乎不太可能,“路漫漫其修远兮”,但这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家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首先应从小抓起,在学生时代就应普及基础法律知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制观念;在每年花大气力法治宣传上还不如真真切切的为处于教育阶段的孩子们送上对他们将来实用的课程。虽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孩不知道《宪法》为何物,更不懂里面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晦涩的法律术语,但当听到他(她)们稚声稚气的说出《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刑法》第二十条的意思是在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可以甩开膀子防御时,是不是比公民拿着判决上访找领导更感人呢?!依法治国,这样的口号不应单单的停留在纸面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全民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那种单单希望执法者守法并以此来推动建设法治社会是不现实的!若一些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人进入执法队伍,我国将依旧在法治道路上原地踏步!如果真敢让民智开化,真愿实施普法教育,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单单以制定出十几部法律就告诉世人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当下或者说今后一段时期的工普法工作重点就是培养法律意识,应从娃娃抓起。

3、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

由于法律的滞后以及法律存在的漏洞,法官依据自身的理解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差异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针对此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使司法判例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即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司法判例上升至法律的层面,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推出了一些措施,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定期发布一些案例,但此举不够完善。首先,案例应当向全社会公布,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杜绝司法腐败,并使社会公众通过个案受到普法教育,增进对法律的理解,进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其次,应当使案理成为司法判例,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只是内部期刊,其对法院内部而言也仅仅起到业务指导的作用,即对法院内部都不具有适用的效力,又怎能起到使社会公众遵从的作用?建立这种司法判例制度,我国的司法统一性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也就是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实质就是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行政因素的干涉。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司法权的独立以及法院的独立在宪法条

文中有规定,法官的独立也在法官法中有确定,虽有根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却未能得到贯彻实施。当前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司法经费均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法院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必须向地方政府“乞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结语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由此可见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服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必然要求,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是基础,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是途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根本,只有这样,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郑成良等:《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3] 孙发:《司法权威初步解读一概念、类型与特征》,《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4] 姚莉:《司法效率: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5] 黄娟:《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作中的“信息失真”》。

[6] 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极其启示》,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第3版。

[7 ] 季卫东:《法律秩序的传统与创新》、《现代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

[8] 吴江霞:《现代化语境下的司法信任》,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论文。

[9]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0]郑成良.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1]董嗥.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政法论坛。

[12]董白皋.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法制日报。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当前中国政府公信力提升对策分析

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当前中国政府公信力提升的对策分析学习形式: xx 年级: xxxx级 专业:行政管理 层次:专升本 姓名: xxx 学号: xxx 指导教师: xxx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摘要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政的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是行政权力分配不够合理、公共政策过程不够科学、民主参与制度不够规范、权力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备以及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国家各项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因此,必须在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合理分权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监督制度、改进管理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 公信力;政府;制度;对策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 政府公信力即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度,是政府能力在公众心中的综合评价和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满意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诚信政府建设的愿望愈加迫切,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政府公信力是衡量现代政府是不是有效政府的重要指标,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息息相关。 建国以来,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联系,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公信力还是比较高的。 二、政府公信力的内涵 我们可以将政府公信力分解为三个构成要素,即政府组织、社会公众及两者间的双向交流机制。作为公信力的主体,由于政府拥有更多的公共权力,所以相较于民众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由于公信力对于政府的存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政府应当自觉履行基本职能,完成民众预期,并接受一定程度上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和信任度是混合并带有个人特质的,当政府需要更广泛的支持时,就必须考察社会中最主要群体的需求,在各阶层间分配资源的过程中确保程序公平和必要倾斜,并努力争取可分配资源总量是不断上升的。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系统是一种输出与反馈的机制,从现实中看,大众媒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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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政府公信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调研报告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也是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要素。政府的公信力体现了政府的信用能力,是指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公信力的强弱, 取决于政府所拥有的信用资源的丰富程度, 取决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具体形象。政府公信力有赖于政府率先做到诚信, 而对政府信用的认识要从政府的权力开始。深层次上讲, 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并非源自国家,而是来源于国家背后的公众委托; 政府行使权力最终所维护的不是抽象的国家意志,而是具体的公众要求。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的复杂性、开放性和多变性已经很突出,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因素: (一) 时代及社会因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如人口膨胀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失业问题,健康问题,犯罪问题,交通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另外,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峻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失信行为涉及范围从商品生产者到销售者,从普通老百姓到政府要员,从政治、经济到科学、文化和艺术,从国内到国外,其足迹可以说是遍及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在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政府信用也必然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 政府因素。第一、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差,暗箱操作使行政神秘化。在我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往往被忽略、忽视或有意模糊,恶意封堵政府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部门习惯了发号施令,习惯了“关门制定政策”。一些人在维护政府形象的旗臶下维护着某些地方或某些个人的私利,而臵公共利益于不顾,千方百计封堵真实信息。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信息不透明带来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及分析

M 78政治与法律丨 Z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及分析 沙玉霞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德州市行政学院)?山东德州?253000)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从三个维度予以客观呈现与深度分析,接着针对如何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提出建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要用好两台镜子:望远镜和显微镜。望远镜看总体,显微镜看细节。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社会公众信任 和认可的能力。政府公信力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 满意度,体现着政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有助于 增强政府合法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十九大报告 指出,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 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首先需要了解和正确认识我国政府 公信力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 1、我国政府公信力主流态势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保持长期稳定,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 保持了中高速增长势头,我国的综合实力大幅度提升,公众 的民族自豪感增强,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正在不断得到解决, 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大力反腐深得民 心,国家领导人的领导能力、领导魄力得到公众高度认同。 总而言之,人民更加深切体会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铿锵 步伐,增强了人民对国家、对政府的信心、信赖和信任。 从横向看,我国政府公信力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全球 知名公关公司爱德曼发表的“2018年全球信任度晴雨表” 显示,[1]在全球政府信任度调查中,我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度位居首位,蝉联第一。调查显示,我国普通民众对政府 信任度达84%,而高学历高收入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达 89%。与此相比,美国受访者中,只有33%表示信任自己的 政府,比去年下跌14个百分点,是下滑最多的国家。同时, 报告还显示,我国约有68%的受访者相信政府有能力将带 领民众走向更好的未来,在美国只有约15%的受访者认为 政府有这个能力。 从纵向看,我国政府公信力指数逐年提高。2017年7月, 《小康》杂志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发布的“2017中国信用 小康指数”显示,从2005年到2017年,我国政府公信力 指数从60.5分上升至83.7分,呈现出在波动中持续上升的 趋势。(见图一) 一级测评指标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中国信用小康指 数 权重(%)403030100 2005年度60.566.353.760.2 2006年度60.566.153.460.1 2007年度60.66653.160 2008年度61.566.25360.4 2009年度62.26753.661.1 2010年度6367.754.161.7 2011年度6567.854.562.7 2012年度67.8685664.3 2013年度70.170.258.566.7 2014年度74.167.868.270.5 2015年度77.866.868.471.7 2016年度81.168.77074.1 2017年度83.773.174.677.8图一?2017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数据来源:小康杂志)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公信力主流是好的,必须充分肯定。 2、政府公信力受损的现实写照 长期以来以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经济发展模式,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大量的财政收入,也大大透支着政府公信力。从近几年的公共事件来看,特别是环境群体性事件,其发生大致都遵循着这样的一个基本模式:以环保话题发端,引发当地公众反对,和政府发生冲突,项目缓建或停建。类似事件不断上演,让人深思。尤其是一些“低风险项目引发大规模公众关注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这种现象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政府本身信任的缺失。以中国式的PX项目为例,之所以经常遭到公众抵制,不是公众不相信项目与技术,而是不相信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能够真正地履行到位。 除此之外,怀疑政府的决策取向,怀疑政府的事件调查结果,质疑领导的亲民举止等等,几乎只要是涉官、涉权问题,群众总抱持着不信任态度。特别是政府与公众在具体利益上发生了冲突,任凭政府或干部有何作为,公民依然不信。曾经的老百姓似乎变成了“老不信”。因此,“对政府产生严重的怀疑”是政府公信力受损的现实写照。 3、政府公信力层级差现象显著 我国政府公信力存在“差序格局”,[2]各级政府公信力水平不一样。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会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亲疏远近的信任关系,就像往水中扔石子形成的波纹由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当前我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存在这种“差序格局”,总体呈现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信任度逐渐减弱的波纹辐射状,即政府层级越高,公众信任度越高;政府层级越低,公众信任度越低。中央政府公信力高于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高于基层政府。“中央是亲人、省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可以说是对我国政府公信力层级差现象的形象描述。 北京师范大学在2016年开展的“中国网民的政府信任度”调查发现,中央、省、地方,三级政府的网民信任度从高到低得分依次是:4.02,3.73,3.3(满分是5分)。具体从各个省份来看,各个省份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都最低。[3] 二、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4]是亟待回应的问题。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要用好两台镜子:望远镜和显微镜。望远镜看总体,显微镜看细节。 公众对中央政府、对中央领导人的认可度高,无论是在国家发展上,还是在处理重大事件的应对能力上,信任度都很高。这种情况用的是望远镜。但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处理具体事件时,一旦出现应对或解决不力的情况,就会导致群众的不满和不信任。这种情况用的是显微镜。特别是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媒体上的负面报道和观点不少,在很多情况下,“不满”已经是自媒体讨论中的主要话题,这对政府的公信力有着不小的影响。用的镜子不同,视角不同,使得公众对公信力总体的认知,和公众在某些具体事件中对政府公信力的感知,会有很大反差。 看待我国的政府公信力,既要用“显微镜”,也要用“望远镜”,这样才能反映出我国的实际镜像。(下转第43页) 新西部 NEW WEST 2019年04月下旬刊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浅谈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714926615.html, 浅谈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与对策 作者:成辉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9期 摘要:法律建设的不足,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政府自身行为的缺失。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从根本上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关键词:政府行为;公众信任;制度规范 随着当前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公信力做为社会的基石,公众越来越重视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已经成为衡量政府改革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信用能力的体现,它直接体现了大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公信力的状况由公众因素和政府因素共同决定。那么如何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合法性已成为制约当前政治改革的重要难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政府公信力的含义和现状以及原因加以探讨,再找出应对之策。公信力实是指政府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它直接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的程度,民主满意度。它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所作所为大的一种评价方法,反映出人民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和工作满意程度。政府公信力就是指政府由自身的行为和信用,而获得的社会公众对于其的认可和信任的程度。 政府的公信力不仅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社会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国家和政府产生和运作的价值标准,政府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公众对政府存在的认可性,认可和信任程度越高,其存在的合法性就越强,基础也就越夯实。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政府公信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公信力反应了公众对于政府的评价与信任,公信力越高,表明群众对其拥护度越高,并能积极与政府保持一致,政策的实施就越顺畅,进而可以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促进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高效化。政府公信力是政权巩固和管理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的党一直以来就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的问题,采取了很多的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信力的建设。政府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倡导者和示范者,必须具备很高的公信力,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稳定关系,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的不断发展,群众的利益需求发生了变化,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人们对服务型政府的需求更加突出。政府的执法行为是评价政府公信力的主要方式,是公众评价政府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我国政府很多公务人员,不能认清当前的形势变化,很多的执法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有时甚至会侵犯了公众的合法利益。 信息的透明度是政府公正程度的影子,公民只有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行为,透明高效的运作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众信服度。但是,目前政府的信息公开建设,有许多不足之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法委推进政法机关司法公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作风,提升我局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 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 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浅论影响政府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摘要: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即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度,是政府能力在公众心中的综合评价和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也是政府对公众的凝聚力和动员力的重要决定因素。目前政府公信力存在不足和下降趋势。我将以下从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要素和认为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途径来简单论述。 关键词:公信力政府对策民众行政 一、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性。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存在和运行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政府的公信力是人民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程度。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政绩)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一旦政府失信, 社会成员就会普遍放弃通过国家公权力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而转向使用暴力寻求自我保护, 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多。 目前,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处于下降态势。形势比较严峻。近些年来,针对政府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多次发生, 从贵州瓮安县“6?28”事件到云南孟连“7?19”事件,再到最近的温州“7.23”动车事故和广东乌坎村事件。一系列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在考问政府的公信力度还有多少?一次次的群体性事件,把政府的公信力一次次的削弱。其公正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无私性遭受质疑,其凝聚力和号召力有所减弱。如何提升政府公信力,保持社会稳定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二、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因素 (一)社会因素 这些年来伴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确实也积累了不少社会矛盾,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都在扩大,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很大损害首先,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关系的协调者,要让所有社会群体阶层都满意,难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和规范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提高了执法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当事人乐于私力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三)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体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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