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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

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十七条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书,进行问题封闭。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专职质量检查员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或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四、质量一般事故:

质量一般事故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

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质量大事故

质量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六、质量重大事故

(一)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二)质量重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质量一般事故,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将处理结果

上报中建一局安全质量管理处备案。

二、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由中建一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中建一局质量管理委员会按照事故报告的处理建议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一、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责任单位经理、书记、分管质量的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对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形成报告,上报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申请处理。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单位自行规定处罚。

二、发生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处理。

三、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四、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

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车间主任)、书记警告处分。

(二)发生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中化#局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一、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质量事故报告书。

附表1:

质量问题通知单

注:将改进情况于月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附表2: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编号:JL-GL49-02-

附表3:

质量事故报告书

本表由报告人填写,各有关单位均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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