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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论司法公信力_郑成良

95、论司法公信力_郑成良
95、论司法公信力_郑成良

2005年第5期第13卷(总45期)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 U RN A L O F SJT U (Philosophy and So cial Sciences)

No.5,2005Vol.13SU M ,No.45

收稿日期:2005-08-24

作者简介:郑成良(1955-),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司法公信力

郑成良1,张英霞2

(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获得普遍服从的两大资源,而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司法队伍个人素质状况和司法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但后者更为根本。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拘束力;司法权威;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5)05-0005-05

引言:司法如何引起服从

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的要义作过经典性表述:/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0[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之所以优越于人治,关键就在于法治社会可以用/法律对人的支配0把人们从人治社会/人对人的支配0中解救出来)))/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

毋宁是拯救0。

[1]说法治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0,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0和/至上的权威0,任何人都必须和其他人一样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和无例外地服从法律的统治。众所周知,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而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力,因而,在司法程序中,/法律的权威0和/司法的权威0以及/服从法律的统治0和/服从司法的裁决0,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实质同一的事情。按照学界通说,权威是一种被正当化了的权力,能够引起人们的自愿服从,而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以强制手段引起服从。司法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当然必须具有以司法强制手段引起服从的能力。然而,与法治相匹配的司法权则必须同时也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即具有引起人们自愿服从的能力。如果司法的权威性过低,它在适用法律时所作出的裁判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尊重,不

仅意味着纠纷解决的司法职能被削弱,更意味着法律本身的权威也被虚化。就制度性操作的层面而言,在司法权威缺席的语境中谈论法治或法律的权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司法权威是成就法治大

厦的一块不可或缺的基石。

在笔者看来,司法权威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为司法拘束力,一为司法公信力。在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0,即社会公众已经确信了法律制度具备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司法是否有能力在社会成员中引起普遍的服从,取决于司法是否有足够的拘束力和公信力,而在两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更为关键的要素。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本文认为,所谓司法权威,也就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

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

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刑罚、损害赔偿、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规则。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0①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反之,惟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正是司法强权与司法权威的分水岭。

可以说,强制性控制能力与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是司法权履行职能、平息纠纷、引起服从的两大资源。比较而言,前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否则,任何社会都不会出现冲突失控、秩序崩溃的情形;而后一种资源是无限的,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竞争和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这说明,司法的权威性程度与司法对强制手段的依赖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而与公众的信任和信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所有的权威都是通过权力对象的信任和信赖来唤起服从的。但是,按照韦伯的分析,不同类型的权威是凭借不同的因素来赢得信任和信赖的:/先天性魅力型的统治不承认有任何抽象的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也不承认有-形式的.司法0,权威者在/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危难之时0所表现出的非凡能力和禀赋,是魅力型权威赢得信任和信赖的关键;而传统型权威则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之上0,在这里,人们/不是服从章程,而是由传统或传统决定的统治者所任命的个人0,/统治者在场时,一切司法权都暂停生效0,因而,被人们所认同的其来有自、其存也久的神圣传统就成为权威者取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源泉。[2]

现代化的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权威,它与那些建立在个人魅力或神圣传统之上的权威是不同的。因为,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信任和信赖之上。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不仅缺乏条理,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而且人们的理性难以理解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而非那样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和信赖,不愿意对法律持合作态度,甚至随时打算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本文认为,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一)))公众

对司法拘束力的信任和信赖

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按照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的类型,可以将司法拘束力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司法裁判文书(简称裁判或司法裁判)的拘束力。裁判既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在扩展意义上还包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裁判的司法拘束力与裁判的效力是同义概念。因为,裁判的效力也就是裁判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对相关主体不问其自愿与否均须予以服从的强制性力量。

第二类是非裁判性司法文书的拘束力。司法机构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除判决和裁定之外,还会作出许多具有某种司法拘束力的决定。例如,普通法系中法院发出的各种令状(Writ),像调卷令状、禁审令状、传讯令状、人身保护令状,等等;大陆法系中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搜查决定、支付令、扣押财产或查封银行帐户的通知等,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拘束力的司法决定,相关义务人无论是否自愿,均须服从。

第三类是非书面司法行为或司法裁决的拘束力。在某些特殊场合,为维持必要的司法秩序,法官和法院有权以即时性命令来支配和控制相关人的行为,对于此种命令,相关人员也须服从。如将违反法庭纪律者逐出法庭、制止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攻击,等等。

在司法拘束力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司法裁判的效力显然最为重要,它构成了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司法裁判的效力在总体上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未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一类是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②其中,生效裁判所具有的效力或拘束力也被称为司法既判力,它是司法拘束力最集中、最主要的体现。所谓司法既判力指的是生效裁

6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

判所具有的终局性效力,也就是说,生效裁判是司法权代表国家和社会作出的对本案纠纷的最后处理方案,任何当事人和相关人都必须予以服从而不得再起纷争,以既判力为依据,对于那些不肯自愿服从司法裁判的相关义务人,可以经由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司法裁判所判定的义务。

如果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观察问题,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众是否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否感知并确信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

一个理性化的司法制度必须能够让社会公众相信:终局性的司法裁判确实可以有效地结束纠纷,那些曾经被纠纷所困扰的人们可以确信随着生效裁判产生了既判力,一切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他们可以信赖终审裁判,可以立足于终审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来规划自己未来的生活,而不必担心脚下的大地会突然塌陷,也可以期待司法强制力不会屈从于某种社会压力,而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服从裁判的行为面前裹足不前。如果说,在现实生活复杂多变的利益关系中,有什么值得人们依赖的恒定不变之物的话,司法的终局性裁判就应当算作一个。反之,如果连司法的终局性裁判都随时可能因各种社会压力而反复无常地变化)))司法公权力一方面向当事人和公众宣称:/本裁判为此项纠纷的最后解决方案0,但是,在另一方面,它却随时可能自悔前言,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把人们重新拖入业已结束的过去的纠纷,无情地摧毁他们以终局性裁判为基础所营造的生活大厦,那么,任何有理性的个人就都没有理由敢于信任和信赖司法了。因此,司法既判力实质上是一个事关司法诚信的根本问题,而司法一旦失去恒定可期的诚信品质,司法公信力也就失去了根基。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心,都是确立司法公信力的第一块基石。

在逻辑顺序上,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要素就是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任和信赖。尽管仅仅凭借这一点还不足以形成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在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高度依赖于法治的理性时代,司法裁判一旦缺乏应有的既判力,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一切努力,都犹如建筑大厦于沙滩之上。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二)))公众

对司法判断力的信任和信赖

司法职能实质上是纠纷解决职能,而纠纷就意味着人们在利益攸关的事项上发生了分歧和争议,这些分歧和争议可能与事实问题相关,也可能与应当如何把一般规则适用于涉讼事实这类法律适用问题相关,还可能与两种问题都关联在一起,因此,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

由于社会生活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在相当多的涉讼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每位直接或间接的证人以及参与诉讼的鉴定人等,对引发纠纷的事实常常有着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感受和认知,而且,即使他们的感受和认知是相同和相似的,对某个事实因素的意义也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如果考虑到那些关心自己利益可能的减损和增加的人,也许会使用掩盖、夸大、误导或欺骗的策略来参与争辩,关于事实问题的合理判断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也是一样。随着法律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的复杂性也相应提高,不同的人对于同一规定有着不同理解这种现象,即使在法律较为简单的古代社会也不鲜见,在观念多元化、标准多元化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现代社会,就更为屡见不鲜。对司法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当一条一般性规则被适用于具体事实的时候,/法律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0更会成为一个易于引起不同理解的问题。由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利益相关者对应当如何回答这一问题总是充满着热切的期待。

对案件事实问题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时常是一件并不轻松容易的事情。对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也同样如此。面对那些在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如何在各方的争议中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就更加具有挑战性。

因此,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那些准备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法官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而构成这种理性判断能力之基础的,就是既熟知/常理0又精通/法理0的司法/职业智慧0。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一些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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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5期郑成良,等论司法公信力

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它也还是不能唤起理性个人的信任和信赖。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三)))公众

对司法自制力的信任和信赖

所谓司法自制力也就是司法自律或自我约束的能力。如果在既判力和判断力方面,司法已经表现出值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品质,但是却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那么,它仍然不能具备起码的公信力。因为仅仅凭借司法既判力和判断力,并不足以保证司法者一定会对正在审理的纠纷作出合法和公正的裁判。

和不幸卷入纠纷的当事人一样,司法裁判者也是一个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的感性的人,所以,在履行职责、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他也像其他人在各自的生活领域中一样,可能深深地被某种外部信息所刺激和诱导,从而有意识地偏离法律规则和职业戒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

几乎所有的法律研习者都知道,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在解构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时,曾经把代表传统法律理念的/法律@事实=判决0的公式修改为/个性@刺激=判决0的公式。其中,/个性0是指法官在性情、习惯、偏见等方面的人格特征。/刺激0则是指法官在作出判决过程中所感受到的一切外部信息,既包括法律规则、证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等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也包括实际上可能影响判决的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丑陋和美貌,引起令人愉悦或厌恶情绪的谈吐方式,甚至一顿不愉快的早餐,等等。[3]尽管现实主义法学夸大了偶然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是,外部刺激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如果考虑到法官在行使司法权重新分配利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外部诱惑或者压力面前,把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加入到对案件裁判结论的权衡中去,那么,司法自制力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

此时,裁判者不是由于缺乏足够的理性判断力而不知道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有意地背叛正确的答案,是由于受外部诱惑和主观任性的驱使而指是为非。如果我们不是把法官想象成已臻超凡入圣之境界、已备百毒不侵之修行的绝对完人,那么,在各种外界诱惑之下,或者由于受到个人特殊的喜怒哀乐所左右,法官放弃对法律的忠诚而作出一种缺乏合法性或显失公允的判决,就完全是可能的。

司法自我约束的能力,实质上就是他们在外部的诱惑和压力面前,在个人的情绪、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能否保持对法律的忠诚的能力。假如公众对司法裁判者能否忠诚于法律持怀疑的态度,他们就没有理由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司法公信力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无论是在制度安排的层面,还是在司法行为的层面,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必须能够让公众感知到司法裁判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一旦有些具体的司法裁判者个人在主观上缺乏这种能力,制度性因素也足以比较有效地遏止或削弱他们故意为非的动机。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四)))公众

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

司法排除力是指司法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权力对审判与执行施加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假如司法在既判力、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方面都足堪信任和信赖,但是,它在审判和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却时常无力抵御来自司法程序外部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那么,司法排除力就构成了/公信力木桶0中最短的一块木版,司法公信力的大小有无均决定于此。所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不能不当然地包括他们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0[4]大概没有谁会否认,所有涉讼纠纷都是利益冲突的表现,而且是利益冲突达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调和的程度的表现,是和平状态下社会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到最高程度的表现。因此,在/战争0这个词语的扩展意义上,对于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人来说,诉讼就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0。而司法的职能恰恰就是要利用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这两大资源,使这些纠纷、冲突、矛盾和/战争0得到最终的解决。涉讼纠纷和司法职能的特点决定了发生干扰和妨害司法的行为的不可避性,问题仅仅在于这些干扰和妨害将以何种方式发生于何时、何人、何案。

实际上,对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排除能力,是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能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个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而公众一旦对法律本身失却了信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8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

结 语

假如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当作法治的标志性,那么,司法权威就是一个对法律的权威性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之一,在司法不能引起普遍服从和尊重的社会中,法律权威也就必然归于虚幻;假如把司法的公信力视为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那么,司法在既判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足堪公众信任和信赖,就成为树立司法权威和达成法治的关键因素。毋庸讳言,在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当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警觉和忧虑,另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人们在实际生活里开始日渐真切地体验到,无论是对于保障个人正当利益而言,还是对于助长社会进步而言,值得信任和信赖的公正的司法,都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

在我国现阶段,从司法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上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问题。其中,前者是显在的和表象上的原因,后者是深层的和根本的原因。

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确实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但若由此认为妨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最主要因素是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则令人不敢苟同。

个人素质是一个变量,是一个难以摆脱偶然性摆布的存在物;制度安排则是一个常量,是具有必然性力量的存在物。设计合理并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借助于恒定的因素来保证司法者个人素质

得到提升,至少不至于下降。而反观现实,一个人成为司法官员后自身素质得到提升者固然很多,但是,因经不起诱惑和压力而走向反面者也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概率。在司法既判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存在着的消解司法公信力的种种问题,当然与个人素质有直接关系,不过,我想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问题远比个人品质问题更为根本。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强化个人素质的路子。

① 《牛津法律大辞典》,/强制力0条(Force),第342页。

② /未生效裁判0和/已生效裁判0是我国法律界常用的术语,其中

/未生效裁判0被用于指称两种裁判:一是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尚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二是已经被上诉但尚未被上诉审法院判令维持、变更、撤销的判决或裁定。其实,/未生效裁判0这样的用语并不确切,它们强烈地暗示着似乎有一些判决或裁定是没有法律效力或拘束力的。然而,实际上,即使所谓的/未生效裁判0,也仅仅是不具有既判力而已,而不是没有任何效力或拘束力)))至少对于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来说,它一经宣布就具有了拘束力,即使原审法院认为自己的裁判错误,也不得自行撤销和变更。国外一般使用/中间判决0和/终局判决0来表达我国所谓的/未生效裁判0和/已生效裁判0,这显然更为确切。但是,考虑到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约定俗成的术语使用习惯,本文仍旧使用/未生效裁判0和/已生效裁判0这两个用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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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科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 ].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下卷.449,445.上卷.251,252,255.

[3]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07-11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On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ZH E N G Cheng -liang 1

,ZH A NG Ying-x ia

2

(1.School of Law ,Shang hai Jiaotong U niversity ,Shang hai 200030,China;2.Shang 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 hai 201701,China)

Abstract:Judicial sanction and public credibility o f the judiciary bring about people .s gener al submis -9

2005年第5期

郑成良,等 论司法公信力

10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

siveness to judicial authority,and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 y is the key to judicial autho rity.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is the a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o w in public cr edibility and trust,and this ability com es directly fro m people.s confidence in judicial sanction,judg ment,self-control,and ex clusion.The establishment o f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has everything to do w ith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judicial staff,and the judicial sy stem,especially the latter.

Key words: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judicial sanction;judicial authority;rule of law

#科研动态#

高校科技成果获奖考核压力加大

目前,我国的科研奖励制度正在改变。在国家层面上,各奖项只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取消了原有的三等及三等以下奖励,并在继续重视紧跟国际前沿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大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科技成果的分量,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不仅继续重视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同时要求这些创新性、先进性的成果在市场转化后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等。而地方政府和各部委在国家奖励政策改革后,也都相应调整了各自的奖励政策、评奖条例、评奖办法,在科技奖励中,奖励数量正逐年减少,而奖励力度在逐年加大。作为以往获奖大户的高校,其所面临的奖励项目考核压力也随之而增加。

在高校中,科研评价机制正在发生改变,高校科研奖励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如部分高校在常规科研考核计分上,对获奖项目进行额外加分;对获奖项目的部分完成人进行经济奖励,并将经费发放给本人,由他进行再分配,等等。尽管如此,高校科研及其奖励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奖励政策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个人的奖励,对于促进科研团队的进一步发展缺乏激励机制。

2.过分关注政府组织的奖励评审,而忽视了民间奖励评审。

3.过分关注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对于一些大的工程,学校没有能力起主导作用,但参与该项目可能对学校的科研和学科发展有重大影响,对此类获奖项目,应加大关注和政策支持力度。

4.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人有时并不指同一个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中所起作用可能更多的是协调,那么学校奖励额度也应不同,应在政策中有所体现。一个项目完成后,应能对项目骨干起到激励作用,使他们能从中得到启发,并能积极参与申报各类奖项。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处张艳)

从柔性领导力开发谈提高政府公信力

收稿日期:2012-02-21 作者简介:贺善侃(1947)),男,上海人,人文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哲学与社会发展、领导科学和现代决策研究;张天丰(1985)),男,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领导科学与现代决策研究。 r 从柔性领导力开发谈提高政府公信力 贺善侃,张天丰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 摘 要:非职务权力影响力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非职务权力影响力的提升有赖于柔性领导力的开发。柔性领导力是领导力中的非职务权力部分所产生的影响力。柔性领导力的开发正是对非职务权力影响力的开发、培育和发展。柔性领导力的开发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开发柔性化权力是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必经之路;开发柔性化的战略权变能力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开发人性化的领导方式是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柔性领导力;政府公信力;柔性领导力开发;非职务权力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2)03-0159-05 近年来我国社会对政府公信力的关注不断提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推动的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众对政府的期望与政府对公众期望的实际满足程度之间的矛盾反差越来越大、越来越尖锐,政府公信力越来越受到质疑。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开始引起全社会关注,也成为学者们潜心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从柔性领导力开发这一视角切入,探寻开发柔性领导力以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和方法。 一、非职务权力影响力: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行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程度,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具体体现为:政府的合法性程度、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政府的民主化程度、政府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道德水平、政府的国际形象与政治地位。政府公信力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评价和反应,公众认可政府的行为,对政府持肯定态度,政府的公信力就高,反之政府公信力就低。 从对政府公信力的这一界定看,非职务权力影响力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公信力是公众与政府关系的体现。从政府方面看,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政府掌握公共权力范围的大小。行使公共权力的强弱,执行 公权力的公正程度以及自身对待公共权力的态度等因素都影响到其公信力的大小。然而,政府的公信力大小不能由政府自己说了算,得由公众说了算。从公众方面看,政府公信力的实质是民众对政府整体形象的认识和态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评价。因此,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社会影响力。它是政府执政能力的客观表现,是政府的权威性、民主性、服务程度和法制建设程度的标志,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0。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这种满意度和信任度即政府的社会影响力,并不是体现在政府所掌控的行政权力、科层体制上,而是体现在政府及其领导者的非职务权力的影响力上。 对此,我们可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理解。从理论上看,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群众,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看重的并不是政府领导者手中的行政权力,而是政府领导者手中的权力是否为民所用,他们的心中是否真正装着广大百姓。从领导学的角度说,真正的领导力不是单纯的权力,而是领导者在被领导者心中产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并非与他们的职位权力相对应,甚至与他们的职位权力无关。西方领导学的奠基人法约尔称这种影响力为/个人的权力0,所谓个人的权力就是/由于自己的智慧、博学、精神、道德、指挥才能、所做的工作等等决定的0,显然,在此所说的/个人的权力0即非法定的职务权力影响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2008年10月自考领导科学真题(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领导科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3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当代领导主要有三项基本职能() A.决策、执行、监督 B.选人、用人、考核 C.决策、用人、思想政治工作 D.引导、组织、用人 2.领导与组织的关系是() A.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B.相互利用、相互决定 C.领导高于组织、组织依附领导 D.各自独立、相互斗争 3.领导活动的主客体关系是() A.领导者与领导者的关系 B.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C.领导者与环境的关系 D.被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4.在领导活动中,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明显约束力的指挥方式被称为() A.组织 B.命令 C.引导 D.执行 5.在领导决策体制中,决策的中枢系统是() A.信息系统 B.智囊系统 C.决策系统 D.执行系统 6.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领导者的首要职责是() A.制定监督标准 B.深入调查研究 C.落实监督政策 D.选拔监督人才 7.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立即做出了抗震救灾的决策。这一决策属于() A.常规决策或程序化决策 B.常规决策或非程序化决策 C.非常规决策或非程序化决策 D.非常规决策或程序化决策 8.领导者官僚主义产生与泛滥的基础是() A.职务与权力分离 B.职务与利益分离 C.权力与责任分离 D.利益与成绩分离 9.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领导观念是() A.金钱观念 B.等级观念 C.服务观念 D.法治观念 10.在领导者的抉择活动中,个人抉择的主要优点是() A.责任明确,抉择迅速 B.灵活多样,保证质量 C.兼顾效率和效益 D.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11.战术决策的特点是() A.定性化、抽象化 B.全局性、方向性 C.宏观性、长远性 D.定量化、具体化 12.领导者有效选拔人才的重要保证是() A.选才的方法和手段 B.正确的选才原则和合理的选才制度 C.对人才的看法 D.衡量人才的标准 13.领导者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功能是() A.政治指挥 B.思想改造,有效激励 C.控制反常行为 D.道德教化 14.当前我国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属于领导者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 A.公民素质教育 B.政策教育 C.理论教育 D.基础教育 l5.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自我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是() A.个体性和强制性 B.自发性和抽象性 C.自觉性和内省性 D.自利性和典型性 16.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始创于()

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

MANAGEMENT综合管理 □李娜 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 摘要:来自SARS危机的挑战将政府公信力问题推至理论研究的前沿。信任危机的爆发使政府施政面临空前压力与难题,面对挑战,政府如何通过完善自身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重塑公信形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文章从政府公信力的概念与内涵、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提升对策和政府公信力评价标准四个方面对政府公信力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指出县级政府公信力评价问题是深化该领域研究有价值的探索方向。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公信力缺失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昆明650091) 增强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诚信,并带动个人诚信、企业诚信,从而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从政府自身建设的角度讲,增强政府公信力,不仅是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新要求,更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提升政府能力等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政府公信力的概念与内涵 关于“公信力”的概念,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代表性的观点有: 1.政府公信力产生的角度。张旭霞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信守对公众的承诺,从而获得公众内心上对政府的运作方式、政府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整个社会制度的理解和信任。[1]2.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角度。唐铁汉从政府与公众两个角度对此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可用公式来表示为:政府公信力=政府行政能力×公众满意度。[2]张子建认为此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政府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性和守诺、践约、信誉度,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信赖、拥戴感或政府对公众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凝聚力。[3] 3.公信力、政府权力、政府职能三者关系的角度。刘文花认为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政府掌握公权力的范围大小,行使公权力的力度强弱,执行公权力的公开、公正、公平程度以及自身对待公权力的态度等因素都影响到政府公信力 的大小;同时,提供公众满意的公共产品 和公共服务是对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最 基本的要求,也是公众衡量政府公信力的 重要方面。因此,“公信力是政府在行使公 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公众 对政府行为的评判,是政府统治合法性的 重要衡量标准。”[4] 4.政府公信力与政府信用辨析的角 度。龚培兴认为政府公信力的概念包括了 政府信用与政府信任这两者的全部内容。 [5]第一,此概念涉及两个主体,即信用方 政府和信任方社会公众。第二,该概念包 含两个行为,“信”与“被信”。第三,该概念 表达一种理念,“信”与“不信”皆为社会公 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第 四,此概念标示一种信度,“信”或“不信” 均存在着程度指数。 二、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是好 的,尤其是中央政府。但是,在实际工作 中,的确也存在政府失信现象。一方面,在 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 益逐渐分化、价值取向趋向多元,不信任 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滋生蔓延,政 府公信力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公众突破 了过去封闭、狭隘的眼界,以世界先进文 明作为参照系来评价中国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评价政府的行政能力,从而对政府 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主 要体现在行为公信力、政策公信力、绩效 公信力和资信公信力四个层面。 首先,行为公信力弱化指的是“由于 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不 规范、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公信力危机现 象。”[5]具体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政府 “缺位”、“越位”,行政权力运行失范,官员 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四种 表现形式。 其次,政府政策制定方面。政策公信 力弱化,是指“公众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价 值取向、责任机制信任程度降低的现象。” [5]现实生活中,造成地方政府政策公信力 弱化的主要原因有: 1.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科学性和 民主性。2.一些地方政府规制无度,制定 和实施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3. 政策价值取向扭曲,违背公共利益。4.公 共政策的责任机制不完善,对于因决策失 误而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的主 要负责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第三,政府绩效评估方面。所谓绩效 公信力弱化,反应的是“地方政府绩效追 求的价值取向背离公众利益以及这种绩 效本身的真实性受到公众的怀疑所导致的 政府公信力下降。”[5]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 绩效评估以GDP为唯一标准,以实现局部 短期利益为目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轻服 务重管理,置百姓需求与实际生活于不顾, 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表面文章。 第四,政府资讯沟通方面。资信公信 力弱化,指的是“公众对政府渠道传播的 资信信任程度下降。”[7]一些地方政府任 意虚报浮夸社会经济发展数字,故意瞒 报、漏报地方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被媒 体曝光后又随意找借口敷衍塞责。政府资 信不透明,使得公众对官方信息持怀疑态 度,造成政府工作的被动。 三、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针对上述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表现,可 从理念、体制、政策、行为和技术五方面探 讨提升对策。 1.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强化行 政人员的责任信念。政府工作只有做到维 127 管理观察?2008年8月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自身因素是公信力缺失的主要根源 1. 行政管理理念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浓厚的官本位的传统思想一直贯穿历朝历代。“官是管理者,民是被管理者”的官民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根深蒂固。这一思想的影响是造成人 治社会思想根深蒂固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地方出现非常严重的人治现象,长官意志作风在 许多官员身上非常突出,在为政决策过程中,没有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过多的依靠自 己的主观判断从而造成了地方建设的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损失。民主意识淡薄,民主政 治水平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差距很大。更为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 官员自身并没有从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完全向民主化转变,民主行政观念的缺失直接导 致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就是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政 府官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对人民的利益漠不关心、唯上是从、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 官僚主义作风。一些领导干部正是受传统“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思想影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面对大众媒体时,带有明显的压制民众倾向,最终才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其次公众评论政府领导干部的标准过高。领导干部的道德很重要,但并不是每个领导 干部都能达到圣贤的标准,有的或多或少会在人性上存在一点暇疵,但公众以仁人圣贤的道 德标准来评测领导者的执政能力,显得过于苛刻,使个人道德参杂到与政府公信力的判断上 更是有失偏颇。 2. 政策失衡导致公信力缺失。 一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地域性差异。上级政策在政策出台过程中,虽经过大量的调 研和征求意见,也考虑了各地情况,但由于各地社情、民情千差万别,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使政策执行产生一定的偏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导致群众对地方政策丧 失信心。 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时期性差异。上级政策没能充分考虑不同时期发生的社会变化,制定的政策缺少连贯性,政策执行的尺度不一,导致群众认为是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不力,耍了花样,地方政府从而成为矛盾的焦点,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三是地方政府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个班子一套思路,一 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朝令夕改,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 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 四是部分政府开出“空头政策”。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开展,在没有经常深思熟 虑的情况下,草率出台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兑现给群众的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 3. 政府信息未能公开或未能及时公开,制约政府公信力提升 社会公众对政府认知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是否能够及时对信息公开是制 约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使公众能够了解和认识政府执政理念、行为,而且能够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缺乏信息,信任关系就无法建立,政府公信力就无从谈起。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政府失信行为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政府与公众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众处于信息劣势,无法获得政府的 完全信息,只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出发,对政府提出质疑和给出差评;而政府作为代理人在行使权力时,由于公众无法直接监控政府行为,政府出于自利考虑可能会做出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领导公信力研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 (1) 一、领导公信力的衡量参数和评价尺度 (2) (一)衡量参数 (2) 1.领导素质情况 (2) 2.行政工作能力 (2) 3.领导能力 (2) 4.团结合作精神 (3) (二)评价尺度 (3) 1.能否普遍获得被领导者和社会的认可与信任 (3) 2.时间地点是评价领导者公信力的基本尺度 (3) 二、领导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3) 三、提高领导公信力的意义 (4) 四、提高领导公信力的途径 (5) (一)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5) (二)从行政监督机制上寻找对领导的有力约束,间接提高领导者的公信力 (5) (三)将领导者公信力纳入激励和约束机制中 (6) (四)强化行政组织的决策、实施过程,提高领导者的公信力 (6) (五)优化行政绩效评估体系,提高领导公信力 (7) 五、结论 (7) 六、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浅谈领导公信力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提高途径 【摘要】随着管理科学的不断发展,管理科体系中的主体领导者的素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领导的公信力是与领导的下属以及公众联系作为密切的领导力。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领导的公信力的要求有了一些变化,同时,我国行政领导的公信力损失情况比较严重,公众对行政领导的评价不够高公信力也出现了一些危机。针对这些情况,对领导公信力进行研究,找到其问题所在,从公务员队伍建设,行政监督等角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公信力;领导公信力;问题;提高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nagement scienc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quality of the main leader is receiving increasing attention, and the credibility of leadership is the leadership of subordinates and the public as closely linked leadership.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change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edi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has made some changes at the same time, the executive leadership of our country is very serious loss of credibility, the public's evaluation of executive leadership is not high enough, there have been some credibility crisis. In view of thi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research, found the problem, building from the civil serv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uch as analysi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Credibility ;Leadership credibility;Issue;Improve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法委推进政法机关司法公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作风,提升我局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 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 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务人员的作风上,切实 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为建设 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就改进机关作风,优化 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一)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 亲自引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 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 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

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三)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压滤机滤布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市、县政务大厅应有的作用。抓紧建设开发全省行政许可(审批)网络平台和系统软件,试行行政许可和管理网上审批。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它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同时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五)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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