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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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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须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小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1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3名,中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3名,大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2-

少配备3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5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煤矿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

(五)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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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

(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具体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

(三)探放水制度。矿井应结合实际,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要求等;

(四)定期分析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矿井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

(三)防治水资金投入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

(四)“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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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一)制度中应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等;

(二)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应立即向相邻矿井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当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在不具备建立防水闸门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小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2台、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3台,中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2台、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4台,大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3台、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5台。其中,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得小于150m。

第十六条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或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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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注浆站;注浆区域距离远、地面注浆站能力不能满足注浆需要的,可建立井下注浆站。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八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实时动态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水位、井下突(出)水点、水平和采区水量等动态监测(观测),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井下隔离及防排水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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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井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系统、突水水源快速判别系统等;

(六)防治水工程资金投入;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矿井每年年底应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矿井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极复杂矿井: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

(二)开采受高承压强含水层(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

(三)近5年因导水陷落柱或导水断层导致突水淹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矿井竣工验收前须提交建矿地质报告。生产矿井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生产地质报告修编,按期修编的生产地质报告可作为矿井井田范围内技改项目的设计依据。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账,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还应编制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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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矿井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并上报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备案,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位动态观测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须采用钻探,并结合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否则不得掘进。

第四章水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矿井每年雨季前要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在雨季前全部整改完毕。

(一)对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水源井等进行调查,做好相应调查记录,并更新对应的台账;

(二)做好排水系统的检修和水仓、水沟、沉淀池的清挖工作,雨季前完成主要泵房所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联合排水试验工作,采用多级排水的矿井,应对各排水水平的水泵进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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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试验,检验综合排水能力,提交的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应对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实际涌水量进行比较,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对井下防隔水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对巡查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应台账。

防水闸门除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外,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闸门和闸门硐室完好情况,防水闸门与挡水箅子门之间车辆停放或杂物堆积情况,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处堵头和阀门是否漏水及关闭闸门所用工具、零件的存放和保管情况等。

井下构筑有防水闸墙的,每月应对井下所有在用的防水闸墙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墙体的完好情况、周边杂物堆积情况等;留有泄水孔的,还应观测水量、水压,雨季时应加密观测。

井下设计有预隔离设施的矿井,除在巷道围岩稳定的合理位置施工预隔离基础外,每月应对所有在用的预隔离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主要包括预隔离基础的完好情况,隔离设施所需物料的准备和存放情况,注浆设备和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现场通信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矿井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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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审查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对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变更时,应进行重新计算和留设,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导水陷落柱须参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对不导水陷落柱应对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否则须按导水陷落柱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孔应及时封闭;开采影响范围内使用中的钻孔和封闭不良钻孔,采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完全封闭的钻孔,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二条开采受顶板含水层威胁的煤层,应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放或采取充填开采。所采取的方案设计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采区开拓准备时,具备放水试验条件的应进行放水试验。

采煤工作面采煤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承压水防治。

第三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可采用疏水降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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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治底板水,所采用的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且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矿井,须编制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作为采掘设计和防治水设计依据。

第三十五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

煤层的矿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突水系数不得大于0.06MPa/m;

(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水的破碎带(断层带)进行注浆加固。

第三十六条采用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改造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须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m;

(二)注浆终压不得小于静水压力值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2MPa以上,终孔吸浆量不得大于35L/min。

(三)对注浆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价,提交专门水文地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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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

第三十七条邯邢地区开采深度大于800m的水文地质类型

极复杂矿井应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实现“治保结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用地面定向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区域治理设计方案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治理目标层,顺层钻孔布置采用带状均匀布孔方式,并根据注浆扩散半径确定合理孔间距,施工中应逢漏必注,循环钻进直至设计终孔位置,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达到探测、治理、验证“三位一体”的治理效果。

(三)采用地面径向水射流钻探技术进行区域治理的,应合理确定主孔的数量、间距及射流孔的数量、方位、孔深和垂向间距;钻孔施工顺序上应保证后期钻孔对前期钻孔注浆效果进行检验,施工中应逢漏必注,注浆终压不得小于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

(四)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后,提交竣工报告,对工程效果作出结论性评价,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五)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区域,掘进期间和回采前应进行超前物探验证,发现物探异常,须进一步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物探须进行专门设计,专门设计须-12-

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九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区域掘进巷道须开展超前物探和钻探工作,循环探查掘进前方顶(底)板及两帮一定帮距范围可能存在的隐伏导水构造,有标志层的要钻到标志层位。

超前顶(底)板钻可利用顶(底)板含水层作为信号层,通过观测其水压、水量、水质、水温等的变化,判断附近是否存在承压导水异常体。

第四十条矿井井下有动水流出的报废巷道、采空区的封闭墙应留有泄水口,保证封闭墙内动水的排出。

凡具备施工放水巷或疏放水钻孔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布置放水巷或在工作面低洼处提前施工穿层放水钻孔,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放水孔,最大限度地将工作面积水有控制的放出,避免采空区形成积水。

第四十一条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须做好老空水的探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线、探水线、探水警戒线、积水量等,空间探测范围要保证巷道掘进安全。探放水前应确定如下参数:

(1)老空积水量、积水边界线、积水标高和水柱高度;

(2)探水线:积水位置较可靠的老空水,应由积水边界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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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水平推移60m作为探水线;探放无可靠资料的老空水,应先确定可疑区域,再由可疑区域边界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矿井自己开采的老空位置准确、积水情况清楚时,由积水区向外水平推移30m作为探水线。

(3)警戒线:图纸资料可靠的探水线外推20m作为警戒线,图纸资料较可靠或不可靠的探水线外推50m-80m作为警戒线。

第四十二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四十三条下山掘进的沿空巷道超前探放老空水的,只有在查明老空区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条件下,方可实行“无压”(水压<0.01MPa)放水,但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四条矿井须查明陷落柱的发育范围、充填密实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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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导水等情况,否则不得在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须封堵,注浆终压一般不得小于所在位置奥灰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原则上,静水压力大于10MPa 的,注浆终压应高于静水压力2MPa以上。

第四十五条对探查发现的高水位异常区须彻底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十六条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积水区及物探异常区等关键工序,应有防治水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每个钻孔终孔应由矿井地质、钻探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探放水结束后,应根据施工、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编写探放水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钻孔布置、结构、成果图,水压、水量观测结果(图表),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工程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四十八条矿井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地测防治水部门根据探测结果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内容主要包括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应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第四十九条矿井须严格执行循环探查动态管理制度,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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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交接班期间由交班班长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先进的防治水理论、技术和探查手段,加强对现有地质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突水(透水)案例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承压水上开采底板采动破坏(底板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高度等观测工作,开展承压水、奥灰水突水机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与防治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层底板注浆加固与改造、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物探、超长距离探水钻机、测井等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

第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须强化水害应急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透水预兆或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立即通知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及时撤离,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五章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第五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程有下列情行之一的,须对水害防治效果进行验证:

(一)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

(二)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改造加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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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陷落柱水害进行治理的;

(四)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

(五)对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采取措施治理的;

(六)探放老空水的。

效果验证可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经验证没有达到水害防治要求时,须采取补充措施,并再次验证。

第五十三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疏水降压后的实际水头压力应低于安全水头压力,安全水头压力应采用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进行计算;

(二)工作面应有钻孔观测实际水头压力,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

第五十四条邯邢地区开采5-9号煤层、张家口地区开采1-6号煤层的矿井,对底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改造加固的,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m;

(二)计算突水系数时使用的水位值以近三年内观测的水位最高值为准;

(三)改造加固的效果验证须采用钻探方法,验证钻孔的数量不少于注浆钻孔数量的20%;

(四)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1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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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煤工作面效果验证应一次验证,不得分段验证。

第五十五条对陷落柱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注浆封堵加固方法治理陷落柱的,工程结束后,应施工地面或井下效果验证孔,其地面验证孔吸浆量小于

35L/min,井下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小于10m3/h,方可结束注浆改造工程;

(二)地面或井下验证孔要穿过整个注浆段,验证孔的数量依据陷落柱的规模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

第五十六条对煤层顶板水进行疏放的,应对顶板含水层施工验证钻孔,工作面走向长度每500m内至少1个验证钻孔,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12m3/h,水压不得大于1MPa。

第五十七条导水断层及含水性不明构造的防治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验证钻孔的单孔涌水量不得大于5 m3/h。

第五十八条探放老空水的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须打至老空积水区的最底部;

(二)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正常放水,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工作须达到下列要-18-

求:

(一)地面综合勘探工作已覆盖该掘进区域;

(二)编制了《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三)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掘进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矿相关部门验收;

(四)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经煤矿企业批复;

(五)存在水害隐患时编制防治水超前探查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探查工作;

(六)制定了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七)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六十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及周边安全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经钻探、物探已查清,对探查出的水害隐患已进行了治理;

(二)具备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达到回采地质说明书的要求,并经矿相关部门验收;

(三)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经煤矿企业批复;

(四)需进行煤层底板注浆改造加固的回采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底板注浆改造加固工作,且经煤矿企业批复;

(五)需采取疏水降压开采的工作面,按照设计已进行了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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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降压工作,且达到设计要求;

(六)回采前,影响工作面安全回采的上部采空区不得有积水;

(七)编制了《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八)制定了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且已落实到位;

(九)矿井主要含水层观测系统能够正常观测。

第六章审查审批

第六十一条煤矿须审查审批的防治水工作事项,应分级管理、逐级审查、按权限审批,煤矿企业的上级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提级审批。

第六十二条下列设计、措施和报告,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施工设计;

(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报告;

(三)水情水害预报;

(四)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五)采煤工作面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开采下组煤和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底板的工作面除外);

(六)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

(七)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六十三条下列报告、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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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煤业有限公司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XX煤业有限公司 防治水分区管理 论证报告 编制: 总工程师: 编制单位:XX煤业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O一七年五月 文字目录 前言 1 1、矿井概况 1 1.1煤矿基本情况 1 1.2煤矿生产建设概况 2 1.3煤矿以往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1 2、地质概况 3 2.1 矿井地质 3

可采煤层 4 2.3 矿井水文地质 7 3、矿井水患分析 8 4、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 15 4.1 水害防治分区划分 3 4.2 分区防治措施 4 5、结论与建议 15 附图目录 1、井上下对照图 2、综合水文柱状图 3、水害防治分区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充水性图 附件目录

采矿许可证 前言 1、目的 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20]12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在去年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晋煤行发[2020]42号)文件和以**省人民办公厅关于**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36号文件规定。搜集以有地质、水文地质等成果,为了有效的评价矿井充水条件变化的因素进行合理分区,提出针对性措施,更好的指导矿井生产建设。 2、本次编制报告的主要地质任务是: 1、全面收集已有地质、水文地质、井巷揭露资料和补充地质、水文地质工作成果综合分析煤矿水患类型。 2、分析评价引起矿井充水条件变化的因素。 3、按要求科学合理划分区域(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4、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5、提出报告的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3、本次编制报告的主要地质依据和资料来源为: 1) 2020年8月**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物探电法,并编制完成了《XX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瞬变电磁法勘探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2)2020年11月**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编制的《XX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3)2020年10月**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编制的《XX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4)2020年11月,**克瑞通实业有限公司编制了《XX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该报告已由**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规发[2020]157号)文件批复通过; 5)2020年2月**地宝能源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XX煤业有限公司水患补充调查报告和设计》及评审意见书;6)在生产建设中实际揭露的地质成果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最新版】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井必须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并将井上、下各种含水区域明确绘制在图上,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带水压采煤时必须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且必须试采,试采合格后重批。 3、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同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详细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要求每年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一次修改完善,每季对年度防治水计划修改完善一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矿井必须每年雨季受威胁的区域,制定防治水措施,并组织成立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设备,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6、矿井必须坚持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必须配备至少两台以上探水钻,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200米,并定期检修、保养、保管、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确保能正常使用,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7、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和抢险救灾预案,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由安监科调度室负责。 8、矿井探放水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和部门,必须执行班报、日审制度,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各队当班探水报表及时报送矿调度室,调度室汇编后表报送领导签字。 9、探放水工程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内容包括探放水设计说明书,安全措施和工程图纸;探放水钻孔布置的位置、数量、角度、深度等。必须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好探放水记录,探放水地点必须设置专用调度通讯电话及警铃,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 10、矿井必须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即矿井必须设有主水仓,采区水仓。一个阶段或一个水平必须设一个水仓,水仓容量及配电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46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 度正式样本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

防治水规定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体结构 o第一章总则……………………………………第1-10条10条 o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11-19条9条 o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20-40条21条 o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41-87条47条 o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88-101条14条 o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102-108条7条 o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109-114条6条 o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115-129条15条 o第九章罚则………………………………第130-140条11条 o第十章附则…………………………………第141-142条2条 o附录……………………………………………………1-6 6个 o共10章142条,6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 总则内容有:《防治水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各种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关系,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治理措施,防治水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防治水规划,职工培训和教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等。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

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

煤矿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贾郭煤矿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预防矿井生产过程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井下各工作面在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及矿井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防治水规定 (一)、防治水总则 1、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公司下达的《关于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及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成立防治水安全管理工作组,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3、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后的有关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措施。 4、采掘工作面专项探放水设计及应急避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科室技术员共同制定,完成后组织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5、矿井每季度由安全副矿长牵头组织对地表塌陷排查情况,排水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探放水设计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

情况等水害隐患问题开展一次排查,写出具体排查报告上报矿长。 6、相邻矿井、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以及本矿采空区范围和积水情况每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进行一次调查、汇总、分析,经矿总工审批后报调度室备案。 7、地表采空区塌陷情况的排查应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之前完成,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完成,排查情况经矿总工审批后上报公司。 8、各井口的防汛、防灌工作由矿生产副矿长牵头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前安排组织完成。 (二)、地表水害防治 1、矿地测科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要查明本矿井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积水量、洪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缝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 2、矿井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之前由安全科组织对地面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编制雨季“三防”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实施雨季“三防”工程,保证矿井安全度汛。 3、矿调度室要在雨季期间做好防洪、防汛预警、预报工作,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等灾

项目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审核:邓中海 编制:余义华 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管理,确保项目污水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管理范围内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或建造有关水污染防护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水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五条: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条:禁止将化学品、有毒有害液(渣)、酸液、碱液及清洗装贮过这些污染物的车辆和和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各

部门、单位应设立专用容器,统一收集、处理生活、生产中废弃化学品、有毒有害液。 第七条:禁止将废弃固体物(如茶渣)、生活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 第八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水处, 第十条: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线路地质地貌、水纹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确定污水排放重点控制区域,绘制项目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平面布置图,制定污水排放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办公生活区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1、禁止使用有磷洗涤用品。 2、厕所应建造化粪池,不得随意排放。化粪池应有覆盖设施,防止臭味散发,并定期进行清淘(保存清淘记录)。 3、各单位生活污水排放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污水排入口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 4、就餐人数未超过50人的食堂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可不设置隔油池,就餐人数超过50人或食堂污水汇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处的,必须设置隔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最新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2014年7月22日

目录 前言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二节资料编录.......................................................................... 第三节综合分析.......................................................................... 第四节地质预报.........................................................................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附则............................................................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32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332 2 / 2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严禁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 二、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四、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严禁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盲目生产。 五、必须做到防水设施齐全完好可靠、监控有效,严禁顶水作业。 六、必须保证矿井、水平、采区排水能力满足要求,严禁排水系统不完善违规采掘。 七、必须在汛期前完成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程,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严禁冒险作业。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大全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 双河乡花月煤矿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目录

前言 (1) 关于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 (2) 防治水组织机构图 (5)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6) 防治水害技术管理制度 (8) 水害预警预测预报制度 (11)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 暴雨天气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13)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15)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7) 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20) 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24)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26) 探掘分离制度 (27) 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29) 探放水安全确认制度 (30) 探放水确认移交制度 (31)

前言 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安全,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汇编。

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 “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完善矿井防治水专职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经矿研究决定成立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双河乡花月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卫启(矿长) 副组长:赵英瑞(技术副矿长)李少良(安全副矿长) 徐兴达(生产副矿长)赵开和(地测技术员) 成员:邓向谣、李荣兴、陆继高、李旭、雷阳灿、 李国军、程必书、李发俊、苟国礼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办公室,定岗办公室主任一名、测量 办公室副主任一名、地质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一名、测量工 程师一名、地质工程师一名、防治水工程师一名。 矿成立专职探放水队,归地测防治水办公室直接管理, 设队长一名,技术员两名。 二、岗位职责: 1、矿长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决策、指挥和 资金、人才落实责任。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永锦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及考核

永锦生〔2012〕205号 签发人:刘玉良关于印发《永锦矿区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等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枣园煤业、富山煤业、新整合矿井: 随着开采水平的不断延伸,矿井含水层水压增高,突水危险性加大,特别是整合矿井老空积水区位置不准确、生产矿井老空积水上线不清,给防治水工作增加了难度。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进一步提升矿井防治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管理程序,有效杜绝老空透水和底板突水等水害事故发生,促进永锦矿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12〕329号),结合永锦矿区实际,制定《永锦矿区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老空水管理及事故追查处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工作面过地面勘探钻孔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永锦生〔2011〕8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永锦矿区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完善防治水管理流程,有效杜绝矿井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证永锦矿区生产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结合永锦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永锦矿区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2条为了确保永锦矿区矿井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水害事故,保障

矿井安全高效生产,永锦公司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玉良龚平 副组长:程国奇 成员:郭海成赵全志韩明光王鹏翔李新宪 章忠魏涛李溯王伟东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防治水管理机制,对永锦矿区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决策与部署,协调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奖励; 领导小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部,王伟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吴自强、陈文领、郭占宝、晋会东、李莎莎 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防治水工作的方案、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协调、指挥大型防治水工程;通报各矿井水害防治效果;指定重点监控单位和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水害隐患处理情况; 第3条各矿井应分别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防治水组织机构,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要保证防治水资金的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供应。各矿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所需人、财、物等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和落实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计划、设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机电部门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安监部门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审核,设计、措施的监督、落实;财务部门负责防治水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治水物资、设备的保质保量按时供应;调度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防治水工作的协调合作以及各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通讯、调度、水沟、水仓管理,保证探放队的设备、材料搬迁运输不受影响;探放队具体实施探放水工程,对防治水工程质量负全责;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KH/CX—19 版本号A/0 受控状态 受控 持有部门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编制部门:环保部 审核人: 批准人: 2013年2月28日发布 2013年3月1日实施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发布

修改履历

1 目的 为强化废水管理,减少和控制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做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环保部是废水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对废水排放和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负责将废水处理设施纳入各责任单位设备管理体系,使废水处理设施和主体生产设施实行“运行、检修、改造”三同时。 3.2各废水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的控制和管理、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4 工作程序 4.1 术语 4.1.1 废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产生并排放的水的总称。 4.2 水污染防治管理流程图 4.3 主要废水的类型 烧结、炼铁、转炉烟尘洗涤水、连铸冷却废水、轧钢废水、净环水处理设施排污水、供水系统排污水、煤气水封水和生活废水等。 4.4 采购 4.4.1 新建废水处理设备及备品备件由废水产生单位根据需要编造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采购部采购。

4.4.2 采购单位按计划组织采购,并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质量。 4.5 排污口 各单位在水的使用过程中,提高循环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不得私自设置废水排放口,确需设置的,报环保部批准。 4.6 水污染的控制 4.6.1 环保部对全公司废水排放及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单位的废水处理设备满足生产及环保的需要。 4.6.2 环保部要合理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用水、节水控制工作,杜绝各部门在用水管理方面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节水的监督检查,杜绝本单位用水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外排废水的达标排放。 a.高浓度废水必须全部送到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杜绝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 b.不得直接向排水系统中排放废油、废酸碱、剧毒废液等。不得倾倒各种垃圾及工业渣; c.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废油、污泥等,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d.设备、设施检修过程中如有废水排放,应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并提前将检修时间、废水排放的情况及措施报环保部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能集中回收的,送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无法回收的要做到达标排放; e.净环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水不得超标排放,如有超标,应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要加强环境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6.5 具有化验室的部门/单位,化验酸碱废水需经中和处理,其它具有有毒危险性化验废水必须分类集中处置;一般性化验废水必须按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4.6.6 严禁将食堂的残油、剩饭菜渣倒入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餐具。食堂应配备隔油池,对污水进行除油处理。食堂污水排放口设置过滤网,滤出的生活垃圾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执行。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编号:SY-AQ-0941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mine 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1~2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5~10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

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 二?一三年六月 、八、亠 前言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也是矿井安全的基础工作。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地测和防治水工作最终成果量和质的规范化要求。其目的是在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内,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正常、有序地进行,也为实现矿井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保证。 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为此,制定了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一、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二、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及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三.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四、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六、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管理及报废制度 七、探放水管理制度 7—1 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7—2 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7—3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7—4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7—5 防治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八、重大水害井下撤人制度 九、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十、煤矿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十一、煤矿地测防治

水业务联系规定十二、煤矿中腰线管理规定十三、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十四、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一、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二、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及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一)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废水排放与治理管理,保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水类别、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水污染防治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各类环保隐患,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级验证、消项。 第六条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改进和排放指标的控制与管理,对各项目部产生、处理、排放的废水进行调度指挥,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对新增设备的订购、检验,确保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项目部负责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专项预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治污环节落实到位。 第九条废水分类 (一)工业废水 1.含油废水:生产、设备检修、油罐清洗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CODcr等。 2.酸碱废水:除盐水树脂再生、设备与管道(酸碱)冲洗、循环水预膜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PH、SO42-、Cl-等。 3.含盐废水(浓盐水):生产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多次超滤、反渗透浓缩后直接外排的工业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TDS及各类金属离子等。 4.实验室分析废水:在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其主要污染物有:CCl4、石油类、含铬化合物等。 (二)生活污水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有:氨氮、磷化物等。 (三)污染雨水 自然降雨经地面环境受到污染的雨水。 第十条废水排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废水必须按照“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时应采用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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