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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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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

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

(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四、质询监督权: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民主评议权: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六、民主选举权: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属分公司(厂)职工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步骤:

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职代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使职工认识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

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职工代表;

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0%,生产工人不低于5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职工代表中的工人:一般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个别因工作需要,企业临时抽调去作其它工作的工人,虽然暂时离开了生产岗位,但在计算时,仍应计算为工人。

职工代表中的技术人员:一般是指从事技术工作(不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如有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者虽无技术职称,但具有大学、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或虽无大专学历,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技术工作人员,都应计算为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各职能科室和各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政治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那些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计算时也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之内。

职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一般指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行政、技术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代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条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

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职工代表。被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作出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经常设机构讨论审核后,方能正式撤销职工代表资格。如果个别职工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所在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职代会组织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职代会组织机构包括: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代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代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职代会每届三年或五年,与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职代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数较多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职代会不得召开,召开后通过的决定、决议也无效。

第三十六条职代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不得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七条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未获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经修改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审议,经过半数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选举,是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计算选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加选举的人必须是本企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

二、收到选举人的票数多过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三、参加选举的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四、选举职代会常设机构时,常设机构成员,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候选人如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五、选举结果根据法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是否有效,并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职代会形成决议的一般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职代会对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决议草案;

二、将决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各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五、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职代会由职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四十二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职责是: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一、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为3—5个,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二、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第四十六条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主持。

一、预备会议的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和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正式会议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二、预备会议议程:

(一)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7—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充分准备;

(二)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三)代表分组审议;

(四)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它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五)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六)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职代会正式会议:

一、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二、大会议程: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行政作补充报告;

(三)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审议;

(六)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七)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八)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九)大会总结。

第四十八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的职代会,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由基层工会按规定程序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企业召开职代会的情况,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代会闭幕后十五日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工作制度和职代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代会工作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五十二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代会的授权,修改职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代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二、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三、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四、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十四条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届职代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职代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企业各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做到目的意义公开,有关内容的真实情况公开,拟实施的整体方案公开。要在明确目的意义、掌握政策和情况、反复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决议、决定。

职代会评议、测评监督企事业领导人员和进行民主推荐、选举、选聘,必须做到有关人员述职公开、评议公开、测评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奖惩任免公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职代会不得作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致的原则。

职代会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职代会选举行政领导人:

一、适应范围: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等。

二、选举程序:

(一)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发布候选人条件公告;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

(五)候选人资格审查;

(六)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七)无记名投票;

(八)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但当选者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第五十七条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适应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二、身份界定和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的,其候选人必须从本公司一般管理干部、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的人数或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 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二)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组织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四)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六)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八条职代会选举平等协商代表:

一、适用范围:凡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二、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平等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条件、人数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二)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经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五章多级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企业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代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厂、车间(分、子公司)也相应建立职代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 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职代会:

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意见或协议;

三、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代表;

五、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的职代会:

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的,按企业职代会规则运行。

二、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职代会的职权同企业职代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般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方案、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评议、测评、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第六十二条班组民主管理会职权:

一、贯彻职代会决议,落实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二、讨论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经济责任考核等方案,提出实施措施;

三、讨论制订班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四、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六、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

七、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第六章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厂务公开要贯穿于职代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通过职代会进行厂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职代会及时将企业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职代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

三、行政根据职代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重点问题进行答复;

四、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厂务公开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第七章职代会与工会

第六十四条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畅通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企业职代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八章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十六条职代会与股东会是企业内性质不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的两种组织制度。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机结合,构成公司新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一、职代会支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结果要向职代会反馈。

二、职代会支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在研究问题时,应尊重职代会及职工董事的意见。

三、职代会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向监事会通报职代会对公司领导干部评议监督的情况。

第九章职代会与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十七条企业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要把职代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既要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协调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八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七、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

八、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给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十条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全区各事业单位(院、校)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范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事业单位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二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重要事项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表决事项需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3)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6)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7)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 (8)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5)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 (6)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的选举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包括单位在岗职工、内退职工、待岗职工、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等。 职工代表一般以车间、科室或班组、工段为选区,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由分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时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以下简称本社)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管理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广大员工共同办好邯郸市城市信用社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本社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领导班子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第三条本社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员工的三者关系,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领导班子须尊重和支持职代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及职代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除尘滤布职权第六条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可合并召开,称为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审议批准董事会或经理的工作报告;

3、选举、罢免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企业财产处理方案,增减股权设置方案,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修正和清算方案,员工培训计划; 5、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审议本社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决定本社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7、审议决定本社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8、评议、监督、推荐本社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9、本社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行政领导与工会主席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为本社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正式员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人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总部和营业部主要高中级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为了吸收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本社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以营业部(总部机关)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出组长。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全体员工负责,选举单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精心整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 要 代表在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

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规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先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认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操作指南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操作指南 苏州市总工会 二○○八年四月

目录 1.苏州市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 (2) 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稿) (11) 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样表) (14) 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样稿) (15) 5.职工代表选票及计票报告表(样表) (16) 6.×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17) 7.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样表) (18) 8.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样表) (19) 9.关于通过×××草案的决议(样稿) (20) 10.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样稿) (21) 11.关于修改《×××制度》的要约书(样稿) (22) 12.关于公布×××制度的公告(样稿) (23) 1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样表) (24) 1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样表) (25)

苏州市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试行)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据《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代会会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将召开职代会列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工会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因企业发生某些重大变化,职代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由企业工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后实施,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二)确定议题 职代会召开之前,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代会职权结合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热点问题确定本年度职代会中心议题。职代会议题可以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经营者提出,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有关方面参与,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职代会闭会期间,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召开职代会,工会应当及时摸清事由。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要求基本合理,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问题一:职工代表大会就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与工会有什么区别?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就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就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就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两者性质、任务不同,代表机构也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就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曰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就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就是会员代表,所以, 这两大组织人员有时存在重叠情况。 问题二:职工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问题三:某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又非常多,就是否可以简化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交由企业工会讨论?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对于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 就是法定必经程序,并没有可用工会讨论来替代的规定。因此,该企业要通过 规章制度,必须先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如存在囷难,则该企业可以通过召开全员大会、邮件群发或张贴公布等形式将规章制度交由全体员工讨论。 问题四: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就是什么? 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如下:(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及工会筹备组成员的请示报告;(2)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工会小纽; 选举工会代表与组织酝酿工会主席及委员候选人;(4)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5)办理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其中,工会主席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上一级工会审批。至于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提名人数未具体限定,可根据情况等额或差额选举■:,同时,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问题五:在工会组建过程中与工会成立后,企业有哪些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

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臵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定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同时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 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七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 受影响。 第九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规定确定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公司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时间会议安排内容7月21日↓7月27日预备会议1、 7月21日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布置职代会工作2、 7月22日~26日,各代表组讨论,讨论审议大会文件3、 7月27日,各代表组长到公司本部汇报讨论审议文件情况,公司领导听取汇报。 7月28日(星期五)时间会议安排主持人内容报告人8:15 ↓ 9:30 全体会议林哲明1、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主席团人员入座2、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3、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4、作公司行政工作报告5、作2006年上半年度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完成情况汇报6、大会书面文件(1)2006年上半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汇报(2)2005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报告蒋旻张耀庆万峰 9:45 ↓ 11:00 分组会议各组长1、讨论公司行政工作报告2、审议2006年上半年度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实施情况汇报(草案)3、讨论2006年上半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汇报5、讨论2005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报告6、讨论大会决议(草案) 12:00 ↓ 12:45 讨论汇报张耀庆听取各代表组讨论情况汇报各组长13:00 ↓ 15:00 全体会议 林哲明1、对职工代表意见进行说明2、代表对大会《决议》作无记名投票表决关于2006年上半年度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实施情况汇报的大会决议(草案)3、大会报告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4、宣读大会 决议5、领导讲话6、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张耀庆总监票总监票 学校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 时间12.23地点多媒体教室主持人韩杰 教职工代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代表会议形式 表大会 会议主题绣惠镇中心小学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公司于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为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于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切实保证、监督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总经理于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运营管理决策和统壹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总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壹、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方案,对企业发展规划、运营方针、年

度计划、改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承包和租赁运营责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保险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于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有权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推荐和选举权。 于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有权推荐和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于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能够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决定执行,且可方案上级主管部门。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于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建议总经理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壹时,能够方案上级工会。第七条于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且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3)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 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

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 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 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度流程

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 度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X X X X X集团有限公司 职代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推选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3.检查、监督企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修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4.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企业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5.评议监督集团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集团工会批准。 2.集团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集团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普通员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普通员工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扬州市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依据《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代会会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将召开职代会列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二)确定议题 职代会召开之前,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代会职权结合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热点问题确定本年度职代会中心议题。职代会议题可以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经营

者提出,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有关方面参与,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职代会闭会期间,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召开职代会,工会应当及时摸清事由。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要求基本合理,工会应积极与行政沟通,召开职代会;职工代表所提问题属于有关工作未做细,在认真进行整改的同时,工会应会同行政共同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三)征集提案 工会应发动职工围绕职代会议题开展提案征集活动。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集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提出。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联名提出。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会应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并及时将提案整理分类,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送经营者阅处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工会对上届职代会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做好向职代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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