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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

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

–1.司寇

?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

–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

?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元代被

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4.刑部

?刑部的前身为三公尚书和都官尚书。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南朝宋以都官尚书“兼管刑狱”;北齐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是隋唐刑部的雏形。?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

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自此,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宋、元、明、清相沿无改,但其职掌却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变化不大。

?元朝由于大理寺被取消,其部分职能归于刑部。致使刑部既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又为最高审判机关。

?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但只专掌复核,刑部继续执掌审判职能。而且明初废宰

相制度后,刑部地位提高,其组织机构亦相应扩大。具体职能有四:

其一是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的案件;

其二是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其三是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

其四是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清朝刑部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其权力远大于明代,而且组织机构也大为扩展,包括十七清吏司、司务厅、秋审厅、提审厅和律例馆,实际权限包括:?第一,行使中央最高审判权。

?第二,司法行政权。

?第三,立法方面的职权。

–概括刑部的职权变化:

?隋唐时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掌与复核和刑罚执行有关的司法行政权;

?元代时职能扩展,既掌司法行政权,又掌审判权;

?明朝时虽主要掌审判权,但地位提高,组织扩大;

?清朝时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权限日宽,几乎包揽了包括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和立法权等全部最高司法权力。

5.御史台和都察院

?监察机构御史台创始于西汉初期,两汉时,作为最高监察长官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就广泛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完善了御史台建制,使其成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门。

–隋唐宋时期,御史台与大理寺和刑部共同构成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内设台院、

殿院和察院,并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若干人。其主要职责:

?一是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

?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三是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

?四是受理行政上诉案件。

–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提高,司法监察权有所扩展。同时,元朝还在地方上设了南台和西台两个行御史台,作为中台的派出机构,着重监察地方官吏。

–明初洪武年间扩大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其职掌:

?一是纠察百司;

?二是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三是审理官吏犯罪;

?四是参加会审。

–清朝沿袭明制,仍称都察院,但其监察职能却弱于明朝。

另外:

–1.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宫中设置的司法审判机关,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审刑院设置的目的在于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诏令撤消审刑院。

–2.大宗正府

?元初设置了大宗正府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之一。主要由蒙古王公贵族掌管,其地位颇高,不受御史台监察,司法审判完全独立进行。

–3.宣政院

?宣政院是元朝设置的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要司法职能是,掌管审理重大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4.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特设的中央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中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各少数民族地区重大案件的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关

–1.奴隶社会夏、商和周的地方司法官员

?奴隶社会时期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通常称作“士”。负责审理所在地区的民事

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封建社会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自战国时起便确立了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末始终未改。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可自行判决,但重大疑难

案件则须报中央处理。另外,在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县之下基层还设有啬夫、有秩、游徼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隋唐时期州专职司法官吏增多。隋在州设司户书佐和司法书佐,唐则称司户参

军和司法参军。司户者掌理民事纠纷,司法者专理刑事诉讼。

宋朝地方政权分路、州、县三级。在路一级专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负责复核地方审断的案件,而非一级司法审判机构。

元朝地方有行省、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机构,均兼司法职能。各行省设理问所,各路设推官,专掌刑狱。

–明朝省一级设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的司法审判与监察,明朝还于州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申明亭以调处为主要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明朝在普通司法机构之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卫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却在皇帝的特许下,侦缉巡捕,自设特别法庭,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且权力远远大于正常的司法机构。

–清朝省按察司为专职司法机构,督抚为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行政兼司法长官。另外,清朝还专设了审理满人或旗人案件的机构。

–二、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司法机关

–(一)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一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体制,州县设置初级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均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检察厅的职责主要为: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机关

?1.普通司法机关中央设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上设高等、地方和初级三级审判厅,并在大理院和各级地方审判厅中设立相应的检察厅。?2.特别司法机关包括两类:一是军事审判机关;二是特别区法院。

?3.平政院北京政府采用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与1914~1923年在首都设立平政院,作为专门的行政诉讼机关,将行政诉讼与普通的民、刑事诉讼分开。?(三)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司法机关

?1.普通司法机关

–(1)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

–(2)高等法院。设于首都、省、特别区和行政院直辖市。

–(3)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4)检察机关的设置。实行“审检合署制”。

?2.特别司法机关

–(1)特别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行政法院

–设立于1933年6月,隶属于司法院,负责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仅设于首都。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

?1.临时最高法庭

?2.地方所

?4.检察各级裁判部

?3.军事裁判机关

–工农民主政权采取“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设检察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和起诉事宜。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1.边区高等法院

?2.高等法院分庭

?3.县司法处

?4.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5.检察机关

?(三)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

?1.人民法院

–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分别隶属于同级政府。

?2.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土改中设立的临时司法机构,土改结束人民法庭便被撤销。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中国文字发展史

研究单位:高二七班 研究人员:石小东孟慧许文玲史佳新徐泽军张麟主要内容:(1)中国文字的创立 (2)中国文字的发展 (3)中国文字的特点 (4)中国文字之汉字的演变 (5)中国文字的历史意义及其价值

一|、中国文字的创立 相传仓颉“始作书契,以代结绳”。在此以前,人们结绳记事,即大事打一大结,小事打一小结,相连的事打一连环结。后又发展到用刀子在木竹上刻以符号作为记事。随着历史的发展,文明渐进,事情繁杂,名物繁多,用结和刻木的方法,远不能适应需要。,这就有创造文字的迫切要求。黄帝时是上古发明创造较多的时期,那时不仅发明了养蚕,还发明了舟、车、弓驽、镜子和煮饭的锅与甑等,在这些发明创造影响下,仓颉也决心创造出一种文字来。 二、中国文字的发展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至今汉字中仍有一些和图画一样的象形文字,十分生动。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 后来秦朝丞相李斯对大篆加以去繁就简,改为小篆。小篆除了把大篆的形体简化之外,并把线条化和规范化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几乎完全脱离了图画文字,成为整齐和谐、十分美观的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方块字体。但是小篆也有它自己的根本性缺点,那就是它的线条用笔书写起来是很不方便的,所以几乎在同时也产生了形体向两边撑开成为扁方形的隶书。 至汉代,隶书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汉字的易读性和书写速度都大大提高。隶书之后又演变为章草,而后今草,至唐朝有了抒发书者胸臆,寄情于笔端表现的狂草。随后,糅和了隶书和草书而自成一体的楷书(又称真书)在唐朝开始盛行。我们今天所用的印刷体,即由楷书变化而来。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是行书,它书写流畅,用笔灵活,据传是汉代刘德升所制,传至今日,仍是我们日常书写所习惯使用的字体。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久、空间最广、人数最多的文字之一,汉字的创制和应 用不仅推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约在距今六千年的半坡遗址等地方,已经出现刻划符号,共达五十多种。它们整齐规范,并且有一定的规律性,具备了简单文字的特征,学者们认为这可能是汉字的萌芽。 汉字形成为系统的文字是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考古证实,在商朝早期,中国文明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甲骨文的出现。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古老文字。在商代,国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占卜, 甲骨就是占卜时的用具。 甲骨在使用之前,要先经过加工。首先把甲骨上的血肉除净,接着锯削磨 平。然后,在甲的内面或兽骨的反面用刀具钻凿凹缺。这些凹缺的排列是有序 的。占卜的人或者叫巫师,把自己的名字、占卜的日期、要问的问题都刻在甲 骨上,然后用火炷烧甲骨上的凹缺。这些凹缺受热出现的裂纹就称为“兆”。巫 师对这些裂纹的走向加以分析,得出占卜的结果,并把占卜是否应验也刻到甲 骨上。经过占卜应验之后,这些刻有卜辞的甲骨就成为一种官方档案保存下来。 目前,考古学者共发掘甲骨16万余片。其中有的完整,有的只是没有文字记载的碎块。据统计,所有这些甲骨上的各种文字总计为四千多个,其中经过学者们考证研究的约有三千个,在三千余字里面,学者们释读一致的是一千多字。其余的或者不可释读,或者学者们分歧严重。尽管如此,通过这一千多字,人们已经可以大致了解有关商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了。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的文字,为后世

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 汉字的演变过程是汉字字形字体逐步规范化、稳定化的过程。小篆使每个字的笔画数 固定下来;隶书构成了新的笔形系统,字形渐成扁方形;楷书诞生以后,汉字的字形字体 就稳定下来:确定了“横、竖、撇、点、捺、挑、折”的基本笔画,笔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各个字的笔画数和笔顺也固定下了。一千多年来,楷书一直是汉字的标准字。 汉字是以象形字为基础,以形声字为主体的表意文字体系,总数约有一万个,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千个左右。这三千余个汉字可以组成无穷多的词组,进而组成各种各样的句子。 汉字产生以后,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的文字都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创制的。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学习资料单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一、汉字的起源 在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的最原始的记事方法为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人们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记事,比如用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图画记事就是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特征勾画出来。书画同源,虽然绘画促进了文字的产生,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而且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使得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使人能够认识,原始的文字就这样出现了。 中国最早的文字是甲骨文,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形成的一种初步的定型文字。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此后,汉字经历了由商周时期的金文,西周后期的大篆,秦朝的小篆,汉代的隶书,到唐朝的狂草、楷书、行书等的发展过程。 汉字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各自有着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富有装饰性;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且风格多样,个性各异。由此形成了中华文化独有的书法艺术。 随着印刷术的发展,雕版印刷被广泛使用,汉字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到了宋代产生了一种新型书体-宋体印刷字。印刷术发明后,刻字用的雕刻刀对汉字的形体发生了深刻的影响,产生了一种横细竖粗、醒目易读的印刷字体,后世称为宋体,即现在我们的电子文档所广泛使用的字体。 二、汉字的演变规律 汉字的发展,前后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从象形的图画到线条刚符号和适应毛笔书写的笔画以及便于雕刻的印刷字体,其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演变一直在持续,其总趋势是越来越简化,越来越符号化,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其演变规律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画的线条化。从甲骨文到篆字的古文字阶段,笔画逐渐形成直笔和圆转两种。隶变以后逐渐形成笔画匀称、线条统一的楷体字的笔画系统。 二是字形的符号化。汉字历史上曾有“六书”造字理论,即把字形和字义联系起来,以便于分析和理解汉字的读音和意义。这种做法不是把汉字作为符号,而是将其作为表达意义的图形组合来看待。随着汉字的发展演变,特别是从篆书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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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中国古代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公元前21世纪)开始,至清末改制前(公元1840年)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维护统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中国古代法制从总体上说呈现出“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演进规律。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机构设置之递演嬗变具有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某一具体机构职能亦存在诸多差别。 一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概述 奴隶制社会时期(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奴隶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从司法机构设置来看,夏商时期没有形成和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夏王和商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国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西周时期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开始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员。中央为司寇,地方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但周王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司法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就是司法权高度集中。未设置有专门司法机构。但出现了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的司法官员。 封建制社会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从秦代开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完整的司法机构的设置逐渐建立并不断丰富完善。 从中央司法机构纵向沿革演进来看,秦汉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名称出现变化,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司法机关称秋官大司寇或大理寺或廷尉,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特殊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机构司法与行政不分,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未大体上为四级审理。其中,秦汉地方司法机构为郡、县两级。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三国两晋南北朝为州、郡、县三级;隋为州、县二级;唐沿袭隋,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同时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宋为知州、通判。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为行省、路、府(州)、县四级;明为省、府(州)、县三级。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为省、道、府、县四级。 通过以上对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类型司法机构设置变迁的考察分析,可知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设置的基本特点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并保持三大司法机构格局。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 二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研究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内,总体而言渊源继承,代代相因,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具体到司法机构其递演嬗变,存在诸多类似之处。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司法机构设置又有着与一定时代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基本特征的差异。 一、秦朝初步确立皇权控制下的统一集权司法机关体系 秦朝建立以后,通过统一法度等措施,确立了一套统一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中央司法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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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一、文字起源 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了各种和各样的记事方法,最原始得计亊方法是: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 不论用一根绳子打结,还是用多根绳子横竖交叉,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表示和记录数字或其他方位的一些简单概念。如大事记大疙瘩,小事记小疙瘩。疙瘩的多少也代表东西的多少。它只能帮助人们记忆某些事情,却不能进行思想交流。所以不可能产生文字,只能说它是文字产生前的孕育阶段。 契刻记事 人们用契刻的方法,将数目用一定的线条做符号,刻在木片或竹片上,作为双方的契约。后来人们把契从中间分开,作为两半,双方各持一半。以两者吻合为凭据。古代契上刻的数目主要适用来做债务凭证的。 图画文字 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采用其它的,比如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用文字的线条或笔划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的勾画出来,绘画导致了文字的产生。 “文字的产生,本是很自然的,几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有很好的绘画,这些画大抵是动物和人像,这是文字的前驱。”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譬如,画了一头象,大家见了才会叫它为“象”。久而久之,大家约定俗成,类似于“象”这样的图画,就介于图画和文字之间,久而用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画得也就不那么逼真了。这样的图画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导致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这样,图画就分了家,分成原有的逼真的图画和变成为文字符号的图画文字。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大致不错,使人能认识就够了。”这就是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是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个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所以它的象形程度比较高,因为是刻在兽骨上,所以笔画比较细,直笔比较多。 甲骨文字(男):这个字是“男”,左为“田”,右为“力”。“力”是表示古代的一种农具“犁”的一种形状。在田里劳动是古代男子的主要职责,因此用“男”这个符号来表示男人。 甲骨文字,帚(妇):这个字是“帚”像一把用植物做的笤帚,上部为帚苗,下部为帚把,有的中间还有绳索捆扎的样子,如图(二)甲骨文中,有时帚苗方向朝左,有时帚苗方向朝右。至今中国北方还在用高粱,黍子杆做笤帚,与字形很为想象。“妇”的繁体字为(妇),因为过去的女 人在家里主要是做家务的。 这是甲骨文的“车,”你们看看,像不像一辆你们在博物馆或历史书里看见的古时候的车。 这是十二属相,是不是有点像简意画。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卡迪司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卡迪司法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摘要】本文通过对卡迪司法的释义以及表述几位相关知名学者、专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否属于卡迪司法”的不同看法,最后引出笔者的一些陋见。 【关键词】司法制度卡迪司法专业性卡迪审判 【正文】 一、卡迪司法的释义 卡迪原是阿拉伯国家部落的长老,是一种人的身份的称谓,他负责处理部落纠纷调处。马克斯·韦伯把这种结果不具有确定性的解决司法纠纷的做法,称为卡迪司法。 二、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属于卡迪司法的论述 韦伯在1904-1905年发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后,本打算继续研究整个西方基督教文明,然而在他获悉友人特洛尔奇已着手研究基督教的社会思想史时,为避免与其研究的重叠,而转以其他文明为探讨对象。如伊斯兰教、印度教、中国道教与儒教等,正是其对这些宗教的研究对比和由此对这些国家社会的研究,而最终得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属于卡迪司法的结论。 在论及家产制法律结构时,韦伯指出,在中国、印度、伊斯兰或一般而言理性的法律创制与裁决未能获胜的任何地方,‘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的的命题是通用的1。在谈到 1见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9版,第152页。

法律社会学时,他又说,中国古代司法裁决属于非理性类型,是家产制产物;中国没有法律先知的预言,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专家阶层,对形式法律发展毫无热情,无专门法律教育2。在一次总结时,韦伯也说到,总之,(中国)司法行政大致上仍停留在“卡迪裁判”或“王室裁判”的程度上3。 在对其有关作品总结后,不难发现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论述可以概括为:1)官吏各有所司;2)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3)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4)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5)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6)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7)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8)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9)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而这些都集中于“卡迪审判”这一核心理念上4。 综上,我们也不难理解韦伯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归结于卡迪司法的原因了! 三、其他学者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否属于卡迪司法的看法 由于韦伯珠玉在前,我国大陆知名学者贺卫方教授对此持相同看法,赞同韦伯的观点。他首先指出,中国古代在高度单一和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下,法律(司法)处于非专业化知2见马克斯·韦伯著,杭聪译《经济与社会》北京出版社2008.9版,第132页。 3见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9版,第154页。 4见林瑞《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出版,第21—37页。

中国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中国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远古时期,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要生存,就必须聚居在一起,相互协作,共同劳动。在这个过程中,人类语言就产生了。初始的语言只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来表达,但随着人们交流范围的扩大、内容的丰富,初始形态的口头语言就显露出诸多缺陷。说过即逝,无法保存。口头语言还受到人体发音器官物理属性的局限,不能清晰传达到较远的距离,空间穿透力小,影响范围有限。经由第三者转述会发生意义出现偏差、信息损耗现象,严重影响人类语言深入传播和人们扩大交往的愿望。为此,记录口头语言的符号系统——文字诞生了。文字的发明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起初,原始人类在绳子上打上数量不同或形状各异的结来表达特定的意义,这就是所谓的结绳记事。随后,远古人类在石块、石壁上刻画一些事物的具体形象来传达一定的意义,这种象形图画直接孕育了人类文字的起源。考古发现的古埃及的圣书字、苏美尔人的楔形字以及中国的汉字都是如此。 中国汉字历史悠久,但汉字的起源确切年代仍是历史之谜.。但与此相关的仓颉造字的传说则流传了四五千年。汉字的发明于当时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但它不可能有一个或几个人创造的,它应该是我们祖先集体智慧的结晶;汉字体系的完备也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经过长期积累造就的。从考古发现来看,在距今有3500历史的殷商时期,构成汉字的甲骨文体系就已经发达和完备。

汉字是一种形体与意义紧密结合的表意文字,起初的字就是一个个象形图画,有字形就可知道它所指代的具体事物。后来,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事物的增多,文化的普及,以及汉字书写材料的变化,汉字形体发生了巨大变化。笔画结构越来越简省,形状趋于抽象且越来越规整,方块的形式逐步固定下来。从殷商至清末,汉字的演变经历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楷书、草书、行书、宋体等阶段。 甲骨文 甲骨文是目前所发现的最早的汉字形态。它起源于殷商时期,因刻在龟甲兽骨上而得名。目前所发现的十多万片甲骨上所用的字4500多个,其中1700个左右已经被破解。甲骨文多为象形指事会意,受录写的材料刀片和龟甲兽骨的影响,字形简略了许多,初步显示符号化趋势。此外,因为甲骨文未完全定型,字的笔画位置变化较大,往往一字有多种写法。但就甲骨文内容而言,既有对简单事物的描绘,也有对复杂事件的描述;既有记事,还阐明思想。由此可见甲骨文是十分成熟的文字体系。 金文 金文是“吉金文字“的简称。古人以祭祀为吉礼,祭祀用的青铜礼器为吉金。这种普遍铸在青铜器货币符玺上的文字。统称为”金文“。金文最早出现在商代末期,盛行于西周,由甲骨文演变而来,结构上与甲骨文没有多大区别,但形式上有明显的不同:笔画粗壮,肥笔较多;转弯处向圆转。 金文基本上属于籀篆体。这些文字,在汉武帝时就已被发现,宋代文人欧阳修赵明诚都著书对金文作过研究和记载。虽然金文是书法的鼻祖,但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被淘汰,不及碑文传世的多。但它因铸于铜器,比竹简布帛上的文字流传久远,因此对中国文字和书法的发展和影响是不容忽略的。 大篆 大篆又叫籀文,据说是周文王的太史籀创造的。春秋战国时期已通行于秦国等地。大篆主要书写在木牍、竹简或帛上,固定而字形整齐,结构疏密得当,笔画较金文更弯曲圆转,字体比较美观。但与甲骨文、金文在本质内涵上没有很大不同,仍以象形为基础,以形声为主要构造方法。 小篆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 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其演变过程是: 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 (商)(周)(秦)(汉)(魏晋)(草书) 汉字的演变过程,可以简略归纳为五个阶段:声、形、象、数、理。 ⑴"声"是任何一种语言的必要组成部分。在遥远漫长的太古时代,人类从本能的"哭声、笑声……"或模仿大自然的"鸟鸣、虫叫、兽吼、风声、雷声、雨声……"中逐渐分化出具有一定意义、代表一定事物的"声音",这就是语音的进化。例如:"ma、ba"用于代表"妈、爸"可能是从哭声"啊……"中分化出来。语音进化到现代,已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汉语中大约有4×400=1600种声音。语音的分化必定有其自身一定的规律,从现代语言中可以分辩出一些线索。例如: "鹅、鸡、鸭、猫……"等家禽和家畜可能是依据其叫声而定其名的。 "哈、喔、嘘、哎唷……"等声音是直接表示人类在不同情绪下的自然发声。 "五→午"、"苗→渺"、"木→冒"……音相通,意相联。 【原文】木,冒也。冒地而生东方之行,从屮、下象其根。

⑵"形"是语言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必要的。在远古时代人类主要面临的是生存和种族延续问题。在与大自然和猛兽毒蛇等的斗争过程中,有时需要用"形"或"画"来表示事物。例如:远出狩猎,为了不至于迷失道路,可能在岩石上或树干上做一些标记。人类在狩猎时,也注意观察野兽的足迹,以辨别出野兽的特性。另外,人类也可能出于对神秘大自然的崇拜或对美的事物的追求,在岩洞壁上,画上"日、月、人、山、木、屮、动物、祖先……"等图象。 《说文解字》说,"黄帝的史官仓颉看见鸟兽的脚印,明白可以用形来区分事理,开始创造文字。" 【原文】皇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háng 野兽经过后留下的痕迹)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 "审(审)→宀番→宀采田","番"谓田中野兽的脚印。"采"辨别也,象兽指爪。"审",悉也。 【原文】采,辨别也,象兽指爪,分别也。兽足谓之番,从采、田,象其掌。审,悉也,知审谛也,从宀、从采。悉,详尽也,从心、从采。释,解也,从采。采取其分别物也。 由"图画"经过一个简化过程,取事物的主要特征,开始了"文字"的进化过程。拼音文字是由原始图象向表示声音的字母方向发展,以语音作为主体。汉字由原始图象向"象、数、理"方向发展,用不同的图象来表示各种各样的意思。 ⑶"象"是创造汉字和《易》说理预事的主要方法。"日、月"等属于象形文字,是造字的基本部件。这些基本部件相互组合,产生各种各样的"象",创造出更多的字。基本部件和字还可以进行更高层次的组合,产生用于表示各种事物、各种意念的诸多文字。 【原文】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 如:"明→日月"、"易→日勿→日月","旦→日一"(下边的"一"表示"地",与"?"卦三阳爻象"天、人、地"相通),"显→日业"("业",表示地上有茂密的树木,"日"已上树梢,太明"显"了)。 这些字还可以组成更多的字。如:"盟→明皿"、"踢→易"、"湿→氵显"、"但→亻旦"……。 造字和易理在这里完全相通,即所谓的"取象生理"的模糊思维和"阴阳互动"的二分原理。 ⑷"数"概念是人类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类首先掌握的概念可能是"无"和"有"。没水喝会渴,没东西吃就会饿。"有→月"字中""表示手,"月"表示肉。"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从司寇到廷 尉 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 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 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 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御史制度变 革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 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 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 法行为 唐宋 时期 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 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 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 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 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 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其职能有所扩大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 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 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

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 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 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地方司法机 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 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明清时期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 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 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 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 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 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 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司法机 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 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 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 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一、文字起源 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了各种和各样的记事方法,最原始得计亊方法是: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 不论用一根绳子打结,还是用多根绳子横竖交叉,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表示和记录数字或其他方位的一些简单概念。如大事记大疙瘩,小事记小疙瘩。疙瘩的多少也代表东西的多少。它只能帮助人们记忆某些事情,却不能进行思想交流。所以不可能产生文字,只能说它是文字产生前的孕育阶段。 契刻记事 人们用契刻的方法,将数目用一定的线条做符号,刻在木片或竹片上,作为双方的契约。后来人们把契从中间分开,作为两半,双方各持一半。以两者吻合为凭据。古代契上刻的数目主要适用来做债务凭证的。 图画文字 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采用其它的,比如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用文字的线条或笔划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的勾画出来,绘画导致了文字的产生。 “文字的产生,本是很自然的,几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有很好的绘画,这些画大抵是动物和人像,这是文字的前驱。”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譬如,画了一头象,大家见了才会叫它为“象”。久而久之,大家约定俗成,类似于“象”这样的图画,就介于图画和文字之间,久而用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画得也就不那么逼真了。这样的图画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导致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这样,图画就分了家,分成原有的逼真的图画和变成为文字符号的图画文字。文字不再是图画

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大致不错,使人能认识就够了。”这就是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是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个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所以它的象形程度比较高,因为是刻在兽骨上,所以笔画比较细,直笔比较多。 甲骨文字(男):这个字是“男”,左为“田”,右为“力”。“力”是表示古代的一种农具“犁”的一种形状。在田里劳动是古代男子的主要职责,因此用“男”这个符号来表示男人。 甲骨文字,帚(妇):这个字是“帚”像一把用植物做的笤帚,上部为帚苗,下部为帚把,有的中间还有绳索捆扎的样子,如图(二)甲骨文中,有时帚苗方向朝左,有时帚苗方向朝右。至今中国北方还在用高粱,黍子杆做笤帚,与字形很为想象。“妇”的繁体字为(婦),因为过去的女 人在家里主要是做家务的。 这是甲骨文的“车,”你们看看,像不像一辆你们在博物馆或历史书里看见的古时候的车。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汉字源远流长,据传汉字最早在黄帝时候就已经出现。传说黄帝时期,有一位叫仓颉的大臣,他可以画出许多的图形符号,各种的图形符号代表了各不相同的意义,后来他创造的符号就逐渐发展为中国最早的文字,中国自古就有仓颉造字的说法,大概就是源于此,而仓颉也被后人尊称为“文字神”。但是,文字的繁大,造字绝不是一时一人就能完成的。其实,早在仓颉以前,各部落应该就已经有了许多表意的符号,只是各不相同罢了,仓颉应该只是加以统一与整理,而后人则说是仓颉造字。这样中国的文字就产生了,这样看来中国文字的产生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但是现在可以看见的最早的文字是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之后依序大致是金文、籀文、小篆、隶书、草书、楷书与行书。 甲骨文是刻在动物骨头上的文字,是现在可见的最早的中国文字。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最原始的文明方式和生产力水平。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落后,所以人们把文字记录的载体选择为动物的骨头,而这同时也是中国人就地取材的这一个思想方式的反映。这些甲骨文在后世被人们当做龙骨来医治疾病,尽管这种方式被我们现代人看作是迷信,但是这一思维的确延存了数千年。这些“龙骨”在清代被欧洲考古学家发现,当时就引发世界轰动,到今天也是中国最早的文明见证物。 金文是指刻在铜器上的文字,因为中国从夏朝开始就进入青铜器时代,而现在出土的很多青铜器上都刻有一些文字,又因为周朝人把铜叫金,所以现在就叫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叫金文。它的使用持续到秦国末年,随着籀文的出现而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籀文,就是大篆,是战国晚期秦国使用的文字。小篆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其原有的大篆文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后的全国统一使用的文字。后来因为小篆写起来的一些缺点,带来的不方便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种较易书写的新字体:隶书,起初隶书在下层和民间流传,后来则逐渐取代了小篆的位置在社会上流行开来。小篆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中国汉字的变化与传承500字

中华汉字的变化与传承 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其演变过程是:甲骨文→ 金文→ 小篆→ 隶书→ 楷书→ 行书→草书。以上的七种字体称为“汉字七体” 。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至今汉字中仍有一些和图画一样的象形文字,十分生动。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 后来秦朝丞相李斯对大篆加以去繁就简,改为小篆。小篆除了把大篆的形体简化之外,并把线条化和规范化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几乎完全脱离了图画文字,成为整齐和谐、十分美观的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方块字体。但是小篆也有它自己的根本性缺点,那就是它的线条用笔书写起来是很不方便的,所以几乎在同时也产生了形体向两边撑开成为扁方形的隶书。 至汉代,隶书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汉字的易读性和书写速度都大大提高。隶书之后又演变为章草,

而后今草,至唐朝有了抒发书者胸臆,寄情于笔端表现的狂草。随后,糅和了隶书和草书而自成一体的楷书,在唐朝开始盛行。我们今天所用的印刷体,即由楷书变化而来。 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是行书,它书写流畅,用笔灵活,据传是汉代刘德升所制,传至今日,仍是我们日常书写所习惯使用的字体。 在中国文字中,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有着各自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富有装饰性,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且风格多样,个性各异。 中国的文字史里处处深深地刻着中华儿女的智慧与勤劳。文字是国家的灵魂,为了了解祖国文字的变迁,祖国的历史,祖国的灵魂,我们更应该多多亲近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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