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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3)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5、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屑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增设的回避理由。

6、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7、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8、谈谈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简答题;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四、简答题;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案要点: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2004-2005-1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1分)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1分)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分)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1分)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分)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2分)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

答: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每个要点2分)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1分)

其适用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

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

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2分)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2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分)

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分)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分)

(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分)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分)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分)

9.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分)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1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1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分) 1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2分)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四、简述题

1.简述刑事诉讼证据有特征

42.简述拘留与逮捕哪些区别

41.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特征:

客观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不能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相关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的内在联系,同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收集的。其次,所有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查证。再次,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

总之,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法律性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保障。三者相辅成,不能分隔。

42.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择象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娣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是同时具备,才可拘留。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假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羁押的法定办案期限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为整个

简答题

1.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答:(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

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答: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5.辩护的种类。答: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6.辩护人的范围。答: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辩护人的权利。答: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

证权。4、提出意见权。5、参加法庭调查和爱猫扑.爱生活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拒绝辩护权。

8.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答:(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

取证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嫌疑人、被告人接触牵制措施的权利。(10)其他诉讼权利

9.补充侦查有三种。答: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0.不立案的六种情形。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12.常见的鉴定结论包括。答:1、爱猫扑.爱生活。2、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3、

痕迹鉴定结论。4、化学鉴定结论。5、会计鉴定结论。6、文件书爱猫扑.爱生活。7、其他鉴定结论。

13.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

14.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

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有如下特征:

1、处于原被告地位,分别执行控诉和辩护职能;

2、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

害关系;3、他们是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15.地区管辖。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16.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17.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

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18.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

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9.反诉的概念及其条件。答:指自诉案件被告人,再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害人又

反过来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再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自诉人指控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4)反诉只能在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20.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

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1.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

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2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

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

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2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

(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

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24.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特征:(一)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25.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

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

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6.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7.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8.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

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3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1.公安机关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二二五条的规定,除人

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权。

32.公安机关的职权:①立案权: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案机关负责,

故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②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贪污、贿赂案件等少量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外,其余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③执行权:在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大部分犯罪犯罪都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机关执行。在以上职权中,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核心工作。

33.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这是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2、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条件。3、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数与受诉法院管辖。

34.公诉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答: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5.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

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36.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37.管辖分为。答: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38.国际基本原则包括。答: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

定原则。4.辩护原则。5.诉讼经济原则。6.诉讼及时原则。7.诉讼权利平等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39.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

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40.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

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1.回避的法定事由。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

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42.回避的分类。答: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43.回避的决定。答: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

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2、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法院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

44.回避制度的概念及其回避的理由。答: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输送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所谓不得参与该案的恰诉讼活动主要是指不得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从事对该案的翻译、鉴定工作。——应当回避的理由。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的。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四、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45.检察院立案的包括。答:1、贪污贿赂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案件。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46.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

(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

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47.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8.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

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 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49.书证的特点。答: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

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民认知和理解。2.

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50.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

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51.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

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52.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

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54.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

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

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6.勘验、检查的种类。答: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

实验。

57.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

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

58.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59.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0.论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及其实践运用。答:概念:是指公安、司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的诉讼。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61.论述监外执行的实践运用。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

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一)暂予监外执行饿使用对象,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生活不能自理的;(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和执行刑罚的机关;执行的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协助执行的基层组织或单位。

62.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答:(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否则,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人民法院审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3.论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

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

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64.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运用。答: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有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申诉及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及其审查处理(二)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65.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

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66.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

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

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67.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

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8.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

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

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6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

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70.强制措施的种类。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7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绪。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72.取保候审的种类。答:人保、财产保。

7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其工作

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①有权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②有权对公诉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③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④有权对在审判中出示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⑤有权采用各种措施维护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⑥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部分执行权;⑦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7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76.人民检察院职权包括三大部分:①国家公诉权: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

关,代表国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②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也可行使侦查权。③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在以上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77.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

关。

78.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

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79.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

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8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

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8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

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82.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

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

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83.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

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

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84.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

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85.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86.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87.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

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88.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答:1、审查起诉意见书等。2、讯问犯罪嫌疑人。3、

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委托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材料。6、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侦查。)

89.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90.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

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91.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92.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

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93.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94.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

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95.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96.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

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97.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

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98.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

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

⑴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

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99.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

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100.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101.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10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

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10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104.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05.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106.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 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107.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

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

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 解释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3、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14、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16、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法简答题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 选择题题库 1.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交通肇事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从重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 5.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 A.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B.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6.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 C.构成伪证罪 D.构成妨害作证罪 7.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1.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有()。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2.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3.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罪从重 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6.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7.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国有公司、企业 D.人民团体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2.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其他:资料整理于2018年5月23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全部试题及答案。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3.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 (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禾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5.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是: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1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法简答题 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 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 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 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 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 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 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 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 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7.简 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同:犯罪的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 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 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 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 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 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 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 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 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 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 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 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 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 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 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 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 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 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 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 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 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 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 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 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 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 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概 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 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 性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 及要件。概念:牵连犯,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 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 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 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 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 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1.简 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概 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法学刑法学简答题

刑法学简答题(一)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一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二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课程代码 362140)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法 3.当事人 4.诉讼参与人 5.自诉 6.鉴定人 7.证人 8.管辖 9.级别管辖 10.立案管辖 11.专门管辖 12.回避 13.自行回避 14.申请回避 15.辩护 16.指定辩护 17.自行辩护 18. 辩护人 19.强制措施 20.拘传 21.取保候审 22.监视居住 23.拘留 24.逮捕 25.诉讼代理人 26.通辑 27.上诉 28.附带民事诉讼 29.当事人 30.立案 31.侦查 32. 讯问犯罪嫌疑人 33. 勘验、检查 34. 物品检验

35. 现场勘查 36. 搜查 37. 不起诉 38. 法定不起诉 39. 酌定不起诉 40.刑事审判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 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 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

2020年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24? 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臵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 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

刑事诉讼法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考核册 【作业1】 1.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简答题: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案例分析1 https://www.sodocs.net/doc/939915776.html,/p-541678144749.html 案例分析2:王某,男,17岁,某聋哑学校的学生。一日踢足球时不慎将球卡在树上,王某用砖头击打卡在树上的足球时,将路过此处的张某的头部打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王某不如实交待问题,法院对王某决定并执行逮捕。此案在开庭审理前,王某要求其胞姐为他翻译,要求其班主任老师作他的辩护人,法院准许。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要求传唤新证人到庭,法庭同意并决定此案中止审理。【请问此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逐条写出并说明理】 答案:(1)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不如实交代问题为由决定对其逮捕不正确,因为不如实交代问题并不是逮捕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 (3)法院决定并执行逮捕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法院虽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但并无执行逮捕的权利。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法院准许被告人王某的胞姐为其充当翻译是违法的,因为翻译人不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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