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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5]30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

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05〕3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2005年11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英文翻译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Land, Resources & Housing Administrative Bureau 市环保局 Qingdao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市交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unications 市信息产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Information Industry Bureau 市农业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Rural Affairs Commission 市水利局 Qingdao Municip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市林业局 市城市园林局 Qingdao Municipal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Qingdao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scape and Gardening 市海洋与渔业局 Qingdao Municipal Oceanic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Qingdao Municipal Safe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Qingdao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市外经贸局 Qingdao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市文化局 Qingdao Municipal Culture Bureau 市卫生局 Qingdao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市体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Sport Administration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市审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Audit Bureau 市统计局 Qingdao Municipal Statistics Bureau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Qingdao Municipal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Bureau 市旅游局 Qingdao Municipal Tourism Bureau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Qingdao Municipal Foreign Affairs Office 青岛市政府相关机构名称 青岛市政府组成部门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Qingdao Municipal Government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市教育局 Qingdao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 市科学技术局 Qingdao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市公安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市监察局 Qingdao Municipal Supervision Bureau 市民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Civil Affairs Bureau 市司法局 Qingdao Municipal Justice Bureau 市财政局 Qingdao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市人事局 Qingdao Municipal Personnel Bureau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Qingdao Municipal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市建设委员会 Qingdao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市规划局 Qingdao Municipal Urban Planning Commission 市政公用局 Qingdao Municipal Public Utility Bureau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吴经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32名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洪喜胶南市企业发展局副局长 丁洪斌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总裁 于忠章平度滑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彦光胶南市供电公司经理 于淑珉(女)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马小维青岛开世密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天刚青岛铸造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井洪亮胶州市企业发展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毛明章青岛纺联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冠栋平度市企业发展局企管科科长 王迅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 王健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蕴(女)青岛环球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孔砥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凯青岛外商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 王吉万青岛亨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纪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行长 王君庭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志胜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王志源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进波青岛华东制钙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国忠青岛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胜青岛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王建辉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明磊青岛华光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磊青岛东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若雄青岛天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英彬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显杰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波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王桂来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智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党委书记 王智福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瑞斋青岛华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贤东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学楼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9]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青政发〔20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

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的通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青委[2016]272号 【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确认2016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社 区的通报 (青委〔2016〕272号)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整体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政府侨办等184个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和文明社区标兵予以命名(名单附

后);对复查合格的青岛市委台办等644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复查合格及新评选的2017个青岛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予以确认(由市文明委另文公布)。 希望被命名和确认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更加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1月17日附件 2016年度新评选的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村镇标兵、文明社区标兵名单 一、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124个) 青岛市政府侨办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岛湛山疗养院 青岛市邮政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青政发78号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青政发〔2002〕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Q D C R-2014-001014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2014 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4 9号)要求, 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 1

二二企业的新建二扩建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二建筑保温二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二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二投入使用三 三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二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二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三 四二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三 五二企业应当按照‘机关二团体二企业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三 六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二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二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二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二器材;严禁埋压二圈占二遮挡消火栓三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征收范围: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不得重复收取。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青政发[2002]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配套项目不全的,应按实际配套情况据实收取。 配套费列入建设成本。 三、执行时间: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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