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渝审发〔200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的使用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和本局局域网、广域网的畅通,充分发挥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效能,促进本局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密,实行源头控制、归口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本局各处室负责人、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为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局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局信息化工作,并对各区县审计局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信息化工作,同时指定计算机管理员负责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四条本局及各区县审计局使用局远程网络的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五条本局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维护以及耗材(包括打印墨盒、键盘、鼠标、磁盘、信号线、电缆线等)供给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六条各处室计算机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局计算机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处内计算机一般故障的排除和日常保养,并负责对本处室其他人员计算机操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使用计算机,不得随意安装或删除计算机工作软件,严禁擅自拆卸或安装计算机设备。

第八条本局工作人员必须爱护计算机设备,确保计算机设备的整洁,不得有损害计算机设备的行为。不得在计算机旁放置磁性物件、水杯、烟灰缸;不得带电拔插各种电缆线和辅助部件;下班后应及时关机,并切断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的电源。

第九条计算机管理员应定期对硬盘的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对保密的文件、不需要的文件以及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进行删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计算机管理员应协助处室负责人及时处理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事务。

第十一条各处室添置新计算机设备时,应及时填制《重庆市审计局计算机设备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计算机管理科保存,一份作为该计算机设备的随行记录,变更管理员时需随时进行移交登记,出了故障报修时,需出示该登记卡。

第十二条凡计算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需添置耗材,由该计算机设备管理员按规定分别填写《计算机设备维修单》和《计算机配件及耗材申购单》,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计算机设备故障根据不同原因分别处置。对人为或故意制造的故障,实行谁造成、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非人为故障指计算机设备的自然损坏导致的故障。出现非人为故障,由局办公室计算机管理科直接进行维

护,登记维修记录。

人为故障指擅自安装并使用非法来源的软件,擅自更改或删除计算机系统设置,擅自加装或拆卸计算机零配件,不遵守操作规程等导致计算机系统感染病毒、计算机设备不能正常启动或硬件设备损坏等故障。出现人为故障,责令收回被拆卸配件,没收私自加装的配件,登记维修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对设备管理员予以警告,同时由设备使用人、管理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设备故障维修费用。

故意破坏故障指因随意毁坏计算机设备、恶意散布计算机病毒等行为导致的故障。出现故意破坏故障,登记维修纪录并作详细说明,同时由设备使用人、管理员承担全部设备故障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因人为故障或故意破坏故障引起计算机设备毁损或者报废的,按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新旧程度计算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计算机房属局机关工作重地,严禁吸烟、喧哗,未经许可,非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第十六条计算机工作人员分门别类管理光、磁介质和资料,标明密级标志,按时归档。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将外单位的光、磁介质在本局计算机设备、网络上使用,也不得用装有审计业务资料、文件的光、磁介质在其他单位的计算机设备、网络上进行操作,防止工作资料泄密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八条本局的远程工作站应严格遵守使用加密机等远程站操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未经局长的批准,不得在因特网上发布与本局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获准使用本局办公用计算机上网的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电子阅览室等)、用指定的计算机上网。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将审计业务资料、有关文件在家庭计算机设备中存储、操作及上网。

第四章计算机病毒防治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计算机管理科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治、检查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应利用网络杀病毒软件定期清除本处室计算机硬盘、软盘上的病毒。对发现的新病毒或不能清除的病毒,应及时向计算机管理科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新购、借入、借出后归还或经维修后的计算机及存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杀病毒处理,无病毒方可使用。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计算机病毒不报告、不清除,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制造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窃密、泄密和设备损坏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审计局计算机设备登记卡2.计算机配件申购单

3.计算机设备维修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