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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004]18号)

一、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以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围墙(即现状宇翔宾馆围墙为界)。保护范围内新老建筑,均作为需保护文物建筑。旧址围墙及在南门前的照壁均为需保护建筑。在旧址南、西两面的水渠水系为需保护水系。

㈡建设控制地带

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以南:东至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南延长线。南至机场内现状道路。西至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南延长线。北至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

2.保护范围以北:东至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南至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西至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北至距保护范围以北20米的平行线及其东西延长线。

3.保护范围以东:东至距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 西至距保护范围东侧道路西边界。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以东:东至距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南、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保护范围。

2.保护范围以西:东至保护范围。南、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距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其中停车场亦为非建房地带)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至距保护范围东界以东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南至保护范围以北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距保护范围西界以西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北至现状机场内道距(约距保护范围110米)。该范围内现状五层楼保留,如果翻建,则需按Ⅲ类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建设。

二、上方山诸寺及云水洞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1.兜率寺至观音禅林地带:东至兜率寺斋堂东墙及其南北延长线和坝壁围墙。南至兜率寺、舍利殿以南的坝壁挡土墙及3号寺4号寺围墙坝壁遗址。西至观音禅林西围墙和2号寺西坝壁。北至2号寺北坝壁东双井北挡土墙向东至475.00米等高线。

2.塔院地带:东至上山路以西的土坎。南至最南端的古塔南坝壁挡土墙及10号寺遗址南墙基。西至10号寺遗址西的坝壁挡土墙。北至10号寺北围墙及其向东西延伸的坝壁挡土墙。

3.望海庵:四至均以望海庵围墙为界。

4.吕祖庙、朝阳庵:四至均以吕祖庙、朝阳庵围墙为界。

5.5号寺、6号寺、7号寺、8号寺、观音殿、地藏庵:均以现状四面围墙及其遗迹及坝壁为界。

6.永慈寺、其东北部前院以现状围墙及其遗迹为界。其西南部以现状山崖坝壁为界。

7.9号寺:东至挡土墙及坡坎。西北、西南至坝壁和山崖。

8.华严洞:东、南、北至矮墙、坡坎。西至山崖挡土墙。

9.堂子庵:保护建筑遗址。

10.藏经阁:北、东、东南至坝壁挡土墙。西北至山崖。西南至东坝壁南端与西山崖南端连线。

11.法华庵、退居庵:东、北段至法华庵围墙,南段至退居庵东山崖,中段至退居庵围墙与山崖的连线。南、西至平台坎。北至法华庵北墙。

12.普贤庵:东至上至兜率寺踏步的东沿向南连至普贤庵遗存建筑东土坎。南、西至普贤庵遗址平台坡坎。北至坝壁挡土墙。

13.朝阳庵:东至山崖坡。南、西至台地坡坎。北至朝阳庵遗迹北墙。

14.半香庵、12号寺、山门、款龙桥:东至山崖坡。南:东段至12号寺南端台地坡坎,西段至款龙桥南20米。西至上山新路坝壁。北至半香庵北坝壁及12号寺北台地坡坎。

15.一斗泉:东至台地东坡坎(泉东南两山崖东端连线)。南至两层山崖的南边山崖。西至山崖,西南至南山崖西端与西山崖南端的连线。北至山崖及坝壁。

16.圣康庵:南、西至台地坝壁。北至山崖。东至北界山崖东端与南界坝壁东端的连线。

17.遵胜庵:四至遗址建筑外墙及院墙。

18.圣贤庵:东至460.00等高线。南、西至山崖。北:西段至山崖,东段至450.00等高线。

19.旱龙潭:四至以旱龙潭周边山崖为界。

20.接引庵、云梯庵、山神庙:均以所在小台地周围的山崖、坝壁为界。

21.钟楼:西南部台地:东南、西南、西北至山崖。东北部台地:东南、西北至台地坡坎,宽约18米。东北至水塔水池。

22.云水洞前:东、南至台地坝壁。西:南段至山崖,北段至高台西坝壁。北至山崖。

注释:

1.四至所说山崖包括民间所说的“山砬子”,泛指山石或高台陡立的侧面及山石断面。

2.坝壁泛指砖石等所砌挡土墙及加固山坡山崖的砌筑物。

3 .坡坎、土坎指山上平台地带边缘有高差的陡坡或直坎。

㈡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东:一斗泉以南,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一斗泉以南至550米等高线向东回转处以向下连至约500米高程的山崖东端再连至455米高程的山崖东端为界。自455米高程的山崖东端向南下至450米等高线至钟楼西南山崖之间以450米等高线为界。东南以上山路开始上坡的南端点坝壁东端与钟楼的连线为界。西南:以坝壁及其延长线为界。西:山神庙以南以300米等高线与山神庙南弧形山崖为界,山神庙西北以庙南弧形山崖西端点向北转变处为起点以向北偏西的山梁为界,上至500米等高线,以500米等高线为界。至7号寺西侧古塔向西以古塔向西的引线为界上至550米等高线,向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

注:在I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古建筑、古建筑遗迹遗址、残墙断壁、墙基遗存、古代通路、桥石踏跺、山崖坝壁,均应给予妥善保护。在此地带内要保护古树名木,搞好绿化植被的同时要留出各文物古迹之间的通视走廊。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云水洞接待处西界。南至沥青路绿化带。西北至排

洪沟。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1

东至上方山管理处道路。南至台基坝阶挡土墙。西北至排洪沟。

2

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二七八医院用地南东西向坝阶及其延长线。西至175米等高线,北至沥青路绿化带。

3

东、南、西至排洪沟。北至现状台地坝阶。

4

东至二七八医院围墙。西南至沥青路绿化带。西北至圣水峪现状村边。东北至200米等高线。

5

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现状电线位置。西南至210米等高线。西北至排洪沟。北至沥青路绿化带。

Ⅳ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现有建筑群南端。西至175

米等高线。北至Ⅲ

2

建设控制地带。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1

上方山管理处地带:东北至现状管理处坝阶及平台端。东南至上山路。西南至与二七八医院分界。西北至平台上坝阶。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

2

二七八医院地带:四至均以二七八医院围墙为界。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局部特殊需要时也只能建低于9米的三层建筑。现有高于三层的建筑,可维修使用。一旦成为危房需落地翻建时,应建不高于9米的建筑。

3

云水洞接待处地带:北、东、南至排水沟。西:北段至围墙。南段至沥青路。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

㈢文物保护规划绿地:东、北以黄店乡与岳各庄乡乡界为界。东南自黄店乡与岳各庄乡乡界与棺材山南山丘东山崖相交处向南沿山崖绕过山丘向西南,沿山梁至南山头。向西偏南沿山梁下至450米等高线。(此线为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乡界)为界。西南、西以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乡界为界。(除在此范围内的I 类地带、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带为文物保护绿地)。

在文物保护绿地内,不得开山取石、改变地形地貌,应加强绿化,在文物保护绿地内的古小路、桥、石、台阶等均应保护好,不得损坏。一般不得增建建筑。如有必需应经严格审批。

㈣规划绿地:东北至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原有界。东南至上方山管理处及

二七八医院Ⅴ

1Ⅴ

2

建设控制地带。西南:南段至200米等高线,北段至沥青路和

排洪沟。西至云水洞接待处以西的山沟沿沟中心线上至350米高程后改沿山梁向上至600米高程与文物保护绿地西界相交。

在此规划绿地内应保护现状,加强绿化。

三、白浮泉遗址──九龙池、都龙王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1.九龙池:现状九龙池两个池塘及池壁及其上的石雕。池岸新建碑厅及碑亦为需保护建筑。

2.都龙王庙:以都龙王庙围墙为界(庙墙与庙山门前的照壁为文物保护建筑)。

3.龙山东南山坡的四合院:东南及东北、西南的前段均以现状平台为界(含平台向下的台阶踏步)。西北及东北、西南的后半段均以现状坝壁为界。

㈡建设控制地带

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北以55米等高线为界。东南以现状坝壁为界。南、西、西北以现状龙山

休养所围墙为界。(其中保护范围、Ⅴ

2Ⅴ

3

建设控制地带除外)。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1

龙山南化庄通道以东地带:东:北段至龙山休养所围墙、南段至畜养场围墙。南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

2

化庄通道南端路西地带:东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南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西围墙。北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北围墙及其延长线。

3

龙山、凤山之间地带:东至龙山西北55米等高线。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角与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围墙东北角连线。西至凤山东山坡60米等高线。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化庄村中心路。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西至昌平自来水公司东围墙及其南延长线。北至昌平科技园区南侧路。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1

龙山休养所内东南部:东、东南、西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南段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北段至四合院保护范围。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

此地带内只能建二层以下与现有建筑风格一致的建筑。

2、Ⅴ

3

龙山上现有平房的两块台地地带:Ⅴ

2

约12米×28米,Ⅴ

3

约10×

12米。以现状占地面积为准,不得再扩大用地。并需将建筑外貌改建为北京传统建筑形式,颜色为灰色调,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

4

龙山以西凤山以南地带:东:北段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南段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西围墙。南:东段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北围墙及其延长线,西段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凤山西侧至山峡村小路。北:西段至凤山东南坡60米等高线及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北围墙,东段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角与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围墙东北角连线。

在此地带内的建设,东南部靠近II类建设控制地带及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地区,应建成北京传统形式平房为主,局部可建少量高度为6.5米以下北京传统形式的二层建筑。向西北可逐渐提高,至与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及与凤山相接处可建低于8米高的建筑。

5

龙山以北地带:东至龙山55米等高线和龙山休养所西北围墙的交点与化庄东机电井的连线。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西至现状化庄村中心路。西北至昌平科技园区环路。北至排水沟。

在此地带内的建设、南端以北京传统形式平房为主,局部可建少量高度低于6.5米的北京传统形式的二层建筑。向北可逐渐提高,至北端可建至高度低于12米的建筑。

6

昌平科技园区以东地带:范围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已拨地界为准。

此地带内的建设,只可建高度12米以下以灰色调为准的建筑。

注:四至所指公共通道:应规划为不小于7米宽的路面。两侧各留出不小于

6米宽的绿化带。

㈢规划绿地

1.凤山规划绿地:北、东、南坡至60米等高线。西至80米等高线。

在此规划绿地内,以加强管理为主,不得开山取石取土,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可适当绿化。山西坡应保持现状,不得再进行破坏。

2.水上公园地区规划绿地:其范围和要求以昌平水上公园规划为准。但在以都龙王庙山门为圆心,以600米为半径的园内为文物保护绿地,在此范围内只能建极少量的北京传统形式的灰砖灰瓦的园林平房建筑。

㈣其它要求:京密引水渠北侧绿化隔离带西自山峡村路口东至京密引水渠转变处之间(约长2200米)宜设计为通透型绿化带,以利看到龙山全景。

四、古崖居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北以古崖居洞沟北端775米等高线为界。东、西沿东、西山梁向东南、西南至775米等高线向北回转处以南,以洞沟两侧山梁为界向南下至洞沟山口。南以山口两山最近处自然连线为界。

对保护范围内现存崖洞、寨门遗迹、山坡山石等均需按现状严格保护。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采取措施对山体予以加固。如需进行保护性建设需经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按文物保护法审批,方可施工。对绿化植被加强保护,不宜增加和改变现状植被面貌。

㈡建设控制地带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自洞沟北山1072.0米高点山头向东南沿山梁(在保护范围以东部分约距保护范围500米左右)向南至约555米高程的水渠。南:东段以水渠为界,西段以连接水渠的小路为界(在山口前约距山口200-300米)。西:北段自洞沟北山1072.0米高点山头向西南沿山梁向下、遇有岔梁时,沿向西南山岔梁向下,至650米等高线山梁分岔处以下则以两岔间山沟中线为界。北至1072.0米高点(除保护范围以外地带)。

在此地带内不得开山取石、打孔放炮,不得改变地形地貌。开矿挖洞。加强绿化植被,可建经济林、植果树等。在此地带南端575米高程以下部分平坦地区,可建部分旅游配套设施,建筑高度应以平房为主,可建局部二层,建筑形式外貌以农村旧民居形式为准,内部可建成符合现代要求的设施。

五、红螺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1.红螺寺主体建筑群:东至红螺寺东路东墙(含下至东侧低地的踏步及台地)。南至红螺寺内南院墙(含山门前大坡道、护栏、护墙、及至原寺大门的甬道),西南及西界至红螺寺围墙。北至红螺寺围墙。

2.珍珠泉为应保护水域,泉池不得缩小,应加强护岸整修及保护水质清沏,并应重点保护西、北、东三面地下水源头,不得打井取水,防止泉水枯竭。

3.红螺寺东山坡的和尚塔为需保护古建筑物。

㈡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

红螺寺东山坡和尚塔:以和尚塔中心为圆心以30米为半径的圆范围内。

I

1

I

老干部活动中心以南:东至老干部活动中心东围墙南延长线。南至怀柔公2

路。西至老干部活动中心西侧排洪沟。北至老干部活动中心围墙。

I

3芦庄东、西、北:东、西、北至怀柔公路及现状停车场

2

。南:东段至距

停车场

2

西南边界及至怀柔公路(红螺寺向东路段)西边线20米宽以内地带,西段距至怀柔公路40米以内地带。

在I类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不能进行建设。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1

红螺寺西上坡台地:东至距红螺寺正门甬道西边线70米的平行线,南、西至排洪沟,北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2芦庄东部:东:北段至I

3

建设控制地带、南段至怀柔规划公路。南:东

段至芦庄村南排洪沟,西段至距珍珠泉南端以南180米的正东西线。西:南段至

芦庄村中排水沟,北段至I

3建设控制地带。北:西段至I

3

建设控制地带,东段

至规划停车场。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1

怀柔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其东侧地段:

老干部活动中心以其四面现有围墙为界。

老干部活动中心东侧地段,东至排洪沟西侧通道。南至现状停车场

1

。西至老干部活动中心东围墙。北至86850部队至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小路。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1

红螺寺内东坡坎下及甬道以东地段:东、东南至排洪沟。西:北段至红螺寺保护范围,南段至红螺寺正门甬道。北:东段至红螺寺外围墙,西段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在此范围内保护范围以南部分应以绿化园林为主,必要时只可建极少量的一层北京传统形式的平房。在保护范围以东部分可建一层及局部6米以下二层的北京传统形式建筑(注:内部装修设备可采用现代化标准)。

2

红螺寺内甬道以西地段:东至红螺寺正门甬道。东南至红螺寺外围墙。南至新建牌楼大踏步。西至距红螺寺正门甬道西边线70米的平行线。北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在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加强绿化和管理,保护竹林,不宜再添建建筑物。

3

86850部队范围内:东、南、西、北均以部队现状围墙及与围墙连接的现状坝壁、挡土墙为界。

在此地带内以维持现状建筑为准,如需添建只能建一层平房建筑。不能再扩大用地范围。

㈢文物保护规划绿地

东:北段自811.62红螺三角点向南至243.00高点之间,以城关镇乡与范各庄乡界为界,南段自243.00高点以下沿向南山梁下至100米等高线后沿100米等高线向西向南。东南:北段以100米等高线为界,中段以东山头153.65高点与南山头140.57高点连线为界。南以南山头南山坡100米等高线为界,至100米等高线向东北回转的西端点处向西下至芦庄村内排洪沟。西:以自北端813.90高点向南沿山梁下至500米等高线,500米等高线以下沿向西南的岔梁下至珍珠泉以西山嘴的100米等高线南端,连接西山丘100米等高线北端,再向南沿100米等高线接至南界为西边界。北至813.90高点与811.62红螺三角点之间的山脊。

在文物保护规划绿地内,不得开山采石,改变地形地貌,不能进行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对必要的建设项目必需作出景观设计,严格控制,审慎研究后,确认对文物景观和选址环境不伤害时才可由有关部门审批建设。

六、番字石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保护范围

1.村中崖壁石刻:东南至村北山洪沟上小桥的桥头小路。西南至番字牌村中沥青路。西北至石刻石壁西端有现状平房的平台上沿。东北以石刻石壁的山嘴东北崖脚为界。

2.村医院后山坡上孤石石刻为保护石刻。

㈡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

以医院后山坡石刻孤石为圆心,20米半径的圆范围以内。

II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北以现状平房的平台东、北崖脚为界。南至平台上沿。西至现状平房西山墙及其延长线。(II类建设控制地带约为35米×35米方形台地)。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 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 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予以处置; 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 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 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 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 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得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得认识,掌握各种 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计1943处,另有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47处。2013年5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增补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944(含增补)处。 中文名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2013年数量1944处评审工作2009年 目录 1 阶段 2 比例 3 古遗址 ?新增 ?合并 4 古墓葬 ?新增 ?合并 阶段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的评审工作从2009年开始,到2013年公布,共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5月~2010年初),推荐项目的申报。各地共推荐了5573处申报项目。第二阶段(2010年7月~10月),遴选申报项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3057处初步推荐名单。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2013年1月),征询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最终确定1943处申报项目,另有47处申报项目与前六批国保单位相应项目合并,一并上报国务院。 比例编辑 第七批国保单位仍沿用第六批国保单位采用的分类法,其中: 古遗址516处(26.6%) 古墓葬186处(9.6%) 古建筑795处(40.9%) 石窟寺及石刻110处(5.7%)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9处(16.9%) 其他7处(0.4%) 在地域分布上,山西181处、河南168处、湖南123处、河北110处、江苏105处等省份位居前列。湖南、重庆、青海、新疆等地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与前几批国保相比,第七批国保单位包含了较多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另外少数民族地区文物数量也增长明显。第一至第七批国保单位总数为4295处。[1] 古遗址编辑 新增 序号编号名称时代地址 1 7-0001-1-001 延庆古崖居明以前北京市延庆区 2 7-0002-1-002 四方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3 7-0003-1-003 化子洞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4 7-0004-1-004 孟家泉遗址旧石器时代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5 7-0005-1-005 筛子绫罗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6 7-0006-1-006 三各庄遗址新石器时代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 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 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 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 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 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 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 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 B 6、 C 7、 D 8 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7.下面()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劝业场、B利顺德饭店、C南开学校、D天妃宫遗址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应当在开工之日起()内补办考古发掘手续。 A10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9.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A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0个工作日、B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年内、C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0个工作日、D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年内 20.注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有()以上注册资金。 A200万、B2000万、C100万、D1000万 21.文物商店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记录,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年。 A 5年、 B 15年、 C 75年、 D 20年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文物局提出,报湖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2011年底,湖南省已经公布了9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4日公布,共75处 ?第二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1月24日公布,共59处 ?第三批:湖南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9月1日重新公布,共99处[1] ?第四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7月15日公布,共10处 ?第五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0日公布,共154处,包括:[2][3] ?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57处 ?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51处 ?石刻及其他:17处 ?古遗址、古墓葬:29处 ?第六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4日公布,共61处,包括:[4][5] ?近现代遗址、近现代纪念建筑:24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19处 ?石刻及其它:2处 ?古遗址、古墓葬:16处 ?第七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5月19日公布,共116处,包括:[6] ?近、现代纪念建筑物及重要史迹:41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61处 ?石刻及其他:4处 ?古遗址、古墓葬:10处 ?2002年9月16日补充公布1处 ?第八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公布,共82处,包括:[7] ?古遗址:12处 ?古墓葬:2处 ?古建筑:36处 ?石窟寺及石刻:3处 ?近现代纪念建筑及重要史迹:24处 ?其它:5处 ?第九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456处,包括:[8] ?古遗址:47处 ?古墓葬:31处 ?古建筑:199处 ?石窟寺及石刻、壁画:13处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63处 ?其它:3处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 (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八)《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修或修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 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 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 房屋装修或修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 【怀旧】读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集锦建筑,见证着城市的历史;建筑,承载着城市的文化;建筑,宣示着城市的精神。 当我们看过一座城市的建筑,就能了解她曾经经历过的风雨和沧桑,就能感受从她骨子里流露出的气质和内涵,就能发现在她内心里涌动着的抱负和追求。收藏(44) 送鲜花(20) 回应(5) 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 举报榜主:辵大曰文2012-06-15 创建/ 2014-10-13 修改/ 19126人浏览过1 外滩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外... 人均¥58分享收藏推荐理由: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1、汇丰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0-1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2、沙逊大厦/华懋饭店中山东一路20号(南京东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3、中国银行大厦中山东一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4、上海海关大楼中山东一路1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5、上海总会大楼中山东一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06、汇中饭店中山东

一路19号(南京东路23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1、亚细亚火油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2、怡和洋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7号(北京东路1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A023、东方汇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9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1、百老汇大厦北苏州路2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1F002、俄罗斯领事馆黄浦路20号 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批)2A011、外滩信号台中山东二路1号甲 2A001、法国邮船公司大楼中山东二路9号 2A002、有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3号 2A003、中国通商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6号 2A004、大北电报公司大楼中山东一路7号 2A005、华俄道胜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5号 2A006、台湾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6号 2A007、字林西报大楼中山东一路17号 2A008、麦加利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18号 2A009、横滨正金银行大楼中山东一路24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城巾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导读 1 国际宪章、公约及宣占 33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35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38 闽际占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42 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4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9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55 阿姆斯特丹宣 61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66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中建议) 69 国际占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76 世界自然宪章 81 佛罗伦萨宪章 84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87 考占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89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92 新都市主义宪章 94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96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16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118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7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131 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133 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35 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138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145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 148 西安宣言一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50 国内法规、条例及宣言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7 长城保护条例 167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7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77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181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86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0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3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6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3 云南省丽江占城保护条例 207 附: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0 山西省平遥占城保护条例 214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 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 保护原则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 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 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 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 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 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一八四0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间

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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