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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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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某企业根据政策对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职工马某称其工资调整有误,多次上访要求更改其工资标准。在上访二年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关认为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不予受理。马某又提起民事诉讼。从时效上说,马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认为,马某在其权利受到损害后,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符合申诉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持与上述事例中相同观点的人为数不少。甚至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上访的行为说明其一直在主张权利,出现了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笔者认为,此观点犯了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的错误。因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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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相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二者都是规定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且二者的法律后果具有承接性,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首先丧失依法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继而丧失依法请求审判机关司法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二者行使权利的起算时间都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二者都存在在特定情况下中止计算时效的规定。

二、二者不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前,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范文最新推荐------------------------------------------------------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劳动法》生效前,申请仲裁的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对于《劳动法》生效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60日。

(二)法律根据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期间,来自民法的基本法。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来自于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运用,应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一致。

诉讼时效适用于广泛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当考虑的一种期间;根据当事人是否在此期间主张其民事权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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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来考察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如果当事人主张其民事权利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则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即当事人丧失胜诉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应用范围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对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当事人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超过此期间,仲裁机构则不再受理,也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二者的性质和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审判活动所适用的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属带有劳动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时效期间。

(五)二者的中止期限不同。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诉讼时效的中止次数可以是多次的,中止的期间是不能预先确定的。中止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则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期限不完全相同。

---------------------------------------------------------------范文最新推荐------------------------------------------------------ 目前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日,中止只能在这60日内中止;法律也没有限定具体的中止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原因中,除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多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所产生的中止期间最多为30日;此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90日以内。

关于当事人所诉劳动关系中连续性侵害的时效问题,及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上访能否成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对这类情况申请仲裁的时效亦应按此规定办理,而不应从连续性侵权行为终结之日或发生过程中计算。向有关部门上访、投诉不属于阻却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客观事由,不能以上访、投诉为由而不申请仲裁裁决,更不能以上访、投诉行为代替申请仲裁的申请行为。由于上访、投诉行为不是当事人不申请仲裁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归结为时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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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正当理由,故不能形成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当然,不可否认信访部门对争议的解决,在我国社会生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当事人习惯于按信访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但由于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使有些当事人在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能直达目的,甚至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教训是深刻的。

(六)是否存在时效的中断是二者最为突出的区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且诉讼时效中断可能不只一次。

因时效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能推定其存在。纵观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尚无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目前尚无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制度,不能拿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套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所以,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一般不会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所产生的追溯期间那么长。

---------------------------------------------------------------范文最新推荐------------------------------------------------------ 由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中止只是提出申请时间的顺延,不存在重新计算申请时效的问题,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即使中止,也不可能延续较长时间甚至几年。

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模式,即在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仲裁裁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才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而且此诉讼时效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起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说这是目前我国最短的诉讼时效。

三、劳动关系当事人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有效地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由于劳动争议事件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不及时处理,会出现事过境迁、取证困难等不利因素,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及审判机关合法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可见及时的重要性。作为法律,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同等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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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对劳动法律规范进行了解,掌握好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签订条款内容完备的劳动合同书。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及时按法律规定的渠道和方法去处理纠纷。这样才能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一、我区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⑴、生猪出栏3.655万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7.3万头50.1%。

⑵、肉牛出栏199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300头66.3%。

⑸、小家禽出栏75.2万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50万只50.1%。

⑹、牛奶生产量2066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4250吨48.6%。⑻、肉类总产量4889.75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万吨48.9%。上半年这些工作的完成,跟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1、为确保全区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主要做的工作是:一是各级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已出台明确扶持的产业化政策;二是各镇因地制宜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有利于产业化经营突破性发展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措施。三是我区各部

---------------------------------------------------------------范文最新推荐------------------------------------------------------ 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深化指导服务,为业主、大户发展生产,为龙头企业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生猪、肉羊、肉兔、奶牛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全面推进。

2、根据自畜发[2005]2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区狠抓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工程的开展。

(2)、在今年,我区争取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收贡献达90元。(3)、我区生猪产业化建设:

①在今年上半年新引留纯种母猪22头;

②新引留LY(YL)母猪41头;

③发展5头LY母猪规模饲养户4户;

④发展10头以上LY母猪规模饲养户1户。

(4)、肉羊产业化建设:

①全区发展存栏种羊20只以上规模户7;

②全区发展存栏种羊50只以上规模户1。

(5)、肉兔产业化建设:

存栏种兔50只以上的规模户2户。

在今年上半年畜牧产业化实施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3、认真实施好畜牧科技助农增收计划,加快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小康的步伐

4、畜牧龙头企业和合作专业经济组织发展形势良好

以荣边昌霖养殖有限公司为龙头,组建了自贡市贡井区养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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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羊协会的带动下,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不断高涨,为尽快实现协会加基地加农户的发展新型生产模式打下较好的基地。[NextPage] 5、坚持“预防为主”的,狠抓畜禽防检工作

(1)、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管理工作

为了认真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和《自贡市动物防疫实施细则》,我区开展了两法的宣传周活动,进一步让全区人民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推动全区畜牧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的防检工作,提高了防、检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2)、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的预防工作

我局在3月初召开了全区的动物春防工作动员会议,并布署了今年上半年的动物防疫工作。

②、在抓好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的同时,也搞好猪瘟、W疫病的防治工作。在此、我们狠抓春季防疫和牲畜W预防注射不放松,猪瘟防疫密度保持在98%以上,圈舍消毒面达到100%,牲畜W注射密度达到100%以上,普查面达到100%,动物免疫证发放率达到100%以上。同时,狠抓小禽畜的防疫,特别是肉兔的防疫,今年达到90%以上,其它禽类防疫达到85%以上。

③、在今年6月份,由区狂犬病防制领导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筱溪街养犬户进行狂犬病的免疫注射工作,在为期三天的免疫注射工作当中,我站圆满的完成了任务。

6、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

①、首先制定了动物检疫员岗位责任制,对违反的检疫人员要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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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动物产地检疫。其对动物的产地检疫要按规定实施了生猪申报检疫制度,各报检点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回收免疫证,对检疫合格的发放其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是。

③、动物屠宰检疫。主要是加强了对屠宰场(点)的管理,对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并要求检疫员在生猪屠宰以前必须到岗到点,在对生猪屠宰检疫时要有相应的检疫工具,并严格按规程其操作,对检疫出的有害肉品必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杜绝上市。

④、监督检查工作。对检疫人员要求检疫工作做到“四到位”。加强对检疫人员在申报动物检疫、屠宰时的工作是否到位到点,严厉查处违纪违章的检疫人员和经营者。狠抓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查发放。

7、强化饲料、兽药管理

(1)、首先在宣传力度上,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条例的宣传,让从事饲料和兽药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

(2)、在兽药管理上,一是严格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二是召开了个体经营者会议,宣传法律法规,及时传达省、市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假、劣兽药情况;三是及时把省局关于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下发到基层站,要求基层站把好进药关,同时对照情况通报定期清理现存药物,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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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饲料管理上,一是严格核发《饲料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二是加强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和检测标准,依法开展饲料质量检测监督,坚决查处在饲料产品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滥制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在今年上半年我区还对全区范围内从事饲料销售的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更好的对饲料从业人员经营管理。

8、加强基层站建设与管理

(1)、加强了畜牧业“一法三例”的学习,特别是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依法兴牧。(2)、坚持了对基层站进行收支预算管理,加强对基层站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基层站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加大了基层站的现金管理力度,保证基层站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正常开展。

9、切实抓好“放心肉”工程

今年初,我们为“放心肉”工程有条不紊进行,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第一,严厉打击“灌、注水猪肉”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营者违规行为,努力树立我们监督执法的新形象;第二,按照省、市实施“放心肉”工程的要求,积极与经贸、工商、技监等部门配合,规范好场,严格屠宰厂、场的检疫化验,把好肉品上市关;第三,切实做畜产品的上市工作,特别是对猪的畜产品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具备“两章一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验讫印章、放心肉工程准入章),方可上市,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10、抓好行风廉政建设

---------------------------------------------------------------范文最新推荐------------------------------------------------------ 切实抓行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省、市关于深化行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的精神要求,来对我局的干部职工进行思想、作风教育,力争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1、部分镇政府的领导还畜牧产业化项目建设还不够重视,与畜牧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较少,因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畜牧产业化项目建设的进程度;

2、财政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产业化项目的进度;

3、奶牛产业化工程虽取得了新的起色,但受诸种因素影响,发展和巩固有待进一步加强;

4、三元杂交工程由于换种成本偏高,农民对市场前景认识不足,种源的缺乏,以及部分镇政府采取的措施力还不够等多种原因,使得该项工作还要加强;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工作措施

1、工作思路

我们始终坚持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央的1号文件。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求真务实、保质保量的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工作措施

今年上半年我区畜牧业保持了稳定发展,下半年我区将结合实际,以奶牛生产基地、生猪产业化、肉羊工程、肉兔工程为突破口,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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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结构、改良品质、推广科学技术上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区畜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1)、区委区府把畜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上到下,继续实行双向目标考核制,签订责任书,严格奖惩。

(2)、搞好农村调查,摸清生产潜力,以市场为导向,正确引导农民发展畜禽养殖,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3)、加大科学饲养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训力度,通过试点示范,带动更广的农户从事畜禽的饲养,让广大生产者、经营者了解,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4)、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全面提高畜牧科技人员的素质和农民的养殖技术水平,减少养殖风险,确保养殖效益。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目标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奖惩明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6)、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畜牧生产发展的思想,继续抓好重点项目的实施,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调整我区畜牧产业结构,特别是要把生猪产业化建设、优质肉羊产业化建设、优质肉兔产业化建设、奶牛产业化建设做为重中这重来抓。

最后,我相信在有区委区政府对畜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也大力配合下,我们将一如继住的工作,努力创新,推动我区畜牧业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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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市支队在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落实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在执法监管、打击非法捕捞、渔航安全、资源的管护和队伍建设等都取得了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及任务。(一)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支队着重抓好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继续以打击电、炸、毒等非法捕捞为重点,实行各大队辖区负责制,支队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对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交压态势。

2、组织开展秋季打电专项行动。8、9两个月,支队联合各大队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秋季打电执法行动,这次行动,全市各大队共出动渔政执法车5辆、船艇38艘次、参加人员459人次、检查渔船86艘、查处电鱼案16宗、拆解电鱼船底艘和电鱼工具一批。

(二)完成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工作,为渔船检验规范打好了基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按照省的工作部署,上半年支队把船检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落实人员培训,按内陆渔船检验制定规程,经国家、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领导和检查评审组对我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和各检验站检查考评,10月份肇庆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及各县(区)检验站获国家船检局机构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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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渔业船舶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精神,积极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于工作责任的落实,目标明确。在以往船舶管理基础上我们认真总结与听取渔业居委领导的意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耐心向渔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今年,全市管辖的渔船已全部按要求配置救生衣。同时,指导各大队开展渔监、船检业务,完成换发新版证书的工作。全市渔业管理正在形成讲求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使渔政人员及渔民群众的安全从观念与理念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和进步。

为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春季渔航安全联合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我支队也迅速作出相应落实措施,举行西江、绥江两江联合检查行动。此次联合检查行动体现如下: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亲自率领检查工作小组亲临第一线参加巡航检查。

2、这次检查面积广、时间短,从肇庆至四会马房、高要金利(与三水高明交界水域),封开界首(与广西交界水域)以及贺江水域,行程670多公里。检查时间共8天,出动渔政船、艇31艘(次)、汽车13辆(次)参加人员193人(次)。行动检查渔船471艘,查处违规渔船14艘,配置救生衣600件。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渔船现场责令其立刻改正,符合安全要求才准许作业。

3、今年3月27日在德庆悦城江段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我们立即赶到现场和德庆渔政大队协助渔民进行救捞,海事局已立案

---------------------------------------------------------------范文最新推荐------------------------------------------------------ 侦查处理该事故。

4、针对小湘渔民上访,向支队反映渔场被挖沙船破坏要求给予补偿一事,我们耐心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现支队正与市水利局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准备联手调查西江的渔业资源情况,为今后渔政部门能参与河沙开采管理奠定基础。

5、为规范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支队以渔业生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管理。通过处理德庆渔船碰撞、人员落水失踪的海难事故同时,在渔船年审签证时严把安全关,对不配备救生衣的,一概不予年审签证。各大队也要求做到,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配救生衣600件。[NextPage] 6、支队组织各大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累计有4次。12月11日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安监局,海事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进行了水上安全大检查,电视报刊予以了报道宣传,使广大渔民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

(四)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2、二月下旬开始,支队组织了两次对端州区内所有市场、酒楼的检查行动,共检查洒楼、水产店83间,查处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一宗。其中大部份的酒楼和水产店是依法经营,但也有少部份的经营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书。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因,支队人员以教育和警告的形式督促没有证件的经营者速办理有关的合法证件。现端州区及下属各县区已办理(或正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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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驯养的许可证共50多本。

(五)查处污染事故,建立人工鱼巢

1、1月6日,高要新兴江连续出现大面积死鱼、死虾事故,我支队接报后立即会同肇庆市、高要市环保局、高要市农业局、高要渔政大队一起赶到事故现场作调查处理。经查明该次死鱼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高要市活道镇恒华精饰厂将含高浓度氯化物的工业污水直排入新兴江所致。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认定污染事故是该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最后对其作出资源赔偿处理。

2、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江渔业资源,加快西江渔业和水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根据我市西江的特定自然环境和气候出发,我科于今年2月在西江桂林沙江段首次设立人工鱼巢试验区(该江段历来是西江鲤鱼等粘性卵鱼类的产卵区)。投放了芦苇鱼巢9个,水浮莲鱼巢6个,共3367平方米。经过为期二个多月的试验工作,该试验区共产出鱼卵2006多万粒。农业部、海区局、省局的有关领导、珠江水产研究所的水产专家及各大新闻媒体相继到现场作了指导和报道,对该项工作一致好评。

(六)建立渔业资源档案,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

调查期间专家们和我们检查人员到沿江每个渔村与渔民了解捕捞生产、鱼类品种的情况,提取80多个品种做(标本)研究,通过鱼类标本的采集,建立了一系列祥实的西江江河天然渔业资源数据,为我市日后对江河渔业资源的保护、恢复、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对我市今后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调查结果表明,

---------------------------------------------------------------范文最新推荐------------------------------------------------------ 我市辖区内珠江水系各江段仍保持有丰富的水生生物多样性,起捕的鱼类仍超过80种,但有很多名贵的经济鱼类日益减少,广东鲂的资源经过为期10多年的保护,资源量有较大增加,说明了对产卵场保护的重要性。

2、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好水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水域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

根据省府《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议案办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1号文文件精神以及结合省海洋与渔业自然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上报了七个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8月由省、市水产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正式评议通过了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的材料,9月怀集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9月鼎湖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鼎湖区黄沙蚬自然保护区;10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西江广东鲂产卵场市级自然保护区;11月封开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封开贺江渔业生态县级自然保护区。为此,我市今年新批准建立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4个(市级1个、县级3个),使我市自然保护区达到6个,这些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我市为保护、恢复、发展渔业生态环境,丰富渔业生物多样性,为永续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保障。

(七)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由于本支队地处山区,执法经费长期短缺,致使全市执法装备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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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个别大队连执法快艇都没有。如何做好渔业执法?必须要加强装备方面的建设。今年在省总队的支持下。一是为怀集、广宁两大队配置了橡皮快艇,解决了无执法快艇的历史。二是为支队更换85HP 玻璃钢快艇,恢复了一年无快艇执法的局面。三是为鼎湖、德庆、怀集、广宁等三大队配置渔政执法汽车,完善了汽车、橡皮快艇执法配套使用。四是购置新的水泥趸船和新建陆地上落码头(现正在加紧施工),改善过去上落不方便和安全隐患重重以及残旧不勘大有影响市容环境。

为把握好新装备的优势,根据支队领导的工作部署,执法大队多次组织支队与大队局部突击性执法和全市巡环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汽车、橡皮快艇执法模式,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下降。[NextPage] (八)抓好落实、规范管理

2、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渔政大队召开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的通知》工作会议,要求各大队必须按时完成换发新证的工作。全市换发新版证书891艘,其中支队已完成换发证书141艘。换证率71%。

3、由于今年渔监船检工作业务下放到各大队和收费标

准降低,我支队业务经费减少和受油价上涨等因素,对日常

巡航检查、执勤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九)加强理论学习,规范执法管理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支队党支部带领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结合实际,求真务实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7日)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完整版)加班费纠纷案例大全要点

加班费劳动纠纷案例大全 本文档来源:专业律师文库 其他案件佐证加班 (2)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3) 工资中是否可以包含加班费 (5) 公司加班制度对加班费申请的法律意义 (7) 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认定 (8)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问题 (10)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12) 自愿加班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13)

其他案件佐证加班 2010年2月,老李应聘到浦东张江一家重工企业上班。工作3天休息1天,老李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工资则实行计件制。 工作一段时间后,老李发现计件工资并未考虑加班成分,便和29名工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 于是,他们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年轻法官刘佳政约谈了公司的人事总监,对方否认工人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还提供了考勤表。但这份表上只能看出是出勤还是缺勤。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佳政了解到,有人曾审理过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刘佳政查看笔录后发现,庭审中程某等人称自己“工作3天休息1天。白班早7点到晚7点,晚班晚上7点到第二天早7点。”对于这段陈述,被告公司当庭承认属实。 经查,老李等30人与程某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内容相同。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也就是说,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间接得到了证实。在证据面前,公司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个人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撤回起诉。 实践中,加班特别是计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2007年5月19日,莫某进入临桂某混凝土公司从事装管的工作,入职前曾详细阅读了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愿意遵守该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合同签订人双方不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时,就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生了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187****2995 | 浏览321 次2016-08-03 17:56 2016-08-07 12:08 最佳答案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年休假,职工本人不休的,不可以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 六、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 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原创】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在2001年以前是八仙筒供电所营业工,负责红升村低压客户的抄表收费及维护工作。2001年6月八仙筒地区电业管理所10KV八固线线路抄表员黄永清抄表后发现该线路线损异常,于是对该线路所属的各配变台区总表进行了核抄检查,当检查到红升村变台时发现明显存在异常,初步怀疑该变台存在窃电嫌疑,于是向当时的八仙筒地区电业管理所所长王冠华汇报并召集当时的八仙筒地区电业管理所副所长张清国、会计兼营业班长于桂英、八仙筒供电营业所所长梁青春共同到现场核实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表箱锁完好,但表计封扣有明显伪造痕迹,于是对该台区的低压抄表员王某进行询问,王某承认了其伪造封口、倒转表示数的事实,并同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局规对其进行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款1.1万余元,王某在《用电调查报告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奈曼旗农电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间隔12年后,从2013年开始王某的妻子马玉兰通过多种渠道向国务院信访办、95598、市公司、旗政府、人大、政协等进行无理上访和投诉,公司领导班子多次对其进行安抚、劝说,但当事人对其不予理会并在2016年9月19日将我公司告上法庭拒不承认当时的窃电行为。 二、处理过程 此案一审与2016年9月19日开庭,原告主张: 1、请求依法确认198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 日止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3、请求被告支付2001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182个月工资共计644218.87元 4、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4524.92元 5、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社会保险费167496.9元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作者:杨巍 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6期 ——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80、181条 杨巍*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民事责任请求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团队”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一方面现行法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表述并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中德两国不同立法体系下具有不同意涵,因而对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亦应作出符合现行法体系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虽然这两条均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两者性质迥异:其一,前者规定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即在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而主张的救济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是原权利而非救济权,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依债的本旨向债务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涉及权利受侵害或权利保护的情形。其二,前者规定的请求权必须借助法院等公力救济机关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该请求权主要是民事责任请求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平等地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尚不涉及公力救济。“建议稿”第181条第1款规定:“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款系继承《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之规定,而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不同。建议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是否妥当,并与相关规则是否具有兼容性,尚需斟酌。 一个必须澄清的前提问题是:“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究竟为何?该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被学者有意无意地采取不同的解读而造成学理及实务上的诸多困扰。概言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理解: 1)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A。 2)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B。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着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张建平.doc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 度的问题/张建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许多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 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缺乏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碰到过一系列有关诉讼时效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些频频出现的实务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进行着理论上的研究,本文拟在归纳、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在从事律师实务中的一些体会,提出对一些问题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在一些情况下,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可能马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或是无法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如损失无法很快确定),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对类似情况,就不宜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开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否则必对被侵害人不公;2、“权利被侵害”做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过于狭隘,无法包含其他“权利未被侵害”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就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权利被侵害的标准?3、人民法院在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应当知道”包含过多主观判断的内容,易依发争议; 我国部分的民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在民法典的起草中采用请求权产生或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如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篇条文建议稿》第193条第1项就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一)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能避免如前所述的不足,且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较之现有规定更趋科学; 二、关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劳动法案例及答案讲述讲解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 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 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 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 【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典型表现形式为约定分期还款、分期交货的借款之债、买卖之债等。】 【注: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以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①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不同合同项下约定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债务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的定期给付债务的情形下,由于该债务已经实际被分割为不同的独立债务,故其独立性大于整理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在合同总的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下,如果仍然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该类债务较为典型的体现为项目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即:当事人一般在总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一定数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颁布涉及多个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调整。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二、公报案例 1.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有权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登记 【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敏 【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10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1547万元。1997年5月16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年5月31日,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接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1547万元贷款。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1999年11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1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了催收。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4月30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1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笔共计303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3笔

款项到期后,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该3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行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了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轮胎公司应当依法偿还除已偿还的1万元以外的其余1546万元借款本息。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由于商品的流转,财产权利从自然经济时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商品经济时期的动态权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及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变得越发重要,诉讼时效制度应运而生。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民商法律目的。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牺牲正义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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