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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框架体系的变化

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乡镇用地附加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在内涵方面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的等均有调整。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

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二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类。原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而新版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中类: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分为5个中类: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四、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工业用地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三个中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新标准取消了旧版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五、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

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绿地调整

1、绿地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3个中类。

2、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方法与原则

居住用地规划

城市居住用地的组成: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居住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的选址:

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地段

2、注重用地自身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

3、处理好居住—工作、居住—消费的关系

4、适宜的规模和形状

5、若在城外布置,注意协调与旧城性区的关系

6、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建设可行和效益

7、留有余地

居住用地分布方式:

1、集中布置

2、分散布置比较适合矿业城市和组团城市

3、轴向布置例如:沿交通轴布局

居住用地的组织结构: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2、居住区—居住小区

3、居住区—组团

居住用地指标:

1、影响因素:城市地理位置、城市性质、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条件、建筑形式以及生活习惯等。

2、在城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25%-40%。

3、人均居住用地的规模:建筑气候区划在Ⅰ、Ⅱ、Ⅵ、Ⅶ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8.0-38.0平方米,建筑气候区划在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3.0-36.0平方米。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

2、尊重地方文化脉络与居住方式

3、重视与绿地等开敞空间的关系

4、符合相关用地和环境标准

5、具有健康、安定的社区品质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文化娱乐用地: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

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医疗卫生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三、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 个中类: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

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布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商品批发市场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四、工业用地

工业生产是城市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动力,其布局影响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工业的功能

1、城市发展主要因素

2、为城市提供就业岗位

3、产生大量的人流与物流,影响城市空间布局

4、产生环境问题

工业用地的自身要求

1、用地形状和规模:与生产类别、产业状况等相关

2、地形要求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水文要求

4、某些特殊要求

对自然条件的要求

1、工程地质条件:

a、避开不良地质—地震断裂、滑坡、洪水、地下水

B、避开地下文物、矿藏

C、地基承载力—一般:1.5-2.0kg/cm2,大型机械:2.0-2.5kg/cm

2、坡度条件:a、一般要求地势平坦——5%

B、某些工业生产流程的需要,例如:重力自流

3、场地条件:

a、生产规模的要求

C、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对能源的要求

1、靠近电源,有些要有自备电源

2、靠近煤矿

3、综合利用

对水源的要求

1、食品工业要求水质优良

2、造纸、印染工业要求用水量大,有污染对交通运输的要求

1、大型企业运输量大,要有专有的铁路、码头

2、运输量大的企业尽量安排在一起,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对工业用地的要求

1、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安排在城市河流的下游

3、与城市其他用地用绿化带隔离

4、减少有害气体对城市的污染:a、散发有害气体的工业不宜过分集中在一个地段

B、综合考虑风向、风速、季节、地形

5、防止废水污染

6、防止工业废渣污染

7、防止噪声干扰:远离居住区,绿化带隔离。

职工上下班方便

不宜距离城市太远

大城市可设置几个工业区

必须远离城市的,应就近设置生活区

工业用地布置原则:

1、大气污染企业应在居民区的下风向,或最小风频上风向,与盛行风垂直的郊外

2、水污染企业应在居民区下游

3、固体废弃物和噪音多的企业远离居民区

工业用地在城市中的布置

1、场地符合技术要求:场地面积、地质条件、运输条件、分区布置

2、对城市不造成污染:风向、河流流向、更下游的城市

3、与居住区的关系:减少通行距离,不超过30分钟为宜;组织安排交通工具;均衡分布工业区,避免单向交通高峰

4、紧凑布局,综合利用发展:

A、专业化:相近的行业尽量安排在一起

B、系列化:产品可以连续、配套的尽量安排在一起

C、综合利用:能源、三废的利用、统一服务

D、留有发展余地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5%-25%

协调工业与生活用地的关系的方法

1、要有便利的交通

A、工业用地多沿公路、铁路、通航河流等交通便捷区布置

B、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的交通也要便捷

C、劳动密集型的工业或妇女劳动力多的工业,就近生活居住区。

2、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位置,以减少对生活居住区的污染

A、基本上没有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可以布置在城内居住区

B、对环境污染比较大的企业或有爆炸火灾危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布局在远离城市的地方

C、可能污染空气和水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

3、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设置防护带

4、留有发展余地

五、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仓库类型很多,影响因素很复杂,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一、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二、仓储用地选址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三、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四、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五、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六、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七、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八、危险品仓库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其选址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危险品仓库应远离中心城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二)石油库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及其它重要设施,与城市住宅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仓库的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九、特殊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如下规定:(一)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二)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

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四)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5米;其它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应大于4米。十、堆场用地是指集装箱堆场及以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其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堆场用地应设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区的上风向。(二)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三)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十一、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布局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和量的各类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绿色有机整体。城市绿地系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整体性特征城市绿地系统中,不同的绿地类型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绿地类型的有机结合使得整个绿地系统发挥更多的综合功效。(2)层次性特征现代城市绿地系统都具有一定完的内部也随着时间、季节的更替转换,发生着变化,导致整个城市绿地系统整的层次结构体系,按照规模及精细程度可以从大到小分为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3)互动性特征包括绿地系统各层次、要素内部的互动和绿地系统与城市其他系统间的互动。(4)时间性特征绿地系统是一种有生命的系统。根据植物生长和植物群落演替的规律,植物景观会随时间、季节、年龄逐渐产生周期性的变化,绿地系统的时间性演变特征。(5)开放性特征城市绿地是城市环境中唯一有生命的面向每一个居民的市政基础服务设施,是向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城市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提供生态产品城市绿地系统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重要的生态产品生产者。(1)城市绿地中的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降低环境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在城市低空范围内调节和改善城区的碳氧平衡,缓解和消除局部缺氧,以改善局部地区的空气质量。(2)长沙市绿地具有提供清洁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3)城市绿地具有明显改善城市小气候,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的作用。(4)城市绿地可以结合观赏种植一些有经济价值的植物,既可以售出又可以丰富人们生活。2、保护生物多样性城市中不同群落类型配植的绿地可以为不同的野生动物提供相应的生活空间,另外与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对于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决定性作用。3、防灾减灾合理布置尘世绿地可以增强城市防灾减灾的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1)植物群落通过降低风速二起到减尘作用,并可有效地减少地面尘土进入空气。(2)植物可以降低沙尘暴对城市的影响。(3)城市绿地可以减少暴雨带来的经济损失。(4)城市绿地系统对于减轻洪涝灾害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5)城市绿地具有防火作用。(6)园林植物能过滤、吸收和阻隔放射性物质,减低光辐射的传递和冲击杀伤力。(7)城市绿地具有避震作用。4、提供休闲空间城市人居空间狭小,绿地是城市居民进行休闲、聚会、娱乐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进行绿化宣传及科普教育的场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

1、从城市出发,综合规划无论总体与局部规划,都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密切结,统筹安排,作出内外协调、统筹兼顾、全面合理的绿地规划。

2、远近结合,便于实施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施工条件、项目的轻重缓急,订出长远目标,做出近期安排,使规划能够逐步得到实施。

3、功能多样,力求高效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地的环保、防灾、娱乐与审美、体育、教育等多种功能综合设计,安排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4、合理布局,均衡分布规划时应考虑四个结合:点线面结合,大中小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重点与一般结合,构成有机的整体。

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1、场所概况及现状分析城市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状况和城市基本概况等;绿地现状与分析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2、规划总则包括规划编制的意义、依据、期限、范围与规模、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目标与策划指标。3、规划目标与规划指标包括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相关指标。4、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主要阐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市域绿地系统包括市域内的林地、公路绿化、农田林网、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以及城镇绿化用地等。

市域绿地系统的规划原则

(1)系统整合,建构城乡融合的生态绿地网络系统,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2)以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平衡。

(3)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的控制和管理,形成良好的是与生态结构。

(4)保护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绿地环境。

具体规划要求(1)耕地规划需结合农业生产用地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同时,将宜林地耕地退耕还林。(2)园地规划应根据适应性原则,考虑栽种品种,积极改造地产园地,建设稳定高产园地,适当结合发展乡村旅游,提高经济效益。(3)林地结合国家生态林工程规划,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形成农田林网化的绿色网络,完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发挥森林生态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4)牧草地保护城郊天然牧草地资源,控制放牧强度,实行科学轮牧,封滩育草;结合划定宜牧地,解决农牧争坡、林木争山的矛盾,实行林牧结合。(5)水域和湿地结合《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划定绿化生态保护带,积极恢复退化的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系统。(6)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一般需要治理才能利用或可持续利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规划

1布局原则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置于城市总体规划之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规,贯彻为生产服务、为生活服务的总方针,布局原则应遵守城市绿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2主要布局形式(1)点状绿地布局(2)环状绿地布局(3)带状绿地分布(4)楔形绿地布局(5)组合式绿地布局

八、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要求:①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配置②公共设施要按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③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④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⑤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能创造具有地方风貌的城市景观⑥公共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⑦公共设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

城市主要公共设施的分布1、主要公共设施的分布主要公共设施有:→有重要地位的,如市级的党政机构、人大、政协、法院等设施。→有大量交通集散的,如展览馆、体育馆、火车站、百货商场、大超市等。→建筑体形硕大,形象突出的,如高层办公室、宾馆、博物馆、电视塔等。在用地选择上考虑两方面:一是符合公共设施本身的要求,如大型体育场要能便捷,地疏散人流与车辆等。二是城市规划对这类公共设施位置上的要求,如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与组合要求以及与交通组织的关系。2、城市公共中心的组织与布置城市公共中心是城市开展政治、经济、文

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是城市公活动最频繁,社会生活最集中的场所。(1)城市公共中心系列根据服务范围与半径不同,会形成城市公共中心的等级结构:大、中城市往往有全市性、地区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中心;特大城市还会有仅低于全市级的副市级公共中心;大城市中,由于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也会形成一些专业性公共中心,如果单独设置是市级;对于中小城市,就不单独设置了,与综合性公共中心结合设置。(2)全市性公共中心(市中心)civic center 城市中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全市性公共中心的组织与布置应考虑以下几方面:①按照城市的性质与规模,组合功能与空间环境城市公共中心因城市的职能与规模不同,有相应的设施内容与布置方式。→在一些大城市——有城市商业中心→在一些都会城市,还有中央商务区(CBD)的设置→在一些大城市都会城市,全市性公共中心通过建立城市副中心,以分解市级中心的部分职能,主、副中心相辅相成,完善市中心整体功能。→在规模不大的城市,城市公共中心也有多样的组合形式,如行政、商业、文化设施等结合。→“道中心化”的倾向——原本紧凑集结的一些城市中心设施与功能,将可跨越地理空间的约束,分散到环境更为适宜的地点择址。→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为避免交通干扰,以提供更适意、安全的购物环境,常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②组织中心地位的交通公共设施应按交通集散量的大小及其与道路的组合关系进行合理分布→在中心区外围设置疏解环路及停车设施,以拦阻车辆进入中心地位;→可通过立体组织,将公共设施与交通设施,分设不同平面,使之能将地铁、公共、停车场引入中心区,方便换乘(如斯德哥尔摩的魏林比中心)③城市公共中心的内容与建设标准要与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在选址与用地规模上,要顺应城市发展方向与布局形态,为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④慎重对待城市传统商业中心旧城的传统商市长期使用,已造成市民向往的心理定势,一般不应轻率地废弃与改造,要慎重态度。尤其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段,要制定策略,让它重焕历史文化的光彩。⑤创建优美的公共中心景观环境城市公共中心的位置,应选择在自然环境优良或滨水,或近绿的地域。→形成富有特色的城市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布局形态

一、城市布局形态 1、集中式 网格状 环形放射状 2、分散式布局

组团状带状

星状 环状 多中心与组群城市

卫星状 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哪些布局方式?并论述其优缺点。 1.集中式布局的城市形态 所谓集中式的城市形态,就是城市各项主要用地集中连片。

其优点是便于集中各项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城市服务设施内容.城市各项用地紧凑,有利于提高出行效,方便居民生活,节省建设投资。一般中小城市由于城市规模不大,只要用地条件许可,大多采用这种布局方式。此类城市形态最大的问题是要处理好城市用地的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规划布局要有弹性,给远期的发展留有余地。此类型的城市又可进一步分成网格状、环形放射状、星状、带状和环状等五种形态。 2.松散式布局的城市形态 分散式的城市形态主要有组团式、星座式、城镇组群式等三种类型分散式的城市形态最主要的是组团状。所谓组团状,是指一个城市分成若干块不连续的用地,城市组团之间大多受河流,山川等自然地形、矿藏资源或交通系统的分隔,这种发展形态是受到城市用地条件限制而产生的。分散式的城市形态的优点是接近自然、容易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使各项用地各得其所。缺点是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资及经营管理费用较大。星座式是分散式城市形态中的一种类型,主要是指以大城市或特大城市为中心,在其外围发展若干个小城镇,也称为母城和卫星城的模式。此外.分散式城市形态最为极端的是城市组群式,常见于典型的工矿城市。城市形态布局的形式的演变趋势,一是大城市由分散走向集中,再由集中走向分散;二是中小城市以向心集中型为主。 1、城镇化的含义: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也人口和城市农地转化的现 象及过程。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

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交通相互影响分析研究

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交通相互影响分析研究 摘要:城市交通与城市用地布局的研究是很多学者都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本文重点阐述了城市用地和城市交通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城市用地布局的空间结构形态,从而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文章以三门峡市中心城区为例,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城市用地和城市交通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 用地布局;城市交通;三门峡市;城市用地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the urban land layout and the urban traffic is a problem that many scholars are concerned about. It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to China's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urban land and the urban traffic,and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land layout form.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urban land and the urban traffic. Sanmenxia city center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urban land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urban traffic,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Key words:Land layout; The urban traffic; Sanmenxia city; Urban land 1. 引言 历史上,交通条件对城市的兴起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交通方式为城市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条件,而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又促进了城市交通的发展,从而使城市进步成为可能。城市交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脉,是城市具有决定意义的机能之一。城市交通体系是城市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是城市社会、经济和物资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体现了城市生产、生活的动态功能关系,在促进城市运转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道路系统形成城市用地布局的基本骨架,是城市空间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城市道路空间的组织直接影响城市的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工业用地布局要求及分类

城市工业用地布局要求 及分类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城市用地是由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居住、城市公共设施、城市郊区等6大功,能用地所组成。 一、城市工业用地 (一)工业布置要求 1.建设用地要求工业布置对用地形状、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均应满足要求。 2.交通运输要求包括铁路、水运、公路和连续运输等形式。 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及噪声的污染。 4.工业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距离近便,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 (二)工业区应考虑工业协作关系、工业区的性质与形成、工业区的组成、工业区的规模。 (三)工业区在城市中的布置 (1)工业分类,规划人均工业用地面积指标为10—25m2之间。 (2)要符合工业布置的原则。 (3)工业在城市中的布置方式。根据生产的卫生类别、货运量及用地规模分为:远离城区的工业、城市边缘的工业、市内和居住区内的工业3种布置情况。 (四)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1)工业与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种。

(2)工业布局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有工业区包围城市,工业区与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机结合的组团式布置3种形式。 (3)工业布局对城市用地形态的影响,形成工业地带、组合城市、多功能综合区和带形城市。 (五)旧城工业布局调整对旧城工业布局的调整,以改善交通、卫生、生产、生活等情况为主,可采取留、改、并、迁等方式进行。 工业如何分类 ①按工业性质可分为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燃料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等。在工业布置中可按工业性质分成机械工业用地、化工工业用地等等。 ②按环境污染可分为隔离工业、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有一定的干扰和污染的工业、一般工业等。 ·隔离工业指放射性、剧毒性、有爆炸危险性的工业。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指化学工业、冶金工业等。这类工业的废水、废气或废渣污染严重,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指某些机械工业、纺织工业等。这类工业有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一般工业指电子工业、缝纫厂、手工业等。 ③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用地分三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强制性条文规定: 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布置原则、方法

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一、框架体系的变化 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乡镇用地附加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在内涵方面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的等均有调整。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 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 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类。原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而新版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_共8页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工业用地industrial 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绿地green space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中 类 小 类 类别名 称 范围 建设用 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乡居 民点建 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 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 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 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 H1 H14村庄建 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最新土地性质划分

土地性质划分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最新(2012)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新版(2012)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 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 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 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 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 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 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 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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