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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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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意思就是说,合同本身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中有关约定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效力。

11、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2、如何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申请须具备下列步骤:

(1)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

B.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C.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仲裁申请人还应递交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及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员人数及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

A.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B.与本案有关的票据、材料等;

C.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

D.违约或侵权事实及其损害后果的证据;

E.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预缴仲裁费。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预缴了费用,仲裁委员会应立案并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就开始了。

13、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5、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辩?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被申请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

(2)答辩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答辩书应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16、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反请求?

反请求是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在首次庭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17、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人变更反请求须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33、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

(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34、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用于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2008规则),2008规则将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七次修改仲裁规则。本次修改一方面使仲裁规则在制度和具体内容上更趋完善,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也使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我国民商事仲裁活动与国际接轨进而吸引国际案件当事人奠定基础。 2008规则以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称2004规则)为蓝本修改而成。2004规则标志着本会“已经逐步由被动弥补程序缺陷转为主动为实现先进的仲裁理念服务”。规则在体例与内容方面都较以往仲裁规则有重大调整、修改和补充,很多制度和措施比如仲裁员披露及回避制度、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以及不签字仲裁员附不同意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中国仲裁机构首次引进和创新。尽管2004规则在国内外仲裁界都获得了较高的评价,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08规则的修改即是本会在2004规则基础上为实现先进仲裁理念服务的更进一步的努力和探索。2008规则修改涉及的都是制度性问题,体现出本会在仲裁规则国际化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 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是仲裁规则关于送达方式规定的重要变化。 鉴于商事仲裁“送达企图”的国际通行惯例能否适用于国内案件当时争议较大,2004规则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留置和公告送达方式,采用了这种暂时的变通措施解决有关国内案件的送达问题。这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受到质疑,认为可能违反仲裁保密性原则,而且浪费人力物力,导致仲裁程序拖延,有违仲裁的经济、高效原则。本会早在1999年仲裁规则修改时就建议采用“送达企图”的规定,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004规则首先对于国际商事案件的送达规定采用“送达企图”规定,即:“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12月修改) 条款释义1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使用的新名称、主任的职责、办公室与秘书的工作内容等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北京在行政区划上属于直辖市,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北仲的设立经过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第一款后半句是对北仲受理案件范围的说明,由于受理案件范围涉及到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因此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现行《仲裁法》,本条内容主要突出两点,第一是平等主体,第二是财产权益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同样可以仲裁。这一点在仲裁实践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例的裁定或批复中均能够体现。 第二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北仲进行仲裁。北仲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但北仲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一个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为避免这种误解,也为更好体现机构的国际性,北仲决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仅是北仲的另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新的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相关职责。北仲第一至第五届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第六届即现任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北仲副主任则由学识精深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秘书长是北仲办公室的负责人,同 1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办公室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4.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5.本会除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 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版)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

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六)年龄不满66周岁。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三)经济贸易工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英文对照汇总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Rules ?(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vised and adopted at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n September 20, 2007. Effective as from April 1, 2008) ? ?第一章总则 ? ?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 ? Article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 ?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BAC") i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registered in Beijing, China for resolving contractual disputes and other disputes ov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operty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 ? (2) The Chairman of the BAC (the "Chairman") or,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Chairman, one of the Vice-Chairmen or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BAC,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BAC (the "Rules"). ?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 ? (3) The Secretariat of the BAC (the "Secretariat") shall handle the day-to-day affairs of the BAC. A member of its staff shall be appointed as the secretary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to assist with case management, including administration of procedural matters. ?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 ? Article 2: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

仲裁员候选人推荐表

仲裁员候选人推荐表 致推荐人: 感谢您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仲裁员候选人的推荐,北仲一直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精湛、品行高尚、明察善断的仲裁员队伍。 您的推荐是我们聘用新仲裁员的重要依据,同时,仲裁员候选人的表现也将成为我们评价您的推荐质量的重要参考。请您本着对委员会、对仲裁员集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推荐您认为符合仲裁员标准的优秀人才,实事求是地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和推荐理由。 一、关于推荐人的基本要求及推荐有效期 (一)有两名本会现任仲裁员推荐,每名推荐人都需要填写一份推荐表; (二)推荐人不应是候选人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 (三)根据本会自律规定,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的成员不担任推荐人; (四)推荐表有效期为3年,自推荐表上载明的签名日期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的,候选人应当重新邀请推荐人填写推荐表或者邀请其他人填写推荐表; (五)推荐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本会将可能以电话、当面访谈等方式向推荐人做进一步的了解或调查。 二、推荐人信息

三、仲裁员候选人评价表

四、仲裁员候选人推荐信 请推荐人主要围绕以下内容撰写推荐信: 1.对候选人的总体评价; 2.候选人在专业水平、能力性格、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出足以胜任北仲仲裁员的具体实例和细节以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地方; 3.其他有助于了解候选人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在同样胜任的候选人中被优先考虑的信息和因素。

推荐人:(签名) 日期: 该表应当由推荐人直接寄送至本会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本会。本会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收件人:程立。电子邮件联系人地址:chengli@https://www.sodocs.net/doc/9b3072460.html,。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19年12月9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b3072460.html, 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从成立的时候就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北仲要成为贯彻仲裁法精神最彻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轨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北仲要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三是,北仲要成为管理现代的仲裁机构,通过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 新调解规则的特点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更加接近国际商事调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将争议交北仲调解,不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的赔偿,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通过调解解决。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国外的调解机构为保证调解质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其指定的调解员。但考虑到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调解员的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北仲不可能一下子就选拔培养一大批调解人才。另外,中国人相信熟人,崇拜权威,发生争议时更愿意找双方熟悉并信赖的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出面协调或调解,而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纳入到名册中。北仲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为社会上的调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满足企业对调解的需求。 3.费用方面,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启动一个调解程序。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提出,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工作时间计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不做限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制定的单行调解规则。调解规则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调解规则出台背景 本会以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为目标,制定独立的调解规则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建立信用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选择那些不公开审理,不伤害双方合作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相对于仲裁来说,更加省时、省力、省钱,能够调和双方矛盾,解决纠纷,并能尽量保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创造未来的合作机会。 其次,这是我国争议解决方式发展的需要。本会制定调解规则,也是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探索一条新路,引进国际上先进成熟的调解经验,进行制度改革,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再次,调解规则也能够有效地避免诉讼或者仲裁带来的制度上的局限性。调解程序更加灵活、便捷、保密、费用低廉。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解决没有仲裁协议不能进入仲裁,或者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使得不同主体的关联合同不能同时审理等情况,避免因为纠缠程序问题造成拖延。 虽然本会仲裁规则中包括调解程序,但这次将调解程序单独列出,一是增加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赖,当事人不必因担心仲裁员在调解中掌握的信息会影响裁决结果,而不敢与仲裁员就案件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沟通。 二是为了提高调解员水平,调解员必须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指挥、技巧和人格魅力进行调解,设立单独的调解程序更容易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调解员队伍。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目的】为了提高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科研能力,促进本会仲裁、调解、争议评审等多元化争议解决实务与理论的研究,特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基金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科研基金的管理,监督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金来源】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本会每年研究经费拨款; 2、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3、上一年度的剩余经费; 4、其他。 第四条【基金用途】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会工作人员、仲裁员、律师、国内外高校师生和科研机构人员以及法院、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重点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以本会多元化争议解决实践为基础开展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本会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管理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与审查等情况。 评审组由本会仲裁员、工作人员组成,评审规则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运作原则】科研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评审组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项目分类】科研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八条【项目条件】科研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研究项目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己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 2、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及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 3、项目研究周期一般项目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两年。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周期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报评审组审批,最多可延长一年; 4、符合本会的研究计划或目标。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科研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2、治学严谨,工作勤奋;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时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共提交一式五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会办公室。 2、申请者为在校学生的,还须有一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项目价值与可行性。 3、申请书由本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交由评审组进行评议。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将申请书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及可行性论证。 4、评审组根据评议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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