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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一)流程

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1、检验目的:鉴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是否合格,鉴定是否机械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确认车辆技术性能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2、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验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

(3)可能由于车辆机械原因诱发的交通事故;

(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事故。

3、需要检验的技术性能项目:

(1)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车辆的制动系统;

(2)在夜间或转弯、变道、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灯光照明系统;

(3)其他情况下需要检验的项目由办案民警确定并经大队交管股领导批准后进行。

4、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8小时。

5、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填写《委托书》,委托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负责检验;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考验员负责检验。

6、检验时,交警大队应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

7、检验、鉴定完毕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对于已足额交付事故责任保证金和抢救医疗费用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

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起7日内可以向交警支队提出车辆技术重新鉴定申请。

9、交警支队受理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重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通知当事各方。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流程

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操作规范

1、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定责;

(2)因果关系原则。

2、责任认定的程序:

(1)综合研究审核材料。办案人员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统一审查:一是看证据文书是否已按规定形成;二是看证据材料是否收集齐全;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材

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四是审查各证据间有无矛盾,有矛盾的,应就矛盾点继续展开调查,确实无法查实的,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源、证据种类等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

(2)根据当事各方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大小,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①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当事方的违章行为;

②分析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定当事方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而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召开事故讨论分析会,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①办案人员应介绍事故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的意见,介绍中应重点论述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②责任认定经事故处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将各种意见记录在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审批表》,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除外。

(4)经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认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的时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延期申请表》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期限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认定的审批

(1)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中队的主管领导审批;

(2)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地市级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但经地、市公安局批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可以由县(市、区)交警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运用这一条时应注意,虽然当事人具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行为,但还不能就此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按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被认定的,还应当根据证据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在经过上述工作,确实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这里所称的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有报案能力的情况下,不报案,进行私下了结,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未达成“私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其他可以克服的原因而没有

尽力克服,不及时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已经消灭。但是,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仍然能够按照第1 7、18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的,就不适用推定的方法。

三、宣布责任认定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操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好后,预约当事各方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通知时间及接电话的人员。如果无法用电话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允许当事各方3人参加,其他人员可申请旁听;

2、召开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前,做好签到登记工作,宣布会场纪律。向当事各方宣布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时,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各方,同时办好送达手续,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责任认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将原因进行记录,并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3、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签字同意,或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则责任认定即为生效;

4、出示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对证人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5、对于有律师介入的交通事故,可以出示上述证据材料供其查阅。

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

(一)流程

(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

(二)操作规范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辆进行价格损失鉴定;

2、在鉴定前,应当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参加,涉及保险车辆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3、车物损失鉴定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经鉴定计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经交警部门确认,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生效;

4、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轻微、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后3天内作出鉴定结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大队批准后,可延期7天;重新鉴定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5、损失计算

(1)对必须经过检测或拆卸后才能确定是否损坏的零部件,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上注明“该部件隐损待查”字样;经拆卸检测后,确属损坏的,应当及时给予增补;

(2)车损金额的计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确定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一律按照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零部件作为更换件;

②汽车零部件价格按照省市汽配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③对少数本地市场无法采购的零部件,按照购买地价格加上适当运输费用确定;

④修理工时费等项目按照本地中等标准计算;

⑤对被损坏的车载物品,应当首先明确物品受损前的新旧程度,依据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中等价格评估被损部分;

⑥路旁的经济作物、水产品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预期收益;

⑦房屋和道路设施,按照其所需的维修费用来确定损失;

五、伤残评定

(一)流程

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二)操作规范

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申请伤残评定的时限:自治疗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

3、交警大队在接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伤残评定书面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4、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的检查和评定,并同时递交如下材料:

(1)《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医院详细病程介绍

(3)必要的相关医院辅助检查结果。

对材料不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材料后,再行评定。

5、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评定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法医师以上职称;

(2)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

六、损害赔偿调解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操作规范

1、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规定

(1)调解参加人:

①交通事故当事人;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③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④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2)调解期限: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重大以上复杂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由交警大队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延期申请表》报交警支队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治疗终结的证明由伤者所在医疗单位出具,若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到临床治疗终结进行鉴定。

(3)调解的条件

必须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后才能进行。

(4)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

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5)调解的次数:在法定期限内,共调解两次。

①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②调解中,当事方变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6)损害赔偿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2、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

(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②审查批准调解参加人。即在调解前,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③了解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楚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2)办案人员预约当事各方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预约情况。如果无法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任何当事方参加调解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办案人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亲自填写清楚。

(4)办案民警向当事人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项目、赔偿数额,必要时,应出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比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送交各方当事人同时办理送达手续。

(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方当事人应当面交接,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款项。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人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办好送达手续。

七、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流程

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I、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的资格:当事人或死者的直系亲属,当事人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有权申请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自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当事人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须持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递交代理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递交死者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对于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先予受理,再通知申请人补交其他材料。

4、办案民警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5日内补正。超过法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交警支队交管(法制)科在受理申请后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移交案卷至交警支队,三十天内进行重新调查并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办案人员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部审批表》,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

6、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退还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八、吊销驾驶证的听证

(一)流程

告知—→听证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二)操作规范

1、听证的适用条件:

(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事故责任者要求听证。

2、听证的一般要求:

(1)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鉴定人;

③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决定举行听证会的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决定。

(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4)听证的时限: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3、听证主持、书记人员组成

(1)听证主持人:应由在支队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人数一名。

(2)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数1名以上4名以下。

(3)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人数一名。

(4)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其中,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②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⑤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听证参加人组成

(1)案件调查人员;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4)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其他有关的人员。

5、听证的一般步骤:

(1)交警大队认定应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要调查取证,填写处罚审批表,由大队长审批后,3日内将当事人证件、调查材料、证据连同审批表送支队交管(法制)科。支队领导审批后,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交管(法制)科负责登记并填写《听证告知书》,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大队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支队交管(法制)科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支队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责成承办案件的大队,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章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支队交管科。

②支队交管科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确定听证主持人。

③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④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内前,公告听证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4)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听证会调查阶段

①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章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建议,展示证据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②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③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④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双方可以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7)听证会的全部过程中,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9)支队主管领导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吊销或不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6、听证的延期:听证应当按期举行,但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由支队决定是否批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待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均不参加听证的;

(3)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九、伤残重新评定

(一)流程

提出申请—→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车辆驾驶人中任何一方对初次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的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后,符合伤残重新评定条件的,应受理其申请;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伤残评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关医院检查证明、病历),对其进行法医临床检验,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结论。

4、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伤残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重新评定,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无法作出伤残评定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可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结论;赔偿调解时,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不再计入赔偿项目。

十、简易程序

(一)流程

现场快速处理—→移交《记录表》存根及有关证件—→责任认定—→处罚—→调解

(二)操作规范:

1、适用范围:

凡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

(2)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虽有争议,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2、人员要求:

(1)交通执勤民警须经地级市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3、一般要求:

(1)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案情,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快速处理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现场概览照相),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物损失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愿意当场解决且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的,民警可以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可当场发还事故车辆、证件;达成协议但未当场履行的,发还事故车辆、暂扣证件,待全部履行后,发还证件。

(3)对于不符合上述第(2)条情形的,应当按照下面步骤处理:

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观场概览照相;

②暂扣事故有关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有效期只限于3天,如因事故处理需要延期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③暂扣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办案单位对事故车辆、物品进行损失鉴定;

④执勤民警完成执勤任务后,将《记录表》存根及有关的证、照交回单位,由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⑤当事人持《记录表》前来的,事故处理部门办案人员予以办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处罚的,按照规定从轻处罚。

(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办结。

十一、暂扣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

(一)流程

通知当事人领回暂扣车辆、物品、证件—→办理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手续

(二)操作规范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在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2、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上述人员按要求缴纳了事故责任保证金和预付抢救治疗费后,应当立即归还;

3、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放还车辆和行驶证,但法律规定可以继续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除外;

4、车辆暂扣期满后,交警部门应通知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领回被暂扣的车辆;

5、办理车辆放行时,应当根据上述1—3条不同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1)预付费、保证金收据(需收缴保证金或缴纳医疗抢救费用;

(2)车辆技术鉴定书(需检验鉴定);

(3)车物损失鉴定书(表)(需检验鉴定);

(4)损害赔偿调解书(处理结案)。

6、发还暂扣车辆的,应当填写车辆放行凭证,呈交管股(或事故中队)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当事人到车辆停放地领取车辆;发还暂扣物品、证件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7、当事人全部领回暂扣的车辆、物品、证件的,应当收回《强制措施凭证》。

十二、保证金支付

(一)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审查—→提出支付保证金意见—→呈批开具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有关权利人到指定银行提款

(二)操作规范

1、步骤

(1)当事人提出支付保证金申请的,应提供有关材料,事故处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事由、材料,审查无误的,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审批表》,上报交管股(或事故中队)及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权利人持审批件、保证金存折收据、身份证等材料到交警大队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手续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审批件、身份证件、保证金存折收据等材料,核准无误后,按领导意见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通知书》,收回保证金存折收据,将《通知书》、保证金存折一并交给有关权利人,有关权利人持保证金存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2、一般要求

(1)支付保证金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②案件结案;

③案件终结,并达到一定期限。

(2)当事人提出支付保证金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先予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先予执行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有关费用评估;

②案件结案的,应提供《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

③案件终结的,应提供《终结书》、《终结书》送达回执。

(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4)因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在一年内(财产损失赔偿为二年)不能发还一方当事人或者转交对方当事人;

(5)因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在当事人全部履行协议前不能发还一方当事人或者转交对方当事人,但自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事故责任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财产损失赔偿为二年)。

十三、行政处罚

(一)流程

提出处罚建议—→告知—→审批裁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送达、执行

(二)操作规范

1、处罚对象条件

(1)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责任能力、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事故责任者;

(2)特殊情况:

①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事故责任者,免于处罚,但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章、发生事故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章、发生事故的,应予处罚;

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的,不予处罚。

2、处罚的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和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对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和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前吊销其机动车驾驶

证。

(5)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6)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

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④嫁祸于人;

⑤其他恶劣行为。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①适用条件: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交通事故后果轻微,对事故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

②工作步骤

I事故办案人员向事故责任者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Ⅱ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的内容包括:

a告知事故责任者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决定;

b告知事故责任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申请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Ⅲ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年龄、事故时间、地点、违章行为、事故责任、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及不服裁决申请复议的时限和复议机关,加盖交警大队的公章,并由事故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Ⅳ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当场交付事故责任者;

V事故责任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Ⅵ事故责任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一般程序

①适用条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拘留、吊销或5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工作步骤

I办案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Ⅱ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申辩;(告知的内容与简易程序告知内容相同)

Ⅲ吊销驾驶证的,应责任人要求组织听证;(见听证规范)

Ⅳ办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听证结束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附事故案卷,按裁决的权限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a对于吊扣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报送交警大队大队长审批;

b对于吊扣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报送交警支队交管(或事故)科审核后报主管支队长审批。

V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VI行政处罚的执行

a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24小

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b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拒绝缴纳罚款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继续执行。

c吊扣、吊销驾驶证。

(a)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b)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复考成绩合格,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c)对外县、市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可将处罚决定书和被吊扣的驾驶证一并寄送发证机关执行。

(d)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决定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Ⅶ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第二日起,60日内向市(县)公安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

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工作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也一定要及时的对受伤的人进行治疗,依照交通事故的流程进行处理之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警职责和岗位流程图

大队长职责 (一)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认真执行和完成好公安局及支队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督促、检查、落实大队勤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三)抓好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核心力; (四)研究制定本大队各时期、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导员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做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大队政治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党务工作; (三)负责大队内务管理、设施、装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大队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副大队长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教导员工作; (二)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整顿、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认真组织完成好公安局、大队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队长职责 (一)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中队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按照中队职责,制定中队工作计划,安排好日常勤务工作; (三)抓好中队民警的政治、业务、文化学习及内务管理工作; (四)认真完成好大队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

民警职责 (一)在大、中队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熟悉本职岗位工作和所辖路段道路交通基本情况,能熟练掌握使用交通管理各项工作技能; (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四)遵守、执行国家法律,为警清廉,文明执勤,积极为群众办好事,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熟知熟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依法办事;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核心内容: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来源:日期:2013-1-10 15:04:00 浏览:2985 高速公路车祸责任认定最快,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高速公路车祸责任认定最快 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打开汽车双闪灯,如果事故车辆无法继续行驶,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白天距来车方向150米外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三角警告标志等,有条件的每间隔30米设置1个;夜间或遇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天气时,在距离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放置发光或反光三角警告标志等,有条件的每间隔20米设置1个。人员要撤到高速公路护栏外安全位置。 如果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要迅速把车辆驶离主车道,或开到下一个高速收费站,等待交警过来处理。等处置完成后,拨打12122报警,把事故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告知交警指挥中心,同时报保险公司,然后耐心等待救援和交警处理,避免与对方冲突。 二、高速公路撞死人要赔多少钱 高速公路撞死人会负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不担负刑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涉及的因素很多,要看最后的交警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责任划分、对方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对方有多少要抚养的人、有几个共同抚养人、在哪个省。赔偿的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及其他的如亲属误工、交通等等。赔偿规则是这样的:先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即死亡11万,医疗1万,财产2000。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机动车次责,一般需承担不足部分的40%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赵跃 法律咨询:QQ 1626472426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当地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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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9d12958226.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sodocs.net/doc/9d12958226.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通用版)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通用 版) Understand the common sense of safety, you can understand what safety issu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daily work, and enhance your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98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通用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包括以下程序: v立即停车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刹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在夜间发生事故,还需开示廓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v及时报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

匿不报。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为110或122。当事人应得到接警机关明确答复才可挂机,并立即回到现场等候救援及接受调查处理等。 v抢救伤者 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对现场散落的物品,应妥善保护,注意防盗防抢。 v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处于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不随意挪动散落物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v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汇报例文

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汇报 例文 适应交通形势变化完善应对管理措施 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x年交通安全工作汇报 xx年,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以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目标,以信息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执法规范化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以社会矛盾化解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实现了“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双推进,使全县的交通管理水平、交通民警执法素养和服务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圆满完成了各项交通管理任务,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首届“亚欧—博览会”交通安保工作中,荣获“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以交通维稳为重点,圆满完成春运、清明、“五一”“十一”等各个重要时期的交通安全保卫任务。 xx年来,全队共出动警力5783人次,警车xx年,辖区未发生一起因客运车辆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例; 五是流动风景,共筑平安。在县委政府、县局党委的关心和支持下,今年大队新组建了女子骑警队,肩负着城区各个主要路口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白天在城区巡逻管控,夜间在河堤夜市等人员集聚较多的路口指挥车辆、引导路人,

确保管控路段安全、有序、规范、畅通,在辖区道路上筑起一道亮丽的流动风景线! 六是积极开展各项交通警卫护卫工作。一年来,大队开展40余次各项交通警卫护卫活动,在警卫护卫过程中,参战民警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投入到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中,确保了警卫车队的安全、畅通,展示出了布尔津交警的良好风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以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为中心,全力开展预防交通事故工作。 一是规范开展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深入分析辖区事故规律特点,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的治理;今年来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起,同比下降16.7%,死亡5人,同比下降16.7%,伤13人,同比下降xx年,辖区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5起,破获5起,破案率达100%。大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的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 四、以深化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促进,创新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年来,大队突出宣传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醉驾入刑”等有关条款,积极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措施,针对性开展春运、清明、“五一”等重要节日以及酒后驾驶交通违法专项整治、预防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迎博览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以造成伤残为例 治疗阶段: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损害已无法逆转,将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根本原则。造成人身损害入院治疗的,让肇事司机先行垫付医药费,如果他拒不缴纳,而本人身边又拿不出钱,可以请求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让交强险先行垫付。等待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书,如对方肇事逃逸,全责,若事故认定有错误,可于3日内向交警大队书面申请复核,等待重新出具责任认定。 诉讼阶段:准备好医疗票据,住宿票据,出行票据,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肋骨断了四根),出院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赔付医疗费用(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交通费(包括家属探望的必要费用),护理费(看当地标准高还是你工资高),住宿费(两个),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外地医疗还包括陪护人员住宿和吃饭),营养费(让医生写明出院后注意补充营养字样),残疾赔偿金(视伤残等级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为简化流程,仅供专业人士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十、十级伤残标准 (五)、胸部损伤致: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生活水平的提升,家家户户都有条件买车了,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那么要是发生交通事故了该怎么办呢?下面随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吧! 发生交通事故了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在此推荐各位车主在当地的交管局网站下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打印几份放在车上,以备快速处理事故之需。 接下来就是快速处理小事故的具体流程。 1.发生小事故后,我们应该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防止后车追撞,保障车内乘客以及车辆的安全。 2.设立好警示标识之后就要初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注: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就需要报警等待交警来定责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快速处理流程了。 3.接下来就是拍照取证了。 照片要求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包括马路上的刹车印、道路标识等),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这不仅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证据,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在挪车之后“耍赖”。 【注:此时也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等待保险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通常需要一定时间。 而对于一些小事故,保险公司有时也不到场,只到事故处理中心。】 4.拍完照后,我们就要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 在核对完上述信息后才可以移动车辆,把车挪到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并继续打开双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在完成以上的步骤之后,双方就可以各自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损失情况。 而保险公司在受理之后,会回复车主一个报案号,之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了。 6.最后,事故双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定损,在那里会有交警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定损之后,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 7.车辆送去维修,等维修好后,车主持相关的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 这里要注意的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车辆事故处理窍门

定损员告诉您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小心黑色旋窝看完本贴教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如何和交警队、保险公司打交道,如何和修理厂周旋,让您透彻的了解这套事故理赔和处理的程序的应用,为自己人生道路上增加一些经验。《希望斑竹加精!》 =================================================== =============== -------------------------------------------------------------------------------------------------------- 本人介绍:职业:从事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工作(从事工作已4年)。年龄:27岁。 处理事故应在该6000起左右。大小事故,双方单方,人伤事故不计其数。 -------------------------------------------------------------------------------------- 直接切入主题:国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好多人像无头的苍蝇一样,被所谓的交警队,保险公司,修理厂,医院等等单位闹的焦头烂额。本人先介绍一下他们这些单位性质! 交警队:执法部门。一言一行代表中国法律,一般他们表面都是很

正经。动不动都是给你拿规定说事,这也是让很多事主无从下手。 保险公司:服务行业,事主是客户,但是在客户找到保险公司的时候肯定是有事所求保险公司。事主一般金和保险公司接触的都存在顾虑。 修理厂:(这里说的修理厂不包括4S店,一般在说交警队扣留车辆的修理厂):服务行业,事主一般是他们的上帝,他们一般说话都很和气,在你还没有签订修车协议的时候,你说什么都行。如果协议签订,一般这时事主都很被动了。 ------------------------------------------------------------------------------------------------------- 一:事故 在事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确认是否伤人,如果伤人或者事故比较重大一般都需要报警,等待交警事故科的同志前来查勘现场。如果报了交警,后期事宜您绝对不敢恭维了。交警队,保险公司,修理厂,你要挨个跑一边,甚至要跑几遍。 重点: 1.事故发生以后先判断下损失情况,如果有人受伤,或者车辆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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