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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提高执行力和办事效率,努力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新云叶”,按照《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正副职(以下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

公司监察部进行初步核实。

(一)公司党委和上级单位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局党组、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信访检举、控告;

(四)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公司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监察部、人事劳资部、审计部及有关部门组成公司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公司党委管理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 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结束后,由公司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组织上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监察部具体承办,人事劳资部、审计部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 月1日起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 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 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 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 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 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 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 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 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 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 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 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 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 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 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 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 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 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 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 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 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 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 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 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当前,应高度重视《问责规定》,要把学习宣传《问责规定》作为对党政领导 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问责规定》的必要性和重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

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停职待岗; 5、调离岗位;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7、降职; 8、辞退或解聘。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职责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二)服务群众 1、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访的。 (三)工作效能 1、对职责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怠慢、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2、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或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重大决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调研、协商或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的;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四、学校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五、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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