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安全治理制度
一、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奖惩制度遵从以下原则:
重奖重罚,奖罚结合的原则;
以教为本,惩教结合的原则;
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的原则;
强调治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奖惩方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员应对比中-------[2006]3号《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方法》和中-------[2006]21号《中国---集团------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规定》所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职责,严格履行。检查中发觉部门、人员对职责不熟悉,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中-------[2006]6号《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方法》扣除相应分值作为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尤其是治理工作未开展或走过场,没有取得辨识危险源和操纵风险的效果,出现未遂事故或事故的,治理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从重处罚。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治理人员受处罚金额不低于要紧责任人的80%;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治理人员不低于50%,负领导责任的治理人员不低于20%。
第十七条各级人员已严格履行职责,受识不能力、技术水平限制未能辨识出危险源并引发事故的,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调查确认后,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八条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项目部/施工队能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应建立记录,讲明缘故,经安全治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 / 施工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积极参与安全治理,识不风险能力强,对危险源辨识的贡献突出的。
3.在应急响应中态度积极,表现突出的。
4.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持续改进提出了较好的建议的。
5.在作业中注重协作和配合,相互监护,操纵风险成绩突出的。
6.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纠正违章的。
7.其他经项目部 / 施工处确认的对促进安全治理有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施工处在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可向---申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
工过程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
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
发明制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按年度组织评选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并予表彰,安全生产(工作)者条件:
1.在考核期内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2.岗位达到安全岗位标准;
3.榜样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在参与安全治理方面表现
突出;
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交给的安全工作。
六安全工程的评比条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程评比条件: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无生产性死亡事故,其它生产性事故均操纵在------规定的目标以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开工就制定了“安全工程”措施打算,并认真执行;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到位;
4.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中意;
6.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安全活动有效证据。
八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确定下列行为为严峻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一经发觉,对直接责任人或要紧责任人予以重罚,处200元以上罚款,罚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月收入三倍;如情节特不严峻,可由安委会研究后将罚款上限提高为月收入的五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识不风险,冒险作业;对现场显见的危险源
不进行操纵就开工作业;在有禁止指令场所,无安全技术措施,
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作业;违反操作制度、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
求进行后果严峻的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班组治理人员不组织“三工”活动,或敷衍了事走过场,班组危
险源辨识活动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班组成员的辨识能力长期
得不到提高,安全意识淡薄。
3.项目部 / 施工处没有确定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和禁忌作业场所,
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管方法对专门场所进行治
理,未建立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审批制度。
4.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瞒风险因素且后果严峻的。
5.各级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偷工减料阻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7.对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对经济损失过万元的各类事故
隐瞒不报的行为。
8.对责任范围内的组织、人员严峻违反责任制的行为不进行治理的
行为。
9.对安全治理人员严格治理或对制止、纠正违章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的行为。
10.其他经---确认的严峻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为一般性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或要紧责任人可处5~200元罚款:
1.可能导致轻微损害的违反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作业
行为。其中对适应性违章的处罚不得低于20元,反复违章可加重
处罚。
2.班组安全治理虽正常开展,但在工程任务紧张或作业内容持续一
段时刻缺少变化的情况下就予忽略或放松的行为;对班组成员违
章作业不予纠正和制止的。
3.项目部 / 施工处对下属单位未正常开展安全治理活动,不予督
促、指导,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行为。
4.不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会的行为。
5.不重视基础工作,治理记录不规范或缺失的。
6.不按时上报报表、总结,轻伤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
九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不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
条款,同意地点政府治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由集团公司处理。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
人罚5000元。
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依照实际伤亡人数及损害程度,分不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关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二十七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要紧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治理方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二十九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由地点政府治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点政府治理部门托付的由---进行调查处理的,由---依照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要紧领导):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
10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
导责任的人员罚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2000-4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
400-1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
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
元,项目经理罚500-2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500-2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
任的人员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
第三十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治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点政府治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
4.发生特不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点政
府治理部门托付由---进行调查处理的,---依照调查结果,受损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点政府治理部门,同时执行地点政府治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
元。要紧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
任人罚500~2000元。
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
4000元,要紧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罚款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
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5000元。
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阻碍极坏的事故危情:安全第一责任人
罚款500~2000元,要紧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
的责任人员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
—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300~2000元。
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
5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
的人员罚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
项目经理罚2000~5000元。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助理工长、副队长安全职责
1.在工长、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分管工
作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
组,检查、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具体抓好班组“三工”活动,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参加本工区、队至少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重点施工部位和
生产环节,要亲自到现场组织指挥,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其安全设施的完善。
4.结合本工区、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和本项
目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
5.及时上报事故,参加本工区、队的事故调查分析,负责抓好预防
重复性事故发生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的
人身和设备安全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
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关心和指导不熟练工人学好安全操作方法,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班组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日的“三工”活动和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并认真做好记录。
4.负责依照工人的技术和躯体状况,做好劳动组合,督促并协助技
术人员做好技术和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5.积极完善劳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行为、
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及其工器具的安全状况;
6.应特不注意交叉作业和更新作业项目后的风险识不和危险预知工
作,开工前组织班组全体人员系统地分析环境特点、设备状态等,尽可能全面地辨识出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识不和查出的危险因素和隐患应及时登记上报,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7.危险作业项目、作业点,应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人员监护;对不
按规定进行劳保着装和不进行安全防护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8.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和上报事故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
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9.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措施,不违章
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能。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关心新工
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4.不操作非本专业和不熟悉的及未经他人同意的机械、设备及工器
具。
5.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同意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
签字。
6.积极主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
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7.施工中发觉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爱护安
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8.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证不损害自
己,不损害他人,不被他人损害,下班前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隐患。
9.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服从安全员的监督和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爱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同意事
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11.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标准认真整改、确保本岗位安全达标。
第十八条外包队负责人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合理安排班组人职员作,为本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对本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作好本队人员岗位安全培训,
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作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法违纪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
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4.依照上级的安全交底,及时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
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作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觉问题,即使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觉
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爱护好现场,作好伤者抢救工作,并
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三、安全生产治理方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应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打算、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
3.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坚持文明施工和环境爱护;
4.治理从严,有章必循,违规必究;
5.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三不放过”;
6.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
1.力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操纵,不发生重大以上人身死亡
事故和群伤群亡事故;工伤死亡、重伤和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率均操纵在集团公司年度目标以内;
2.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交通
事故;
3.不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
4.工伤死亡、重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率力争逐年下降。
5.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无严峻不符合。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
1.力争各类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操纵,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和
交通、机电、火灾事故;死亡率为零;工伤、重伤和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率均操纵在------每年与各项目部签定安全责任书目标以内;
2.特种设备定检率达到100%;
3.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操纵,事故隐患整改率达85%以上;
4.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无严峻不符合。
四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设工程治理部,归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并同意上级和地点政府安全监察机关的托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项目部设独立的安全治理机构。安全治理机构在工程项目上行使安全治理与监督职能。不设独立安全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明确责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部安全治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项目副经理主管。项目部安全治理机构业务上同意------安全治理的领导,其人员资质同意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治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生产一线的单位应依照作业班次配置安全监督员。
第十八条外协队,承担生产、施工任务的队厂等基层组织必须配专职安全员,其他基层组织设兼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由班长兼任。
第十九条安全人员属生产治理人员,享受同级生产治理人员的一切
待遇。
第二十条安全治理机构的安全员和基层组织的专职安全员要通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持证上岗。
五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坚持教育为本,严禁“以罚代教”。通过多种途径、采纳多种形式开展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安全素养。
第二十二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必须经公司(项目部、施工处)、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一级的安全教育由---负责,车间(工区)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由施工工区负责。
第二十三条所有进入项目部的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也必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入场安全教育、转岗及重新上岗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负责,资料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要紧负责人必须参加------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要针对职员的技术素养、岗位调换、新设备、新工艺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职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生产安全治理
第二十七条依法实施安全治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规定等是以爱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全然目的的,属强制性执行的范
畴,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部应依照上级现行政策、法规,结合本项目生产、施工实际,及时修改、完善各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所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能低于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
1.项目部技术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生产任务和安全特点,及时编制安
全技术措施打算、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打算与单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总工程师
审核批准后执行;
3.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打算与单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后,项目部技术
部门要组织交底,安全部门要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并做好记录;
4.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所需经费要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安全检查
1.各项目部应依照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有
领导人带队;
2.检查的内容要以查领导、查思想、查治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
为主,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
3.检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打算,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落
实;
4.建立隐患档案,隐患整改要实行验收制度;
5.重大隐患要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部对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通过法定机
构安全定期检验,持证使用;坚持定期维修、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各项目部在承建项目开工前,要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特点制订创建“安全工程”的措施打算,并认真组织实施。创建“安全工程”的措施打算要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拟创集团公司级“安全工程”的措施打算要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项目差不多完工时,项目部要及时提供创建“安全工程”工作总结,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安全部门应督导基层组织认真开展以“施工创安全工程,职工创安全岗位”为要紧内容的“两创”活动,推动岗位安全达标,确保安全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抓好班组安全建设。组织生产班组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日”、“三工”活动,有针对性的组织职员学习有关安全文件、知识、操作技术和事故案例分析等,并做好记录。队、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班组安全建设纲要》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得冒险蛮干。
第三十六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实行验收制度,现场安全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部位不能进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要保持齐全、完好。
第三十七条坚持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工业卫生标准,努力建设安全文明工区。
第三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隐瞒事故、事故责任者不追究等行为,每一个职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举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七发包工程与临时工治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工程在实施分包(指经业主批准的)时,在分包合同中,应对双方所负的安全责任做出具体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十条项目部要对履行本项目合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作业层的安全生产实施直接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义务与职责,用人单位应为其组织办理意外损害人身保险。
第四十二条有关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民技工治理等,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六条各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其内容为: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
2.对一周来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掌握与提高情况、相互督促相互监护的效果。
3.总结一周来班组“三工”活动开展情况,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操纵的效果。
4.一周来在班组安全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事迹以及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与教训。应突出周内新识不的危险源产生的缘故分析、识不经验和操纵措施进行总结。
5.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
6.工区安全治理员和施工员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第七条班组每天应坚持开展“三工”活动,内容包括:
1.由班组长或技术人员针对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当天作业项目的危险特点,危险源分布概况、操纵措施、操作人员应注意事项。
2.对作业项目危险特点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员的疑问进行解答。
3.更换作业面或作业内容时,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三工”活动。
4.班组长及班组其他安全治理人员在巡查中发觉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分析所发觉危险因素的危险特点,操作中应注意事项。
5.班组安全技能水平突出的人员针对作业项目的特点讲述安全操作
经验和注意事项。
6.对当班期间发觉的安全治理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小结,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缘故并策划规避风险的方法。
第八条节假日检修及间断性复工人员,必须事前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明确安全的重要性。
1.节假日检修由机械治理部门、生产部门和安全治理部门针对检修项
目的特点制定检修打算和安全技术措施,向节假日检修人员进行讲解和交底;
2.间断性复工人员由劳资治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部门针对复工人员
的新上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3.停工时刻达三个月以上人员应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新进厂(场)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教育、车间(科室、队、工区)教育、班组教育。
第十条项目部级教育由劳动人事治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其要紧内容是: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爱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本项目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结合具体事例宣传安全常识。
第十一条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施工队领导或安全员负责,其要紧内容是:
1.施工队作业的安全状况、制度的落实及要求;
2.施工队的机械、电气、工装等安全使用常识及注意事项;
3.施工队作业环境特点,要紧危险因素及其操纵措施;
4.结合施工队实际,用典型事例进行讲解,找出缘故和操纵方法。
5.进行一般性的消防知识和劳动爱护常识的教育。
第十二条班组教育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其要紧内容是:
1.安全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及个人安全职责;
2.本岗位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及特性;
3.个人劳保用品的使用及治理要求;
4.岗位作业环境的危险特点和需注意事项。
四专门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专门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地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复审,未按时参加复审导致作业证书作废的不得接着从事特种作业。
专门工种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五有专门要求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对临时突击性活动,由组织者向所有参加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明确作业程序、风险识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规模较大的设备整改,安保部门应及时地对参加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在施工高峰时期、高空、洞库、地下作业、冬雨季和
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依照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新的作业项目开工前或进入交叉作业场所作业前,项目部技术、安全治理人员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预知工作进行安全教育。如有必要应申请业主、监理方安全、技术治理部门安排人员参与现场交底,明确现场协调方法与交叉作业各方应注意事项,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充分了解危险因素和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纳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针对差不多发生或未遂的伤亡、火警等事故,由安全、消防治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
六工种(作)变动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项目部人员内部调动以及施工队内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都应由劳资治理部门与安全治理部门配合进行新工作岗位安全教育。
七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队进场前,各使用单位应组织其技术、安全治理人员进行开工前技术交底。熟悉现场作业环境,识不现场危险因素,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识不,风险较大场所应要求进场施工队伍制定风险操纵措施,确认能够有效操纵风险后方可批准其组织人员开工。
第二十二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外来工作人员(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检修人员),入厂前必须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证件、证书应复印建档。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使用的农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