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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至《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摘至《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摘至《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第九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达6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者虽未达12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6学时计,下同);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院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经正常补考,一学年内学习课程所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80%;

8、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退学处分者。

按第十六条(1)至(7)款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此种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批。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办理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参考资格的审查,平时作业缺达四分之一以上者、本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应将其名单,经系{部}审核后提前报教务与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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