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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河务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条例。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事故调查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由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其他部门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四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2日起施行。

致父母!出门在外,最牵挂最担心我们的人是父母。不管飞到哪里,父母的爱就如手中的线始终牵着我们。父母在,人生尚有归处,父母去,人生只剩遗憾。钱再多有何用?不如多陪陪父母,今生和他们的缘分只有一次,下辈子再也见不到了。中秋节,祝愿天下所有父母:身体健康,幸福开心!

致爱人!因为有缘,才相遇,因为有爱,才相伴。夫妻是上辈子延续的缘分,今生能在一起过日子,就是最好的福分。虽然也会有磕磕绊绊,争争吵吵,但是只要互相包容,彼此理解,就能恩爱幸福的走完一生。亲爱的,感谢你一直陪着我,只要有你在,日子再苦,也是幸福,生活再难,也感觉甜!中秋节,许下心愿,愿我们白首偕老,恩爱永远!

致友人!久未联系的朋友,你们还好吗?虽然天各一方联系少了,但你们永远在我心里,不会忘,不会变,不会不思念!陪在我身边的朋友,谢谢你的信赖,虽然我们没有血缘关系,但却像手足一样亲,希望此生永不分离!中秋节,祝认识我和我认识的所有朋友们:事业步步高升,爱情甜甜蜜蜜!

致自己!月亮下面的金钱,从没有使劳碌的人们有片刻的安静。天是一大天,人是一小天,人随天转,天尽人意!千里烟波追逐心中的梦想。既然做出了选择就要义无反顾、充满信心,直至完全信了自己、信了未来、信了肩负的使命,才能走向圆满。中秋节,祝自己心想事成,幸福满满,相信自己,你一定行!

皎月桂香迎中秋,花儿月圆合家欢;喜逢佳节福相顾,心情快乐悠闲步;窗含明月思飞度,幸福频频不止步;祝所有为爱打拼的人中秋节快乐!2019中秋佳节,我要送你最美的月色,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是缘分让两颗孤单的灵魂,穿越昔日无尽的等待,直到彼此相遇在时间的荒野里。然后,焚香净手,清空寂寥,敞开心扉,以真诚,用遇见,滋养这片缘分的天空。

这世间最好的爱情,应该是既能两两相吸,又能两两相惜。

爱情,是红尘里最美的情感,它是人生不可缺少的精神需要和心灵寄托。因为有爱,这尘世上的饮食男女,才会相依相恋。

是真爱让两颗渐渐靠近的心,辽阔了生活,柔软了岁月。爱情,若撩人的春色,满足了人们对美好情愫的所有想象。当我们青涩的心灵,慢慢注入爱的元素,说不上在哪一时,那个有缘人便会被我们请进自己的生命里!

不过,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在恰好的年华遇见恰好的缘分。也不是所有恰好相爱的人,就一定会相守到白头。倘若缘分可以安排,假如爱情可以解释,就不会有这句:缘来缘去缘如水。

爱情,本是一种很玄的东西。就连最厉害的心理学家,也无法掌控它的发展和走向。人与人相爱,充满了无数未知的没有理智的意外。

于大千世界里,在茫茫人海中,有人是过尽千帆的等待,有人是一瞥惊鸿的寻找,有人是落花时节又逢花的惊艳,还有人是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惊喜……

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凡是爱过的人都深有体会,我们喜欢并且真正爱上一个人的时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一颗纯粹的心,想的念的,都是他(她)最好的样子。

但所有以风花雪月开始的浪漫爱情,最终都会回到柴米油盐的现实中来。日子长了,相恋时彼此隐藏的缺点,慢慢的全部显露出来,时间久了,难免会有意见分歧,发牢骚抱怨,把吵架升级到不可收拾的时候。

张爱玲说,生在这世上,没有一样感情不是千疮百孔的。是的,人生的完美和圆满只是保留在人的心理,爱情也无法脱离这个宿命。

当爱情走远,何人能甘于寂寞,能珍惜这份情缘?当激情不在,曾经惊天地泣鬼神的情感,往往是最先消亡于内心的空虚和日子的平淡。

主持人涂磊曾经说过,相恋的时候,是欣赏彼此的优点,但相爱就是,接受对方缺点的过程。

我们深信爱情的美好。但人是会变的,环境也在变。谁能给自己的爱情上个万能保险?谁又能保证爱上的那个人会一成不变?几乎所有相爱后的分手,都是因为双方没有了初见时的心动,后来又得不到彼此应有的珍惜而结束。

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我们只有经历了才知道,爱情也是如此。惟有通过时光的梳理,岁月的打磨,以及思想的沉淀,方能领悟,在爱情的世界里,缘是天定,份在人为。

爱是互相欣赏,亦是彼此珍惜。浮云欢爱,算不得真爱。只有深爱一个人时,才会为他(她)低到尘埃。

是缘分让两颗孤单的灵魂,穿越昔日无尽的等待,直到彼此相遇在时间的荒野里。然后,焚香净手,清空寂寥,敞开心扉,以真诚,用遇见,滋养这片缘分的天空。

这世间最好的爱情,应该是既能两两相吸,又能两两相惜。

爱情,是红尘里最美的情感,它是人生不可缺少的精神需要和心灵寄托。因为有爱,这尘世上的饮食男女,才会相依相恋。

是真爱让两颗渐渐靠近的心,辽阔了生活,柔软了岁月。爱情,若撩人的春色,满足了人们对美好情愫的所有想象。当我们青涩的心灵,慢慢注入爱的元素,说不上在哪一时,那个有缘人便会被我们请进自己的生命里!

不过,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在恰好的年华遇见恰好的缘分。也不是所有恰好相爱的人,就一定会相守到白头。倘若缘分可以安排,假如爱情可以解释,就不会有这句:缘来缘去缘如水。

爱情,本是一种很玄的东西。就连最厉害的心理学家,也无法掌控它的发展和走向。人与人相爱,充满了无数未知的没有理智的意外。

于大千世界里,在茫茫人海中,有人是过尽千帆的等待,有人是一瞥惊鸿的寻找,有人是落花时节又逢花的惊艳,还有人是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惊喜……

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凡是爱过的人都深有体会,我们喜欢并且真正爱上一个人的时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一颗纯粹的心,想的念的,都是他(她)最好的样子。

但所有以风花雪月开始的浪漫爱情,最终都会回到柴米油盐的现实中来。日子长了,相恋时彼此隐藏的缺点,慢慢的全部显露出来,时间久了,难免会有意见分歧,发牢骚抱怨,把吵架升级到不可收拾的时候。

张爱玲说,生在这世上,没有一样感情不是千疮百孔的。是的,人生的完美和圆满只是保留在人的心理,爱情也无法脱离这个宿命。

当爱情走远,何人能甘于寂寞,能珍惜这份情缘?当激情不在,曾经惊天地泣鬼神的情感,往往是最先消亡于内心的空虚和日子的平淡。

主持人涂磊曾经说过,相恋的时候,是欣赏彼此的优点,但相爱就是,接受对方缺点的过程。

我们深信爱情的美好。但人是会变的,环境也在变。谁能给自己的爱情上个万能保险?谁又能保证爱上的那个人会一成不变?几乎所有相爱后的分手,都是因为双方没有了初见时的心动,后来又得不到彼此应有的珍惜而结束。

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我们只有经历了才知道,爱情也是如此。惟有通过时光的梳理,岁月的打磨,以及思想的沉淀,方能领悟,在爱情的世界里,缘是天定,份在人为。

爱是互相欣赏,亦是彼此珍惜。浮云欢爱,算不得真爱。只有深爱一个人时,才会为他(她)低到尘埃。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力口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

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牟县紫薇路小学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责任的认定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中牟县紫薇路小学 2017年8月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2)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3)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4)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5)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6)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7)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 (7)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8) 第十章附则 (9)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院。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的有效沟通,尤其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科室要提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科主任要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投诉办;科室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投诉办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投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相应科室主任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四、与经济不挂钩的情况: 1、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医患有效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手术顺利,患者无理取闹的 3、手术顺利,出现正常并发症,患者不满意,医院为平息事件,给患者免手术费、检查费及赠送药品等,不发生现金补偿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5%;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 1、医院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2、医院负对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3、医院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四)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当事人承担25%。 2、20001元—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3、50001元—10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4、100001元—1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0%; 5、15万元以上,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8%。 六、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一)赔偿金额包括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费、鉴定费。 (二)每项承担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上一项的最高赔偿金额数。 (三)当事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四)当事科室不能自行解决上报的医疗纠纷,视为该科室认可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4844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盐城市鞍湖实验学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 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 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 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 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教师擅自离队; 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 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 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 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 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 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13、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 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质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 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与学生舞弊,影响恶劣;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恶劣; 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 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失; 8、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坚持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责任明确”原则,达到“找出 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处理”,积极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 本院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并发生赔偿(补偿)后果的必须进行责 任追究。 二、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终结后,由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进行纠纷(事故)评析。评析主要内容:1、纠纷发生的原因;2、纠纷定性;3、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医院相关规定,根据评 析结果,医务科、护理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落实责任追究。 1、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自行解决不涉及院部赔款的医疗纠纷,相关科室科 主任签字认可,报医务科同意并备案,科室应认真分析总结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若有医疗事故倾向的,应由医务科介入调查处理,落实责任。 2、科室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经医务科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发生的赔 款及减免医疗费用。 3、由医务科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同患者(家属)达成协议所发生的赔款 及减免医疗费用,报院领导同意后,科主任必须签字认可,科主任拒绝签字的, 院部可强制执行。 4、通过法院诉讼判决(或调解)赔偿的费用,其赔偿费用按照《医院行政 管理方案》规定的条款作相应考核,其他各项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计入纠纷发生科室成本,但若司法诉讼结果为胜诉,则诉讼费、律师费、鉴 定费等全部由院部承担。 5、凡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科室的医疗纠纷,处理和赔偿原则同上所述, 赔偿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可由各相关科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讨论责任定性及各相关科室责任比例,根据比例考核到科室。 6、在诊疗过程中,对其按医院的规定实行先挂号后诊治,并到收费室缴取 了相应费用形成医患合同者,如因技术失误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仍造成严重后果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3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 3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肇事人罚款50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6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 罚款100元/次,肇事人罚款10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50元/次,肇事人罚款15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2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5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3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1000元。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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