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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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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

事项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务事项报批通知,税收减免以利抵亏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直政﹝1998﹞52号

【发文日期】1998-06-24

【实施时间】1998-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将1998年度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

(一)本市岛内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技术贸易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教企业、内联企业等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需要申请享受1998年度减、免税优惠的,请于按到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禾祥西路2000号四楼,电

话2232075)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逐栏完整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打印成文,写明报送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企业联系人、电话号码及所属的税务征管科室及税务专管员姓名),以及按下列要求附送的有关资料一起装订整齐,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于1998年8月31日前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办公室在收到报告文件后即加盖公章,而后送局长批阅。我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四表一册”:即1998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1998年6月份企业职工工资表、1997年度利税使用分配表和1998年6月份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人登记表复印件;

尚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加送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

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填写后由市民政局盖章确认)。

2.校办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校方出具的1998年度应上交学校利润比例的证明;

(2)1997年度己上交校方利润的凭证复印件;

(3)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查帐报告;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还应加送校办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

3.技贸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2)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厦门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3)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复印件及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章程复印件;

(2)省以上农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农口企业证明文件;

(3)1998年1-7月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2)经市劳动局确认、加盖公章的本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3)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待业证复印件、富余人员证明书;

(4)1998年6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7.工会办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市总工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书;

(2)1998年6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8.内联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购置房产的发票复印件或产权复印件;自建房应附送工程预、决算书;记载有关专项工程支出的帐页复印件;

(2)记载购房有关帐务处理的帐页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其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申请选择当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当年按规定纳税,推迟至下一纳税年度起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1.选择推迟至下一年度(1999年度)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选择推迟至下一纳税年度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书面报告的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经我局审批同意后可延至下一纳税年度按我局规定办理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在开办当年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将下列资料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报送办公室登记挂号,办理审批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3.1997年新开办的符合减免税政策,已经我局批准延长至1998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领取减免税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于8月31日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税政科: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关于其他减免事项报批问题

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求申请减免优惠的,应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告(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及下列要求附送的资料一起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再交办公室登记挂号。

1.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提取折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求减免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清产核资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

(2)重估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帐页复印件;

2.“菜篮子”工程项目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贸市场建设的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3)集贸市场建设的预(决)算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

3.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申请对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4.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请免征营业税应附送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

5.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申请从价计征房产税应附送的资料:

(1)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一年以上减、免税优惠的,应逐年办理申请手续,企业应按本文规定期限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经我局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申请以利抵亏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欲以’98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领取“抵亏申请表”,填写后,连同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要

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并附送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亏损额的查帐报告或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征管科印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于1998年9月底前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报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由我局予以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它税务事项

企业如需申请上交管理费、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工效挂钩等税务事项报批的,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由我局税政科领取申请表,逐栏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及附下列资料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经我局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前列支。

(一)申请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

1.关于总机构管理费:

(1)总公司或总机构出具的收取管理费的性质、汇集范围、总金额、分摊依据和方法以及其所属各分公司的分摊数额等证明资料,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

(2)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果无法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的批文,应提供总机构所在省(地、市)税务机关的批文,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

(3)企业、分支机构上交总公司或总机构管理费凭据复印件

(4)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关于行政管理费

(1)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物委批准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效许可证复印件;

(2)1998年度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凭据(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复印件。

(3)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申请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应于1999年元月底前报送。

(二)关于申请坏帐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该项坏帐业务发生时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载有关该笔帐的帐页复印件;

(2)该笔坏帐业务发生时至报批坏帐损失年度有关帐务处理逐年帐页复印件;

(3)债务人破产清偿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于该项坏帐损失入帐的前一个月报送。

(三)关于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报批固定资产毁损和非常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该项固定资产购入原始发票及记帐凭证的复印件;

(2)该项固定资产明细帐有关帐页复印件;

(3)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复印件或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的凭证复印件;

(4)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5)固定资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2.报批企业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非常损失,应附送的资料:

(1)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

(2)财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3)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

(四)关于申请工效挂钩

1.应附送的资料: 1997年度、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之二《应交税金明细表》。

2.有关事项

(1)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

(2)新办企业第一年原则上只能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

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扣除,具体计算方法见《上税公告》1997年第11期。

(4)一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定三年,中途不得改变工资形式。

(5)企业采用由财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工效挂钩办法,应附送有关部门批准其实行工效挂钩的文件及计算方法的复印件,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的工效挂钩工资计算表。

以上各税务事项的报批,报送时限及应附送资料等要求,我局提请各纳税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对于企业逾期未申请或未报送资料及报送不完整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或不予承认(以我局办公室收文章为准),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对本通知尚有不清楚事宜,需了解咨询的,可与我局税政科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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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知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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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a719064143.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厦地税发[2012]7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7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证据损毁等情形,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以外的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应尽量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地锐发[200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锐发[2001]7号2001年1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1、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市局级人才库的通知

2018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市局级人才库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市局级人才库的通知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推动XX地税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广大优秀人才的成长、储备、流动和使用提供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切实提高全系统人才的科学素养、专业水平、服务能力、岗位技能和竞争力,根据《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市局级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人才库的管理工作,成立市局人才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各科室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市局级人才库的组建、日常管理、使用和指导系统建立市、县级人才库等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 二、人才库类别 根据《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五类人才库,分别为综合人才库、税政法规人才库、征收管理人才库、税收信息化人才库、税务稽查人才库五类。 三、报名条件 政治坚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的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符合相关人才库岗位基本要求的且入选县区局级以上人才库的正式在职干部可报名参加综合人才库、税政法规人才库、征收管理人才库、税收信息化人才库选拔考试。税务稽查类人才库成员从18年全市地税系统稽查业务考试优胜人员中选拔产生,不再单独组织选拔考试。 市局机关、直属机构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相关人才库岗位基本要求的可

按照选拔程序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选拔考试。 各人才库岗位人员基本要求见《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 四、选拔程序 人才库选拔采取自愿报名、逐级推荐、公开考试、综合评定、书面通知的程序进行。 (一)组建市、县局级人才库。市、县局级人才库由市局负责组建,各县局根据《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人才库建设方案,于18年 5月底前组建完成市、县级人才库。对未通过严格考试程序建立过人才库的单位,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重新选拔人员建立人才库。 (二)报名和推荐。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填写《市局级人才库推荐表》(见附件1),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日常表现评价意见后,由市局进行复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于18年5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人事处。一经推荐,不得更改和放弃。(三)入库考试。市局将于18年2月下旬组织市局级人才库选拔考试(具体通知另发),考务工作由各市局负责,试题、监考和阅卷由市局组织进行。 (四)综合评定。按照市局级人才库建设要求,对通过选拔考试的人员经综合评定提出入库意见,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入库人员名单。 五、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相关人才库岗位基本要求的,可填写《市局级人才库免试申请表》后按选拔程序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可免除选拔考试,直接进入综合评定环节: (一)获得18年以来市局直接组织的全系统范围的业务技能竞赛前10%名次的且现仍从事原竞赛时工作的; (二)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人员和律师资格证书和其它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三)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库的。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全市地税系统各级人才库尤其是组建市局级人才库,是市局党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局人才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是着眼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18年全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

厦门地税局出台关于个人出租房产按2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地税局明确自然人出租房产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02-0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2-01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部门规章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8]52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 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2.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建造,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就其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实行预征,但在建设时改变了有关规划设计,达不到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发布部门:长沙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 0日(地方法规)

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结业务规程-厦门地税教程文件

“全程网办”操作图解 (纳税人版) 【项目背景】 改革创新和“互联网+”,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主旋律。一是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厦门市委市府不断强调创新管理与服务,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需要对此精神进行项目落实;二是厦门地税推动征管改革,在业务项目和技术项目上进行对接,业务上有要求(简化手续、压缩时限等),技术上也有要求(CA认证需要具体应用);三是纳税人在优化服务和管理方面也有所期待,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办税问题也呼声日渐。 基于这三方面的需求,配合CA认证、电子签章和影像系统网上收件功能的开发,厦门地税致力于通过加快新技术应用,在现有的纳税人必须上门提交纸质申请的传统业务模式上大胆创新,推行涉税事项“网上申请、流转办结、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预期目标】 通过建设和应用CA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和电子影像系统网站端应用,致力于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无纸化”完成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即纳税人在网上提出涉税申请,同时上传相关电子影像资料,税务机关在接收核对后进行流转办结,并将结果文书通过网络远程送达。 该项目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无纸化。该项目的主要创新是借助CA认证和电子影像网站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待提交资料的电子上传和数字校验,无需纸质资料,便捷环保。 二是零上门。该项目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涉税事项的全程办理,既不用在业务发起时上门申请和提交资料,也不用在业务办结时上门领取纸质文书,免去路途远、交通堵、停车难、排队久、资料不齐往返跑等麻烦。 三是全天候。该项目不受税务机关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的限制,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站发起业务申请。

【操作步骤】 全程网办操作流程包括四个环节,即提交申请环节、资料核对环节、业务办理环节和签章出件环节。第一个环节由纳税人操作,后三个环节由税务人员操作。 具体操作步骤和截图说明如下(以退税申请为例): 1.提交申请环节 1.1 纳税人登录地税网站 1.2 进入“涉税申请”栏目,选择相应的申请事项。此处有两处控制: 一是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才能发起申请,如未插入数字证书,系统会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车库分摊土地的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闽建规[2008]1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11〕30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鉴于新版发票通用开具的特殊性,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只能开具涉及缴纳地方税收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各地要加强发票的开具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时,要严格审核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要件,必备资料必须留档保管。不得用地税普通发票代开非应税项目收入,不得违规代开发票。对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用票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开具非应税项目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9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 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9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涉农劳务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规定,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现对涉农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下列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 (二)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 (三)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运等劳务收入。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前款劳务所取得的承包收入。 (四)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 (五)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以上项目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严格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农免税项目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函〔2007〕592号)规定执行。 2008-06-1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一、网上个税自行申报适用于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需要网上申报的纳税个人应首先到柜台申请办理网站个人登陆帐号和密码。 (一)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委托他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委托书》一式二份、《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根据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厦门地税网站。进入厦门地税网站首页(https://www.sodocs.net/doc/a719064143.html,), 点击首页左侧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个人用户”图标 进入个人用户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登录页面

三、个人用户登录后出现如下界面:

(一)第一个菜单是表报报送,进入后如下图: 现在只要求纳税人录入菜单列表所列的三张报表: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月报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年报表) 年所得12万以上收入的纳税人视下列情况分别填报报表: 1)无境外所得且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2)有境外所得但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3)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如果选择年报表,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年度即2006年01月到2006年

12月,不能跨年申报。纳税人自己可以选择年度申报,比如2005年度或2004年度 选择月报表, 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月,假如这个申报月份是2007年2月,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07年1月, 纳税人可以自己选择月份如实申报,但不能跨月申报。 在申报期内(2007年3月31日前),纳税人需要修改已提交成功的申报表的,可以在网上自行删除报表后重新提交报表。申报期过后,纳税人只能上门到税务机关柜台来申报修改已提交的申报表; 各种申报表的录入说明如下: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如下显示: 纳税人根据报表上的名目如实填写,填写栏目带红星的是必填项。所得项目一定要用数字填写,其它字符是无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的所得项目共罗列了11种所得项目,如无该项所得则应填写数字0。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系企业工作的通知

2018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系企业工作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8年联系企业工作的通知 为了密切征观众关系,使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的要求落到实处,按照《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的规定,在市局联系企业的基础上,请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税系统税企联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高度重视税企联系工作 联系企业工作是税务机关与广大纳税人联系的有效方式,是畅通税企沟通渠道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工作,能有效地为纳税人个性化的需求提供服务,推进纳税服务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纳税人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上台阶。18年,市局结合全省开展的“三问三解”活动工作,组织开展了“走基层、转作风、进企业、解民忧”税企业联系活动。通过深入企业,走访基层调查、税企恳谈等形式,建立了税企联系工作机制,全市共走访企业463户,召开税企联系座谈会300多场,现场调解解决问题80多个,为企业提供纳税咨询212次,收集意见建议86条。从去年工作情况看,有的单位领导重视,工作开展有序、扎实、认真,加强了征纳的沟通,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个别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工作有应付现象,工作完成没有详细的资料,望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各单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对这项工作再认识再提高,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做好与纳税人的沟通联系,要深入企业,了解纳税人、学习纳税人、帮助纳税人,宣传税收法规政策,解决纳税人涉税难题,发挥好联系企业制度的作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将联系企业工作纳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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