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2014-01】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时间:2014-04-16来源:阅读次数:456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其实质是降低了个人税负。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因为延期后缴纳的税款由于通货膨胀币值下降,更加降低了实际的税额。纳税人在某一年内收到特别高的所得,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后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税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以避免纳税人的税负过重。

一、年金参保者可享受递延纳税

年金参保者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文件,明确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上海自贸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可递延纳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中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个人,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该特殊政策可以说是解决了很多企业在投资重组中遇到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解决了投资重组中的企业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自由贸易区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特殊税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企业(个人)的投资行为,减少税收对于投资行为的干预,也为企业的设立和重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上的便利条件。促进投资领域的税收政策,针对试验区内的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在交易中由于没有现金流产生,需要额外筹措资金来缴纳税款。按照总方案的政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以分五年来缴纳,以缓解交税的现金流压力。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政策仅是国务院文件中的规定,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税务局等机构进一步的下发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基本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具体操作,同时也需要明确一些税收管理和备案程序上的要件和要求。

三、试点地区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审核可分期纳税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试点地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第一条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

1.列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