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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7-25

执行日期:2007-7-25

生效日期:1900-1-1

三基地、久联集团及直属各单位工会:

为了保持我系统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推进和谐军工建设,根据省总(黔工办字(2007)42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当前,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推进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

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军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和谐军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四个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各单位工会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各单位工会要与企业行政协调,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工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把劳动保障的宣

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头并举、源头入手,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级工会要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切实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通过职工思想动态预报等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有什么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省国防工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工发(2007)23号2007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进-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在总体保持健康稳定的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各级工会要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与途径,振奋精神,知难而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苗头化解争议隐患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载体,形成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环境氛围,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置。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依法建立的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需要。各地工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六)针对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减少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等问题,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七)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组织形式。各地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加强对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八)各地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改变目前部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无人办事的状况。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对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在岗调解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在三年内普遍轮训一遍,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九)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工会要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调解人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十)各级工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要推广建立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会首席调解员制度,采取由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开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十一)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要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加强协调,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题。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广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法院委托工会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等成功经验。

(十二)各级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证办公经费。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月、组建年等活动,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扎实有效

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原则

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原则 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罗建国阮志宏林丽赵越 一、引言 1.国防科技工业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物质与技术基础和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国防科技工业电子政务建设,可以有效履行国防科工委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为加强对国防科研生产的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能力、调控运行质量,科学规划和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实行有效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工业电子政务建设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框架:以法律法规与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的建设为保障,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坚持以应用为关键、服务为宗旨。如下图所示: 2.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的内涵 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是国防科技工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描述国防科

技工业实现军工经济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所必需的生产力及相关要素总和的数据;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则是通过建立数据调查、管理、开发、应用和维护的综合体系,快速、准确、持续地获得行业的基础性数据资源;进而,借助于相关的核算、监控和评估体系,可以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调控提供有力的支持。 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作为国防科技工业电子政务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方面,要为基础应用建设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要为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源的建设工作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难度和复杂性也是非常巨大的。 3.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数据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国外基础数据建设高度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压力 世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基础数据建设工作,特别是美国,建立了丰富而全面的数据资源,支撑其国防工业基础能力精细化、体系化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政策措施,指导其国防工业基础转型。对照国外,我们在基础数据建设方面做的工作还不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这就要求我们要花大力气做工作,力争早日缩短差距,迎头赶上; 2)对自身“家底不清” 目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对“家底”并不十分清楚,反映军工企业基础产品、技术、设备设施,以及国防科技工业运行规律、产业结构等的基础数据缺乏或不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化手段和管理制度,摸清家底; 3)信息采集、管理、加工和分析的手段不全 搜集处理基础数据的采集系统、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加工分析系统等现代化手段不健全、不系统,特别是服务于有关能力评估的数据调查、处理和评估分析系统还不成熟;大量的“信息孤岛”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间、系统与系统间、数据与数据间的有效整合,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数据加工、分析工具还需要进一步开发和完善;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不知不觉,XX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XX 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XX年1月至XX年5月、XX年5月至XX年12月。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XX年1月至XX年5月。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XX年4月至XX年12月。截止XX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

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XX年5月至XX年12月。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这个平台,感谢各位同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一定会更加努力,为公司,也为自己。 篇二:工会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争议工作总结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 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德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及特点

德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及特点 2007-01-13 12:11:09| 分类:国防工业|举报|字号订阅 德国国防科技工业原本不弱,冷战结束时,西德的国防工业生产能力居世界前五位。德国统一后,虽然国防产业总体规模有所缩小,军工从业人员减少,但军工生产能力却没有下降,在总体上继续保持较高的军事技术和生产潜力,在个别项目上继续维持世界一流水平。为适应冷战后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军事需求的变化以及国防经费的削减,德国决定有重点地发展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经过一系列改革,其国防科技工业体系更趋合理、经济、高效,呈现出诸多新特点。 一、德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产业结构体系 德国是当今世界仅次于美日的第三经济强国,又是欧洲除英法之外的第三军事强国。德国的国防产业结构体系完整,能力与水平均居世界一流水平。由于受到国际限制,德国不得发展核武器与军用航天技术,但海陆空常规武器十分先进,是世界上最大的军火生产和出口国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德国已成为世界上先进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大国,并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点的军工科研生产体系。目前,德国的国防产业已经完全实现了现代化,在国际市场上富有极强的竞争力,具有自行研制和生产各种常规武器的能力,其生产能力在欧洲乃至世界都是比较强的。军工门类包括军用航空、电子、导弹、兵器、舰船五大门类。 ——企业组织体系 德国没有政府所属的国有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和生产基本由民间企业、地方科研机构和一些高等院校承担。因此,私有私营军工企业在德国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德国军工企业数量多,规模较小,目前能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业多达2万家,其中规模较大的军工企业只有30多家,承担国防部订货额50%以上。国防技术与采办总署负责与一家总承包商签定合同,分系统和部件的生产由总承包商另行组织管理。国内国防工业企业界从军方获得的订货额约占军方订货总额的85%,其余15%流入国外企业。德国军工企业大致分为5类:超大型军工康采恩,如戴姆勒?奔驰公司;大型军工康采恩,如西门子、莱茵金属公司等;外国军工康采恩的子公司,如塞尔公司等;对某个军工领域有丰富生产经验的、规模不大的公司,如韦克曼公司等。

关于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

发 展 DEVELOPMENT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是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科学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作出的战略部署。军民融合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深化,是“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丰富和发展。 军民融合的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的核心和实质,就是把国防现代化建设深度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在科学、技术、产业等方面,按平战结合、军民兼容、良性互动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统筹规划,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和工业的基础,在军民两大体系之间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双赢发展。较之过去的“军转民”、“军民结合”和“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突出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过去从军到民的单向转移变为既有“军转民”,又有“民参军”的互通、互补、互动,推进军工经济和民用经济的良性互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互融互通,实现互利双赢;二是基于能力推进军民融合,即技术、人才、设施、产能的军用民用能力全面结合;三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顺应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走向,摈弃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实现军工经济与民用经济全面接轨,完善军民融合技术产业链,壮大产业经济。 1.军民融合是我国国防建设发展历史的经验总结我国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是对“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丰富与发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是实行人民战争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一以贯之的指导方针。早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学习两套本事,在军事工业练习民用产品的本事,在民用工业中练习军事产品本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要坚持“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 军”,成为我国国防建设的指导方针。江泽民同志着眼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寓军于民的思想,强调“坚持寓军于民,是一个关系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方法,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深化了我们党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标志着我们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深化对国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解。 2.军民融合是世界主要国家军工发展的共同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国防科技工业与国家经济的相互融合,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组建能军能民的大型军工联合体,积极扶持民用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打造一体化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从建设模式看,主要有以美、英为代表的“军民一体化”,以日、德为代表的“以民掩军”,以俄、印为代表的“先军后民”和以以色列为代表的“以军带民”四种模式。纵览美国当代的高科技发展史,从核能、航空、航天到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无不与美国的军事工业有密切联系,如著名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星球大战计划”、“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等。据统计,美国大约70%以上的原子能企业、60%的船舶企业、40%的电子企业、34%的机电设备企业、30%的机械制造企业和10%的钢铁与石油企业从事军品生产。以军品生产为主的企业,民品占企业总产值的比例,20世纪50年代为10%~20%,80年代后占50%~80%;全部科学家和工程师中有50%的人员从事与军事有关的研究,全部职工中,有20%的人员从事军品生产。俄罗斯和欧洲也大致如此。实践证明,军民融合是世 □ 林鲁宁 关于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0/08 军民融合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国防科技工业 32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98年)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管理以及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三)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四)将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逐步将各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 (五)将核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核电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六)将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原国内贸易部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指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科研规划,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军 用 核 设 施 质 量 保 证 规 定 科工法[2005]311号

目录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 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 第一节文件控制 (3) 第二节设计控制 (3) 第三节采购控制 (4) 第四节物项控制 (4) 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 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 第七节过程拉制 (5) 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 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 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 第四章验证 (6) 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 第五章持续改进 (7) 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 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 第三节内部审查 (7) 第六章法律责任 (8) 第七章附则 (8)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

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及其特点

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及其特点 2007-01-13 12:12:45| 分类:国防工业|举报|字号订阅 194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国家安全法案并组建新的国防部,1950年签署国防产品法案,标志着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形成。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以国防部为主导、以私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寓军于民、军民结合、平战结合,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体系。 一、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美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主要由国防工业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科研组织结构、中介服务组织、宏观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体系等部分组成。 ——产业结构体系 美国是一个军事大国,兵器工业、军用航天、航空、电子、舰船、核工业等国防工业产业门类齐全。美国又是一个军事技术先进的国家,产业结构先进程度比一般国家都要高。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以及20世纪以来几场高技术战争的刺激,美国国防工业产业结构正在不断朝着高级化的方向发展。美国组建的军工集团,主要集中在航空、航天、电子等高科技领域。在最大的10家军品承包商中,有6家是航空航天工业公司。伴随着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产品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人工智能、定向能、微波、激光、动能等新概念武器装备不断涌现。 ——企业组织体系 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划分角度看,美国的国防工业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私有私营企业。私人所有和经营的国防工业企业在美国的国防工业中占绝大部分,它们同政府保持合同关系,享受国家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政府提供生产设施、预付款、贷款担保、科研资助、低税率等。同时受到政府采办法规的制约。二是国有国营单位。二战以后美国一度出现大量各式各样国有国营国防工业单位,后来逐渐被转卖或关闭,现在的国有国营单位主要是一些军内科研实验单位和军工厂,承担军用技术开发、特殊军品研制生产和武器系统维修等业务。三是国有民营企业。国有科研生产设施除政府经营的以外,还有一部分以合同的方式交给承包商经营管理。这种企业不多,只有60多家,主要是弹药厂、武器生产厂和核武器研制生产综合体等。

国防科技工业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探究

国防科技工业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探究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和高新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为武器装备 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相关的技术储备,将民用产品及技术迅速纳入到武器装备的发展体系当中,能够使得我国的武器装备在生产研制的过程中采用到新技术,有效缩短采办周期,大大降低武器装备研制的费用及风险。主要论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涵、新形势下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实施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的意义以及科学推进我国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创新战略的措施等内容。 标签:国防科技;中国特色;军民融合 近些年来,随着新的军事变革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国防科技创新也开始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抓住发展机遇并且应对这一挑战,世界各个国家开始竞相将推进国民融合的相关国防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当做取得军事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当前世界各国有效推动国防科技创新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军民融合,从总体上来讲,不断推动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创新战略,有助于维护我国的战略利益和国家安全。 1 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涵 (1)融合是核心。胡锦涛同志对于军民融合式发展已经进行了很多次的精辟论述,对其发展思想所具有的科学内涵进行了深刻阐述,对全面把握和正确理解军民融合式的发展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军民融合并不是简单的相加,也不是相互之间机械式的捆绑,是通过相关科学机制来实现其客观要求和本质关系,能够准确反映出国家经济建设同国防建设体系之间的本质关系,从宏观意义上来讲,二者是相互支撑紧密联系的,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其各个要素之间能够彼此转化,相互渗透,其建设成果也能够彼此进行共享,具有相互促进的意义,但这并不是否认这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体系当中融入国防建设,能够尊重自身的规律特点和彼此差异,又能够相互融合,强调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准确体现军民融合式发展思想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解释国防建设能够融入到社会经济发展体系当中的整个实现过程。 (2)统筹是方法。国防建设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贯彻落实的具体实践就包括军民融合式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实施的根本方法,同时也属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项基本方法,统筹兼顾是整体调控战略得以实施的重要决策,军民融合式发展也就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军民融合式发展必须要时刻站在全局高度,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有效的战略决策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同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来不断推进我国的国防建设,在推进的过程中,必须要着眼于经济社会的矛盾和国防建设的矛盾,深刻把握和科学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在各个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以及政治等各项手段,保证经济建设同国防建设之间的互动,军民融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解读完整版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 六条规定解读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解读 第一条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是指: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在机关、单位私自利用公有或个人计算机以及其他具有联网功能的电子设备登陆互联网。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空间,境外情报机构已经把互联网作为窃取情报的重要途径,且攻击手法日益隐蔽、日趋先进。涉密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的IP地址,是境外情报机构窥视的重点,在未采取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一旦发生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设备上处理、存储、传输泄密信息,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对访问互联网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了解,利用互联网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军工单位近年来发生的泄密事件中,90%以上与互联网有直接关系,互联网已成为泄密的主要渠道。因此,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的监督控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安全保密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要求如下:(一)机关、单位应建立登陆互联网管理制度;(二)集中使用的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应明确管理负责人;(三)工作人员登录互联网必须通过审批,进行实名登录,严禁将涉密载体带入登录互联网的场所;(四)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与监控措施,记录工作人员访问的互联网网址;(五)对外发送电子邮件、发布信息,须经保密审查;(六)禁止将个人具有连接互联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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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 (2012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大庆炼化公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按照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组的要求,分五个方面作以简要汇报。 一、大庆炼化公司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于2000年10月由原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和林源石化公司重组成立。2006年2月27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林源炼油厂进行托管。2007年5月底,完成了托管资产收购,并于6月1日起财务并账运行。企业占地21平方公里,在册员工1.17万人,平均年龄39

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32亿元,具有600万吨/年原油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20万吨/年润滑油,10万吨/年石蜡,10万吨/年聚丙烯酰胺以及30万吨/年聚丙烯和相当1.1万锭粗纺精纺针织绒、120万平米/年丙纶提花地毯织机等42套生产装置,可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蜡、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羊绒、针织绒、地毯等23个品种212个牌号的石油化工和轻纺产品,是集炼油、化工、轻纺生产和矿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秉持中国石油“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通过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被中企联、中企协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并先后荣获国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30多项荣誉。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04.6亿元,迈上历史新台阶。 几年来,在中国石油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确立了建设“世界级聚丙烯生产基地、世界级油田化学品生产基地、高档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基地和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正在为打造精品炼化企业,推进“科技炼化、绿色炼化、和谐炼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浅析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由来及谢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c11112028.html, 浅析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由来及谢幕 作者:高铁路张桦路旭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2期 摘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自产生、调整至今年两会的撒并,经历了近二十六年的历史。试图结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务院机构调整历程。对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由来及谢幕进行详尽阐述与简要分析,旨在指出它的谢幕是一个必然过程。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国务院机构改革;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123.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255-02 一、前国防科工委时代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重工业部,归口管理兵器工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批准在重工业部设立航空工业筹备组、兵器工业办公室, 成立电信工业局(由中央军委通信部代管)和船舶工业局,负责组织军工生产和军工企业的调整工作。1952年8月,从重工业部中分置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分别主管普通 机械电子工业和军工(兵器工业和航空工业)。1953年1月,原属重工业部领导的船舶工业局划归主管民用机械的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同年4月,电信工业局划归二机部管理。中国国防工业实现了全国集中统一管理。 20世纪50年代中期,面对美国的核讹诈及核威胁,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核威胁和核垄断,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中共中央适时做出发展国防科技,特别是发展以原子弹和导弹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国防尖端技术的重要决策。1955年,中央决定建设原子能工业。为了 加强国防科技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1958年10月,成立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委),统一领导全军武器装备的科学研究工作。除直辖导弹、航空、舰船、电子等科研院外,对原来分散属各国防工业部的国防科研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国防科委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有了统一管理国防科技的机构,加强了国防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95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军委国防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工委)在北京成立。贺龙任主任。国防工业委员会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组织协调国防工业生产建设的业务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对国防工业部门督促检查,对各军兵种武器装备科研组织协调。

从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

以“六条规定”为纲,建立保密主动“防护网” ——谈国防科技工业涉密单位计算机、互联网使用保密保障体系的建设 摘要: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非自主泄密,已成为当前国防科技工业涉密单位最主要的泄密方式和趋势,针对于此,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应势出台,强令要求和指导涉密单位如何保密,杜绝计算机、互联网泄密。本文以“六条规定”为纲要,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延伸,从人防、技防的角度出发,研究国防科技工业涉密单位保密保障体系的建设,针对于计算机、互联网使用所造成的泄密问题,提出建立保密意识“防护墙”、规章制度“保密盾”、管理监督“加密锁”三位一体的计算机、互联网使用保密保障体系。 关键词:国防科技六条规定保密 现今,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而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科研领域使用的越来越深、越来越广,其也成为了高科技窃密所使用的一条主渠道,甚至称之为窃密的利器。由此造成的泄密问题快速的浮出水面,日益严重。尤其在重要、重点的,掌握高精尖技术的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涉密单位,更成为窃密分子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窃密“攻击”的重点对象。彻底抛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不现实。面对这种有着潜伏很深、随时随地存在、专攻麻痹大意特点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窃密,我们所能做的、所要做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强大的计算机、互联网使用保密保障体系,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主动地保密意识、谨慎的保密行为、严格的保密管理、更高的防窃秘技术,杜绝泄密,保证秘密的安全,使窃密者无孔可钻、无计可施。 一、建立时刻具有保密警醒的自我意识“防护墙” 保密意识“防护墙”的建立,这是人防泄密的核心和关键,也是这个计算机、互联网使用保密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是保密的第一道关口。 存在于国防科技工业涉密单位的泄密行为,绝大多数为非主动的无意识泄密,根源之一就在于保密意识的薄弱。而保密意识“防护墙”就是针对于此最有效地、主动地泄密防卫。这层“防护墙”,主要作用就是时刻保持着对保密的警醒——在言,警觉是否涉密,出口之前,过滤掉涉密信息;在行,熟知保密工作流程,操作前后,确保无违规,无泄密。 保密意识的薄弱,没有建立起保密意识“防护墙”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第一,没有进行正规、系统的保密教育,使相关人员对于保密常识、保密技术、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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