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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标准_..

Q/H N D Z 华能德州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Q/HNDZ-AQ04-03-2008 固体废弃物管理标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4-02实施

华能德州电厂发布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与定义 (2)

4职责 (2)

5.流程与风险分析 (2)

6.管理内容与方法 (3)

6.1 固体废弃物分类 (3)

6.2固体废弃物标示 (3)

6.3固体废弃物收集 (3)

6.4固体废弃物运输 (3)

6.5 固体废弃物存放场(点)的管理 (3)

6.6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4)

6.7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

6.8委托处理 (4)

7.相关支持性文件 (4)

8.记录 (5)

9.附录 (5)

附录A (6)

附录 B (7)

前言

本标准根据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和DL/T 800-2003《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厂具体情况而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有关的历次版本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室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策划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敏然

审核:王春明。

审定:李庆义。

批准:王德学。

本标准于2007年7月31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固体废弃物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德州电厂废弃物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废弃物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以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8年7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5085.1—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经贸[1994]14号《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

3.1 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和泥状物及高浓度有机物。

3.2 危险废物

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放射性、传染性其中之一性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4 职责

4.1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或检修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控制。

4.2 燃料供应部物资供应处负责废旧物资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4.3 运行部、检修部、燃料部负责生产现场文明卫生责任区域办公、生活垃圾的管理,并放置到固定存放场所。

4.4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楼、教培楼、食堂及厂区公共区域办公、生活垃圾的管理。

4.5 实业总公司负责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销售工作。

4.6 策划部环保工程师(环保监督员)负责废物处理全过程的监督。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固体废弃物控制流程图见附录A(规范性资料)。

5.2 关键控制点:固体废弃物分类标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与管理;固体废弃物委托处置。

5.3 风险分析

5.3.1 因为各种固体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方式不同,如果固体废弃物分类、标示不清, 会混淆保存、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污染和影响。

5.3.2 固体废弃物在利用和处置前加强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对环境造成影响。

5.3.3 固体废弃物委托处置应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理,签定委托处置协议,并到有关部门备案。

6 工作程序

6.1 固体废弃物分类

6.1.1 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有机溶剂器皿、废蓄电池、废电路板、废显示器、废矿物油桶、废油漆容器、废涂料容器、废保温材料、废硒鼓、废墨盒、废油棉丝、废卤化有机溶剂器皿、废烟感探头、废酸容器、废碱容器、废感光材料容器、易燃性废物、废金属探伤仪、废有机树脂等。

6.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有:建筑垃圾、污泥等。

6.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粉煤灰、炉渣、废电焊条、包装物、填充物、废皮带、废电机、废金属、废阀门、废铁球等。

6.1.4 生活垃圾:指职工就餐食堂在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6.1.5 办公垃圾有:废纸张、废报纸、废旧灯管、电池、废硒鼓、墨盒等等。

6.1.6 固体废弃物分类一览表

6.2 固体废弃物的标识

6.2.1 策划部组织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固体废弃物分类、标识。

6.3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6.3.1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在产生废弃物较重的地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并在临时存放点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

6.3.2 各部门的废弃物按相应要求送至就近临时存放点,并分类放置。

6.3.3 危险废弃物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收集,燃料供应部物资供应处指定集中场所贮存,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送至指定场所,禁止混合贮存,禁止混入非危险废弃物。

6.3.4 炉渣经碎渣机粉碎后用水冲至渣池。

6.3.5 粉煤灰一部分用水冲至灰渣池,另一部分经仓泵送至干灰库。

6.3.6 生活垃圾堆放至指定的临时存放点,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6.4 固体废弃物的输运

6.4.1 输运固体废弃物的车辆,应严格遵守《机动车辆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一旦发现输运中泄漏或散撒的现象必须由责任单位清理。

6.4.2 灰渣水经灰渣泵输送至灰场。灰渣系统管理见《污水排放控制程序》。

6.4.3 生活垃圾做到及时清运。执行《文明卫生管理标准》

6.5 固体废弃物存放场(点)的管理

6.5.1 各部门按照《文明卫生管理标准》和《废旧物资管理标准》要求进行存放。

6.5.2 固体废弃物存放场(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6.5.3 固体废弃物存放场要指定人员管理。

6.5.4 一二期、三期灰场、渣场灰渣的管理由实业总公司负责,定期贮存在灰场的粉煤灰、炉渣进行喷淋、碾压,防止发生“二次扬尘”的现象。

6.6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6.6.1 对固体废弃物贮存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6.6.2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转作其他用途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采取有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方可使用。

6.6.3 对产生点、临时存放点、集中存放场进行分类管理。

6.6.4 除粉煤灰、炉渣之外的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按《废旧物资管理标准》执行。

6.7 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6.7.1 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6.7.2 各部门要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弃物产生量。

6.7.3 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

6.8 委托处理

6.8.1 对本厂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处置。

6.8.2 物资供应处负责委托有处理资格的单位处置本厂危险固体废弃物,并做好记录。物资供应处应对承包方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能力予以调查。

6.8.3 物资供应处负责与处置本厂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承包方签订协议,明确对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要求。同时填写危险固体废弃物出厂清单。

6.8.4 对于接受委托处置本厂固体废弃物的承包方,有关管理部门应要求提供营业许可的证明、当地环保局的许可证明。

6.8.5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对承包方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各项要求并进行检查。如果需要还应对涉及分承包方的资格进行调查并要求出具有关经营许可证明、当地环保局许可证明。

6.8.6 各有关部门将有关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相关方。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污水排放控制程序》

7.2 《机动车辆管理标准》

7.3 《文明卫生管理标准》

7.4 《废旧物资管理标准》

8 记录

9附录

附录A固体废弃物控制流程图

附录B危险固体废弃物出厂清单

附录A 固体废弃物控制流程图

附录B:

危险固体废弃物出厂清单Q/HNDZ.JL–7.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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