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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审案例讲解

招投标评审案例讲解
招投标评审案例讲解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背景]

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制)编制。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申请人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联合体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该申请人将其刚申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审查委员会确认合格。

(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第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

[问题]

(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给予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第2和第4步的做法不正确。

第1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的规定;

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3)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名申请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名

申请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

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本案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联合体资格条件

[背景]

某建设工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A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A、B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但A 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而B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A、B怎样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中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有何规定?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参考答案]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A、B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A、B联合体中标的,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我国法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专业施工的二级资质单位和三级资质单位联合后,联合体在该专业的资质等级为三级,从而A、B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为三级。

投标文件的受理条件检查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门口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没有带投标保证金支票;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问后1分钟送到;其他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本项目一共有

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在对上述四份投标文件接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A、B、C、D的投标均可以受理,因为仅有6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如果均不受理,则最多有两个投标人投标,直接造成本次招标失败,浪费了人力物力,不符合节俭经济的原则;

(2)D的投标不可以受理,其他的均可以受理,其中c虽然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让该投标人在开标后再提交,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问题]

(1)分析以上两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2)招标人应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上述投标文件?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两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正确。投标人A、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理,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C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其认为A、B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以及可以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并不正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其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的观点,实际上许可了该投标人二次递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的规定,对其他按时投标的投标人不公平。

(2)招标人可以受理A、B、D之外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重新封装或标识。只要投标人A、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接收。C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接收,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三种应当拒收的情形外,本案中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应当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畴。

投标文件接收与唱标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了投标人A、B、C提交的三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投标人D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接收了这四份投标文件,并按以下程序组织了开标:

(1)宣布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介绍有关嘉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3)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均符合要求;

(4)组织唱标,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次序,唱标人依次唱出了投标人A、B、C、D的报价、投标保证金的合格与否、供货期等容,并记录在案,其中投标人B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宣布其投标为废标;

(5)主持人依次询问投标人A、B、C、D无异议后,要求其在唱标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6)宣布注意事项,开标结束。

[问题]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

(2)指出招标人开标组织中存在哪些问题,给出正确做法。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2)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组织过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投标人D递交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属于依法应予拒收的情形。招标人对其进行了受理并纳入了开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规定。

2)第4步中,对投标保证金唱出了合格与否,并宣布B的投标为废标属于招标人的越权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在受理投标文件时,需要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受理条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D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超出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拒收。然后组织A、B、C三个投标人参加的开标会议。唱标时,招标人应采用不加评判的语言进行唱标,对投标保证金,仅能唱出递交与否,不能唱合格与否。

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

(1)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并以此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所以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自愿行为。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人开标的合法性,确保投标人递交的投标

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而判定其投标的有效无效或其资格合格与否,更不能作为确定是否对投标进行开标或唱标的判断标准。

(2)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容进行唱标即可,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3)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翔实记录开标唱标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事件或问题,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及开标结果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涉及市政道路、隧道施工技术和造价等主要专业)。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为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专业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了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执业或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依据原件查验结果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了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某在完成其评标工作前突发疾病,不得不紧急送往医院。其他人员完成了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工作;

(7)除某外的其他人员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打分;

(8)进行评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其中某的签字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代签;

(9)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

[问题]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

此外,招标人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中,仅选择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专业的专家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因为招标人代表为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招标人须从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隧道工程专业的专家参加本项目评标。

(2)在评标程序中,第3、第4、第5、第6、第8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时不能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案例中提及的在评标阶段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5-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第6、第7、第8步中,某在完成其对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前突发疾病,应更换一位满足要求的成员替换其评标才能完成整个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本案由剩下的4位成员完成了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而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在某没完成的评审表格和评标报告上代签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容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调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容有很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实质性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容。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职责,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

某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违规组织评标活动。在评标汇总结果出来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

(2)本案评标委员会的两种意见,无论是第一种意见还是第二种意见,均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即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同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这种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来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义务。

(3)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而不能许可评标委员会修改已经完成的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评标结果汇总错误定标分析

[背景]

某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A,最后得分91.10分;

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人B,最后得分89.80分;

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人C,最后得分88.70分。

招标人在对评标报告审查时,发现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最后得分汇总时存在算术性错误,更正算术错误后投标人A、B、C的得分仍然位于前三名,但得分排序及分值与原评标结果不同,为:投标人A,最后得分88.90分;

投标人B,最后得分90.60分;

投标人C,最后得分88.70分。

由于评标报告的投标人最终得分汇总存在计算错误,招标人定标时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评标的责任由评标委员会承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确定中标人是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义务,所以应直接确定投标人A中标;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既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最后得分汇总存在计算错误,那么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就不符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所以应按照更正后的次序确定中标人。

[问题]

(1)这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为什么?

(2)招标人应按照什么程序确定中标人?

[参考答案]

(1)第一种意见不正确,第二种意见正确。

从形式上,第一种意见看似符合法规规定,将评标责任推给了评标委员会,但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存在计算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不正确,依据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必然违反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也是定标过程中体现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表现形式。

(2)招标人应就评标报告中存在影响投标人排序的算术性错误一事,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评标委员会更正其在评标报告中存在的算术性错误,进而依据更正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20起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 2012-05-16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的典型案件。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1766件,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3305件,占15.2%。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腐败案件仍然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业主单位或中介机构把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的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或定标办法;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有的投标人之间采取“投标联盟”、“有偿陪标”、“轮流坐庄”等方式串通投标,有的挂靠多家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围标串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突破一批招标投标环节的违纪违法案件。要深挖细查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收受贿赂的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注意发现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建立健全从源头上有效防治

腐败的长效机制。 此次公布的20起招标投标典型案件是: 1.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违规评标案 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委托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该校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与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阴激文串通,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评标前,阴激文唆使评标委员会校方代表胡毅彤给金陵公司打最高分。评标中,阴激文将其他评委打分情况泄露给胡毅彤,胡毅彤在阴激文指使下调低了其他公司分数,使金陵公司中标。事后,阴激文送给胡毅彤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权金城”会员卡。丰台区财政局作出撤销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理决定。阴激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胡毅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原负责人卫林杰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中受贿案 2006年至2010年,卫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为临汾市鑫信城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临汾市尧成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投标担保、代收担保费、开具保函等,收受回扣人民币48665元。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过程中,先后收受河南省惠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等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卫林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0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1.案例某评标委员会准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评标中重点考虑标价、工期、信誉、施工经验四方面要素,各项要素的权重分别为0.4、0.3、0.2、0.1。现有甲、乙、丙、丁、戊五个承包商投标,根据各单位投标书的情况及各因素,得分情况如下,请按综合评估法选择承包商。 2.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准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1.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2.“如果承包商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3.“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3.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4.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建设工程项目,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000年9月15日,C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后来,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800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背景 某市一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交货日期为8月底。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约定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7月10日,棉纺厂表示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要求必须按时交货。 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16日,服装厂通过其他渠道购得棉布1.5万米,但多支付了1.5万元。同日,服装厂书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棉纺厂也书面返回了拒绝接受解除合同的通知,7月25日,棉纺厂棉布到货,服装厂拒绝接收,遂发生纠纷,棉纺厂起诉要求服装厂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服装厂反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 (二)此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二:(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对报价进行调整,现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时间),贷款月利率为1%,调整前后的报价及工程工期情况见下表: 以工程开工日期为折算点,以下为计算工程限值的2个公式: (1)一次支付现值公式P=F(P/F,i,n) (2)等额年金现值公式P=A(P/A,i,n) 其中,P —现值(万元); F —终值(万元); i —利率(%); n —工期(月)。 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万元 )(前46.132658528.06517.7900961.02551.11550902.3370)16%,1,/(8/7200)4%,1,/)(12%,1,/(12/66004%,1,/4/1480=??+??+?=?+?+?=A P F P A P A P PV 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 万元 )(后04.336138528.06517.7810961.02551.11600902.3400)16%,1,/(8/6480)4%,1,/)(12%,1,/(12/00724%,1,/4/1600=??+??+?=?+?+?=A P F P A P A P PV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及 分析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背景: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建设单位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 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 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列于表1—1。表1-1 各投标单位标书主要数据表投标单位报价(万元)总工期(月)自报工程质量 鲁班工程奖省优工程奖 A 33 优良 1 1 B 31 优良 0 2 C 32 合格 0 1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为什么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问题l: 答: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解:(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1-2。表1-2 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表投标单位施工方案 总工期工程质量合计 A 10 4+(36-33)×1=7 6+2+1=9 26 B 10 4+(36-31)×1=9 6+1×2=8 27 C 10 4+(36-32)×1=8 4+1=5 23 (2)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1-3。表1-3 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得分表投标单位报价(万元)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得分 A 35 642/35 500=(-98)×2≈5 70-5=65 B 34 364/35 500=(98-)×1≈1 70-1=69 C 33 867/35 500=(98-)×1≈3 70-3=67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1-4。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投标实战策略及案例 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招投标制度虽然只有短短10多年的历史,但对于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保证工期和质量,以及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行业的造价改革步伐也逐步加快,不断促进整个建筑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转变。从2003年开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快速推广,更给整个建筑交易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招投标双方的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标方需要不断地充实自身的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另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除了靠企业自身的素质和实力外,投标技巧对于能否中标及能否取得更多利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投标技巧是怎样帮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或者减少自身的损失的。 案例一: 某小区商住楼土建项目,某投标单位投递的投标书报价为1080万元,投递投标书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期尚有3天,然后经过各种渠道了解,发现该报价与竞争对手相比没有优势,于是在开标前,又递上一封折扣信,在投标书报价的基础上,工程量清单单价与总报价各下降5%,并最终凭借价格的优势拿到了合同。 这样的投标策略,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出现,国内招标这种方法也逐渐多了起来。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作出的,而是根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而作出的,会带来恶性竞争的负面作用。而且也不能一味的不顾企业的成本,盲目为了中标而降低报价,导致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 案例二: 某大型公建项目进行招标,标底为8050万元。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7990万元,为了能提早收回资金,以便投入新的项目,该投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将基础工程和柱、墙等项目的单价提高了15%,装饰工程的单价适当下调,做到了总报价仍然为7990万元,并且在评标时对调整项目单价作了有力的说明,最后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基础工程等施工完后,回收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新项目中。 这一方法是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总的来讲,要保证两个原则:“早收钱”和“多收钱”。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单价的项目。单价的不平衡要注意尺度,不应该成倍或几倍的偏离正常的价格,否则业主可能会判为废标,甚至列入以后禁止投标的黑名单中,就得不偿失了。一般情况下,比正常价格多出15%,30%的幅度,业主都是可以接受的,投标人可以解释为临时设施的搭建、材料和设备订货等预先支出的费用。 不平衡报价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报价时高低互相抵消,总价上却看不出来;履约时所形成的数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单价调低,损失也就降到最低;数量多,完成

经典招投标案例(李家升)

案例:经典招投标案例 某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业主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五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前都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了开标;开标由市建设局主持;市公证处代表参加;公证处代表对各份标书审查后,认为都符合要求;评标由业主指定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其中业主代表3人,其他方面专家3人。 问题: 1.找出该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在招标过程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如何处理。 ⑴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希望将其中的一个变电站项目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删除,于是,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书面通知了每一个招标文件收受人; ⑵由于该项目时间紧,招标人要求每一个投标人提交合同估价的3.0%作为投标保证金; ⑶从招标公告发出到招标文件购买截止之日的时间为6个工作日; ⑷招标人自5月20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人于5月23日收到中标通知。由于中标人的报价比排在第二位的投标人报价稍高,于是,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中标人进行了多次谈判,最后,中标人降低价格,于6月23日签定了合同。 4.在参加投标的五家单位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认为如何处理。 ⑴ A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了标书; ⑵ B单位提交了标书之后,于投标截止日前用电话通知招标单位其投标报价7000万元有误,多报了300万元,希望在评标进行调整; ⑶ C的投标书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 ⑷投标人D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 (5)E单位没有参加标前会议。 分析: 1.1)采用公开招标不能只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 2)“5月10日前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开标”有问题,开标时间与截止时间必须是同一时间;

招投标概论案例分析

招投标概论案例分析 [合同风险案例1] 某工程概算已被批准,准许招标。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洪基公司一举中标后通过艰苦谈判确定合同价650万元。洪基公司认为工程结构简单且对施工现场很熟悉,未到现场进行勘察,另外因工期短于一年,市场材料价格不会有太大变化,故接受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问题: (1)投标报价的步骤应有哪些? (2)按计价方式不同,合同可以分为哪些形式?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乙方承担哪些主要风险?乙方作法有哪些不足? (4)你认为风险分担最为合理的合同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1解] (1)投标报价的步骤应为7个:研究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复核工程量,制定施工规划,计算工料机单价,计算各项费用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汇总标价。 (2)按计价方式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值

总价合同。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乙方主要承担两方面的风险:即工程量计算失误的风险和单价计算失误的风险。尽管工程结构简单,必定仅处于初步设计阶段,乙方必须认真地进行现场考察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另外固定总价合同材料设备涨价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工期短于一年不会有太大的价格变动是盲目的。 (4)风险分担最为合理的合同应为单价合同。无论工程设计深度如何、工程复杂性如何,无论工程量是否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来,单价合同都可以适用而且可以使承包商避免由于现场勘察不充分、工程量计算或校核时间紧迫而导致的工程量计算失误。单价计算的准确性,可以分析出承包商成本利润构成,也是衡量承包商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标志。 [工程索赔案例2] 某单位投资兴建科研楼工程,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分别与A、B、C三家承包商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室内装饰合同。在一个甲方、四个乙方的工程中,.四个合同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甲方应协调现场及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 A承包商开槽后发现一输气管道影响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认为A承包商放线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乙方配合复查,没有查出问题。一天后,甲方代表认为前一天复查时仪器有问题,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乙方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最后证明测量

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2)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出现的状况: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 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问题:1)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1)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

招标投标10个典型争议问答

招标投标10个典型争议问答 【案例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案例2】: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一施工项目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案例3】——核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 我公司中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项目量,合同规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案例4】: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项目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项目量清单招投标项目,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项目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项目量予以调整。施工项目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项目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项目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项目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项目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项目量之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的项目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项目量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项目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案例5】——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我结算的实际项目量超出清单项目量,清单项目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项目量时业主提出该项项目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项目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项目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1: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10.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17日~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正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读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此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16日至12.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最后双方于12.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答案: 问题1: 答案: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⑴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拆回投标文件的初衷不符.按照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期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⑵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随机抽取方式,特别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⑶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 题 案例1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 年12 月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 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 月20-22 日购买了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 月18 日下午4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 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 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 人,公证处1 人,招标人1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 人。评标时发现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 月10日招标人向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日签订 了书面合同。12 月.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 )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时,4 日下午18 月10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但迟至10 月21 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完整版)招投标案例分析(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第四章 【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2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14.广西自治区北海市迎宾大道和机场路改建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9年,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孟荣展与北海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刘刚,利用负责北海市迎宾大道和机场路改建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操纵招标投标,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其中,刘刚通过中国建筑集团第八局广西公司营销经理李晓军找到广西建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黄友明、招标代理部经理黄志平,以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世远等人,合谋串通投标。采取指定建经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内定项目中标单位、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评分标准、买通评委、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围标等方式,使王世远等人中标。法院一审认定,孟荣展、刘刚分别收受王世远贿赂人民币3 0万元和70万元,黄友明和黄志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2011年1月,孟荣展、刘刚、黄友明、黄志平因犯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五年、五年;王世远因犯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晓军因犯串通投标罪和介绍贿赂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6.湖南省岳阳市炼化路工程串通投标案 2009年,在练达公司负责炼化路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练达公司总经理龚明,岳阳市云溪区交通局副局长方志强,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周敏、副总经理毛征兵,个体户王六凤、刘白羽等人,采取泄露投标信息、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组织多家公司围标、向云溪区交通局局长谢清泉以及部分评委行贿等方式串通投标;招标代理公司国通公司通过招标补充公告排斥其他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谢清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月,周敏、毛征兵、方志强、王六凤、刘白羽等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等;3月,龚明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19.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原副镇长戴波等人串通投标案 2007年至2008年,戴波利用分管城市建设和招标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使挂靠某招标代理公司的个体人员唐天福垄断石板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在新天路工程和大溪河河道整治工程招标中,戴波为将该工程交给挂靠其他企业的个体建筑商黎胜全、王建中承建,指使唐天福操纵招标结果。唐天福在收取黎胜全人民币15万元后,采取劝退、支付现金补偿款等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使黎胜全、王建中中标。黎胜全还分别送给戴波和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决算人员杨忠荣人民币25万元,由杨忠荣编制虚假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戴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6月,戴波、杨忠荣因犯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黎胜全、王建中因犯行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唐天福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20.四川省古蔺县教科局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受贿案 2008年底,古蔺县职业高级中学和古蔺镇初级中学校舍改造工程拟对外招标,建筑商周跃坤让时任县教科局计财股股长许绍杨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许绍杨将上述情况告知县教科局局长周**和副局长郝文勤,二人表示同意。许绍杨经与周跃坤商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高的报名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许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关照周跃坤。周跃坤联系4家企业串通投标,并最终取得2个工程的承包权。周**、郝文勤、许绍杨分别收受周跃坤贿赂人民币30万元、16万元和4

招投标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2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出现的状况: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 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 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

招投标文件案例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案例 一.杭州某安置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总建筑面积63024㎡,其中地上52088㎡,地下10936㎡,建筑高度为77.1m,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结构的类别为一类,建筑工程总概算为12120万元。 2.招标评分办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准则、办法以及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检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个指标量化计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然后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打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评标单位的最终的分值。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平表示将不予考虑。 二.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用地面积约108.3亩,总建筑面积115520(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50㎡,公共建筑面积3760㎡,商业建筑面积3810㎡,不含贮藏间面积),含整场场地土方回填、单体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总投资估算32020万元,资金来源有财政统筹、银行贷款和项目业主自

筹,分二期开发,施工监理合为一个标段。 2.招标情况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之量化指标。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评分采取由评委但分别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监理费用、监理业绩信誉等五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此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特殊情况:若有两家及其以上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最高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场当场随机摇取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到场,视为自动弃权。 三.洛阳某住宅小区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结构层次与面积:2栋框架12层,8层砖混多层 投资规模:第一标段包括1号、2号框架12层住宅楼,会所,3号、4号砖混6层住宅。建筑面积25000㎡,投资规模约2000万元。 第二标段包括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砖混6层住宅楼。建筑面积29000㎡,投资规模约1900万元。 工程性质:新建 质量监控目标: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至少要达到合格标准,且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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