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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

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
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

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

作者:刘加良

来源:《东方法学》 2018年第5期

内容摘要:有关司法确认程序之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的研究当前依然十分薄弱,这致使司

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难以规模性、快捷性地转化为美誉度。与赋强公证程序、督促程序相比,

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能够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

久的吸引力。从法理层面精准地界定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可为有关规则的设计与修正提供理

念指引和理性约束。从司法确认案件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但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基本特征以

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看,非讼程序说比简易程序说、独立程序说更具有说服力。将司法确认

程序定性为非讼程序的理论前提是把民事审判程序二分为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对网络信息技

术发展的因应,将使在线司法确认程序尽显身手。欲发挥对解决纠纷的规模性作用,司法确认

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之外唱独角戏,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担任唯一主角;融入纠

纷解决的一体化格局,将使司法确认程序大放异彩。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非讼程序〓在线司法确认〓纠纷解决一体化

司法确认程序是指法院对非诉调解协议依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后,赋予具有明确性给付内容

的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其是我国自2004年开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迄今为止唯一获得全国性立法确认的成果。〔1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分节规定了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件的审理程序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时其第十七、十八、十九章分别规定了督促

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被改称为

“企业破产程序”)。而司法确认程序于2010年8月方被《人民调解法》所规定,于2012年

8月方被写进《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章,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行时间相对较短,迄今在

我国的非讼程序中仍称不上是“老面孔”。在使非诉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并不

单一的当下,社会公众和作为程序利用者的当事人对司法确认程序显著优势的整体认知并不理想。另外,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2 〕的强势推进,有关非讼程序单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确认程序的优势如何与性质定位将极大地影响到其在非讼程序单独立法

的讨论与设计中能否得到应有的关照。有为才有位,司法确认程序获得立法关照的力度如何,

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和纠纷解决一体化的视野下能否取得理想的运行效果。笔者拟对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性质定位和未来前景进行研讨,期待能对司法确认程

序的规则供给和实践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司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成规模地、快捷地转化为

美誉度。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

有学者指出:“由于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皆有自己的不足,希望通过任何一种方式解决所

有纠纷的想法都是虚幻的。” 〔3 〕程序和纠纷解决方式一样,也是长处和短板并存,只有长处而没有短板的程序只可能存在于假设之中,能有效解决所有纠纷的程序只可能出现在空想之中。一种程序的适用若长期处于无人问津或门可罗雀的境地,势必会根本性地削弱其存续的价

值以及促进其发展的必要性。作为程序利用者的当事人的满意度与程序的美誉度、后续适用率

之间存在正比例关系。换言之,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用程序的经历给出的评价越高,程序的美誉

度就越好,程序后续适用的状况就会越理想。当前使非诉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

包括司法确认程序、赋强公证程序和督促程序三种。整体来看,在成本和便利两个维度,司法

确认程序具有赋强公证程序、督促程序所无法匹敌的优势,有利于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久

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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